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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法律文化的塑造:概念、意义与路径

2019-05-16叶江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摘 要 对疑罪从无的研究成果常局限于司法实务操作或立法政策指引,忽视了法律、文化与人权保障彼此呼应的复杂关系。实务界仅将目光投注于如何以法学解释完备成文法似不足够,建议应对文化有深入且广泛的关怀。盖文化将深远地影响着冤假错案纠正机制被大众接受的程度,从而真正切合当事人需要,落实公平正义。法学研究应当正视文化之重要性,让疑罪从无内生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将疑罪从无的意识形态整合为一个逻辑自洽的文化谱系,并将其融入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思维中去,才能得以真正发挥疑罪从无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 疑罪从无 冤假错案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叶江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03

一、问题的提出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和学理层面来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信时所作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都体现着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提起公诉行为有效性的终局确认,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单从2018年3月全国“两高”工作报告所列相关数据就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7年,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所作无罪判决中,公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2943人,自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1931人 ;全国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7万件、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为法治所作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我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不难发现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其至少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通过近年来《中国法律年鉴》公开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统计数据,即可说明法院宣告无罪、检察作做存疑不起诉的比率极低,各级法院判决无罪率也非常低。仍以前述“两高”工作报告所列相关数据为例,五年来全国法院判决被告人总数607.4874万人,无罪判决被告数4874人,而无罪判决率仅为0.08%,这其中包括自诉案件被判无罪的人数。0.08%的无罪率意味着每年平均每一万名被告仅有八人被判无罪,如果除去自诉案件被判无罪的人数,公诉案件被宣告无罪率几乎忽略不计。而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12.1万人,平均每年为2.42万人,分摊到每个省份780人,再平均到省内各地市有52人,这些不起诉中还包括酌定不起诉人数。由此可见,无论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作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比率,还是从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无罪的比率,特别是后者判决无罪的比率甚至达到了忽略不计的程度,这明显不正常。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美国的定罪率为9%,俄罗斯的无罪率为25%,人均GDP与中国持平的泰国无罪率为2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无罪率为23%。 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同,无罪率肯定有差异,但我国刑事案件定罪率如此之高,这些数据都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对侦查、起诉环节的错误定罪案件的纠错能力极低。二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获得救济极为困难,有的甚至在真凶出现、“亡者归来”之后,其申诉沉冤昭雪也同样异常艰难、旷日持久。聂树斌案从死刑到宣告无罪耗时21年,其中四次延期再审;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18年后,这个家庭的伸冤之路才画上句号;陈满在狱中度过23年,才等来无罪判决。从错判到纠错,这些案件平均历时十年以上,才得以马拉松式的沉冤昭雪。

“疑罪从无难”这一长期困扰执法与司法机关的难题并未引起社会应有的关注。它之所以成为难以依法兑现的非正常案件,其原因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一些案外因素。冤案的发现常常伴随“亡者归来”“真凶到案”等极其偶然的事件发生。这些疑案之所以能重睹天日,大多来自家属的不懈努力和外界的施压,并非司法制度内的主动自纠。或然性、被动性、历时长是这些得以申诉成功的刑事案件的共同点。法律文化 是公众对包含法律实践活动在内的法律认识、价值、矛盾解决方法、行为模式的复合体。将法律置于文化的脉络下会发现,由于社会主体对无罪推定文化认同度不高,才导致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的贯彻中遭遇多重困难。

笔者认为,目前在防范冤假错案制度规制较全面的情况下,法学研究应当正视文化之重要性,让疑罪从无内生为现代中国一种法律文化(诉讼文化),将这一原则背后所体现的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观发掘出来,从而使公众能够从思想上接受、认同这一原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态度,进而自觉接受或理性对待司法机关对疑案的裁判结果,维护刑事诉讼程序之安定。

二、问题的成因:疑罪从无施行中遭遇的利益围困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适用困境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地方党政或上级领导机关对个案的不当压力。对于一些案件,一些领导机关及领导人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不当甚至违法干预办案机关,要求其“有案必破”或者“必须要”定罪处理。如2014年9月14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河南省周口市救护车登记问题,引发该市车管所工作人员韩某某玩忽职守的冤错案,就是省公安厅某领导坐镇周口4天指揮后,人为干预司法的结果。郑州、荥阳两级法院竟都采信经质证无法认定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未经质证且也可能涉嫌其中的利害关系人的言词为定案依据,作出被告人罪名成立和维护原审的两级裁判。

