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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探究

2019-08-26田晓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2期
关键词:金融安全信息化背景

关键词 信息化背景 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作者简介:田晓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029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发展状况

目前,互联网技术的集中体现就是云计算和大数据,然后进一步加快与金融业的融合步伐,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体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没有一个确定的和唯一的标准,金融界的学者各执一词,不同的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至今人们对其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基于信息化背景下的网络金融业来说,为了适应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步伐,金融活动衍生出了很多其他的功能,如信息挖掘、信息存储、在线支付等。

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思维逐渐与金融行业各领域融合起来,削弱了金融中介的优势地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业不断扩展出新的业务,受信息化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快速发展,加上各种金融资金的注入,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

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活动中的安全,即确保金融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金融安全问题是金融领域发展的主要矛盾。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三者并存,密切相关。金融风险越高意味着回报可能越高,因此会吸引有很多人投身金融业。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问题是关系社会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涉及国家安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大作用。

金融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机率,所以其发生就有一定的隐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金融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说对金融风险的保障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安全并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变化中的。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影响因素

金融安全问题每一个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国家金融安全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内因,即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顺势不断发展。如果对金融风险的管理达不到预期的要求,那么金融市场稳定性低,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并影响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另一个是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世界各国的经济“捆绑”在了一起。每个国家的经济危机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所以中国的经济也会受到波及。因此,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定,有必要完善金融体系,使金融体系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如下两点。

1.内在因素

金融安全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国家如果经济实力雄厚,就会对国际舞台产生巨大影响,对金融安全问题就会有深刻的见解。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它将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利用国家的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金融危机。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扩大金融危机,尽量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家造成的破坏。金融体系是金融安全的理论保障。只有当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地进入金融体系时,我们才能准确理解金融安全问题,避免金融危机等金融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2.外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中的金融地位。一个国家经济和国力强盛,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它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结构。最重要的是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可以动员更多的国际资源进行金融监管,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时,为了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受到其他国家的制约,在政策制定方面也会更加国际化,更注重稳定性。同时,由于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高地位,其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很强。当其他国家出现财务问题时,它们对自己国家的财政影响将大大减少,从而确保本国的金融安全。

三、 信息化背景下我国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他们的有限理性或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的扭曲,将他们与投资者区分开来,并向他们提供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这也导致了主要金融法的重构。

金融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是由于金融主体的不同。而金融法的主体包括四类:“金融客户、专业投资者、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金融管理者”。在这四个主体中,金融客户是最需要被关注的,因为他们是最重要的客户。他们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具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后备资源,能否为客户做好优质的服务,决定这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的服务者就是为他们服务的。金融主管帮助维护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另外,金融法规的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金融主体结构的变化。在对金融主体的形成和构造过程中,要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和关照,这也明显地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对等关系,这不仅说明了金融法规制度主体的转变,也表明金融法律关系在金融法规制度基础上的重构是不可避免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定就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这种关系的规定了社会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规范,为行为提供了限制和准则,以维护市场的安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与特定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不匹配,它在不断解决新问题的情况下,仍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矛盾。

金融法的作用就是用来规范金融市场贸易中的主体及其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其他途径促进法律关系的重构。一方面,通过在私法法律关系中整合财政监督和政府监管的工具和方法,实现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在监管和金融立法中将私法中的消费者进行目标定位保护,并通过转变金融监管和调控手段,实现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

四、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八字政策:标准,一致,快速和严格。这里提到的规范,体现在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中,指的就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完善新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业的活动和行为;稳定性反映在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对相关部门严格要求并予以特别关注,依法对待,依法行事。消费者应严格遵守财务规则,努力实现金融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互惠互利,赚取利润。

(二)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实施独立运营的概念,在資本市场与银行系统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有效防范和控制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对新出现的危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此,四大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应坚持发挥枢纽作用,并增加防火墙,以实现行业内的可持续的运营和增长。

(三)实现金融创新,完善法律规制

金融创新有利有弊。在创新方面,金融业总体上与其他行业相同,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经之路就是开放思想,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我们总结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即必须重视创新,发现创新过程的本质,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与创新相关的风险。

(四)坚持一行三会分工配合的监管体制

加强监督,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实践证明,中央针对金融行业出台的监管政策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所以就应该想方设法安定市场环境,以为国家的发展和人名的幸福谋福利。

(五)对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有力监管

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出现了发展缓慢的迹象,全球金融市场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国内市场也面临着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也更加困难。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和宏观控制,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战略,以加强对跨界资本流动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我们还必须防止和减少使用贸易、商业信贷和其他手段将套利投资资金转移到跨境外。我们需要加强外币收入和合资企业支付的管理标准,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特别是贸易协定和信贷管理。

五、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的范畴内,防治金融风险是一项艰辛且漫长的工作,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我们还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开展市场调查,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标准化发展。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让每个为金融行业服务的工作者都形成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

专注于创建先进和兼容的金融文化,简化金融市场中不同的金融活动和行为,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法律,创建法律金融文化。风险管理包括合规性和不合规性,这是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规意味着建立适当的运营机制,使专业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更加合适,并建立一个集识别,评估和测试于一体的管理系统。

(三)金融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就需要有一个合适且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应该是一个具有良好主体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自由化运作,并能够根据世界发展趋势进行严格调整。在这个体系中,金融主体的法律是根本,同时包括许多其他的法律分支。

(四)加强金融安全的立法

我们将完善现行的法律金融体系,提高合理成分的比例,降低不良的法律成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我们需要改善财务监督。该系统设定各种金融监管实体的职能。制定门槛和市场准入要求,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促进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是建立和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澄清其监督的实质,加大对风险的监管力度,制定与外资银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此外,要建立真实的监管体系,实现信息透明化,严格追究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贾彩兰.浅议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2):19-20.

[2]张文嘉.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4(1):85-86.

[3]张敏敏.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4(11):326.

[4]李志辉,王颖.构建逆周期金融监管体系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J].高校理论战线,2012(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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