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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以来清水江流域农村家庭问题探微
——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2019-05-06李士祥

关键词:清水江分家文书

李士祥

(遵义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6)

家庭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细胞单位,也是时空单位和个人首属的最小社会群体。对家庭的研究,能够加深对中国社会整体的认识,故已超出学术研究范畴,与现实生活密切关联。清水江文书作为苗侗少数民族农村家庭私藏契约文献,为了解当地农村社会、经济、民俗等面貌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史料。对农村家庭问题研究而言,归户性较好的清水江文书,无疑具有新史料突破的文献价值。故笔者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对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农村家庭问题[注]清水江流域农村家庭问题,目前学界是从家庭出继立嗣、女性权利地位、财产划分、分关析产、风水阴地等层面展开探讨,已有的研究成果较多,如张新民:《晚清至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生活的出继立嗣文化现象》,《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3期;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4期;《清代以来苗族侗族家庭财产划分制度初探》,《凯里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刘楚、吴才茂:《孤灯冷泪与家庭责任: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寡妇及其生活》,《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1期;孔卓:《清代文斗寨契约所见苗族家庭财产共有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陈雁:《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程泽时:《锦屏阴地风水契约文书与风水习惯法》,《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年第3期;安尊华:《论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的书写程式》,《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4期;《清水江流域分家文书所体现的哲学观》,《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谢开键:《民国时期农村妇女的权利和地位》,《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6期;《清水江分家文书档案考析》,《浙江档案》2013年第6期;李士祥:《18至20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探析——以〈清水江文书考释·天柱卷〉分关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2期。进行探讨,敬请方家教正。

一、家庭分关

古人云:树大分杈,子大分家,古之道也。新家庭的诞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家庭分关文书为研究家庭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佐证材料,对认识家庭具有重要意义。分关文书又有“分书”“阄书”“关书”“分单”等不同称谓,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又有不同于其它地区的称谓,如“派单”“串关合同”“连关分书”“联关”“()单”“合关”。笔者搜集到了220份农村家庭分关书,选取典型意义的100份来剖析清水江流域农村家庭分关状况。[注]典型意义的100份分关文书,时间最早为康熙12年(1673),最晚为建国后1950年。其中康熙年间1份,雍正年间1份,乾隆年间2份,嘉庆年间5份,道光年间6份,咸丰年间2份,同治年间3份,光绪年间26份,宣统年间5份,民国年间48份,建国后1份。家庭分关原因、原则、方式、频率等问题,见拙文《18至20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探析——以〈清水江文书考释·天柱卷〉分关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贵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故不再重复。

(一)分关内容

家庭分关,其实质上是多子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过程。换言之,这种习惯主要调整多子家庭的家产传递。故分关前提为多子且家中有产,其过程具有周期性,形成了分割—合并—分割的循环状态。选取的100份分关文书涉及家庭财产内容如下:

表1 《天柱文书》中典型分关文书家庭财产及份数

资料来源: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1—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年。

可见分关内容包括田地、园地、房屋、山场、牲畜、柴山、阴地及家用器物等。田地、园地、地基、房屋、山场是最主要的析产对象,过半家庭析产时都会涉及到。为了家庭共同财产平稳传递,避免出现祸起萧墙,达到“自分之后,惟愿后人克勤克俭,永敦雍睦之风,相爱相亲,勿伤手足之谊”的目的,文书语言表达都很谨慎、精确,如描述田地、园地时,位置、面积、产量等都标注清晰,四至分明;地基、屋基“埋石为界”,精确到尺。若不如此,可能为将来埋下矛盾的种子,引起家庭财产纠纷。

分关内容,既包括有形的动产与不动产,也含无形的权利与义务。梳理分关文书,大致分为三项:

1.家庭债务

“父债子还”曾被认为天经地义。长辈或父亲所欠债务,文书中有时明确标出儿子偿还。如下:

其有父亲先年所欠消家庄己未债再项分与(吴)开红名下相还,一并还清。

其有父亲所欠血叔士璋再项分与(吴)开准名下相还。[3]134

通过上述文书可知,父亲先年所欠消家庄、血叔债务分别由儿子开红、开准偿还,强调开红偿还时要一并还清,避免分期偿还,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老账二十岁以前四股均还,廿岁以后就子均还。自四月初五以后,各借各还……三十一年景耀元配喜事,支用拾陆仟文,景耀私还。

