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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改土归流”后土司任用的途径、原因及特点研究

2019-05-06马国君

关键词:归流土司朝廷

马国君,熊 珍

(1.贵州大学 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大学 中国文化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明清两朝为了改土归流后新置府州县的稳定,对改流区任用土司途径大致有三:即在新置流官府州县沿用原有土司、异地任职,或新置土司等。此类土司任用举措,对于地方社会稳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这一举措长期以来,学界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查阅学界成果,目前对此偶有涉及的论文有《清雍正朝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1]《“改土归流”:土司家族政治命运的转型》[2]《明清土司被“和平改流”的途径、原因及其善后研究》[3]等等,以上诸文,为本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为深化这一题域,本文拟从“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的途径、原因及其特点诸方面加以说明之,以丰富土司学研究,进而深化对土司制度的认识。

一、“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途径概略

任用土司是土司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兴趣。但学界对“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事宜却关注不够,其实明清王朝“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的途径大致有:在新置流官府州县内任用原有土司继续加强地方的管理、土司异地任职,或新置土司等,下即此为序,展开讨论:

1.在流官府州县内继续任职者

明清对不法大土司的改土归流,并不表明对其中下级土司的完全罢废,为了地方稳定,朝廷采取了继续任命之举措,对于地方治理,曾发挥了积极作用。永乐十一年,朝廷对思州、思南二土司改土归流后,就其地设置了思南、镇远、思州、石阡、新化、黎平等八府,这些府里就任用了诸多原有的中下级土司。如思南府领有蛮夷、沿河佑溪、郎溪三长官司;镇远府领有偏桥、邛水十五洞、金容金达、杨溪公俄、施秉等长官司;思州府统辖有都坪莪异、都素、施溪和黄道溪四长官司。石阡府领有石阡长官司、苗民长官司、葛彰葛商长官司。黎平府统领有潭溪、八舟、洪舟泊里、曹滴洞、古州、西山阳洞、新化、湖耳、亮寨、欧阳、中林验洞、赤溪湳洞等十三长官司。《明宣宗宣德实录》卷一一四载,“宣德九年十一月庚子,并贵州新化府入黎平府。以新化、湖耳、亮寨、欧阳、中林验洞、龙里、赤溪湳洞七蛮夷长官司皆隶黎平府”等。 从上可见,明清对大土司的改土归流,并不意味着对中下级土司的赶尽杀绝,这些中下级土司依然留在各府州县做土官,以辅助流官加强地方管理。又如万历二十九年,明廷对播州杨氏土司改流后,对播州辖下的黄平安抚司、草塘安抚司、真州长官司、播州长官司、白泥长官司、余庆长官司、重安江长官司、容山长官司等,以及播州土司属下的“田、张、袁、卢、谭、罗、吴”等七姓。为了地方稳定,朝廷采取了让以上诸土司在新置遵义府、平越军民府地继续任职之举措。《神宗万历实录》卷三四九载,“上以逆贼杨应龙已诛,令条上善后事宜……一案地方。言土司七姓陆续所收降众,宜加抚绥,设法赈济,令得其所”。《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五八载,“播州诸司均奉我正朔,渠魁既戮,中有率先归附者,即宜分别录取,以真州长官改为该州土同知,副长官即为土判官。江外诸司安抚与正长官即为土县臣,副长官为土主簿,同知罗氏即为新府土知事。其上赤水里、下赤水里,仁怀里、安、罗二村头目,授以镇抚、总旗等职衔”。“长官司”为土司职,官阶正六品,“副长官司”,官阶从七品。资料显示以上诸土司在新置流官府州县担任的官职有“土同知”“土判官”“土县丞”“土主簿”“土知事”等,前面加以“土”字就是表明其地方身份。需要注意的是,改土归流后土司直接受当地流官府州县官员约束,职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负责地方秩序稳定和辅助征收赋税等。

清朝康熙年间,朝廷对黔西北的水西、乌撒等土司进行武力改流,设置了“新疆四府”,其中亦保留了诸多土司。而且这些土司后来都成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如《大定府志》载,大定知府黄宅中“劝民多种青冈,橡树,仿行遵义放蚕之法,以为瘠土之资。事虽如迂,心则甚切。……为此,示仰各村乡老,各寨土司,互相传谕,因地莳栽,邻里乡党,守望相助。如有牛羊践屐,樵木损伤,甚或乘隙偷伐,越界强砍者,轻则共同禁约,重则禀官究惩。务期广为种植,嘉卉成林,勿负官敦劝之心,实为久长之计。”又说,“青冈树放蚕之利,遵义人行之有效,大定连界,亦可仿行。本府前经出示劝栽,且有轻罪拘押之人,其家种树多株者,即予开释。近闻意义渐里土目安国太,栽种橡树万余株,赏给银牌,以示鼓励”[4]。从以上材料可见,尽管康熙时期对水西、乌撒土司进行了改流,但还是保留诸多中下级土司,而且还成了地方经济的重要带头人,材料中的土目安国太就是一例。

