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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监管

2019-06-11李雨航

财讯 2019年10期
关键词:管理风险监管

李雨航

摘 要: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失业保险的规律受经济现状等因素影响而难以预测,山西省在失业保险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根据部分学者对我国现状的研究,对山西省失业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监管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监管

一、文献综述

(1)文献综述

倪文玲(2005)认为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建立较迟,尚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还存在着经济基础不牢固、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办法不完善、具体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失业保险机制作用的发挥。

陈贻佳(2007)认为管理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对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年,卢蓉(2007)强调了搞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支出与管理,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著作,是西方现代福利国家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邹静、李爱平(2014)借鉴《贝弗里奇报告》观点后,他们对我国在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2)其他省市举措(齐齐哈尔市为例)

齐齐哈尔市对失业保险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1)指纹认证管理,对失业保险精更加规范地管理;2)规范流程减少办事时限,把申领待遇的时间由之前的两三个月缩短至一个月内;3)加强监管堵塞发放漏洞,定期清理不符合要求人员;4)利用新闻媒体普及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保缴费意识。

二、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现状

(1)运行现状

1.参保人数持续上升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01-2015年,山西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平稳增长,覆盖面稳步增长。截止2015年底,该值达到411.29万人,比2001年增长了53%。山西省201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人均1025元,保持了与周边及中部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909-1266元)基本一致。

2.基金收支增长较快,且结余较多。根据山西省统计年鉴,山西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在2000-2015年间有了大幅提高。2015年,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比2001年增加28.18亿元 15年间增长了14倍。

3.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我省在2001-2013年间失业保险基金各支出项目中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在三项支出中占比最少且增长幅度有限,十几年中变化不大,2013年约为5%左右。

(2)管理风险

1.基金收入环节存在的风险。国企改革导致效益下降,同时中小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这直接导致企业对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动力不足。因此,我x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缴纳工作实施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目前,山西省失业保险发挥的功能主要在维持失业者的最低生活水平,对预防失去工作和促进再次入职的功能重视不足,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就业的比例应适当提高从而增加求职者的就业知识和就业能力。

3.基金运营环节存在的管理风险。山西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山西省明确规定要求各市级实行同一标准,然而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保险基金发展差异不可忽视。因此目前仍然有多個县区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导致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工作不统一,经办业务管理流程差异大,资源利用低下,阻碍了劳动力合理流动。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

(1)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及目标

1.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原则。失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储存再到待遇给付的各个过程均需要依法规范监管,以保失业保险基金正常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满足给付需要。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应遵循如下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规范运行原则;3)收支两条线原则;4)预算监管原则。

2.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目标。1)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失业保险基金被不法分子挪用乱用。2)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效益可观,是在要求失业保险基金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保障需要时失业保险基金有能力应对。3)确保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2)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架构

1.法律体系。跟其他法制工作一样,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保险的运营具有重大意义。主要包含: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立法;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保证基金监管运营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行政监管为主,其他相关监督并驾齐驱的体系。1)行政监管:在所有的监管主体中,政府监管作用可以说最为关键。2)财政监督:财政部通过设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社会保障财务司、处、科等行政机构行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职权。3)审计监督:要求以审计署为首的国家审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经办机构必须随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4)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础环节。部门内部应当完善行政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执法执纪责任制,明确各责任主体,监督规范化、运行透明化很好地贯穿于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5)社会监督:社保基金来源于社会大众,广大参保者对基金的收支运营享有知情权,也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丽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可持续性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8,No.498(14):32.

[2]宋志刚,丛威.领取失业金指纹认证资格——齐齐哈尔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10):43-44.

[3]陈天红.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J].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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