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动因与策略研究
2019-07-08易艳阳
易艳阳
摘要:民间性、公益性、专业性的助残社会组织是残疾人“服务性福利”的直接递送主体。依循“体制内培育”与“体制外嵌入”逻辑,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单维资源依赖”倾向,陷入“错位化”“景点化”“工具化”“内卷化”的发展困局,从而构成“内源发展”的现实动因。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应关注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与资源整合,构建由“行政性”“专业性”“市场性”“公益性”的外部资源与“禀赋性”“能动性”“生产性”“价值性”的内部资源组成的“资源系统”,导入“外部资源”以促进助残社会组织“资源内生”,以“内生资源”推进助残社会组织实践“自主性”“参与性”“持续性”与“规范性”的“内源发展”路径。
关键词: 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资源依赖;资源内生;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2-0137-006
一、问题的提出
助残社会组织是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为对象,具体开展各类助残服务以满足残疾人多元化需求,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非营利机构,是残疾人“服务性福利”[1]的直接传递主体,是保障“弱有所扶”,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组织基础。民间性、公益性、志愿性、专门性、专业性是助残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各类助残社会组织2520个。[2]助残社会组织是残疾人服务专业化、精准化、高效化的实践载体与递送保障,已成为我国助残社会服务具体实施与推进的重要力量。
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化实践背景下,包括助残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议题。“分类控制体系”[3]“嵌入性发展”[4]“参与型”[5]“伙伴型”[6]“自主性”[7]等模式是学者们对我国社会组织成长路径及其与政府关系的精练解读或者理想重塑。无论采取何种成长策略,“资源”是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必备要件。打破资源瓶颈,应对资源匮乏,充分汲取资源,是我国助残社会组织成长的重要前提基础。由于发展时机的滞后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层次的兜底性、服务项目的低关注度,助残社会组织的“单维”资源依赖特征尤为突出。大部分助残社会组织“内生资源”不足,缺乏自我造血能力等“内源发展”动力,呈现出明显的生存“脆弱性”特征。
“内源发展”(endogenous development)理论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学术界关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模式的探索。学者们反思“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等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的“发展主义”理论在逻辑与实践上的缺陷,他们认为必须“抛弃‘我们才能为‘他们完成现代化的信念”[8],应倡导一种“来自于本土”的“内源性”的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模式。“内源发展”理论不仅适用于国家层面,亦适用于社会、社区、组织等层面。本文认为,“内源发展”核心思想在于:发展的要义除了获取外部的资源支持以外,更应注重源于发展主体内部的资源激活、挖掘与整合,以提升发展的能动性、参与性、自主性与持续性。助残社会组织作为发展主体,同样应关注“内源性”的发展路径。促进助残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对接政府、市场等外部资源主体,改变现有的单维资源依赖的不平衡状态,最大限度激发、整合与盘活组织内生性资源,增进组织服务效能,激发组织自我发展潜力,提升组织抗御外部风险能力,实现助残社会组织的内源发展,是本文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二、“单维资源依赖”困局: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的现实动因
我国助残社会组织主要依循“体制内培育”与“体制外嵌入”两类发展逻辑。“体制内培育”主要指助残社会组织“自上而下”的发展逻辑,经历着“政府建构—组织孵化—资源赋予—扎根成长”的发展轨迹,政府是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直接培育者与推动者。“体制外嵌入”主要指助残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发展逻辑,经历着“自我孕育—身份获取—资源汲取—自愿依附”的发展轨迹。政府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是“体制外”助残社会组织的直接创立者,其主动获取政府支持,嵌入于政府主导的助残服务体系中。