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改土归流有武力改流与和平改流之分,而对于和平改流的土司,由于其他原因还继续留在府州任职者。如万历四十九年,黔中金筑土司奏请改流后,朝廷赐其土知州职,还可以世袭,此土司后裔直到康熙年间才被罢废。《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九三载,“大章改授土知州名目,仍加以四品服色。子孙承袭”。《明史》三百十六《金筑安抚司》载,“授大章四品服色,不许管事。子孙承袭,隶州于贵阳府”。(道光)《广顺州志》卷六《职官志》载,明广顺州“服色土知州”有“金镛、金大章、金灿、金汤立”等。又如建昌道建昌镇辖河西宣慰司安祥茂,“雍正六年,改土归流,换给土千总职衔,世袭”。川东道重庆镇辖石砫宣慰使,“乾隆二十一年,以夔州府分驻云安厂同知移驻石砫,设石砫直隶厅,改土宣慰使为土通判世职”等等[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三《四川土司列传》。。足见,和平改流后土司在本地任职者亦不少。

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在本地任职者,其实还包括被革职土司,此类土司如在以后建立军功,朝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准予革职土司在当地仍袭。如雍正年间,贵州邛水副长官袁三奇先因疏防被革职[注](道光)《黔南职方纪略》卷六《土司下》。,后因辅佐方显促成清江北岸苗寨“宰款合榔”事,导致苗民向化有功。雍正九年,朝廷恢复了该土司官阶[注](同治)《平苗纪略》“正文”。,准予子孙袭职。四川阿都正长官司聚姑于“雍正六年,改土归流。是年,凉山野夷不法,土司(聚姑)擒献凶首,复授阿都正长官司”。千万贯土千总杨明义,于雍正六年因云南米贴夷滋事案参革。“子明忠立功赎罪,赏土千总职衔”[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三《四川土司列传》。。类似情况还有贵州朗城司土千总冯氏,沿河右洞长官司张氏[注](道光)《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等等。

2.异地任职者

明清对土司改流后,为了防范土司在本地区再次坐大,影响朝廷施政,进而影响边疆稳定,朝廷还采取了对改流土司于异地任职的举措。如湖南永顺土司,《五溪蛮图志》第四集《五溪兵事》载,“永顺宣慰司彭肇槐献土,并请归江西籍。(雍正)六年奉旨着授肇槐为参将,以新设流官补用,并世袭拖沙沙喇哈番之职,赐银一万两,听其归籍立产”等。雍正四年,桑植土经历唐宗圣与国栋弟国柄等相率赴愬,总督傅敏入奏,乃缴追印篆,国栋安置河南,以其地为桑植县。雍正七年,保靖土司御彬安置辽阳,以其地为保靖县等等。从上可见,土司异地任职属改土归流后土司再次任用范畴,如永顺宣慰司彭肇改土归流后还被任命为参将,以新设流官补用,并世袭拖沙沙喇哈番之职。“参将”,中国明朝设置的官制名称,位阶约为今中高级军官。“拖沙沙喇哈番”爵名,清初所定世爵第八等。乾隆元年定汉名为“云骑尉”。

在明清时期,被改土归流土司异地任职者多,范围广,就广西言,(咸丰)《安顺府志》卷三十一《文名宦总部》载,“雍正五年三月与贵州杨天口会湖广总督迈柱,讨平黎平缪冲花苗,会侍郎李绂。广西巡抚韩良辅于安笼议剿泗城。泗城土知州岑映震惧,乞改土归流,乃革映震官,安置浙江”等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落籍内地的土司后代,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习俗及文化教养和当地汉人融为一体,受落籍地地方官管束,“勿许生事”。

3.新置土司者

随着改土归流的规模推进,对于原先一些土司区的局部地区,由于大土司的废除,导致局部地区出现管理真空,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如丽江木氏土司在改土归流前,领地范围北延伸至昌都地区,东北面包括木里、盐源、盐边、九龙、稻城、康定等地,西南至今怒江州、缅甸境内的恩梅开江一带等,然雍正朝对其改土归流后,原木氏土司区之木里、盐源诸地出现了管理真空,针对这种现象,朝廷根据地方特点,采取新置土司之举措。然这一地深受藏传佛教影响,根据实际情况,朝廷采取了政教合一的任用土司办法,如为了加强对木里的统治,朝廷任命木里第八任大喇嘛六藏涂都为安抚司,该土司在木里统治时间长达300余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川西地区,由于土司治理地方不利或被杀,对此朝廷采取了于当地“头人内拣补”做土司的做法,此可以视为重置土司的一种特例。《清史稿》卷五百十三《四川土司列传》载,里塘宣抚司索诺木根登,嘉庆八年,“因不能约束帐下头人云甸等,致滋事端,革去土职,以土都司布洛工布拔补”。同年,里塘副土司“罗藏策登为正土司头人云甸等戕害,以头人阿彩登舟拔补,颁给印信号纸”。“嘉庆十二年,布洛工布为竹马策登等所害,以头人阿策拔补,颁给印信号纸”等等。这种任命当地喇嘛、头人等为土司的新做法,不仅有利于地方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填补了康区改土归流后朝廷权利失控的状态。

