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汇票缮制分析
2019-07-08毕雅婷
毕雅婷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由于在地理位置上相隔较远很难了解对方,双方在何时发货、何时付款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卖方希望在发运货物之前就能取得货款,而买方则希望收到货物后再支付货款。信用证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出现,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便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的出现,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便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由出口商签发给银行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作为出口商支取信用证金额的凭证。它要求接受命令的银行,立即或者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自己或其指定人。信用证业务下,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而银行付款的条件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因此,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缮制需要谨慎,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出口商才能顺利拿到货款。
1 信用证与汇票基本知识
1.1 信用证基本知识
1.1.1 含义
UCP600中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出的一项有条件的支付承诺。如果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银行就会支付给受益人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
1.1.2 特点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代替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信用证是独立的自足性文件,一经开立完全独立于合同和贸易而单独存在;第三,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当事人,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1.1.3 基本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中涉及到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之外,可能存在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其中,开证申请人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签订完贸易合同后,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合同中的卖方。受益人权利兑现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受益人要得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就必须严格执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并提交相符单据,保证单单相符、单同相符、单证相符。
1.2 汇票基本知识
1.2.1 含义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由出口商签发给银行的书面的无条件的命令,作为出口商支取信用证金额的凭证。它要求接受命令的银行,立即或者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自己或其指定人。
1.2.2 基本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中的出口商,负责签发和交付汇票;付款人是受票人,承担到期向收款人支付相应票款的当事人;收款人即为抬头人,是指接受票款的当事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即可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成为票据的主债权人。
1.2.3 分类
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或商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商人或银行;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则为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
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其中即期汇票见票即付;而远期汇票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付款,而且远期汇票在付款前需要承兑。
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可以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其中,光票是指未附有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主要用于货款尾款、样品费、佣金等的支付;而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特别是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实务中使用较多。
2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缮制方法分析
2.1 出票依据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一般填写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
2.2 “汇票”字样
汇票一词用英语表示,一般是Bill of Exchange、Exchange。
2.3 出票日期与地点
即为汇票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一般情况下,汇票的出票日期在提单日期后,但需早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
2.4 金额
一般情况下,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并用数字小写和文字同时表示。我国《票据法》规定,两种表示方法金额应一致,否则票据无效。同时,UCP600规定,通常汇票金额不得超过发票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5 付款时间
填制汇票的付款时间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或双方情定的合同要求。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两种。其中即期为见票即付,表示为“AT*****SIGHT”。远期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定日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例如出票后30天付款,可以表示为“AT 30 DAYS AFTER DATE”。
2.6 收款人
汇票的抬头人即为收款人,是收款票面款項的当事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汇票的收款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议付行;如有规定,则按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2.7 付款人
汇票中的付款人接受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也称受票人,在汇票中以“To”表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一般是开证行,需要填写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如有特殊规定,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2.8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发并交付汇票,一般是信用证业务中的受益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票人只要在汇票上签章,就意味着出票人对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信用证项下,通常在汇票右下角空白处填写出票人名称,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名,以示汇票正式生效。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必须手签,应注意照办。
3 信用证项下缮制汇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业务中,汇票是信用证得以兑付的凭证,要求汇票的缮制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在缮制汇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1 关于付款人的填写
付款人,即为汇票的受票人,在填写时,需要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需要注意的是,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不能填写开证申请人。
在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被指定的银行;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被指定的承兑银行。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因为议付是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条件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一种行为。因此,议付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应为议付行以外的一家银行,多是开证行。
3.2 关于汇票金额的填写
在填写汇票的金额时,必须保证汇票上所显示的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同时,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汇票金额的数字和文字两种表示方法金额需要保证完全一致,否则汇票是无效的。汇票中所使用的货币种类须于信用证所使用的完全一致。
3.3 关于汇票出票日期的填写
汇票的出票日期就是汇票的签发日期。正确的列明出票日期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能够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即有效期;二是能够推算出汇票的提示期限;三是可以判断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因此,确定票据的出票日期至关重要。在确定汇票的出票日期时,要明确汇票是向受票人索取价款的一个凭证,应该注意此日期应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之后,但是需要保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汇票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信用证业务下,单据制作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顺利拿到货款,因此,信用证下汇票的缮制需要做到没有任何错漏,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做到单证一致,使出口商顺利结汇。
(作者单位: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