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
2019-08-26张慧
关键词 自然状态 无知之幕 原初状态 两个正义原则
作者简介:张慧,青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01
由近代西方思想界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在阐释国家的起源与建立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同。其中,以 “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和“原初状态契约假设”最为著名。通过对以上两种社会契约理论的探究,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国家起源和制度设定的问题,也可以给现代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更多的思考与启发。
一、自然状态契约假设
“自然状态”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以自由主义为指导的一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那么,何为“自然状态”?合法的政体又是如何建立的呢?
(一)霍布斯的观点及主张
霍布斯是自然状态契约假设全面创论的第一人。但他的政治思想具有明显的保守倾向和浓重的机械唯物主义烙印。他认为国家不可能自主的存在,必须是人类思考和行动的产物。同时,他还主张人性本恶,人们会为了满足权势欲望而不惜一再发动战争。因此,为了遏制战争的混乱场面,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威的出现。
霍布斯还认为,自然状态下物质的极度匮乏也会促使战争的发生。因此,人们为了追求安定与秩序,必须坐下来谈判,订立契约,把个人权利都交给主权者,让它来维持和平与稳定,“利维坦”也就应运而生。
(二)斯宾诺莎的观点及主张
斯宾诺莎认为霍布斯的理论存在一个重大缺陷:霍布斯将自然权利彻底与人的权利混同,使自然权利附上了道德意义。斯宾诺莎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提出了“自然的同质性”原则,即要用自然的普遍规律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在斯宾诺莎看来,世间万物都在努力地保持着自我的存在和利益,这便是它们的“自然权利”。因此,自然权利不仅适用于人也适用于世间万物,这就完成了自然权利的“去道德化”。
斯宾诺莎还认为契约的订立是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即使进入了国家状态,个人仍然保有他的自然权利,如果国家侵害了他的权利,他就有权去反抗国家。因此,国家的权力是人们协商和妥协的产物,不是某种自然或道德力量。
(三)洛克的观点及主张
洛克经历了整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他对封建专制深恶痛绝。洛克主张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阶段,因为天赋的相同而享受着以自由为基础的平等人权。同时,人们也能理性的去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也并非真正的毫无缺陷。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在执行自然法,缺少专业的裁判者和执行者。因此,人们为了避免人人执法的混乱场面,签订契约,组建国家维护秩序。但他反对将全部的个人权利都移转给政府,对于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是不可移转的,由此产生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形式。
(四)卢梭的观点及主张
在卢梭的时代,君主专制已走向没落,取而代之的是民主与平等的观念。在卢梭眼中,“自然状态”是不证自明的原始状态,人一生下来就是平等自由的。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分阶段的,前期人们独立生活,和平相处。
但进入自然状态的后期,私有制的产生使人们变得自私贪婪,也因此有了贫富之分,富者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欺骗穷者达成契约,建立政府保护他们。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无所谓好与坏,只是为了自我保存。但他还认为人性中最基本的因素是“自爱”与“怜悯”,因此,卢梭还是偏向于人性善论。对于国家的建立,他认为人们是把自己全部的权利都让渡给国家,个人须服从国家,但法律也应由全体人民制定。由此可见,卢梭主张的是民主共和制。
二、罗尔斯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
(一)概述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这一概念。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保持理性与良知,协商订立有关正义的契约,既不想给予他人好处,也不想损害他人的利益。罗尔斯追求的“契约”不是强者弱者之间订立的,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平衡的协议,而是人人都发自内心地认可,形成稳定的正义的契约。这一“契约”的订立不是为了建立政治国家,而是为了追求正义。
(二)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既是原初状态的一大显著特点,也是对它一大限制。无知之幕实际上就是遮蔽了人的一些信息,排除了以下事实:(1)个人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等影响分配的因素。(2)个人善恶的观念、消极或积极的心理状态。(3)个人所处的社会背景、經济水平甚至是家庭出身。他们只知道人与生俱来的一般理性,理解政治经济的一般原则,除对自己一无所知,其他的都知道。这样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人们就会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不知道私利的人们受益最大。但无知之幕只是对推理附加的适当限制,原初状态也不过是观察社会的一种视角,它本身就是一种脱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理论。