长期以来学界对开辟黔东南苗疆与土司改流的性质、政策诸多方面都展开了论述,认为开辟苗疆属“改土归流”范畴[注]雍正朝新辟“苗疆六厅”原皆无土司,谈改流与其名不符。其实在元明清时期,朝廷在西南边疆治理中,一直执行土司制度和苗疆治理的两套并行体制,如改土归流必然会涉及苗疆事务,而苗疆问题的处理又与土司问题的处理有着密切关系。从明清王朝对苗疆的治理而言,从来都是将其放在与土司治理的同等地位来处理的,故在雍正朝开辟苗疆后,与土司区治理一样,对于没有土司的,根据实际在新设置的流官厅内,任用熟悉苗情、开辟苗疆有功者为土司,就不足为奇了。。需要注意的是,雍正朝新开“苗疆六厅”内,原均无土司统辖,但是这一地区军事地位堪为重要,成为朝廷经营西南土司区的关键之地,如果不将这一地区开辟归流,势必要影响改流的总目标,故雍正朝把新辟苗疆作为改土归流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苗疆地区民族文化与内地差异甚大,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剧烈的民族冲突。如雍正朝在开辟苗疆进程中,由于用人不当,治理未得善策,其后引发的雍黔苗民起义就是明证。故要加强这一地区的统治,就需要任用一批对当地苗情熟悉者以加强其管理和文化上的沟通,进而消除民族隔阂,以巩固雍正朝开辟苗疆的成果。故朝廷选用了一批熟悉苗情的开辟苗疆有功者,按照“绿营军”建制设置土司,职务有“土把总”“土千总”等,具体见表1:

表1 “新疆六厅”新置土司概略

从上可见,在改土归流背景下,对土司的任用还包括在原有土司区,开辟苗疆过程中为加强地方管理新置土司等内容,单就新辟苗疆新任职的土司言,官衔级别都不高,大都为土把总、土千总等。这样的土司任用,对于“苗疆六厅”的社会重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后百余年间,这里没有发生巨大的武装冲突,相对而言也成了苗疆较为稳定的地区,学界还将其作为朝廷经营南方民族地区成功经验的典范加以研究,目前产出成果甚多。

4.其他

除了以上诸类在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类型外,对于朝廷力量不能深入的特定民族地区,朝廷在此扶植土司,以招抚周边少数民族,达驿路沿线稳定之目的,如贵州都匀府陈蒙烂土长官司就是这样的代表。有明一代,该土司由于管理无方,被当地少数民族武装所灭,朝廷随即对其罢废,但据于当地实际,后来朝廷还不得不继续委任其后裔担任土司继续实施对少数民族的招抚。又如万历“平播之役”时,石阡府下属龙泉坪长官司安民位被杨应龙叛军俘虏,拒不投降,为朝廷殉节。鉴于此,明廷下令将该土司罢废,就其地置龙泉县,同时宣布安民位的儿子世袭该县的土县丞,他的两个侄儿还获准世袭土百户等职[注](明)曹学佺:《贵州名胜志》卷四《石阡府》。。其次是在改土归流过程中,鉴于朝廷力量弱小以及边疆的考虑,在土司区,朝廷还执行了推恩做法,即在原有土司领地设置土府州后,继续任用土司后裔为官,受流官约束。如“嘉靖六年,思州、田州土酋卢苏、王受反”。面对现状,“守仁赴南宁”,“数二人罪,杖而释之”。“请复设流官,量割田州地,别立一州,以岑猛次子邦相为吏目,署州事,俟有功擢知州。而于田州置十九巡检司,以苏、受等任之,并受约束于流官知府”[注](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九十五《王守仁列传》。等等。此上材料反映问题有二,为了民族地区的稳定,在朝廷力量不能大规模到达的区域,朝廷采取了利用土司招抚当地少数民族的办法,即使这样的土司被暂时废除。但据于现状,朝廷还不得不继续任用该土司后裔,以实施招抚,这样的做法,也符合改土归流任用土司的范畴,对此应该加以考虑。其次是,对于部分土司,鉴于其在边防治理的重要性,朝廷在其原有土司领地内,设置众多的流官州等,任用土司后裔为官,但这样的土司要受流官府州县官员管辖,明嘉靖年间对思田土司区的改革应该视为这一类。

从上可见,明清两朝对改土归流后土司的任用途径看,改土归流不是对土司的赶尽杀绝,而是在不违背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的前提下,这样的土司任用应该为土司制度的本有之义,不仅有利于当地的稳定,而且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治边传统,因此深究其间的原因就显得甚为重要了。

二、“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的原因

如前文言,土司制度的设置就包括了土司的任用、管理诸多内容,其土司任用必然包括对改土归流后土司的任用,或新置土司等,这样的制度设置体现了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治边传统,这样的治理模式有利于推进民族地区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