无论是“体制内培育”还是“体制外嵌入”,助残社会组织的两类发展逻辑殊途同归地走向了“单维资源依赖”的境地。其具体表现为:一是资源依赖对象的单一性。由于性质的非营利性、运作模式的非强制性,服务对象的特殊弱势性,助残社会组织对于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往往高于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西方社会组织的资源结构是多元的,吸纳了大量来源于政府制度性资源以外的慈善性、志愿性或者市场性资源。然而,在我国“慈善不足”“公益滞后”的土壤中,替代性资源匮乏,多数助残社会组织往往只能“单向”地依赖于政府的资源支持。二是资源依赖内容的多重性。助残社会组织对于政府的资源依赖是全方位的,宏观的政策性资源(比如鼓励性的制度政策),中观的运营性资源(比如政府所发包的项目)以及微观的实体性资源(比如场地供给等),组织都有赖于政府的规范、指引、认同与支持;在身份认可、服务场地、资金来源、人力资源、税收减免、项目指导等方面形成了对于政府的多重依赖。三是资源依赖关系的不平衡性。在美国学者萨拉蒙看来,美国的“第三方机构”履行了大量的政府职能,而形成一种精巧的“第三方治理体系”[9]43,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呈现资源互赖、优势互补的关系模式。而我国由于助残社会组织的“后生性”,助残社会组织禀赋不足,尚未能积累起可与政府资源平等交换的专业化优势性资源。四是资源依赖延续的非稳定性。助残社会组织对于政府资源的获取往往通过“竞标”来操作,政府以残障儿童康复、残疾人就业支持等项目发包方式将资金等资源“打包”给中标组织。政府支持与“项目”捆挷,“失标”則意味着“政府撤资”,组织难以获得稳定性的资源依赖预期。五是资源依赖方式的被动性。助残社会组织主要通过承接政府项目而获取资源,被动迎合项目发包方即政府的需求及喜好成为组织行为“惯习”,而缺乏主动拓展服务与资源的动力与能力。
诚然,我国助残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残疾人服务项目,开展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日间照料等特色专业化服务,挖掘残疾人潜能,解放家庭生产力,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等方面功能显著,在残疾人服务供给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单维资源依赖”的发展逻辑下,助残社会组织以一种“寄居蟹的艺术”[10]深度依赖于政府的资源供给,致使助残社会组织“依附性”有余而“自主性”不足,“行政性”有余而“专业性”不足,呈现出服务内容“错位化”、服务项目“景点化”、服务目标“工具化”、服务效用“内卷化”的发展困局。服务内容“错位化”具体表现为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常以形式化的政府项目标书为模本,仅单向迎合于政府诉求而可能与残疾人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相错位。比如某省以“辅助性就业”为重点内容的“残疾人之家”项目可能并不契合社区残障儿童、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残疾群体的“康教结合”“康养结合”“居家照护”等特殊性需求。服务项目“景点化”表现为某些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效果可能并不理想,但是被打造成基层政府/残联部门迎合上级文件,应付上级检查或者同行学习取经的“景点”。机构平时门可罗雀,甚至仅是“挂牌子”“放设备”的形式化场所,鲜有残疾人来接受服务。这类助残社会组织本质上是政府的政绩形象工程,展示性功能大于服务性功能。服务目标“工具化”表现为助残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结合成为“利益共同体”[11],其发展目标可能与机构的性质、宗旨、特色相偏离,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错位,而只是政府残疾人工作在基层的延伸与拓展。服务效用“内卷化”具体表现为助残社会组织在政府的指标化要求下,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但是服务质量与效果可能与服务对象需求相距甚远,组织的效能与专业性并未得到显著提升,只是一类仅“增长”而不“成长”的“发展的幻象”[12]。
三、资源内生: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的实践策略
(一)助殘社会组织的“资源系统”构建
任何组织都不是孤立生存发展的,其必须嵌入于一定的组织环境,与其他组织产生资源交换,形成资源依赖关系。助残社会组织由于其性质的非生产性与非权威性,外部的资源支持不可或缺。作为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残障人士亦是政府兜底保障性福利资源与社会公益性服务资源的重点递送对象,而助残社会组织在传递链中可承担资源中介的角色。注重组织内生性资源激活与发掘的“内源发展”,并不排斥组织外部资源的导入与利用。助残社会组织的“内源发展”首先应理顺组织内外部的资源及其关联,改变“单维资源依赖”格局,打造整合性的组织内外部“资源系统”(图1)。