(三)原初状态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主张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并根据这个程序得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的推导前提是最高程度的最低额规则:即当我们面临选择时,最合理的选择就是选择的最坏的后果比别的选择的最坏后果要好。根据这一规则,罗尔斯推导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是自由的平等原则;二是当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要做如下安排:(1)它们必须使各种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原则); (2)它们必须最有利于获利最少的社会成员(差别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主要调整公民的政治权利,保障人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这种基本权利与自由主要是通过历代的法律或者社会实践和习惯中的得出。但这些自由可能会相互冲突,因此要有制度去调整。在这一原则中“平等”也是重要一环。此处的“平等”指人们平等的享有自由和权利,只要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侵害他人即可。但每个人的出身、天赋等不同,很容易使他们享有的自由无法实现,因此,便有了第二个正义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经济领域,罗尔斯认为政治上的不平等可以通过经济方式予以改善。这一原则可以拆分为两个子原则,第一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自由市场里拥有同等的权利去获取职位或者机会。这样可以实现“形式上的机会上平等”;第二个子原则是“差别原则”,要求保护最不利者的利益,对他们进行再分配,弥补他们先天的不足,避免因人们之间过大的差距而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自然状态契约假设与无知之幕原初状态假设的异同
(一)两者相同点
1.两者都是一种假设的状态
霍布斯假设在自然状态下战争频发故需要协商让权建立国家;斯宾诺莎假设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建立国家;洛克假设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专业的裁判者,因此要建立国家执行法律;卢梭假设在自然状态的后期私有制导致贫富差距,故富人欺骗穷人建立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在原初状态下,假设人们在“无知之幕”中,用本能的理性,协商订立契约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2.两者都是为了给一个终极理论打下基础
自然状态是为国家的起源和建立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充分阐述了国家起源的必要性和产生方式。原初状态也是通过无知之幕和两个正义原则,寻找设立一个制度合乎正义的方式和准则。
3.两者都是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为了避免各种不利和危险。订立契约达成协议,让渡出全部或者部分的权利给国家保证安全。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为了避免各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带来的不公正,人们订立契约,实现正义。
4.两者都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
不论是自然状态下各种学说主张的人性善或是恶,还是原初状态下人们笼罩在无知之幕中拥有着除对自己一无所知外都知晓的理性。都是从人性出发,加之各种假设,从而推导出来契约国家应如何建立。
(二) 两者的不同点
1.社会结构固定与否不同
在自然状态下,这种自然模式是作为一种必然的公理存在,用预设出的人性加之自然法进行推导,以此成为一种永恒存在的社会结构,不会被修正和改变。而罗尔斯则不是,他主张要不断的修正与反思,达到一种“动态平衡”,这就是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即处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一致通过的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要与他们日常的惯习的道德标准进行对照,看看两者是否具有一致性,在对照的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正。
2.契约主体地位不同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一种“原子式”的个人,彼此孤立分散,漠不关心,也就是在设立之初便忽视了它们的社会性。而在原初状态中,个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不是分离孤立的,他们有文化有理性,带有与生俱来的身份和关系,在自己所在的社会中自由平等的生活。
3.对于人性的设定不一样
在自然状态下,无论是霍布斯的人性本恶,还是洛克的理性与尊重,或是卢梭的自由与平等,在自然状态下总会产生战争或者纠纷导致人们需要订立契约保护个人利益。而罗尔斯对于人性的设置则不同,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人们具有社会理性,他们愿意去维护大多數人的利益,知晓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4.根据两者建立起的国家性质不同
根据前文的描述,在自然状态下,依据霍布斯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根据洛克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国家是君主立宪制,根据卢梭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国家是民主共和制。而罗尔斯主张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必然拒绝个人功利主义,推崇公平正义、结果平等,因此是一种民主宪政的国家。
总之,从“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无疑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大变革。“自然状态”是一种从无国家到有国家的状态,在理论设置上,有一种形而上的静止孤立的缺陷,这样就使其存在一种与历史的极大不符的问题。而罗尔斯却是从社会整体出发,注重公共利益,通过“无知之幕”过滤掉可能影响正义的主观因素,虽然这种社会也是不存在的,但却给了制度设立提供了一种正义的标准,对我们现代国家法治与宪政建设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丛占修.确证正义:罗尔斯政治哲学方法与基础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向杨,余珊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J].重庆与世界,2016,33(22):31-36.
[6]黄启祥.斯宾诺莎与霍布斯自然法权学说之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1):60-68.
[7]胡叔宝.从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罗尔斯对古典契约理论的修正[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2):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