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教育
2019-08-26于晓
关键词 民法典时代 法学教育 民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权利的民事诉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BFX06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于晓,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G5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9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日程规划,到2020年,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将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编纂民法典,必将对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为法学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法学教育,担负着培育新型民法人才等重任,对于保证民法典的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现代法学教育集培养法律人才、开展法学研究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于一体。” 培养法律人才,重在法律知识的传播。开展法学研究,重在法律知识的创新。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重在法律知识的应用。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承载着民法知识的创新、传播与应用的任务。民法知识的创新,一方面丰富着民法学的理论,另一方面反哺着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在内的民事法律实践。民法知识的传播,有利于民事法律的理念、规范与实务成果为社会所掌握。民法知识的应用,既可以为民法知识的创新提供条件,又可以为民法知识的传播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民法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需要民法学教育及时回应现代民事领域社会生活在诸多方面、各个层次上面临的法律问题,要求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主体全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应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30多年来,随着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与民事法律实践的发展,我国民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教材体系不断完善,课程内容不断丰富,学科建设日趋成熟,专业建设日益精细,人才培养成绩显著。但是,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为我国的民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学教育应推进自身现代化,民法学教育应避免同质化,民法学教育中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应全面发挥。本文仅就以上三点略陈管见。
一、民法学教育应推进自身现代化
民法学教育推进自身现代化,第一,是民法典内容的客观要求。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产物。 适应民法典内容的客观要求,民法学教育必须推进教育目标和手段的现代化。第二,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培养“政法人才”到培养“法学人才”,再到培养“法治人才”的发展和转变过程。以培养“法治人才”为目标导向的未来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从现代教育实践中总结提炼新的规律与认识,从而推进法学教育的现代化。 作为法学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法学教育,应在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中实现法学教育目标和手段的现代化。民法学教育的现代化,目标是培养具有较强学术能力、应用能力的新型民法人才, 手段则应当是充分利用新型技术探索前沿教育方式,以加快民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民法学教育推进自身现代化,需要对民法典的内容有准确把握。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应地,民法学教育中的知识来源,也不仅局限于法学学科门类。以人工智能法律教学研究中涉及的民法问题为例,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保护、数据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认定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些挑战所涉及的知识不仅仅涉及法学这一学科门类,至少还包括理学(数学、物理学等一级学科)、工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等一级学科)等学科门类。 民法学教育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方案供给。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可能带来的各种新挑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但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会继续给民法理论和实务提出新的问题,这就需要与相关知识融合后的民法知识的不断创新、迅速传播和高效应用。因而,在民法学教育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探索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前沿方式,通过学科交叉等现代教育手段,培养适应民法典时代需要的学术型、应用型民法人才,为民法事业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二、民法学教育应避免同质化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教育同质化与需求多元化之间的不匹配。 作为法学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法学教育,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人才培养方面。为了克服目前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同质化现象,《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明确要求高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改进专业培养方案,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和学习支持体系。 笔者认为,要克服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同质化现象,必须根据《规划》中提出的总体要求,树立分级分类的人才培养理念,按照人才培养类型分类为主的思路,形成國家层面的学术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并行发展的格局,以利于各级各类新型民法人才的培养。
民法学教育避免同质化,需要对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在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师资队伍结构和教学条件上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在培养目标上,学术型人才应突出其理论基本功与创新能力的提升,应用型人才应突出其实用知识与应用技能的进步。在培养规格的知识要求上,学术型人才应侧重于理论知识的“厚积”,应用型人才应侧重于实务知识的“博闻”。在能力要求上,学术型人才应具备较强的文献综述能力与理论创新能力,而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熟练的问题解决能力与方案形成能力。在师资队伍结构上,致力于学术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对教师的学术传承与理论创新能力要求较高,专职科研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比例上应占主流地位;致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对教师的法律应用和问题解决能力要求较高,精于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在数量上应占绝对优势。 在教学条件上,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条件应有利于最新知识的获取与交流,包括校际交流条件、學校与科研机构的交流条件、跨学科交流条件和国内外访学条件等,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条件应有利于所学知识在社会生活中的直接应用,相关高校应为学生提供产学研协同培养条件和较多的实践实训机会。
