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版个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7-12于彬
于 彬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自然人各项经济所得而征收的税种,随着我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全国居民个人收入也发生了巨大提升,全国各地区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贫富差距个别地方有拉大的迹象,社会收入分配严重不均等,为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添了各种不稳定要素。新版个税的颁布和实行,能够及时有效缓解这一状况,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个税税制模式仍然有失公平合理。尽管修订后的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主要还是九项所得,计税办法是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特使权使用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税;②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税;③个体户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算个税;④纳税人取得的财租、财转、利股红、偶然实行分类计征,简单方便计算,也能适合于目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征管手段比较滞后、征管能力弱化的现状。具有便捷性,但问题也很凸出。一是实际扣除过程中费用存在不合理,对居民个人薪金所得选取定额扣除模式,如免征额是以固定基数5000 元为基础,没有全面顾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产生的较大变化、及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等情况;没有深度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没有深度考虑特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的现状;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的现实;年轻人负担较重的尴尬局面,直接导致我国个税纳税人自觉纳税积极性下降。
2.新版个税法费用扣除不合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虽然从3500 元调整到了现在5000 元,尽管有利于减少我国日益拉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但是,由于缺乏全面个人所得税的判断依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能力,对个人所得进行分项计征,故不能够达到真正实现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的目的。部分高收入人群为了能够减少个人税费的缴纳,通过分解收入以实现较少纳税的目的。如一些业务代表等采取报销费用的办法,达到少交个税,达到避税目的。
3.个税税源广而零散,隐蔽性高监控难度大。鉴于我国新版个税法在征收标准等方面都做了一定的调整,但现实中我国各级税务局并没有真正实现居民个人各类收入财产的申报登记制度,居民经济来源种类增多导致多项税源隐蔽性扩大,以及银行金融系统的漏洞,难以进行区分与实时监控。更有少数税务人员知法犯法,和一些纳税人狼狈为奸,故意少交或不交税款,导致税收征管问题更为突出。
4.没有从根本上考虑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不可讳言,现在的很多低收入群体来说,真正的生活压力和负担是商品税和社会保险,而不是个人所得税。尽管新个税法后绝大多数的低收入群体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还需交纳商品税和社会保险。低收入群体不管是收入多少,总要生活,要养家,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购买社会零售商品以及一些生活费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消费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等,目前我国商品价格中的税费占比重较高,如卷烟中的税费高达80%。而这些商品税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也是较大的一笔生活负担。
5.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征管效率低下、服务态度较差、征管信息不共享不及时。由于受目前我国税务管理体制的制约,特别是国地税部门的合并和职级并行,人浮于事,人员岗位职责不清、等待观望、消极懒政以及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时效性很差。不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及时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在临沂市同一县区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征管与稽查评估之间的信息传递经常出现互相扯皮推诿。同时,由于各级税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合作措施,他们也赖得共享,居民和非居民的相关信息无法共享,外部经济信息来源不畅通。各级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的征收和管理,由此出现了大量漏洞。如居民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源基本漏掉了。临沂市属于商贸物流大市,工商个体户众多,但是其个人所得税也基本漏掉了。税务部门只要完成当年税收任务,一般不再追究这些事情了,以免引起追加税收任务,自讨苦吃。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希望政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确立新个税改革的定位与目标。目前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模式包括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以及分类税制,其中综合税制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新个税采用分类综合模式,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收入差距,保证在我国财政收入的基础之上实现优化个人纳税机制的目的。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对平衡全部居民收入的目的,通过建立合理的个税税基制度,提升个税税收质量水平。
2.充分利用政府建立的大数据系统,建立完善的个税征收信息化平台。新个税制度能否有效落实并实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目标,关键是建立高效运转、系统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登记系统和个税征收信息化平台。我国各级税务机关还应该和企业、银行、海关、外汇局、证监局、公安等机构建立互动共享机制,准确了解居民的所有收入来源,鼓励居民自觉纳税,减少偷税漏税。各单位应当对员工所填报的个人税收专项抵扣信息进行系统认真的审核,避免员工出于漏税现象而导致虚假信息的填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个人财产登记信息对居民个人税收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多措并举。
3.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减免税的条目。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政策鼓励方向以及实际税收结构变化较大,部分免税项目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已成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逃避纳税的避风港,强烈要求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如补贴津贴、福利费、省部级奖金、保险赔款、储蓄存款利息等名目,可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当然也可以增加部分免税项目,如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发生以及和其他国家贸易摩擦的出现,可能一部分的居民个人将面临着下岗或者重新就业的选择,为了保证个税纳税人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稳定。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个税法时增加“居民个人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失业救济金和补偿金“等免税相关规定。
4.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范围,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更是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这表明,我国的税收制度在对个人征税方面效率较低,如美国全国税务人员才10 万人,而我国高达100 万人。而且大多数高收入者没有交到足够的所得税。因此,中国应该学习许多个税税收方法的国际经验。不应该把工资薪金收入者和一般科研工作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对象。这将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笔者建议以下几类人士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稽查的重点:医药代表、私人业主、个别企业、演艺、体育专业人士、承建商、建筑人员及富二代;中介机构中具有较高才能和较强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知识分子、注册税务专家和证券机构的有关人员;通过加强对上述目标的管理,部分极高收入者构成了未来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真正体现了国家税收的组织和财政收入功能以及调节收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