外部资源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根据主体来源,助残社会组织的外部资源主要包括“行政性资源”“专业性资源”“市场性资源”与“公益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主体即是政府。作为残疾人制度性福利供给的首要责任主体,政府成为助残社会组织的主要资源汲取与依赖对象,“行政性资源”以及背后的政府支持是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专业性资源”的主体是直接或间接与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开展相关联的专业化的社会行动者,比如公办性质的残障康复医院、公立特殊教育机构、残障专业研究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类型社会组织。这些主体为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理论、先进理念、前沿技术、智力支持以及协作伙伴等“专业性资源”来源。“市场性资源”的主体是各类商业化盈利性机构。市场主体出于社会责任感的驱使,或者“影响力投资”的动机,通过慈善捐赠、慈善活动、慈善孵化等方式,成为助残社会组织直接或者间接资源来源。“公益性资源”的主体即是社会大众。社会大众对于残疾人的接纳性、支持性的态度,社会公众的公益情怀、志愿精神、互助意识、共享理念均可直接转化为残疾人支持的社会性资源,也间接为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构筑坚实的群众资源基础。
内部资源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动力源泉。根据内容性质,助残社会组织的内部资源主要包括“禀赋性资源”“能动性资源”“生产性资源”与“价值性资源”。“禀赋性资源”是指作为第三部门的助残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天然优势。非营利性、民间性、专门性的助残社会组织,承担了大量剥离自“全能政府”的服务职能,致力于以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式满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个性化需求。这些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先天优势与特定功能构成了助残社会组织独有的“禀赋性资源”。“能动性资源”是指作为助残社会组织运营与发展的能动性主体的组织人力资源。组织人力资源不仅包括管理者、专业人员等服务者,残疾人、残疾人家属等服务对象亦应被视为有能力、有潜力的“能动性资源”。服务者的专业能力提升,服务对象的自身能力建设,以及两者间的良好互动,是组织发展的直接内驱力。“生产性资源”是指助残社会组织可能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与市场价值。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助残社会组织并非是完全剥离生产功能的纯消费型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其“生产性资源”亦可被激活,对外供给市场所需的商品与服务,形成“自我造血”机制,满足市场需求,创造经济价值。“价值性资源”是指作为助残社会组织内核的理念价值系统。“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互助关怀”“残健共融”“共享发展”等价值指引是助残社会组织的灵魂,亦是其扎根发展的精神动力。
助残社会组织的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通过相应中介渠道,形成互动沟通的动态耦合机制。“行政性资源”与“禀赋性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相链接,助残社会组织以其“资源禀赋”换取作为项目发包方的政府的财政资助等“行政性资源”支持。“专业性资源”与“能动性资源”通过“技术理念”相沟通,组织外部的专业技术与理念是影响组织内部“能动性资源”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市场性资源”与“生产性资源”通过“供需关系”相匹配;外部市场性主体的“影响力投资”动机与组织“自我造血”的生产性压力,直接激活了组织内外资源交换的需求。“公益性资源”与“价值性资源”通过“心理认同”相融合;公众对残疾人的共融性、关爱性社会行动所汇聚成的“公益性资源”与组织所固有的“助人”等“价值性资源”,相互认同,彼此强化,固化了组织发展的价值内核。
(二)外部资源输入,催化助残社会组织“资源内生”
获取政府支持,强化组织内部“禀赋性资源”。外部的政府支持与“行政性资源”导入,是激发组织内部“禀赋性资源”功能发挥的必要保障。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应进一步获取政府的充分支持。社会组织资源的自给自足是不现实的,即使在社会组织发育充分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已成为非营利人类服务机构的唯一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远远超过了作为生计来源的私人捐赠和服务收费。”[9]34-35美国、英国、法国等8国社会组织的私人捐赠占全部收入的平均占比仅为10%,而41%来自政府。[13]香港地区NGO组织80%的运营费用由政府供给。另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改变“控制”思维,改善针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支持、遴选、评估、监督机制。“支持”并不意味着“支配”,“遴选”并不意味着“设限”,“评估”并不意味着“干预”,“监管”并不意味着“监控”。政府应避免直接介入助残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以服务成效及残疾人满意度等作为组织遴选与评估的主要依据,强调“结果导向”而非“過程导向”。助残社会组织在政府支持与引导下,应极力打造组织服务亮点,提升组织服务效能,改善组织服务运作,优化组织内部“禀赋性资源”配置。