2.办案机关内部界定错案、错案问责及考评机制不科学。一些办案机关界定错案及错案问责机制等不科学、不合理,不问青红皂白,不管主客观原因,随意横加指责办案机关,甚至责难相关办案人员,致使一些办案部门或者有关办案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打感情牌,更有领导鼓励、纵容下属部门或有关办案人员动用公款搞“协调”,或者违法干涉办案部门独立决断案件。调研中,一位基层检察官深有感触说:“据我考证,公安侦破一个案件有立功、嘉奖,而检察官、法官发现或纠正一起错案,不仅没有奖励,相反要受到多方质疑,甚至被调查”。

3.执法司法机关扭曲对待目标绩效。部分司法机关主要领导为追求政绩,规避或降低逮捕、起诉瑕疵率,提高定罪判决率,检察系统有的对内不成文规定“凡逮捕必起诉”,有的考核实施细则中规定“撤回起诉与宣告无罪所扣分值一致”或“出现一起无罪判决,取消评先晋级资格”等,有的还对外寻求法院院长支持“凡诉必判”,已成为检法两家“和谐司法”景象。笔者在走访调研中,从一名四川东部某基层法院资深刑庭负责人处获悉,该院处理的约7000余件公诉案无一件宣告无罪,其中不乏有“无罪”案件,只是为了照顾有关办案机关的“情绪”,检察院撤回起诉成为惯常做法。

4.被害人及家属施压。一些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被害人及其亲属总以为冤有头、债有主了,就等办案机关申冤雪恨。一旦听说办案机关拟撤销案件,或者存疑不起诉、宣告无罪时,便对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进行威胁、阻挠和闹访,搞得执法和司法机关不敢依法决断,明知依法不符合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条件仍坚持走下一步诉讼程序,将矛盾转嫁给下一个司法部门。被媒体称之为“安徽司法恶例”的大庄周命案被害人家属周继鼎,在得知控方证人当庭翻供,法院可能作出无罪判决之前,为表抗议服毒自杀。最后阜阳市中院复议该案后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案经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2018年4月安徽省高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改判五名被告人无罪。 回顾此案的一审判决从无罪到死刑的转变,周继鼎自杀抗诉对判决的影响显而易见。

5.社会舆论对大案要案“未判先决”。部分新闻媒体为追求关注度,一些大案要案尚未侦结、提起公诉或者判决,或者社会舆论不服输,夸大部分事實,掩埋部分真相,汹涌的社会舆论早就给案件处理定调了,明显无罪的案件办案机关还能顶住压力,如果是存疑无罪的案件,办案机关往往就会显得胆怯,害怕背负放纵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要么向上级机关反复汇报征得同意或者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形成共识后才宣告结论,要么索性将矛盾、维稳压力推给法院,或者让二审法院、再审程序去处理,导致司法正义姗姗来迟。

疑罪从无施行之所以在社会和司法实践中遭遇林林总总的困难,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不足,造成抵减甚至抵消监督制约作用方面的原因,又有执法和司法机关不善担当、不愿担当、不敢担当的原因;既有一些领导机关及领导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又因其为官为政之德的缺失;既有过度强调公检法三机关配合,而轻视、无视相互制约的客观原因,又有后续办案机关容忍甚至袒护前一办案机关所犯错误的主观原因。笔者认为,破解疑罪从无实施难,仅有执法和司法机关一家或者几家之力难以实现,必须统一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在内的大众思想观念,整合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营造有利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法治环境,关键问题还是在于让疑罪从无原则成为现代中国诉讼法律文化,方能完成根植于人们的内心和理性认同的观念、思维与行为模式。

三、问题的症结:疑罪从无法律文化的缺失

(一)疑罪从无观念在我国难寻文化根基

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笔瑕瑜互见的文化遗产。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仅以固有而近视的目光审视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而应把目光回溯到遥远的过去和即近的将来,尤其应从文化上剖析疑罪从无实施难的根本原因。中国法律文化乃是由古代先辈们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朴素价值观而形成,虽然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西方文化的碰击,传统法律文化基因仍占据我国法律文化的主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得以申诉的多起冤假错案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被纠正,这是遵循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又恰恰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悖。我国刑事诉讼观念经历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思维过程。最早关于疑罪处理的法律思想见上古舜帝时期《尚书·大禹漠》:“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在封建宗法制度观念陶染下,皇室“刑不明则威不可测”的无讼立法取向体现了律令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功能。犯罪被认为是威胁君主统治的邪恶行为,故在断案中适用有罪推定,以维护皇室权威及其阶级统治。《吕刑》有言,“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唐律疏议》记载,“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这里的“赦”和“赎”均是有罪推定下适用疑罪从轻的刑罚体现,前者是指赦免五刑,处以罚金刑;后者指处以较轻的赎金刑。这种刑罚思想的逻辑就是内含在推定有罪之下的罪疑从轻。

