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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行使

2018-07-28耿硕颖

世界家苑 2018年7期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

摘 要: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法律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合法性,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正当性,对完善我国的调查权制度提出几点合理性建议,旨在促进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调查权;行政公益诉讼

近年来,伴随着人们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对公众事务的参与热情不断高涨,行政公益诉讼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公益诉讼热”的社会背景下,却很少有学者针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问题展开探讨,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我们仍需不断进行实践和研究。

一、检察机关调查权的理论分析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只是在进行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创造出来的一个词组。理论界通常将其称为调查取证权,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整理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检察机关调查权派生于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又派生于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可以说调查权源于法律监督权。调查权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需要,是保证公益诉讼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参与案件的举证过程,既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身对案件的了解,避免法院介入導致有失公平,保持法院审判的中立性;还利于优化对司法权的配置,推动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

二、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正当性

研究检察机关调查权,必然要以其设立的正当性为基础。

(一)理论正当性

检查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在起诉前就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发现并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调查权,检察机关就无法整理出自己提起的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导致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

另外,检察机关是为了保护权益受损的普通公民的利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应该赋予其为了了解案件事实、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搜集相关证据的权利。

(二)法律正当性

《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检察机关只有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才能发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实践正当性

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调查取证能力与普通公民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检察机关能独立于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不受政府干涉,确保证据的客观公正;调查取证人员的专业、审慎,也能最好的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付诸实践。

三、关于调查权的设想

鉴于目前我国还未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公益诉讼制度,调查权的设定也不完善,所以本文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的完善展开了一些设想。

(一)明确调查权的原则

应当遵循依法行使原则。任何权利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调查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调查的方式、范围、程序等也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以追求胜诉为目的,必须实事求是的调取证据、查明真相,客观公正的收集所有对被诉主体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避免主观臆断,从而实现正义。

(二)完善调查权的内容

明确调查权的范围。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范围,针对行政机关其他违法行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也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还应该明确调查权的手段。法律可以赋予检察机关采取一些类似于法院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的调查手段,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不予配合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强制性措施,甚至针对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明确对调查权的保障

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调查权的运行赋予一定的保障措施,还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将涉案机关和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上升为一种带有强制性后果的法定义务。

除了客观方面外,调查人员作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调查工作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实施的现实效果。所以必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强调查人员的知识储备,通过进行业务培训、审查考核等方式提高专业能力。

参考文献

[1]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2]秦前红:《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1期。

[3]张贵才,董芹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程序有待完善》,载《检察日报》2016年第3期。

[4]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耿硕颖(1996-),女,汉族,河南濮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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