1.古代治边传统的影响

历史上我国的西南及其毗邻地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地区“水复山重,草木蒙昧,云雾晦冥,人生其间,丛丛虱虱,言语饮食,迥殊华风”[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二《土司一》。,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发为边疆民族冲突。故对改土归流区域土司实施再任用符合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治边传统。(民国)《瓮安县志》卷十七《土官》载,“土司之职,类于封建,其先世皆有功德于民,始食其报”,“惟封建虽成为国,纪纲法度,皆懔王朝,故日进于文化,土司则多羁縻,意存放任。如太公之治齐,简其礼,从其俗,朝廷不事苛求。但其地皆边儌,人尽其蛮,守此官者,非有变夷之道,即当为夷所变”。此段资料从历史层面言及了中国古代因俗而治的治边模式,揭示了“变夷之道”与“为夷所变”的利害关系,指出在西南地区任用土司和处理土司关系的经营模式就是历史上“太公治齐,简其礼,从其俗”。对此明清两代皇帝均有论述,明代提出了对于土司的管理模式是“轻言改流”“道在得人”“重在不叛”的经营方略。如嘉靖年间,广西思田土司为乱时,朝廷力言“改土归流”。然王阳明深剖桂西思田土司为乱缘由及利害,认为“行剿之患十,行抚之善十”,主张改土为流应“据理审时,详情度势,不急近功,再加远图。应抚应剿、或剿抚并行,不宜偏执;应土应流,与土流兼,尤在得人”[注](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三百十八《广西土司二》。。再如雍正二年,广西提督韩良辅请旨对广西改土归流,雍正皇帝谕示,“粤西土府承袭已久,着无辜夺其职守,改土为流,未免群起惊疑,殊非安边之道”[注]《朱批谕旨·韩良辅奏折》,雍正二年八月十三日折。。认为对待不法土司,应有的策略是“柔远之道,安边为要,万万不可贪利图功,轻启衅端”[注]《朱批谕旨·韩良辅奏折》,雍正三年二月初二日折。等。足见对于这样的地区,中国古代长期执行了因俗而治的治理方略在此得以充分体现。其实元明清“实行土司制度的初衷,就是争取边疆少数民族的支持,建立对西南边疆的有效统治”[5]。故明清两代皆遵守了这样的传统。《肇域志》载,思州田氏土司被改土归流后,思州府土知府田氏一直在任。《明史》还多次提及田氏土知府的政治活动,处理民间纠纷等,而且对地方事务的处理比在任流官还要好。

古代治边传统除了重视与少数民族关系外,还强调对各民族文化的尊重,如黔东南苗疆民间的榔规款约是地方治理的重要制度,《大清会典》将其称之为“苗例”,这样的地方管理制度,政府一旦用好,就能促进地方稳定和经济发展,建构和谐的民族关系。雍正朝方显在开辟苗疆时,就采用了苗族“宰款合榔”习俗,迅速化解了与苗民的冲突。书载,“宰款合榔“苗俗也,既汉人歃血为盟之意。又曰合款,亦曰诂话。其会盟处,曰款场。其首事,曰头人。头人中之头人,曰榔头。悔盟者有罚,曰赔榔。”因为他知道这一习俗的重要性,承认汉苗之间的文化差异,因而从雍正六年到雍正七年间,方显在清江南北两岸通过“诂话”会盟,共招抚苗民4 800多户,人口达2万余人[6]14-17。导致清江、九股一带的苗人迅速归附,威名远播,进而使清江“南岸以外,有白衣苗一种”,“亦闻风向化,相率来归。”[注]《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第九涵第六册,贵州省图书馆藏本,第53-57页。这一切都不是方显的自我吹捧,其记载可以与《朱批谕旨》相印证,可见这一做法是得到了雍正皇帝和鄂尔泰首肯的,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方显这一做法完全正确。张新民先生曾评议言,“方显提到了与汉民族差异很大的苗族制度文化—‘宰款合榔’,表明他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不但重视儒家一贯提倡的‘王道’政治的感召作用,而且也利用了民族习惯法的主动性规约力量。方显对此作了策略性的利用。方显在落实主抚政策的过程中积极利用‘宰款合榔’习惯法制度,或多或少已步入以苗人所能接受的方式来和平解决苗疆开辟问题的正途。”《平苗纪略》载,“显亲率邛水司副土官袁三奇,赴挨磨、者磨等寨。彼见梁上归诚,莫不倾心向化。就抚者凡八寨,合榔如梁上,而北岸之苗曰:‘唯命’。此招抚清江北岸各寨情形也。”可见在充分认识我国古代的治边传统尊重民族文化差异的前提下,用符合苗民自身习俗行为方式的办法来解决苗疆开辟过程中可能导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是可以争取到他们对国家行政管理力量及相应的内地化制度建构的认同或许可的。易言之,长期缺乏国家观念的苗族社区,一旦与汉文化接触,完全有可能逐步调整自己的文化,转化自己的习俗,即既不放弃自身文化的特殊个性,又能实现与汉族文化的交融与合作。盖文化交融从来都是民族与民族之间交流理解与互惠合作的根本途径,文化不能交融则民族与民族之间必然有隔阂与冲突。文化交流融合了,民族关系也就和睦友善了。作为“政治—文化”而非“民族—血缘”概念的国家,当然应该以多元并存的方式将包括苗族民众在内的各个兄弟民族及其所创造的文化包融到自己的整体体系之内,否则便难以肈启时代的新机运,开创历史的新世局。正因为如此,故开辟苗疆后,方显主张继续任用当地的头人来充任土司,进而达到苗疆稳定的目的。在广大西南地区对不法土司进行改流后,要维持地方稳定,自然要沿袭中下级土司,或新置土司就不足为怪,这是中国古代治边传统的重要体现。