民法学教育避免同质化,还需要深刻认识我国民法学的特点和属性。在我国,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具有本土性、科学性、实践性、包容性和时代性,其中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表明我国民法学兼具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双重属性。 民法学成型于古罗马时期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于十二世纪意大利的波伦纳大学,兴盛于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时期,至今仍花开于世界各地的高等教学科研园地之中。 民法学因其久远的历史,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反映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和规范形式。相应地,在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领域各自形成了不同的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模式。理论法学领域,民法学知识的创新体现在新型理论的提出与论证,知识的传播体现在新型理论的阐释与交流,知识的应用体现在新型理论与民事法律创设活动的结合。应用法学领域,民法学知识的创新体现在新型民事纠纷解决方案的提出,知识的传播体现在法律价值、法律规范的讲解,知识的应用体现在将既有法律知识与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发挥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诚然,在本科教学过程中,民法的理论法学教育与应用法学教育不能截然分开,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应有各自的侧重点。在具体的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向学术型、应用型等不同方向努力。对此,有学者已经提出,对学术型培养:高屋建瓴;应用型培养:重在执行。
三、民法学教育应发挥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私法领域新纪元的开辟。民法学知识创新将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民法学知识传播将更加注重价值的阐释与体系的梳理,民法学知识的应用将更加注重民法价值与体系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这就要求民法学教育应全面发挥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民法学知识主体,是民法学知识的创新者、传播者和应用者。在民法学教育领域,民法学的知识主体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民法学教师是民法学知识的创新者、传播者和应用者,自不待言。在传统的民法学教育中,学生往往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很少参与知识的创新、传播与应用。民法典颁布后,应更新民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理念,充分发挥学生作为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传统的民法学教育理念,强调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创新知识,教师传播知识,教师手把手教学生应用知识。这种教育理念使学生在思想和行动上皆处于知识的被动接受地位。学生对于知识创新、传播与应用缺乏必要性认识与兴趣,认为知识创新是教师的职责、知识传播与自身无关、知识的应用是毕业之后的事。要在民法教育中全面发挥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必须转变传统民法学教育的观念。这是因为,第一,知识的创新是人与人合作的过程,在合作过程中,合作者可以有不同的分工。专业基础扎实、受过严格学术训练的教师可以处于引领地位,发挥主要作用,为知识的创新贡献思想;专业基础知识有待提高、正在接受学术训练的学生可以处于从属地位,为知识的创新寻找各种文献资料并形成综述类文章,并将教师贡献的思想转化为文字。学生在参与知识创新的过程中,彼此又可以有不同的分工。纵向上,基础欠佳、以往未受过学术训练的低年级本科学生可以从事基础性工作,从中不断夯实基础、训练学术能力;基础较好、受过学术训练的高年级本科学生或硕、博士研究生可以从事相对高端的工作,如撰写综述性文章、发现既有理论的不足进而提出理论问题供教师参考。横向上,不同天赋、不同才能的学生可以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爱好历史、擅长史料搜集与整理的,可以在民法史方面探寻资料;爱好外语,有一定外语功底的学生可以搜集并翻译与民法学有关的国际前沿信息;有历史、外语之外其他学科背景的学生可以在其学科背景之内从事跨专业的辅助性工作。第二,知识的传播是教师与学生互动的过程。《礼记·学记》有言曰:“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兑命》曰:‘学学半。其此之谓乎!”其中,“教学相长”与“学学半”皆强调了知识传播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学生不仅仅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知识传播的参与者,是知识传播的主体之一。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发现了知识内容、知识体系等方面的不足,可以自己查阅资料寻找答案,也可以向教师请教解决方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亦会发现知识结构上难以圆融之处,可以查阅资料予以弥补,也可以与学生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笔者在十数年的民法学习与近四年的民法学教学过程中,切身体会到师生互动共同进步的意义与妙用,对于学生在民法知识传播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深信不疑。求学阶段,笔者经常向教师汇报研习过程中的奇思妙想,教师亦通过频频点头与笔记记录方式认可与回应笔者的研习成果;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提问不断引发笔者的思考,学生有意无意的回应亦给与笔者不同程度的启发。第三,知识的应用是教师与学生相互配合的过程。在民法知识的应用过程中,学生的地位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这方面,欧盟国家高等教育的有益经验可资借鉴。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曾经部分模仿欧盟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中的供给型现代学徒制,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经验表明,学生在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中民法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速度明显,能够较快地摆脱被动地位,根据民法知识主动提出合情合理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有的学生接近甚至超过了实践导师的某些民法知识应用能力。
四、结论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生活将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教育承担着培育新型民法人才,开展民法学研究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对民法典的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民法典时代对民法知识的创新、传播与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民法典时代的需要,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步伐,在教育目标和手段上推進自身现代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探索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前沿方式。民法学教育应当树立分层次分类型的人才培养理念,克服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同质化现象。民法学教育还应当在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中确立并尊重学生的知识主体地位,在师生互动及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学生互动中充分发挥知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注释:
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7年3月9日第5版.
吴汉东.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J].中国大学教育,2016(1).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编.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
胡明.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的成就与展望[J].中国高等教育.2018(24).
从生产或工作活动的过程和目标来分析,新型民法人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发现和研究客观规律的人才,另一类是适应客观规律为社会谋取直接利益的人才。前者称学术型人才,后者称应用型人才。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东方法学,2018(3).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78/A22/xwb_left/moe_833/201804/t20180419_333655.html,最后访问:2019年4月20日.
郭天武,严林雅.法学一流学科建设及其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高教探索,2018(12).
国务院《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2017年1月10日)第3部分“改革创新驱动教育发展”。
有的学者甚至主张,民法教授不但要有民法理论功底,而且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参见姚建辉.民法教育基本认识论——兼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之检讨//法学教育研究(第15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编写组编.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0-11页.
[德]孟文理.罗马法史.迟颖[M].周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88-97页.
张豪.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研究[J].知与行,2017(4).
陈涛,邵云飞.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的欧洲策略及其经验[J].现代教育管理,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