北京法院审结首例当事人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
2018-01-25王宇新
法庭内外 2017年11期
王宇新
近日,一起当事人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宣判。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2012年,崔某因突发脑溢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崔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子小江。2017年3月,小江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5月,昌平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发生法律效力。自崔某丧失自理能力后,小江和李某均对崔某悉心照料。现崔某的父亲去世,其各项继承权利亟待主张和维护,但崔某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李某和小江虽然都愿意担任崔某的监护人,但李女士认为,她是崔先生的妻子,应当为崔先生的监护人;小江则认为李女士年龄较大,自己年富力强,更适合作为父亲崔先生的监护人。李某和小江母子二人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昌平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崔某指定监护人。
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快速审理,法官对小江和李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崔某的家庭情况及小江和李某的个人情况。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崔某的配偶,在崔某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法应当由其担任崔某的监护人,且李某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与崔某的夫妻感情深厚,由李某担任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崔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能够照顾好崔某的日常生活。最终判决指定李某为崔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