蒋氏把二十岁作为偿还债务的分界点,前后偿还比例各异。四月初五为分家日期,以后所欠债务不再作为分关内容,各借各还。并指出私人债务——光绪三十一年(1905)蒋景耀元配喜事所支费用,不作为分家内容,蒋景耀私人偿还。又见如下:

蒋世大名下税四亩八分五厘一毫二五忽,内收七甲亩……

外有强酱中叚水田一坵,收谷十二箩,除与税,弟蒋荣义求亲之资,长兄、二兄无分。

……此我四兄弟田粮并公款、派款,共四家负责。此是愿意,恐口无凭,特立发达分关为据。

田赋地税、政府摊派可看做家庭债务之一,对应对象是政府。田赋地税列为家庭分关内容,在清水江流域并不多见,仅体现在康熙、嘉庆、民国年间的三份文书中,其原因值得我们深究。康熙《天柱县志》记载:“归化三里原额无亩,本色苗粮实该上仓米一千三百一石八斗四合……系苗田每亩征收谷六斗九升八合五勺,共征租谷二十二石三斗五升。”“丁银定额,原额四千五百四十六丁,每丁岁纳鸡一只,折银三分。”可见苗田赋役并非与民田一同直接按照国家普通法定土地税额征收,而是采用少数民族地区由当地户首自认总额[注]天柱文书“三里均摊案”作“听各寨长口报秋粮”。载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17册,第2页。的特别方式进行。康熙二十八年“复清丈一次”。[注]光绪《续修天柱县志》卷三《食货志·田赋》大致记载其过程:“国朝康熙四年,奉文丈田一次……至二十三年,始以归户册定例报竣……乾隆四年,县主奉文均摊,通行丈量,则壤定赋,既不偏枯,亦无匿漏,盖天柱田赋至是始归画一焉。”见光绪续修《天柱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巴蜀书社,2006:191-192。至光绪朝,天柱县先后经历康熙四年、康熙二十八年、雍正九年、乾隆四年、光绪十二年共五次查田。[9]随着五次查田的推行,田赋地税制度也跟随变化。康熙、嘉庆、民国时期,是清水江流域查田的关键节点,故在分关文书中强调田赋地税按照新税额缴纳,避免引起纠纷。

2.父母养老、丧葬

古代社会,若父母健在,政府并不赞成子女分家,法律对此行为亦做出相应的惩罚。如唐代的《唐律疏议》中指出:“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0]清代的《大清侓例》中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11]父母也希望家庭如“张公九世同居,陈氏八世共食”,但现实很难如此。父母健在时,多子承担养老义务;父母过世,预留丧葬费用。如下:

……养老谷子三十四年四股均派,景耀五运,景金、景伦二十岁以上,六股养老。父亲过年肉每个四斤……[4]4

其有小冲甲之田留作超荐父亲之费。此外,甲除白岩坡大田一坵,小田一坵,地良坝上买龙显干田一坵。乙除鞍马田上一坵,地良坝上园脚田一坵,作为母氏养老送终超荐之费……[12]28

……养老之费,一议每年敬奉谷子拾贰箩,父亲费用不得有误,如误任凭族长将除出之田出卖,不得异言……[3]134

明确标明养老田(谷)的文书多达48份。如文书所载,父母养老、丧葬费用多以谷子、田地、肉等实物为主。虽以实物为主,但是多子义务。每人承担的义务,文书中的表述都十分细致明确,不易误解,兼顾公平。如“父亲过年肉每个四斤”“每年敬奉谷子拾贰箩,父亲费用不得有误”,否则,受到一定程度惩罚。

3.未婚子女完婚

未婚子女在多子家庭中作为特殊群体,分关时应如何考虑?长辈或已婚子女应承担的义务,文书中也有所体现。如下:

……泰明、泰旺尚未完婚,兄弟三人当凭亲戚家族共同商议,愿将枫木塆田壹坵,计谷玖运,给与泰明、泰旺二弟作为完婚之要亲田,太增无分。[13]111

景耀兄弟求亲,每人帮钱伍仟文,酒水百事不知。[4]4

未婚子女完婚,既是长辈的心愿,更是家庭传递的基础。为保证家庭传递的稳定性、和睦性,也是维护未婚子女利益,其完婚所需费用作为分关内容来强调。“长兄如父”是兄长责任,文书会明确标明哪些田产是完婚田(如枫木塆田壹坵,计谷玖运)或提供钱财资助(如每人帮钱伍仟文)。

(二)分关三重性

1.经济性——现金货币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家庭分关内容,与同时期徽州地区相比有其经济特殊性。首先看份徽州文书:

……所进规银壹佰陆拾柒两正(整),父存瞻银壹佰两正,□提满子娶费银贰拾两正(整),提长孙谷壹拾石正(整),其余银以作三股品分。[14]

这份清道光时期徽州分关析产文书,内容含有货币——白银的均分。货币在家庭财产分割中,应是重要的一项。同时期徽州家庭中,此种情况较常见。张研利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收藏的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探讨了家庭分家前后家庭规模与经济状况,其中涉及家庭货币的分关析产。经整理,如表2所示:

表2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货币举例

资料来源:张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的清代徽州48件分家文书所整理“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家庭分家前后家庭规模、经济状况示例表”。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

笔者整理的220份文书中,货币作为析产内容极少,只看到两份。一份为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五日蒋景耀、蒋景金、蒋景伦三人分家合同,如下:

……宣统贰年父去算亲四股均派,每股除礼金钱伍仟捌佰捌十文余外,景耀多壹仟陆佰文。[4]4

这部分内容为宣统二年添加在光绪三十二年文书后面,作为原文书的补充。分关内容四股均派中含有礼金,作为现金货币明确标示出来。

另一份为民国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舒伟吉后妻之子舒烈清财物合同字。虽为合同字,但从内容上看实质上是家庭分关文书。如下:

……土名开明老虎冲田壹坵,屋脚冲园壹墱,对面大门路坎上竹山壹幅,湾内屋场壹丈贰尺,存下光洋拾弍元,存下元币陆拾仟文,归存业买,不许生放,归后母之子所管……[15]250

结合另外两份文书可知,[注]另外两份文书,既民国26年1月15日舒伟吉前妻唐氏清桂立合同、民国26年6月24日舒烈元、舒烈亨分关合同,看出两份财物合同字实质上是家庭分关文书。民国26年1月15日首次分家,民国26年6月24日再次分家。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1册,第251、252页。舒伟吉前后两妻共三子,分别为前妻唐氏清桂所生二子,长子烈元、次子烈亨;后妻阳氏巳香所生一子烈清。后妻之子烈清继承后母之业,“存下光洋拾弍元,存下元币陆拾仟文,归存业买,不许生放,归后母之子所管”。舒伟吉家庭分关析产涉及货币——光洋、元币,此种情况在清水江流域是不多见。相对而言,用于民间分关析产的契约应当也是随着清水江流域的开发而于内地逐渐传入,之所以与徽州地区有如此差别,显然与两地人文传统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2.文化性——强化家族观念

农村家庭分关是阴、阳、神三者结合点,构成了三维立体结构。[16]故不仅是阳间财产的分割,而是作为家庭特殊财产——埋葬亲人的阴地,亦包括在内。当地人心目中,阴地涉及到家庭及后世子孙“百世吉昌,兴隆万代”。阴地强化了家庭与家族的关联,故文书中强调“分阳不分阴”“三公与共”“共有进葬”等现象。对家族来说,“凝聚家庭是家族的主要使命,强调的是家族集体精神,笃信的是‘光宗耀祖’的家族集体主义”。[17]

……上穴结凹脑天财形,又名横骑龙格,立丑山未,兼艮坤向。共作壹拾贰阴堆,以福德贰字为号,灿禄、灿金、灿光拈阄得德字号,泽坤、泽林、泽祥拈阄得德字号,下壹穴自愿为禄金光所有。自分之后,不得混争,永远昌盛。恐有奸巧强横,立此分关为据存照。

内改乙字,涂乙字。

本房叔侄吴泽坤 吴灿禄 吴灿光笔

宣统叁年七月二十八日立字[18]