我国有罪推定原则的现代运用集中体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时期。在严打当中,我们的官方文件从来没有采用治乱世用重典之类的说法,但在思想深处,这一古训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犯罪态势骤然严峻的情形之下,重点呼之欲出。党中央明确将七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提出的对策是“依法从重从快”。 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疑罪从无作为法律原则引入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自法理上明确否认实行有罪推定的做法。但无罪推定之理念并未在其诉讼程序中得到贯彻,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五条中又矛盾的规定,辩护人有责任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此法条背后的逻辑仍然是认定被告在被起诉时是有罪的,需要由被告人之代理人进行反驳证明被告人无罪。

从自然经济类型的层面分析,人际交往间秉持的“人情味取向的乡土逻辑”肇始于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特性。由于务农,人被束缚在土地上,人口流动性低,封闭的熟人社会因血缘和地缘圈定的熟人范围构成,交际圈内人与人的交往与交易呈长期性、反复性。正统思想对“无讼”的宣扬和对“法即刑”峻法对平民的惩治,在民众中自然也就形成了厌讼的心态,百姓无不恐惧与官府扯上关系。社会成员担心“一场官司十年仇”,所以矛盾的解决通常在人情和面子、忍让的伦理观支配下消解,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诉诸于官府用律法裁判并非是解决冲突最有效的保障。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故打官司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从群体心理偏好的层面分析,厌恶犯罪行为发生的小农经济群体特征寄托着平民阶层对安定生活渴望的阶级愿望。鉴于这种观念偏好阻碍的存在,再加上官府在市民阶层中的强势形象,百姓常认为被官府捉拿者非匪即盗。被官府抓捕的嫌疑犯在公堂接受审判时,其着囚服、衙役堂威的震慑、执刑时的唱词都极大的贴合了百姓嫉恶如仇的心态,满足了平民阶层“恶人自有天收”那种大快人心的心理体验。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代际影响,特别是这些与民族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相关的文化传习延续了下来,也深刻影响了当代中国社会群体的法律心理和法律认识。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宣告案件无罪时,往往会遭遇来自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巨大阻挠。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被害人家属便以为真凶落网,惩治被告人的心情急迫,当因案件证据不足法院据此宣告被告人无罪时,被害人家属错以为司法机关放纵违法者,使得真凶逍遥法外,往往会针对司法机关及审判人员实施威胁、闹访等行为,再加之这类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社会舆论对于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被告人往往已经思想定罪。在案件被告人本身犯罪事实成立与否存疑的情况下,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在权衡之下吸收了被害人家属的不合理诉求,屈从了舆论审判,作出功利性的判决。这些表现其实都是遗风流俗的文化意识在行为上的体现。

(二)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驱动力

社会公众并非只是法律规范外部效力的单纯接受者,我们同样也参与了法律意义的建构,立法者再将公众对于法律的共识写入条文之中,形成稳固的法典形式。不同国家法律条文各异的原因在于背后隐含着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倾向的下意识反应。无论是法教义学的推行目的或社科法学以加入其他社会科学之理论来提高现法律技术之操作性,都于无形中健全了司法体系,维护了现行法律制度。对疑罪从无的研究成果常局限于司法实务操作(譬如协助形成裁判准则)或立法政策指引,忽视了法律、文化与人权保障相生相连的复杂关系。仅将精力投注于如何以法学解释方法完备成文法似不足够,建议对文化应有深入且广泛的关怀。盖文化将深远地影响着冤假错案纠正机制之被接受程度,能真正切合当事人需要,而能落实公平正义。

“文化可以立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谈及文化自信。文化自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第四个自信”,开启了中华民族精神面貌新状态。文化能够为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注入更加基础、广泛、深厚的力量。习近平總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精华,择善而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部署。用法律文化来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就像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提及的,“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绝非简单的复古,法律文化的发展也应当自出精意,自辟性新。

