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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乡规民约助力农村社会协同共治

2019-05-29武靖茗

人民论坛 2019年14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

武靖茗

【摘要】乡规民约能够助力农村社会形成合理有序、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格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的“重规轻约”现象,我们需要保障基层民主,强化村民的有效参与;需要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实施机制,注重与法律、政策的对接;需要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和程序,重塑乡规民约的道德培育功能,从而助力农村社会协同共治的实现。

【关键词】乡规民约 农村社会 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乡规民约古已有之,是内生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文化资源和道德规范。运用乡规民约助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能够实现对农村的低成本高效能治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乡规民约助力农村社会协同共治的作用机制

乡规民约能够助力农村社会形成合理有序、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格局。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是基层政府与村委会、村民协同共治的关键环节,是乡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重要过程,是村民达成共识的重要阶段。比如,基层政府具有引导、监督和审察的作用;党组织具有密切联系群众、号召多方力量参与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具有组织、协调的作用,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党委是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统一部署推进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村党支部是乡村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参与乡规民约制定、宣传、执行的全过程;党员干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乡规民约。可以说,乡规民约不断发展进步的政治保障,就是基层政府、村党支部、党员以及村民的协同共治。

乡规民约能够促进乡村治理机制的协同。首先,作为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的内容独立于村民自治章程之外,更加贴近村庄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的切身需求。乡规民约着重解决村民最关心的问题,比如民主参与、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能够对正式制度形成辅助作用。其次,乡规民约是由村民通过民主商议、表决、管理自发订立的规则,彰显着国家政权意志主导下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诉求,是一种德性之治,能够与法治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一方面,乡规民约强调在法治的范围内发挥道德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乡规民约出自乡土社会的传统、习俗和习惯,是成文法的精神基础。

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需要强化村民的有效参与,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和激励机制

保障基层民主,强化村民的有效参与。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当前我国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重规轻约”的现象。比如,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村民参与流于形式,基层政府、村委会、村党支部作用过大,村干部“家长制”现象较为突出,等等。这不仅使得村民的公共参与程度与自治制度之间存在偏差,未能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也容易使乡规民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村民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乡规民约的制定主體应该是村民,为了实现村民的有效参与,就必须保障基层民主,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助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

首先,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为了保证制定主体正当、程序内容合法,必须鼓励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其次,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完善应尽可能地搜集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民主性。同时,应尽可能地用最朴实、最简单的话语进行表述。再次,应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常识。比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可以利用村民会议、动员会、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同。最后,应将外来人口纳入乡规民约中,坚持“自己制定、自己执行、自己监督”的原则,助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

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和激励机制,注重与法律、政策的对接。乡规民约的权威性是习俗与法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规民约的传统权威正逐渐被法理权威所取代,以往舆论约束村民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弱。对此,各地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和激励机制,注重与法律、政策的对接。

首先,村级自治组织应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乡规民约执行方式和实施举措的多样化;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乡规民约,合理运用乡规民约进行基层治理,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其次,党政部门应科学指导,建立和完善乡规民约的监督机制、审查机制,形成协同共治的良好格局。在监督方面,可以组建乡规民约监督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检查、指导乡规民约内容的修正。乡规民约需要其他治理手段的配合,才能推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因此,为了对乡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基层政府应不断加强对乡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乡规民约的备案机制,及时清理、纠正乡规民约中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最后,应加强基层政府对乡规民约制定的指导,保障乡规民约建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出台统一的规定,将共性的乡规民约问题政策化。

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需要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和程序

调适乡规民约的内容和程序,重塑乡规民约的道德培育功能。传统道德是乡村礼俗体系的重要精神内核。近年来,我国乡村道德失范现象有所抬头,社会道德重塑与培育已经成为重要课题。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的目的在于改善风气、保护生态、促进农村社会协同共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这为新时代乡规民约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我们应对乡规民约的内容进行调适,与时俱进,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在保留传统乡规民约合理优秀条目的同时,优化乡村社会生态,凝聚共识、统一思想,引领乡规民约的重建与再造。

其次,为了培养乡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应坚持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并举的原则,不断提升乡民的法治观念和自主判断能力,引导乡民自觉维护和行使其权利。

最后,为了扩大乡规民约的影响力,我们应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挖掘传统道德资源。同时,还应采取符合乡村特点的有效方式,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原则,构建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乡规民约和乡村道德体系,不断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对国民教育、精神文化建设的引导作用。

总之,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能够强化乡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主人翁意识、集体意识,有利于培育新型乡村道德共同体。乡规民约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乡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助力农村社会的协同共治。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流动站政法部2018级博士后)

【参考文献】

①李守可:《中国共产党对近代乡村社会运行系统的重构及其启示——从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衰败与式微谈起》,《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②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③张焱勃:《农村社会治理该从哪里破题》,《人民论坛》,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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