本文书图文俱全,图中详细规定每人位置。如果说宗祠中祭祖活动是阳界家庭与家族的联系,那么阴地就是阴阳两界的联系。清水江流域苗、侗少数民族居多,“侗族盛行土葬,迷信风水龙脉,各姓家族都各有墓地……各姓墓地,外姓不能进葬”[19]109“苗族盛行土葬,各姓氏家族都有公共坟山,俗称‘阴地’,属本姓的均可下葬。各分支(房)坟地,只限下葬本房族死者”。[19]125如此看出都是强化家庭与家族联系。族谱中也明确记载“祖宗坟茔,子孙必共相保获护,如切冢牵脚骑头,彼此乱葬,不惟祖宗不安,即在己亦不利于父母。父母既已不利,安望子孙之获利乎?违者,合族公同处置”。[注]笔者在天柱县高酿镇地良村田野调查时拍摄的《龙氏族谱·江公卷》(第1册),第127页。在此感谢提供族谱的龙定福老人。此阴地在吴家四兄弟看来是风水宝地,亦视为分关财产来对待。阴地分关文书中有时明确规定分关后的注意事项,如“但分之后不许送卖外人乱葬,如果只顾贪钱不讲人伦之列,祖宗不□孙不昌”[15]114“……上棑永远不准进葬,中二排以下之棑我五人准送杨承元进葬一棺……”。[20]34

强化家庭与家族联系除阴地外,文书中古树(大杉木)的永远蓄禁,侧面也体现出二者关系。涉及古树(大杉木)文书共9份,标明“永远不准砍伐”“永远蓄禁”“兄弟共有”等字样。如下例:

……屋背山之古树永远不准砍伐。[3]167

……除大杉木一根兄弟共禁。[21]335

……又攀岑烂大木杉两株永远蓄禁。[22]

……尚有(蒋)泰照青龙坡脚材山中大杉木壹根,为兄弟叁人既有,不可独自霸占。[23]

古树崇拜,永远蓄禁,是清水江流域苗侗少数民族的习俗。不少苗侗村寨都有称之为寨树的古树,举行祭拜古树活动。[注]笔者在锦屏县瑶白村田野调查时看到的祭拜古树程序为:1、鸣炮秉师2、寨主敬献香烛3、诵念经咒4、诵读祭文5、功德回向6、化帛退班。古树共有是分家后家庭与家族之间的链接,聚集了家族凝聚力。“传统乡村社会的结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家族这些组织的凝聚统一,其实现与保持则需通过社会整合。对于这些组织的整合来说,民众对群体监护神的信仰是一种重要的精神资源”。[24]加之阴地便为民间风水观念、丧葬礼俗在家庭或家族中的文化信仰体现。

……其有小冲甲之田留作超荐父亲之费……乙除鞍马田上一坵,地良坝上园脚田一坵,作为母氏养老送终超荐之费。[12]128

超荐,佛教用语,意为超度亡灵。家庭丧葬礼俗上,伴有道士超度、和尚诵经活动,融入了儒、释、道等文化因子。本流域民间特有信仰,如普遍崇拜“杨公老爷”[注]坌处青木宫碑文:杨公者谁?沅之托人也。父孝传颂,受爵于南唐,德被人民,至宋乃显而神,盖其生有捍灾御患救济生灵之功,故能享血食于千秋。清光绪十八年《黎平府志·地理志》载:“杨公祠,即镇江王庙,祀杨五将军。在府城西南隅,神鱼井右。乾隆三十四年建,嘉庆十八年重修,为黎平会馆。又敦寨、筲箕滩上,有杨五庙,船过此甚险,往来者竭诚祷祀,以保无虞。茅坪亦有杨五庙。挂治有杨公庙,皆以五月初五日神诞祀之……今新化江及清水江一带滩甚险,皆藉神力,易危为安。黎平所以立祠祀之,并沿江上下亦立祠祀之也。”参见[清]俞渭修,陈瑜纂:《黎平府志》卷2,《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巴蜀书社,2006年,第128-129页。,在天柱坌处、远口、兴隆、瓮洞等地旧时都建有“青木宫”(杨公庙)供奉偶像。由此形成了汉、苗、侗等多民族家庭文化共生现象。