(三)塑造疑罪从无法律文化的必要性

上文的论述中强调了文化对于推动法治国家健康发展的无形力量。那么,疑罪从无原则是否能够被吸收进法律文化的优秀品质?疑罪从无与社会共识能否达成平衡?如同从复合代数中的求得一个公约数那样,为了从构成法律文化的各种观念中找出这个公约数,在此,笔者有必要阐释疑罪从无的合理性。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谈到,“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无罪推定原则系滥觞于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后各国法律受此观念影响,相继对此作出法律规定。1948年,该原则被联合国基本法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即在刑事诉讼中,若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否不明,证据不足以形成对被告人的指控,应推定被告人无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犯罪。由于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已经趋向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发展。为防止事实误认或误判产生的不良后果,加强对被告的人权保障,法官与其和稀泥地认定相关事实,不如坚持依据罪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考量判处被告无罪。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制度改革进程全面铺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意见和通知,强调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降格或者“留有余地”的处理。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勇于对已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是过去六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2013年至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依法宣告54名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以致难以找到另一项法律原则能像无罪推定一般保障被告人的尊严和生命。疑罪从无的法理基础在于宁纵勿枉。那些认同宁枉勿纵的人认为用牺牲一个无辜被告的权益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了慰藉,更镇压了潜在犯罪者,换取了社会的安定。这种思维是损害司法公平正义的错误思维。错放,通常是一个错误,代表着有罪之人未受制裁;而错判,很多情况下是两个错误,亦即同时把应受处罚之人放出去而使另一个无辜者进入监牢。 从正义的角度探讨,司法机关冤枉一位无辜者可能会遭受猛烈的抨击,相对的在多名犯罪人被判无罪的情形下,受到非难的程度可能会比预期的小,因为无约束的司法权力造成的危害远比个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也许疑罪从无会放纵本应受到刑罚的罪犯回到社会,潜在被危害人的单位数量级无法估量,但不得不承认,这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必须承受的代价。反之,如果放任司法权无视人权和证据,被危害人的数量级可能无法想象。所以,从整体利益最大化角度看,疑罪从无原则更能使得公民的人格、自由得到尊重。

脱离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仅仅理论地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会造成社会成员对诉讼行为模式的选择与法律的要求相抵牾之状况。虽然疑罪从无原则非经由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继承而来,但在面临司法体制深化改革的当下,疑罪从无不但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帝王条款,更是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内涵之一。笔者建议把疑罪从无作为现代中国一种法律文化内化为社会的共识,从文化建设的层面上来防止冤假错案。

四、疑罪从无法律文化生成之路径探索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冤假错案被纠正的时间正在逐步缩短。如何让百姓接受疑罪从无,让保障公民权利的共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疑罪从无筑成一道坚固防范冤假错案的防波提,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立法和司法责任制

善治首要是良法之治。近年来我国监督纠正错案的司法活动,一方面印证了疑罪从无的价值及意义,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出司法机关依法作存疑不起诉、无罪宣告难;不要说当事人申请再审路途遥远,充满坎坷,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很曲折、艰难。如1996年安徽的“于英生杀妻案”、2000年7月安徽南陵县“杨德武弑杀岳母案”,这两起案件都是在没有“真凶再现”,也没有“亡者归来”的情形下,当事人及亲属均不服,案经上诉被驳回,转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在近二十年时间里,既有当事人的不断申诉,更有检察机关历经前后三任或两任检察长的不间断“接力”监督,多次立案复查,多次提出再审建议,方才推动该案件启动再审,终获正义的结果。检视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同时通过完善立法和落地抓实各级司法责任制改革机制制度,方能加强二审法院、市地级检察院尤其省一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纠错的职责和作用。一是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司法机关审查申诉的期限,明确二审法院尤其省一级法院分别在上诉和申诉案件中的职能和作用,防止将“两审终审”演变成“一审终审”;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应适时修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侦查讯问期间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二是司法机关要切实制定出防止在本阶段出现冤假错案的严密措施,深化司法责任制,促使各办案组织及其司法人员担起防止冤假错案的特殊职责。如果司法机关对申诉人不予重视,就算当事人跑断腿也没用,申诉难就是这样形成的;申诉人在原审法院解决不了就跑去上面,滥申诉也由此产生。刑事申诉如何认定或者界定,中级法院和省一级法院在申诉中的职能和作用很关键。一些案件要经过中级法院,很多案件也必须经过省一级法院这一关。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以抗诉为抓手,以刑事申诉异地或者交叉复查办案为基本制度保障,切实加大审判监督工作,确保申诉复查取得实效。总之,立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都应把纠正冤假错案,放在人权司法保障这一部分加以完善,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审查把关功能,尽其所能不让无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切实有效推进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保持审判中立地位,坚持控辩双方对等抗辩;适度吸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机制制度,让当事人看得见公正司法的实现。

