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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税法中激励性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2019-07-13徐国荣

财讯 2019年31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税法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地增加,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在财政收入中,税收占有很大一部分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完善税收制度就是当前税制改革的关键,也是促进我国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对我国税法中激励性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税法;激励性规则;问题;完善路径

传统的税收制度比较重视对企业行为的惩罚和商业中不良行为的约束。但是事实证明,运用激励性的税收规则更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税收还是应该利用激励制度去调整企业的行为,促进企业的资源配置,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遵从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借鉴一些地区的税收制度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是必要的。

一、我国税法中激励性规则的相关概述

所谓的税法激励性规则就是以纳税人为主体,为了引导纳税人的行为而采取的激励性措施或者制度。在整体的激励性规则体系中,包含規则的体系、规则的理论和规则的执行等内容。其实就税法激励性规则的本质而言,其属于法律的范围,采取激励性规则就是为了激励纳税主体积极地履行纳税的义务,进而体现纳税主体的主要作用。

税法中的激励性规则有三个原则。首先是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税收的立法和执法的法定,具体主要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纳税主体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必须由法律来确定。其次是税收激励的公平性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强调实质性的公平,因为每一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纳税人,要想实现纳税人之间的课税公平,即纳税人的纳税条件的公平,就是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从而为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最后是税收激励效率的原则,要想实现这个原则就要遵守激励性规则,运用数理分析对税收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测算,进而提高税法激励的有效性。

二、我国税法中激励性规则存在的问题

(1)未能形成体系

我国的税收制度发展离不开税收理论体系的支持。我国税法激励机制的发展也是如此,也需要有成熟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当前我国税法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税法的激励性规则理论研究不具有时代性特征;税法激励的理论研究缺乏深入性,研究还停留在表面阶段:税法激励规则理论缺乏独立性,在研究中都侧重于强调财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2003年,傅红伟在《行政奖励研究》一书中,从“苦情处理和信访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4 个方面论述了行政奖励的救济形式。2012 年,倪正茂教授在其《激励法学探析》一书中从法理学角度详细阐述了激励法学的相关理论。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激励性规则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完整的科学性体系,在研究层面深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2)缺乏创新性

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技术的支持。当然我国的税法激励机制的建立也需要进行创新,创新是发展的首要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而缺乏创新性的主要表现就是税法理论和实践存在的偏差较大,税法激励的手段都比较相似,有的税法理论还存在一些模仿的问题。同时,激励与优惠在税法功能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激励在具有导向性的同时,刺激性也很强,需要在创新性使用税收激励来取代传统的优惠政策。

(3)缺乏统一的法律激励体系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法激励体系还缺乏统一的规范,现行的法律激励体系主要有税收政策、税收优惠等,比如:我国税法的规范性文件中,含有“税收政策”的中央规范性文件较多,在税法文件含有“税收减免”的规范性文只有四部,其中失效的就有两部。关于“税收优惠”的法条分布也较为分散,数量也较少。

(4)法律激励范围不合理

从税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来看,涉及“税收优惠”的法律性文件有许多,我国的税法激励结构较为不合理。首先从中央层面来看,税法激励主要涉及海关、科技、农业、教育和科技等方面。比如:关于海关的法规就要130部左右,关于科技的法规具有90部左右,而涉及民族、卫生、金融等方面的激励规定较少。比如:卫生方面的法律仅仅只有10部左右。其次从地方层面来看,关于“税收优惠”的文件主要集中在企业、科技、能源等行业,而涉及金融、民族(同上)、公益方面的规定较少。从以上两个层面就可以看出法律激励的范围不够合理。

(5)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激励条文

所谓的综合性法律条文就是关于权利激励、责任减免激励、给予利益激励、特定条款激励的条文。这些条文中对各种激励模式运用次数参差不齐,激励条文数量占比差异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法律激励条文数量可达40%左右,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激励条文数量只有9.7%左右。再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一部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激励条文,这部条文主要以权利型的激励为主,对于利益型激励和减免责任的激励运行较少,总体而言缺乏综合性。

三、我国税法中激励性规则的完善路径

(1)加强理论体系性研究

要想让实践获得更好地发展,就要有丰富的理论进行支持,这对于法律学科的发展具有深刻的意义。而在实践以前就加强对税法激励规则理论的指导是十分有必要的。所以,加强理论体系方面的研究就要让税法激励研究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税法激励措施要与市场结构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动态相契合;提升税法激励理论的独立性,让税法激励措施的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激励理论。