3.社会性——民间会社

分关文书中涉及到民间会社组织,此类文书共三份。中国传统村落社会的“会”分为三类:作为村落社会政治实体的“会”,即民俗政治型的“会”;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联的“会”,即经济型的“会”;和民间信仰、祭祀行为相联在一起的“会”,即祭祀型的“会”。[25]三份分关文书中的会社性质都是祭祀型的“会”,如下:

……灵官圣会三会。[21]270

……一除窑坪脚新开水田肆坵,以着兄弟五人之清明会田。[26]221

计开天字号吴会贞 分得石家坪圳头左边上分,并柴山上分,油榨背竹山一副,溯源会秋祭。

地字号吴恒鼎 分得石家坪圳头右边上分,并柴山中分,屋背塖园一墱,溯源会春祭。

灵官圣会、清明会、溯源会、梓桐会都是与民间信仰、祭祀行为相关。灵官是道教崇奉的护法尊神,家庭成员信仰之一。农村中诸神的信仰虽有地缘、血缘限制,但仍以家庭和个人的选择为基础。清明会一般以血缘为联系纽带,以房族为单位。较大规模的清明会,由成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共同购买山林田地,成为本房族公共的会田、会山。[28]文书中明确标出窑坪脚新开水田四坵,作为兄弟五人清明会田。家庭依托这些会社,完成了对内信仰、对外祭祀的功能。换言之,其信仰、祭祀的基础为个人或家庭。这些民间会社,利用自身显性或隐性法则,实现了对个人、家庭、区域社会的整合,成为清水江流域农村传统社会良性维持运转的重要因素。

二、家庭规模

家庭规模指“家庭中所含成员数的多少和家庭组织范围的大小,家庭人员数是考查家庭规模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它从整体上反映家庭规模”。[29]23因此,家庭人口数量多寡直接影响着家庭规模大小。在国人传统观念中,多世同堂,人口众多的大家庭,才是心目中的理想家庭,这样的家庭也会受到政府表彰。但现实生活里,家庭并非人们心目中那样。许多学者指出,自秦汉以来,我国家庭规模主要有“五口之家”“八口之家”“十口之家”等不同提法。[29]25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家庭规模如何?大量清水江文书中,有记录家庭人口数量方面的一手资料。首先看一组分关文书:

立分关人潘永泰、潘月汉、潘已龙,今因青山二场,荒地一处,共耕管数十载以来,久远未分,而泰自川回来,遂谓相分各管之说。[21]27

立分关兄弟潘光贵、玉、明等,窃慕往哲遗风,岂忍今正月十二日分折,弟恐同居日久,微隙生嫌,且弟俱已成立,各宜思进,家业、房屋、油树、墦冲、器皿照数均分,拈阄为定……[21]279

从前者看出,未分家前潘氏兄弟三人,因“泰自川回来,遂谓相分各管”而分家;后者同样是兄弟三人,考虑到家庭其它人员,故两个家庭未分家前人数至少应为三人以上。

清水江文书中光绪年间的“一家牌”和民国年间户籍登记申请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当时家庭规模。

钦加同知衔特授天柱县正堂杨,为给发门牌事,仰该户即将丁口逐一注明,用木牌裱糊悬挂门首,如有逾移生故婚嫁,随时报知牌家注册,以凭稽核。

须上门牌者循礼里文斗寨第□甲第十一牌,总社长姜登泮,副总社长□□,保正姜世龙、朝贵、甲长姜交明、贤清,牌首姜齐相,一户姜世官,年五十岁,耕读为业,县本籍□一人,曾祖父,祖父母,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兄嫂,弟媳,子媳,女,孙子、媳、女,侄子、媳、女,姑、姊、妹,共男四丁,女三口。左、右邻姜世官、登礼。添□丁,去□丁。

本牌内有抢劫凶犯,烧会赌博,窝户不即时举报,一家有犯,九家连坐。

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给

每张取纸板工钱十二文[30]