吸纳专业理念,优化组织内部“能动性资源”。专业能力不足是限制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掣肘因素之一。组织应充分学习吸收外部“专业性资源”主体的服务理念、方法与技术,促进涵盖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的组织内部“能动性资源”主体的能力提升。组织管理者及一线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对外交流与在职培训,拓宽专业视野、学习专业知识、习得专业技能、强化专业素养,提升机构服务者的综合素质。除了医学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性资源”以外,助残社会组织应尤为关注专业残障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的导入及运用。除了“个案管理”“家庭治疗”“团体工作”等传统社会工作方法技巧以外,“系统综述”“荟萃分析”“准实验研究”“个案对照”[14]等“循证实践”技术亦应可被吸纳至组织内部,以探索“研究型实践”的服务模式。残障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抗逆力”“赋能增权”“助人自助”等专业理论与价值亦应被充分吸收并渗透至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实践中。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指引,助残机构中的残障服务对象并非完全被动的“服务接受者”,应关注残障服务对象的内在潜力,发掘其优势资源,提升其自身能力,重建其自我价值,促进其成为组织内部能动性的主体资源。
导入市场思维,激活组织内部“生产性资源”。由于助残服务性质与对象的特殊性,政府支持是大部分助残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唯一支柱,但也造成组织“自我造血”能力不足。公益性的助残社会组织并不排斥市场,“非营利”的性质亦不排斥“盈利”的结果。外部营利性主体所秉持的“市场性资源”,比如市场供求规律、交换规律、价值规律、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创新精神、开拓精神、科学管理等均可成为助残社会组织充分吸纳借鉴的资源。以市场思维改革传统非营利机构,激活组织内部的“生产性资源”,能够更好地实现组织的公益性目标。助残社会组织的“生产性资源”,一是来自于组织服务的“适销对路”。组织应精准评估残障服务对象的需求,除了兜底性质的基本服务供给以外,还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增值性、个性化、精准性的服务。二是来自于服务对象本身的生产力挖掘。基于优势视角,残障者并非“无能者”,在一定条件下,其潜力能够得以挖掘,能力能够得以增进,而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资源。比如一些助残社会组织中开展的“辅助性就业”项目,鼓励与指导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企业生产项目,使残疾人发掘潜能、增加收入、走出家门、融入社区、舒缓压力、实现价值。
凝聚公益精神,夯实组织内部“价值性资源”。在我国“慈善不足”的总体社会环境下,组织外部社会公众的公益理念与行为应得到鼓励与推广,组织内部的价值伦理应得到彰显与强化,两者彼此互动,共同提升,塑造良好的助残社会组织价值伦理生态。一方面,经由官方宣传、媒体宣传与组织倡导,尽力去除残障“污名”,消除公众对于残疾人的负面认识与态度,提升公众关爱意识,引导公众志愿行为,重塑良好的公益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作为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助残社会组织应固守“公益”的价值底线,避免以“公益”之名的纯牟利行为,而使组织沦为利益集团“寻租”工具。助残社会组织应根植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吸收“仁爱”“守望相助”“扶残济弱”等中国传统文化以及“天赋人权”“公平正义”等西方慈善伦理中的合理内核,基于“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事业基本理念,导入“优势视角”“赋能增权”“融合发展”等专业残障社会工作价值观。结合组织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与服务特色,凝练组织愿景、组织目标与组织文化,明确清晰长远的发展定位,逐渐形成组织的价值内核与文化要义。通过日常的助人活动促使组织成员价值认同与价值内化,凝聚并夯实助残社会组织内部“价值性资源”基础。
(三)以“内生资源”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
以“禀赋性资源”促进“自主性内源发展”。组织内部的“禀赋性资源”是其自主性发展的基础。在萨拉蒙看来,社会组织更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更加灵活而具有弹性,可以更加契合服务对象的需求而非政府结构,并且可引入竞争机制。[9]51近年来,我国助残社会组织的培育初有成效,在分担残疾人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弥补政府不足、填补政府“治理盲区”等方面,初步发挥了重要功能。组织内部的禀赋性资源应在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下得以强化,助残社会组织对于政府资源依赖的“非独立性”并不排斥其对于“自主性发展”的追求。公益性的组织目标、亲民化的组织形象、个性化的服务项目、专业性的组织定位、效率化的组织运作、适度性的组织规模等均是助残社会组织与政府进行资源交换的资本,是其“自主性”发展的内在资源禀赋基础。发扬禀赋性资源优势,是其赢得服务对象青睐、社会公众认同、政府主动合作的重要手段,亦是其“自主性内源发展”的必备要件。