(2)强化创新力度

在税法的激励规则制定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创新。其实对于税法而言,进行税法制度理论的创新有利于促进税法体制的完善,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所以要加强创新力度,就要积极的建立与政府、高校有关的人力联动创新机制;不断的促进传统税法思维方法的转变,让税法激励理论不断汲取新鲜的血液,实现多学科之间的综合;坚持税法激励理论和税法惩罚理论的平衡;加快建设和开拓我国税法与发达国家税法之间理论创新合作研究平台。通过不同学科间的综合性研究方式,以多元化的角度创新性地解决税法思维问题。

(3)制定激励文本

制定专门的税收激励法律文本就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所以制定激励性的文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设计:首先激励文本的制定要让激励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过《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确定“税收激励”的专属性章节,通过规定税法激励的相关概念以及详细规则,提升税法激励的地位。其次,激励文本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中的概括性规定要积极的进行修订,让其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纳税人的行为;最后激励法规要适当的进行清理地方政府不正当的税收激励措施,让其更具公平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同时在清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权力,能够通过正当合法的制度达到成税收激励的效果。

(4)构建合理的激励框架

税法的激励框架是对税法进行运用和实施的基础,而税法结构的合理配置是税法激励制度构建的前提。对税法的配置结构进行调整就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首先是要合理的对税法的应用层次进行划分,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重点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和教育等产业制定激励文本进行扶持,进而让税法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其次是要科学合理的促进税种结构的调整,比如:国家要推进增值税、房地产税和消费税方面的立法,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完善主要税种的法律结构,改变实践中存在的以规带法的现象。

(5)完善激励条文

我国的税法激励研究虽然与外国相比较晚,但是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就。税收激励模式要从多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更新传统的立法观念5]。在进行激励条文完善的时候要具格外注意对立法观念的转变,是适当的扩充给予收益性和税法激励条文的种類,加大对特定条件和减免责任税法的制定,提高税法激励条文的比重。制定相应的惩罚性税法条纹,通过惩罚性条纹的配置合理性,限定税法激励权利的滥用,确保税法激励能够合理且正确的使用。

四、税法执行的关键性问题

(1)注意执行过程的独立性

执行中的激励就是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可以公平正义的执法,避免税法激励利益的冲突,维护纳税人利益的行为。首先,就是要明确税法激励性规则的执行主体就是地方的税务机关。其主体的确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执法中也要注意中立和公正,对于执法权限也要清楚明确。其次,就是要严格的执行税法激励性规则的执行程序。让执法按照严格的步骤进行,防止违规违法的变通;还要采用严格的书面执法形式,以便日后有据可查;依法保证执法对象的时限利益,防止进行没有原因的拖延;保证执法程序的比例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对执法进行严格的监督。以上这两个方面就是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2)注意救济程序的专业性

救济程序是保证纳税人税法激励利益的途径,而激励规则是促进救济程序有效展开的手段,需要对税法的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优化。积极的去拓展税法激励的行政救济范围,让税法激励的相关事项能够进入行政救济渠道,对税法激励的行政救济实效要严格的进行限定。对于税法 激励案件的行政复议制度也要进行积极的创新和改革,也要积极的完善涉税案件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从而有效的保证救济程序的专业性。其次要完善税法救济的司法程序。有序的促进税法激励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进而促进税法司法调查制度的改革,让救济程序变得更加专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税法的激励性规则既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也可以推动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利益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在现实生活中,税法的有效执行还需要激励规则的有效辅佐,完善激励机制可以让我国的税法实施更具有效性,让法律的实施更加公平、公正。只有对税法的执行道路进行优化,才能让其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元聪.我国法律激励的类型化分析[J].法商研究,2013(04):36-45.

[2]高森.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分析[J].现代营销,2020(01):26-27.

[3]胡杰.法律激励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5):95-101+112.

[4]韩灵丽,黄冠豪.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J].浙江学刊,2014(02):187-191.

[5]马海涛,肖鹏.中国鼓励技术创新税收优惠现状剖析与优化思路[J].财政监督,2011(12):12-15.

作者简介:徐国荣(1967.8--)男,汉族,广西昭平县人,本科学历,讲师,研究方向:税务管理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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