钦加同知衔特授天柱县正堂杨,为给发门牌事,仰该户即将丁口逐一注明,用木牌裱糊悬挂门首,如有逾移生故婚嫁,随时报知牌家注册,以凭稽核。

须上门牌者居仁里攸洞寨第二甲第五牌,总社长龙恩□,副社长□□□□,保正□□□□,甲长□□□□,牌首杨沾恩,一户杨沾恩,年三十岁,耕读为业,县老籍□人,曾祖父,祖父母,父安凡母龙氏,伯父安合母李氏,叔父母,兄嫂,弟禾发媳□□,子媳,女,孙子、媳、女,侄子、媳、女,姑、姊、妹,共男 丁,女二口。左右邻杨东杨玉秀发。添□丁,去□丁。

本牌内有抢劫凶犯,烧会赌博,窝户不即时举报,一家有犯,九家连坐。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给

每张取纸板工钱十二文[26]191

户长蒋景梁、妻刘成秀、侄蒋太苍、侄媳杨兰姣、侄家属游爱莲。[13]65

户主龙增模、妻杨若淑、庶母杨连姐、子龙恩照、次子龙恩名、女龙四妹、弟龙增和、侄子龙恩弟、侄子龙恩仁。[20]267

户长王太林、妻龙秀月、□□□[注]文书破损,无法识别,性别一栏填写“女”。、子王光润、子次王光杨、女王柳金、同居王凤标、女王柳梅[31]131

清政府有严密的户籍编制制度,地方上实行保甲制,每户要挂“一家牌”,上面写有家长姓名、职业、丁男数目等。清水江流域大规模推行保甲制度为道光至咸丰时期,《清实录》载道光六年六月三十日,嵩溥奏请筹办苗疆保甲一折颁布谕令:“黔省汉、苗杂处,近来客民渐多,非土司所能构束,自应褊入保甲以便稽察;除苗多之处仍照旧例停止外,其现居寨内容民,无揄卢口、田土多寡,俱著一律祥细褊查。”[32]光绪二十四年九月二日,贵州巡抚王毓藻上奏“遵旨整顿保甲、兼办团练,相辅而行”,光绪皇帝批复“即著认真整顿,不可徒托空言”。[33]锦屏县民间文献《三营记》中载道:

咸丰元年,府主胡文忠公亲自下乡,札各处建碉,设团防保甲事件,巡至文斗、瑶光、知此为黎镇门户,回衙,即札文举姜吉瑞、武生姜含英并同各寨团首等办理北路建碉防保甲事件,各地方遵奉力行。[34]

据姜氏“一家牌”看出家庭人口“男四丁,女三口”共七人。杨氏较特殊,文书没写男丁数,只填“女二口”。若按文书“女二口”家庭人口算,两家庭人口平均是4.5人,基本稳定4至5人。民国年间户籍登记声请书出现值得注意的现象——附有同居人口。同居人口算不算同一家庭?同居是中国古代社会常用术语,正史与官府法律中更是常见,汉代称“大家族中没有分住的兄弟及兄弟之子为同居”[35]522, 如《汉书·惠帝纪》记载:“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36]其有多种含义,“或指在同一家庭内居住之亲属,或指同一户籍之下的不同家庭人口。其有时与家庭同义,而有的场合又不能与家庭等同”。[37]民国年间户籍登记申请书先载自家人口,如户长或户主、妻、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其后所列是弟、侄同居人口。据此,蒋景梁家庭共五口人,即本人、妻、侄、侄媳、侄家属。龙增模家庭有六人,即本人、妻、庶母、子、次子、女。虽然弟龙增和在户籍登记申请书上,但只是同居关系,同一户籍之下的不同家庭。[注]民国28年2月27日龙增槐、龙增和、龙增全等兄弟五人分家,户籍登记声请书是民国33年,并非同一家庭,只是同居关系,同一户籍之下不同家庭。参看民国28年2月27日龙增槐、龙增和、龙增全等兄弟五人分关契。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2册,第259页。王太林家庭六人,本人、妻、庶母、子、次子、女。一女死亡,同居的是七十多岁丧偶王凤标老人。就家庭人口规模而言,同居人口不应计算在内,应以单个家庭人口数为主。按此原则,三个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为5.6人,符合五人左右。