2.因地制宜的实际需要

地域与地域之间是有差异的,关照地域差异,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是地方稳定的重要前提。如雍正朝对丽江木氏土司“改土归流”后,朝廷鉴于该土司领地范围广,地处高寒和深受藏传佛教文化影响等因素,在改流后任用当地喇嘛为土司就是明证。又如明嘉靖年间,广西思田土司区,因地方官员管理未得善策,导致其反抗朝廷。在大家力举改流、无视桂西实际的情况下,惟王阳明力举不要改土归流,言“疏陈用兵之非”,进而云,“思恩未设流官,土酋岁出兵三千,听官征调。既设流官,我反岁遣兵数千防戍。是流官之设,无益可知。且田州邻交址,深山绝谷,悉瑶、僮盘据,必仍设土官,斯可藉其兵力为屏蔽。若改土为流,则边鄙之患,我自当之,后必有悔。”[注](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九十五《王守仁列传》。然后力举分割思田土司领地,建立流官州,允许土司及土司后裔为官,受流官约束的做法,这种因地制宜的边疆治理模式,为明朝后期储备了一支抗倭寇重要力量。乾隆时期,朝廷对金川土司实施了大规模“改土归流”。然因康区地理环境特殊,生态系统复杂多样,民族文化与内地差异太大,以至于在康区长期驻军防守,不仅防守成效低下,而且后勤负荷极为沉重。如果在康区实施大规模的移民开发,以便为驻军就近提供粮饷,又要蒙受气候、雪盲、缺氧等恶劣自然因素的威胁。针对康区这一地理特点,早在乾隆初年,开辟贵州苗疆有功的方显被朝廷越级提拔为四川布政使。此时大小金川、杂谷、梭磨、沃日、革布什咱等川西土司相互仇杀。一些大臣主张像云南、贵州那样实行改土归流。方显却上奏说,“杂谷、梭磨,吐番后裔”,“户口十余万”。“金川与之接壤,户口不过数万,杂谷惮金川之强,金川则畏杂谷之众,彼此钳制,边境亦安。固不可任其争竟,亦不可强其和谐。沿边生番,留之可为内地捍卫。从前川省调用土兵,亦供征发。至其同类操戈,原未扰其内地。前经化诲,亦尚凛遵。设欲改土归流,非惟弹丸土司无裨尺寸,且所给印信号纸,一经追取,即成无统属之生番,稍有违抗,又费经营。”乾隆帝认为方显“所见甚是”。于是立即命令方显与四川总督鄂弥达,提督郑文焕划分“小金川与杂谷、梭磨地界。以所侵、必色多六寨归杂谷,梭磨”;“以隆堡等三寨隶沃日,美因等二寨隶小金川”。“大金川与革布什咱二土司构争檄建昌道李学裕开谕,革布什咱建轻经楼诅大金川,令即毁除,大金川亦归所侵盖地。”[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三百八《方显列传》。这样四川边外各土司的非法争斗最终才得以平息。各级土官、土司较具威信并熟悉情况,酌参旧俗进行管理,施法也较为简便,对朝廷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是有利的,这样因地制宜的模式也能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故明清改土归流后对土司的任用也体现这一理念。

3.地方社会稳定的需要

土司制度设置的初衷,就是争取边疆少数民族头人的支持,建立对西南边疆的有效统治。而在改土归流后,土司区一下子造成了权力真空,国家法令难以推行之区,对此在众多典籍多有描述,如(康熙)《贵州通志》卷八《土司蛮僚》之“杨保苗”图,图中杨保苗男子在本村寨中,面对官府公差,怒目而视,左手握拳,右手摇摆,拒不到官府听审的姿态,并将官府的传票置于地方,以示抗击。站在一旁的杨保苗妇女极力为丈夫争辩的姿态。满脸委屈,双手前伸摇动,为自己的丈夫做辩解。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康熙)《贵州通志》“杨保苗”所绘内容反映的是朝廷对播州土司改土归流后很长一段时间,政府的政令难以在土司区畅达的情景。这样的民族事项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暴乱,危害西南边疆的稳定。故要稳定西南边疆,就得稳定改土归流后的民心,而稳定的民心的重要途径就得安抚被改流的大土司以及原土司下辖的各级土目。故嘉庆后所绘的“百苗图”有涉杨保苗图中,就追加了乡老教化图,这样的乡老可能为土司后裔,一方面,因为他们的家族对其曾做了精心的培育,他们的政治才干在当地有目共睹,短期内无可替代。另一方面,按照土司制度的规定,他们都接受过良好的儒学教育,精通汉语,熟悉朝廷的行政礼仪和办事方式,因而他们很自然地会成为朝廷联系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的桥梁。故单就化解民族交往的壁垒而言,“改土归流” 后土司后裔们继续在当地担任要职,恰好是一个别无选择的客观需要。[7]康熙二十一年,康熙帝对水西改流事宜感叹云,“朕观平越、黔西、威宁、大定四府原属苗蛮,以土司专辖,方为至便”[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贵州土司列传》。。