以“能动性资源”推动“参与式内源发展”。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式内源发展”是指组织内部成员的广泛参与是组织发展的重要内源性动力,亦是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的组织内部成员,是组织发展运作的主体,是组织中最具活力与能动性的资源要素。作为组织服务者的管理者与一线工作者,均应作为能动性主体充分参与组织的目标制定、重要决策与日常管理的过程。组织服务者尤其是专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专业判断与专业决策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以“扁平式”替代传统“科层化”组织结构,以“平等式”替代传统“权威式”管理手段,以“主动式”替代传统“被动式”工作方式,是促进组织服务者尤其是一线工作者参与的重要途径。残疾人及其家属作为服务对象,亦是助残社会组织内源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基础。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营应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中心,应促进残障服务对象充分参与到与其自身相关的服务目标确立与方案拟定中,避免服务中的“专业威权主义”倾向。有条件的残疾人或家属可直接从事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营或者服务,从客观上提升其经济收入与自我效能感,以充分激活残障个体或者家庭的“能动性资源”,并转化为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式内源发展”的直接动力。
以“生产性资源”推进“可持续内源发展”。激活与挖掘组织内部“生产性资源”,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助残社会组织向“助残社会企业”转型,是实现其“可持续内源发展”的有效策略。“助残社会企业”是兼具非营利机构“公益性”属性与商业机构“市场化”属性的组织。不同于传统社会组织,助残社会企业强调市场化的运营管理,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自主运营的持续性收入,而非持续性的外部资助。不同于商业企业,“助残社会企业”仍以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润为目标导向。[15]“助残社会企业”的本质是以“企业家精神”改革传统非营利机构,性质上仍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助残社会企业”应具备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运用市场工具,研究市场环境,探究市场需求,并结合組织自身的发展环境、目标定位与服务项目,制定精准化的生产与营销计划,而避免仅是同质化地开展“手工皂”“串珠工艺品”等单一传统的残疾人劳动项目的生产与经营。“助残社会企业”应创新性地开发适合残障服务对象生理心理特征,契合助残机构发展方向,适应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利用外部市场性资源优势,对接大众商品化需求的项目,为组织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内源生产性动力。
以“价值性资源”实现“规范化内源发展”。助残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内源发展”指组织应坚持合法合规诚信运营,并坚守组织固有价值伦理的发展轨道,避免其发展背离“公益”本质,而异化为“牟利”工具。坚持助残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性”禀赋,不忘初心,凝聚价值,并促进价值内化与价值传承。秉承作为组织精神内核的“价值性资源”,辅之以外部力量的引导,使助残社会组织自觉踏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形成一类“自生自发式”的秩序生成路径。不容否认,当下我国某些助残社会组织的运营者动机并不纯粹,其介入助残服务的初衷是“获利”而非“公益”。然而“功利性”的发展动机与“规范化”的发展路径并非排斥性关系。诚实守信、合法运营、公开透明、效果良好、对象满意、公众认同的规范化运作的组织,即便获得盈利性收益,亦无可厚非。随着助残服务的深度推进,与残障者的深度沟通,对助残专业方法的深度领会,“功利性”动机的组织运营者与服务者的价值观亦可能发生转变,而形成对于“尊重”“关爱”“助人自助”等公益性价值观的自我吸纳,亦重塑了助残社会组织的“价值性资源”。组织内部的“价值性资源”与“规范化发展道路”彼此影响,相互促进,成为其“内源发展”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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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焦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