贵州古文献中亦有清水江流域家庭人口数记载。《黔南识略》是清乾隆时爱必达修的一部关于贵州省情的资料汇编。书中有关清水江流域18世纪户籍人口资料较为系统,现将记载户籍资料列表3如下:

表3 《黔南识略》所载清水江流域户籍资料统计

资料来源:爱必达修、杜文铎点校:《黔南识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13、118、125、130页。

本书是爱必达在贵州巡抚任上编撰,其所记载户数、人口数均为可信,反映当时家庭人员真实情况。表中看出,平均每户人口数在4.5人以上有镇远府偏桥左土司、偏桥右土司、邛水副土司、上里、台拱知县、天柱县七处。只有偏桥正土司、塘头哨、偏桥左右土司三处平均每户人口数在4.5人以下。总的说来,平均单个家庭是5.19人,家庭人口数5人左右。

如果说《黔南识略》是从宏观上统计家庭规模,那么《南征日记》则是从微观上细说。《南征日记》是援黔湘军统领李椅手写关于镇压雍乾苗民起义的所见所闻,内容涉及诸多当时清水江流域的苗民社会历史,尤其是众多战俘口供家庭人口为我们提供了众多珍贵史料。现据乾隆元年(1736)八月二十九日、九月十八日两天日记整理如表4:

虽仅举两天日记,可大体看出家庭人口数,八家庭共计男性19口,女性19口,男女比例1:1,且4~6人之间,集中在5人,8人家庭仅一户,单个家庭人口数平均5.4人。

表4 《南征日记》所载战俘口供家庭人口数

资料来源:李椅:《南征日记》,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第215、243页。

此外,《民国人口户籍史料汇编》一书中贵州人口统计资料表明,清水江流域平均每户人口数为“镇远:5.21,施秉:5.23,黄平:5.13,天柱:5.00,台江:4.39,三穗:5.02,剑河:4.87”;[38]137《贵州省户口统计表》显示每户平均人口数为“镇远:5.40,三穗:5.50,天柱:5.57,施秉:4.65,黄平:4.99,台拱:4.12”。[38]60分析上述数据可知,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家庭人口数应是4~5人。地方档案中也得到印证,“本县苗胞所住村寨□□□风趣,其风俗习惯与汉族迥然不同,其家庭多为小家制”。[注]龙立初编选:《台江县苗族风俗》,《贵州档案史料》1989年第1期。此档案是民国时期保甲制渐臻完善时形成的手稿,凯里市档案馆保存。虽未署名作者及写作年代,但从史料记载看出作者对台江县苗胞的生活情况作过调查,极为熟悉,并且是本着写实的精神介绍苗族人民的风俗习惯。所谓小家制也许就是4~6人的家庭规模。

当然,本流域也有家庭人口规模较大的大户人家,如锦屏文斗寨姜家到嘉庆后期,人口发展到40余人,三世同堂,成为当时文斗最大的家庭。[39]笔者在天柱三门塘田野调查时,侗族歌师王泽忠告诉我们:王氏有一家庭人口规模达37人才分家。然而这些并非主流,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家庭人口规模应以4至6人为主。

三、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关系的整体模式,也叫家庭类型。[29]29家庭人口规模大小,反映在家庭结构上即“大家庭”与“小家庭”之分。家庭规模大,人数多者为大家庭;反之,则为小家庭。“但在实际研究中,有关大小家庭之分,主要根据的并不是家庭人数,而是家庭亲属间的代际层次关系”,[29]29学者通常将家庭结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见表5:

表5 家庭结构分类表

资料来源:① 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第五卷),第29页; ②张妍:《清代家庭结构与基本功能》,《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

笔者统计《天柱文书》中乾隆至民国时期典型分关文书,从时间、地点、分关人、分关原因、代际层次关系等不同角度,列表6如下:

表6 《天柱文书》中典型分关文书

资料来源: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1—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年。

时间纵向看,分关文书以清末民国时期最多,除政治、经济、民族等因素外,侧面说明清水江流域家庭结构变化,清至民国时期,家庭数量不断增加,其结构逐渐向核心家庭演化。分关代际层次绝大部分是同代兄弟,原因多是兄弟长大成人,各已婚配。分家后组建自己的小家庭——核心家庭。祖孙三代只有一家,大部分家庭是父子、兄弟二代分家。分家前存在较短时间的联合家庭也占一定比例,可能与本流域林木生产有关。林木生产周期长,从种植到采伐都需要大量劳动力,故分家时间相对于其它地区来说稍微推迟几年。清水江文书的归户性很好,利用归户性特征,横向列表见表7。