又如开辟黔东南苗疆过程中,朝廷由于用人不当,最后引发了雍干苗民大起义,严重影响苗疆稳定,因此要治理这一地区,朝廷在此置土司,任用当地的民族头人为甲长、保长,实施保甲,推行教化。《朱批谕旨》载,贵州按察使臣方显谨奏,“为敬陈末议,恭请圣裁事。窃黔省逆苗不法,蒙我皇上睿谟胜算,指示周详,又特沛殊恩,网开一面,予以自新。经略臣张广泗遵奉训悔,调遣大兵,分道会剿,已将空稗、台雄、鸡摆尾等寨焚毁,逆苗胆裂,披靡遁逃,潜伏深箐。其余闻诏悔罪者,庆获更生,现在陆续缴械求抚,所有空稗之元凶枉汪,枉包已经缉获,解赴省城,余凶现在缉捕,大约办理就绪,亦自无难。但查群苗野性,向无统属,凡有蠢动,寨中即有一二知事,苗头欲行禁止,奈平素无权,群苗罔遵约束,今若就其求抚时,即于各寨编立烟户册,每十人为一甲,择一老成者为甲长,给以委牌。每十甲为一保,择一强干者为保长,给以委牌。凡遇朔望,令保长赴就近地方官衙门听讲上谕,通事、番译,仍量赏盐烟,以示奖励。并令保长回寨,督率甲长,家户谕晓。如此庶群苗各遵约束,而日渐月摩,不出数年,其野性可以渐驯,教化亦可以渐孚矣!是否有当,伏候圣训,谨具折奏闻。所有御批原折二扣,合并恭缴,谨奏”[6]132。因此朝廷在此任用熟悉苗情的少数民族头人,以及在开辟苗疆有功者为保长、甲长,或土司,这样的制度性设置一定程度上对于苗疆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对此张凯、成臻铭诸学人言,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后,由于被改土归流后的“地方社会状况纷繁复杂,基层政府很难迅速培养一批忠于自己的乡里势力并帮助自己管理乡民,因而,绝大多数地区的地方官员只能任用土司时代遗留下来的自署职官群体为乡约、里正。一方面,他们在历史上长期管理着基层社会,十分熟悉当地的社会状况,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这一群体管控基层社会的权力基础是 “土司权威”,广大乡民将对土司的敬畏转移到了他们身上。这就使得土司时代曾经存在的种种 ‘积弊’在改土归流之后,依然盛行于地方社会”[8]。故正确任用改土归流后土司为官,参与地方管理就显得甚为重要了。

三、“改土归流”后任用土司的特点

土司属朝廷命官,然改土归流后任用的土司与改土归流前土司就职权范围言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为土司要稳定地方社会,不得干预地方事务,土司受流官约束,而对于异地任职的土司受在籍地官员管理,土司家庙、祖冢之地,朝廷还得加以保护,对于康藏地区的土司,这些被新任用的土司由于深受藏族文化影响,具有明显的政教合一性质等。

1.职权范围的改变

明清对土司改土归流后,对留住原土司区的土司子弟,严格规定其不准干预地方事务,如金筑土司改流后,规定“不许管事”。广西泗城土司改流后,鄂尔泰请求“将映宸之弟、武举岑映翰赏给八品顶戴,仍居泗城,量给田产奉祀,不得干预地方生事”[注]《清世宗实录》卷六十,雍正五年八月二十日。。四川石砫土司改流后,朝廷于此设直隶厅,“改土宣慰使为土通判世职,不理民事”[注](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三《四川土司列传》。等等。

被异地安置的土司后代不再享有土司权限,同时那些被和平改流任职异地大土司子弟,朝廷规定不准其返回故里,子弟考核一律按照内地考核。如乾隆七年七月壬戌,礼部议准江西巡抚陈宏谋疏称,“江西省现有高若璠、刁光焕、杨大业、李绳,系滇、黔等省改土为流之土司,获罪迁发来江安插,入籍为民。迄今十有余年,惧各安分执业,诵诗读书,有志向上,实与俊秀无殊。请准其与本籍生童一体应试。再;改土为流之彭肇槐,已回江西本籍吉水县,所有子弟,亦应一体考校。从之。”[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乾隆七年七月壬戌。

2.土司受流官约束,土民监督

改土归流后土司受流官约束、土民监督,土司制度时期,土司统管领地内的军政、财政、民政、司法等大权。但改土归流为了维护流官府内的稳定,以上诸大权收归政府执行,土司仅有维护地方治安以及税收的征收权利。留存在今贵州锦屏县者楼(道光)《严禁土司擅受民词及擅收钱粮碑》载,道光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巡抚部院嵩、布政使司祁批:“据贵西道周禀请示禁土司、土目、土弁派累、庇宗、私行各条等情,奉批如详,通饬各属一体遵照,出示晓谕”。计抄详内开:“查土司、土目、土弁等,原为约束苗众、稽查奸宄而设,至于钱粮、夫马、差役以及苗民词讼事件,俱归地方官经理,土司、土目、土弁不得干预”。对有“派累”“庇纵”“私行”等行为土司“严行枷责”,进而言,“嗣后,苗民一切词讼,悉令地方官审断,不得干预。倘再行擅理,私设刑具,即行详革,照例究办。各府厅州县耳目较近,土司、土目、土弁等之是否安分守法,应即责成各府厅州不时稽查。倘地方官明知故纵、狥庇不办,别经告发或被访闻,一并严参”[9]53。此类规定避免了土司豪夺、残害民众,提高了政府法令在民众的权威。又如《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委任佳池寨乡约状》载,“署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司正堂杨为给委乡约以端责成事,照的佳池寨路通河道公事殷繁,不有乡耆,难以统率。兹查尔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合行,给委为此牌,委尔姜佐章执照,俟后凡有公务,务须上紧办理,不得委靡不前,亦不许勾唆词讼,欺压善良。经发觉,决不姑宽,凛慎毋违须至委牌者。右牌委佳池寨乡约姜佐章 此准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日”[10]6。此份文书涉及问题有三,其一是雍正朝开辟黔东南苗疆后,还大规模的启用中下级土司管理地方事务,对于流官府州县的稳定发挥了直接作用。其二是土司是国家地方管理的精英,开辟苗疆后,朝廷还按照土司自署官原则,让土司管理其内部事务。其三是土司内部管理有一套不同于流官管理的系统,土司内部可以直接任命土司辖境内职官,对于土司内部,甚至对于流官府州县的稳定有着积极意义。但前提是这些改土归流后被任用的土司,要接受流官约束,听候流官调遣,其职能是协助流官加强地方管理。对此,《黔南职方纪略》卷七《土司上》载,“明代土官皆生杀自恣,其小者犹能虐政害其所部苗民。今则宣慰土府诸大土司皆裁,其小者又以所部租税与汉人相买卖,如田业然,至有贫不能举火者。有大狱讼,皆决于流官,往时虐政减除殆尽”。