(二)恪守规范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

司法活动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而规范司法是公正的基石,规范司法永远在路上。规范司法应始终成为党领导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司法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让社会公众尊重司法机关终结裁决的基本途径。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会在社会中产生高度的政治认同。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必定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不可能在真空的环境下运作。但即便如此,领导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也应尊重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决,不应该指导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按照政治之意志定论或判案。同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办案人员的法治思维,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明确各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特别是审判组织权限和员额法官的职责和作用,突出各级司法机关员额检察官、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切实执行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办案的责任追究,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要求,坚持现代法治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使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三)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

关于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笔者在此先引入一个数据。截至2017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已突破百亿次,这个数字足以反映了社会对裁判文书的高度关注。裁判文书乃是法官独立审判后对外表现其心证最重要的司法文书,是司法的最终成果。其中如何说理、怎么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能否真正实现。目前当事人和舆论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不理解与部分裁判文书对于判处无罪的决定没有给出针对性地说理回应有很大关系,裁判文书应对其中证人证言的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法律法规解释依据等可能引起社会质疑的部分多下笔墨,一方面减少当事人和社会对个别无罪判决存在暗箱操作的猜测,做到服判息讼,案结事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是积极正面的普法方式,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抽象正义到实体正义的转变。

(四)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多元化共识中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转型之际,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模式、价值观等多元化进入凸显期,如何重新调整利益格局和价值偏好以达成文化共识,笔者认为有必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新媒体的广泛出现为普通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使得大众传媒与信息受众不再是传与受的关系,每个普通群众都可以是自媒体,都可以传播自己的观点去影响他人,形成了政府、专业人士、普通公众的互动场。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把握住在舆论场中的价值引导作用,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发布最新的司法政策、大案要案的审理进度等司法公开信息,公众能够了解事件真相,把握政策制定依据,及时参与监督,专业人士引导公众冷静思考,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只有经过了充分对话和协商,才能更好地形成包括疑罪从无在内的法律文化共识。

在与公众交流途径多元化的同时也要警惕新媒体时代下的“回声室效应”,即社会公众在不断重复的自我证成中强化了固有偏见,难以接受异质化的信息。提防误解司法言论的扩散,及时回应社会的质疑,指引公众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性,避免在社会舆论层面形成阻碍推动疑罪从无落实的回音室。

(五)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

现阶段,立法即已完成并付诸实践,疑罪从无原则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只有依赖实务界稳妥地加以使用,殷切期望此原则得以融入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也要伴随着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建立,而现代法律文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由于我国公民整体法律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一直以来的影响,包括办案機关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普遍重视不够,宣传流于形式,导致社会公众法律的信仰缺失或不足,如若不以改变,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建立和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只能是一种愿景。唯有开展自上而下、驰而不息的全民性普法活动,尤其是办案机关在各办案环节抓好做实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释法、普法等工作,久久为功,方能使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纸面制度活起来,让疑罪从无真正成为每个公民“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 。

疑罪从无内生为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过程复杂曲折,有赖于市民社会与民主政治和文化氛围的共生互动。而它的现实,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及领导人的主导,以及各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真抓实干的实际行动。待到这一现代法律文化生成之时,一个长期困扰司法机关依法存疑不起诉和宣告无罪的难题才得以真正破解:被害人不因司法决断而随意实施威胁、闹访;有关部门及领导不因司法机关的依法存疑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而不乐意;司法机关不因屈从舆论或畏首畏尾而作出功利性的决断。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法院网.2018年3月20日.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无罪率。陈永生.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政法论坛.2017(1).第36页.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文化”的概念发端于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他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See L.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Lawand Society Review ,1969,P34。国内学者高鸿钧将法律文化的概念表述如下:“法律文化是指特定社会中根植于历史和文化的法律价值和观念。”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4).第26页.

21年后再审,改判五人无罪.人民日报.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8-04/13/content_7521016.htm?node=30374.访问日期:2018年4月24日.

陈兴良.严打利弊之议.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第2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习近平.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第5页.

何家弘.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梁晓声.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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