横向看,潘氏从乾隆三年至民国十六年二百多年间,至少分五次家,形成联合家庭时间很短,可能始终没有形成联合家庭。道光十九年,潘光玉、潘光明“今因人口众多,恐同居日久微隙生嫌”再次分家,三兄弟都形成自己的核心家庭。就欧阳氏“人丁日盛,创业频增,终至生嫌,欲得安静殊难”“情因家务纷纭,人口甚众,妯娌不睦,难以同居”来看,应该有段时间是联合家庭,分关后成为核心家庭。

综合表6、表7,同代兄弟关系是重点。若同代兄弟看成第一代,那么分家后成为核心家庭最多,是在短时间联合家庭基础上分化的。费孝通认为:“过去有人把大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在农村里是不符合实际的。”[40]本流域苗、侗少数民族较多,家庭结构更要考虑到当地少数民族社会特点。“近代中国少数民族形成了一种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扩大式家庭和多偶婚家庭为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家庭结构”。[41]家庭结构是一个动态过程,会随着家庭成员规模增减而变化。“只作静态的分析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进行动态的和综合的分析,才有可能揭示中国传统家庭的基本格局及长期演变趋势”。[42]表7显示联合家庭在本流域处于萌芽状态,或者有一部分家庭处于短时间联合,体现在劳动力缺乏的家庭。短时间联合家庭分家后,形成新的核心家庭。纵向和横向交汇点——同代兄弟关系,向上发展成联合家庭,向下发展成核心家庭。多子多福的传统家庭观念是形成联合家庭或核心家庭之基础。郑振满指出:“传统家庭的‘成长极限’,一般不是主干家庭,而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43]本流域农村家庭结构是联合家庭与核心家庭相互存在,只是两者时间各异。联合家庭较短,核心家庭较长, 家庭经济“共财”与“异财”相互转化。

表7 《天柱文书》中归户性分关文书统计

资料来源: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1-2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年。

四 余论

利用清水江流域苗侗民族地区农村家庭私藏文书第一手材料,关注民族区域农村家庭问题,是对传统农村家庭问题研究的完善,甚至对传统家庭史研究提供新视野。诚如罗正副等指出:“清水江流域苗、侗家庭收藏几份、几十份,甚至几百份文书属正常现象,如是,对传统家庭史研究而言,这些新发现的文书补充了从家庭内部文本进行研究的视野,甚至在方法上重写家庭史也不无可能。”[44]笔者从分关、结构、规模来展现本流域历史上的农村家庭面貌,但农村家庭问题涉及内容广泛,如家庭伦理、称谓、功能、经济、建筑等。如文书中“三公与共”“夭川”“柱子占两扇”“阴阳两卖”“总祠”等相关语句,可侧面了解苗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家庭状况。[注]张新民教授2011年4月份赴天柱县田野调查后,写出《叩开苗疆走廊文化的大门——以清水江流域天柱县契约文书为中心的调查》一文,据调查结果,三公与共是指同一家族之嫡亲三房,共同拥有或共同团结;夭川指侗族木房建筑之构件,主要用于连接两屋间之木柱,起稳固及分散压力之作用,通常皆作“腰川”,“夭”乃“腰”之同音异写;柱子占两扇指侗族民居住房,多为框架式木结构,一间房子必有两排立柱,二间房子当有三排立柱,三间房子则有四排立柱。每排立柱及其隔板称为一扇;阴阳两卖:阴即阴地、或称墓地;阳即阳宅,指屋基地;两卖即两类用地同时卖出。按当地习俗,阴地一经卖出,卖主即不能再有入葬之事。张新民主编:《人文世界》,巴蜀书社,2012年,第351-355页。利用民间家藏文献来对农村家庭探讨,作为重要的历史遗产并加以客观地评述,有利于人们更准确全面的认识社会现状、思考历史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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