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特定问题调查发挥应有作用
2019-05-08陈桂元
陈桂元
2017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城区自来水水源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同年7月26日,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向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关于成立城区自来水水源安全隐患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以21票赞成、1票弃权得以通过。经过一年多的持续监督,2018年12月11日,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龙力代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宣布,人大监督非常有力,整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人民之友》2019年第1期)。
看到这则消息,禁不住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叫好!众所周知,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监督的“非常规武器”,甚至被称作“重武器”。一直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认为特定问题调查过于严厉,担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会影响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故而这一重要的监督职权鲜见启动,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和提及。地处相对偏僻的靖州激活这一普遍“休眠”的权力,首试特定问题调查,使人大监督有的放矢、有所作为,颇具现实意义。
特定问题调查,即对国家推行的某项政策进行专项调查。“五四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就已作了规定,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也将其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七种监督方式之一。浙江、江西等地以监督法为依据,大胆探索和尝试,为地方人大激活“束之高阁”的“监督武器”提供了样本。如早在2014年,浙江省云和县人大常委會针对财政存量资金及政府债务“双高”不减反增现象启用特定问题调查,2015年又启动国有固定资产(存量土地和房屋)特定问题调查;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府支出预算结构和政府性债务问题调查委员会……回顾监督法实施十多年来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虽然较为鲜见,但这些宝贵的探索和实践证明,特定问题调查有助于解决当前人大监督过程中信息缺失的瓶颈,是增强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刚性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方式,大有作为空间。浙江省云和县人大常委会的“破冰之旅”经报道后,得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唤醒“休眠”的监督职权,更大范围、更多频次地运用特定问题调查等“重武器”,让特定问题调查成为常态化的监督手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更是人大监督回应民意、维护民利的法定责任和功能要求。特定问题调查要“制度化”“常态化”,最首要的是破除观念束缚,以改革精神“激活”这一权力。党委要充分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人大要正确认识启动调查不是追责,而是摸清事实,为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提供依据,敢于担当,敢于探索;“一府两院”要强化法治理念和人大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要立足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党委工作重点、紧贴政府工作难点、紧盯公众关注热点,选准课题,精心组织。特别是对人民群众不支持、不赞成或者呼声意见比较强烈的事,如有必要,要旗帜鲜明地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同时,要善用、活用这一权力,充分发挥好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功效,完善工作细则,明确调查范围、方式、手段等,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把问题搞清楚,把情况弄明白,并根据调查所掌握的事实作出决议、决定,真正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