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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预防是防范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最有效的手段

2017-05-05孟紫琰

中国对外贸易 2017年2期
关键词:资信单据受益人

孟紫琰

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付款机制也给信用证结算带来了一个梦魇——信用证欺诈。随着信用证欺诈发生率的不断提高,及时提出当事人的防范措施已经提上日程。

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样,依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欺诈、受益人(出口商)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三类。

低成本、低风险和高利润激发了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信用证运行复杂、专业性很强,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市场主体的素质偏低,欠缺相关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很差,面对信用证欺诈并没有很好的防范能力,即使遇到了信用证欺诈,受欺诈者也无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时甚至放弃追索。 此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在签订基础合同时自愿接受对方的一些软条款,也为之后的交易过程埋下隐患。再有,在信用证运行过程中,由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缺失、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到位等原因,给了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信用证欺诈事件的屡屡发生。

相較其他类型的欺诈,信用证欺诈具有低成本、低风险和高利润的特征。 信用证欺诈成本极低,不法分子有时只需要通过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骗取数额不菲的财产。加之目前信用证欺诈国际立法不健全,各国关于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有效的国际惩治合作机制,使得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人很容易地逃脱法律制裁。此外,信用证欺诈违法犯罪所得回报极为丰厚,成为不法之徒实施信用证欺诈的激励。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若因信用证欺诈而否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表面相符原则,则等于否定了整个信用证制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

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第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在信用证业务中,虽然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信用证变得较易被交易各方所接受,但是商业信用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依然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贸易伙伴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之关键。

第二,正确选择贸易术语。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应选择恰当的价格术语来控制有关风险。比如,在贸易合同中使用FOB价格术语,进口商能将租船订舱、货物保险的选择权和交易细节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防止签发不当提单;另一方面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装运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第三,在信用证中对单据作出严格要求。由于信用证是由买方申请银行开立的,卖方必须依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提示单据,因此买方可以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运输单据等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以防止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本身的粗略、含糊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以诈取货款。

受益人的防范

第一,慎重订立国际贸易合同,警惕信用证“软条款”。卖方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规定得严密,“软条款”出现的可能性则大大减少。二是尽量要求开证申请人从一些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开证。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一般不会开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查,一旦发现了“软条款”,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

第二,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提交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以后,应审核开证行的资信,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及时发现“软条款”。对于小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可要求信誉卓著、资金雄厚的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在发现不利条款时应及时要求对方改证,谨防开证申请人虚假的单方面改证通知。认真制作各种单据,以免给对方提供拒付的机会。

银行的防范

第一,开证行的防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对开证申请人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佳者应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或者拒绝开立信用证;协助开证申请人做好受益人的资信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自身及进口商的正当权益;严格审核单据,发现有不符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UCP600向对方提出;在必要条件下,银行可基于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保障自身利益等。

第二,议付行的防范。措施包括:应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对开证行及进口商的资信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对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可建议出口商要求资信好的银行加具保兑;严格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对印押不符的来证要及时对外查询,并告知出口商在未核实前不要发货,以防上当;一旦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及时提醒出口商修改;严格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机会等。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形式多样,但是只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形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趋利避害,就一定能使信用证这一结算工具为我所用,为国际贸易量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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