此外,这些流官府内的土司还得接受土民的监督,如果土司内部管理不善,土司内土民也可以越级直接将其报告给相应的府州县流官,如《贵州黎平府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姚为土司违例殃民天做主雨露均恩事》载,康熙五十六年三月初三日,奉布政使司转奉署理巡抚贵州都察院加三级纪录二次白批,“本司详。据该府详复,土民欧齐苏等呈控潭溪司、龙里司、亮寨司、欧阳司、中林司、新化八州司等钱粮,先经士民具控土司贪虐,构讼多载。于康熙三十九年,奉前院壬饬行民粮归府完纳止,念土司制批申解在案。今欧齐苏等复以土司加派收粮杂项厚敛,诛求印仪等情,上吁宪辕,蒙批:‘查报。遵行黎平府确审’”。又言,等因奉批,“如详,饬行遵照。倘该土司故违苛索,即行揭报以凭参处。至归府地方钱粮,涂有土司差棍包揽,该府务须照例究治,勿使苗民出汤火而复罹汤火”。“为此,仰府官吏遵照牌内宪札事理,即使饬行各土司遵照,不许土司苛索苗民。各寨民粮俱造报花名清册,使民自封投柜,印给串票,以绝隐漏,勿许土司、差棍包揽。如违,严拿究治。仍饬土司,只许缉查匪类,不能干预民词,钱粮等项”[9]56。诸如此类事件,在清水江文书中也多有记载,如《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口日等具报单》载,“具报单龙里司属家池寨民姜甫臣、(姜)甫材,起奉彩臣、明宇等报,为抗租口打劫抢拾物事,情因民等历代以来,各有山场界至,或种茶,或栽杉,或种地,各管各业,各种各境,并无别人争持。无奈中仰寨陆良海等越界强种民等山场,蓄栽茶油树,民等屡年向山收租,毫无议论,哭于本年十月初一日,民等往山收租。遭中仰寨陆良海统领多人围民等,在地乱打行凶,现有形场可据,并抢秧兰口袋帽檐等项,尽抢一空,似此不法之人,将来后患无底矣,只得报明”[10]1。从上述材料看,土司内部事务问题诸多,如果处理不公,就有可能被状告,受到流官详查。从上可见,经过改土归流后任用的土司其职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要受流官的约束,而且还得接受地方士民的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土司区的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的信仰,特别是川西、滇西北等地,深受藏族佛教文化影响,故改土归流后,新被任用的土司具有土司和喇嘛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接受藏地达赖的管理,同时又要代表中央王朝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清史稿》卷五百十三《四川土司列传》载,川西“番人犯罪,土司治之。番人之喇嘛犯罪,铁棒治之。”“土司”,为朝廷任命的地方官。“铁棒一,为僧官”。从其看,这一地区的新置土司具有明显的政教合一性质,其权利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分别按照藏传佛教惯例与朝贡惯例,执行到拉萨是一年一贡制,到朝廷是三年一贡制。对于此类特点应该引起注意,以深化其研究,进而推动藏区土司研究。

3.对土司祖冢的重视

土司是朝廷命官,对土司的重视,当然得关注土司的祖冢、家庙等。如前文言,明清被改土归流的土司,并不意味着被连根拔起,查阅明清典籍,以及诸类乡土文献后发现,朝廷尽管废除了土司,但对于朝廷命官土司的家庙、祖冢所在地,地方政府还给予高度重视,这一做法实际上也属改土归流后稳定土司的重要内容,此行为对于维护原土司、以及新置流官在地方的形象,显得甚为重要。(民国)《永顺县志》卷十《建置志》载,《雍正十三年辰沅巡道王柔有保护土司坟墓檄》云,“永顺一府系永保桑三土司改土归流地方,查永顺土司向称恭顺,其上世皆立勋名,载在史册,至我朝亦着劳绩,今感沐皇仁,首先纳土,表请置吏,蒙圣慈特予高爵重禄,以奖忠诚,恩至渥也,但改土归流已做流官,移住江西,恐其祖先坟墓,倘有棍徒,侵削盗葬,甚至乡僻处所有刨挖偷盗等情,亦未可定,再保靖桑植二土司,其改土归流或非本意,然其先世亦有贤劳,不得以子孙不肖,祸延伊祖,况常人坟墓有被损伤亦应钦依律条分别斩绞治罪。该地方官失察匿报,均干严参,岂可以废司祖墓,置之不顾。合亟饬行查获,文到即速移行各厅县出示晓谕,查明三土司历代土官坟墓共有几处,坐落某保某甲某处山地,逐细造册开报到道备案,即着落该地方保甲查看取具,日后永远不致损伤,甘结送府存案,如有不法棍徒侵剥树木,恃强盗葬及刨挖偷盗等情,许该地方保甲即时飞报该地方官勘明通详严拿究拟,倘该保甲有敢匿报,一经发觉,即以通同盗贼律从重治罪。该县如或失察,亦即通揭请参仰。惟圣朝恩,”。《乾隆十二年知府张天如有札永顺县保护土司祠墓文》载,“雍正五年,桑保二司暴虐残忍,独永顺土官彭肇槐邻境相望,不染其俗,素能辑和其人民而向化献土,受朝廷赏赉之荣,回江西原籍得奉世爵,其千余年坟茔祠宇,亦地方官所当时所经理也,合饬查议。即查明彭氏支裔之在永顺者是否系属嫡派,有无田土留遗,祠宇尚存几楹,坟茔存留几冢,应立何人以奉祠事,田土山地若何清查记载,可免后人侵占,先行妥议禀覆,务使彭氏之先得长妥,其魂魄庶于存勋之典有合焉”等。朝廷批文是,“其言皆剀切详明,直令后世之人不敢于土司之墓,稍存侵犯之心,二百年来其子孙虽散居数十里之遥,犹得岁时祭扫,而无抱挖盗葬等情弊者,盖恐发掘被地方官责罚也。民国四年,北政府亦有保存古物古墓之谕,但地方官视为具文,未曾将土司祠墓造具清册上呈备案”等等。从上可见,改土归流对于异地任职的土司,政府还要对其祖冢进行有序管理,反映了朝廷对改土归流后土司事务的重视,进而亦反映了土司制度并不是部分学界所言,土司制度是封建落后的制度,是过渡性质的制度。其实从历史资料看,朝廷对改土归流土司的再任用,以及在改土归流过程中重置土司等措施看,是有诸多结论值得商讨的。

四、结语与探讨

总而言之,改土归流后尽管设置了诸多流官府州县,但改土归流却不意味着对土司的完全废除,因为土司制度是对地方稳定因地制宜的有效管理制度,为了维持民族地区的稳定,一定程度上还得任用土司,让其继续为地方稳定服务。因此我们在理解改土归流时,不能认为改土归流是对土司的彻底废除,同时因为地方特点,还得重置大量的土司,这些重置的土司能继续延续地方的稳定,故我们在研究土司制度时,还应该引起极大的关注,只有这样的不断细化土司问题的研究,才能真正推动土司学的发展。还有,今天的中国疆域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在研究历史问题的时候,还不得不对其赋予现代内涵,土司制度是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管理重要的政治制度,土司是元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员,并不是一些学人所言的酋邦,今天中国的土司区都是历史上中国有效的管辖区,故土司研究我们还得注意民族和谐团结和地方社会稳定。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还得引起学界关注

其一,扩大土司文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文献占有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查阅元明清有涉土司档案、典籍、乡土文献,以及诸类田野调查资料发现,这些材料都从不同途径反映了元明清时期土司任用的合理性、有效性,通过此类资料的勘比,可以进一步丰富我们对土司制度、土司、改土归流诸类问题的认识,因此我们还得扩大史料的收考范围,不能仅仅拘泥于档案、方志文献,还得关注各类田野调查资料以及各类少数民族文字文献,这样的文献可以多角度的反映土司制度与王朝之间的具体细节关系,揭示这样的关系,以真正推动土司学的深入研究。

其二,要细化土司具体问题研究。查阅以前的研究,国内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存在诸多争议,其原因是我们收集的资料甚为有限,故出现了诸多大而空的研究结论,然一涉及细节问题时,都一时难以作答,这与我们对土司细节问题研究不足直接关联。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一些缺载的历史内容,一些有涉土司的具体问题会不断涌现,深化这些细节问题探讨,可以进一步反思我们曾经研究的不足,展拓土司研究的新视野。

其三,要打破长期以来对土司问题研究的不公正性。土司制度乃是元明清三朝职官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推行于我国西南及其毗邻地带,建构并完善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针对我国西南地区自然与生态背景错综复杂、民族文化多元并存这一客观现实而做出的制度性适应,意在确保对我国广大的西南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然而,在土司制度史的具体研究中却充满了曲折和争议。大致而言,抗战以前所做的研究基本上是立足于经典进化思想,将土司制度及其表现形式作为历史的陈迹,作为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专制政体的延伸去加以理解和资料收集。抗战以后,随着边疆危机的深化,则是将相关的研究定位为“边政学”去加以理解和展开资料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则是立足于统战的需要,在西南地区展开民族历史社会调查,同样将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的延伸去对待。研究的使命在于展开史料抢救,而抢救的指导思想则是阶级论和社会发展阶段论。从阶级论出发,必然将所有土司视为行将退出历史舞台的统治阶级。从社会发展阶段论着眼,土司及土司制度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社会余留,史料收集也自然体现为将千差万别的历史史料纳入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去加以编纂、整理、归纳和总结。更由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严峻,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封锁,中国社会经济的滞后等更是加重了这种被动性,致使对土司制度的理解始终把它作为一个边缘性的附属问题去加以对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制度乃是整个王朝行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更没有注意到它对我国边疆安定和国家崛起之间的关键性价值。因此关注历史实际,展开当时历史研究就显得深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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