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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献“锦屏文书”的生态文明价值探析

2019-03-18王宗勋

关键词:清水江锦屏文书

王宗勋

(锦屏文书研究中心,贵州 锦屏 556700)

一、锦屏文书是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生态智慧的结晶

进入17世纪中期以后,在江淮湘赣地区封建商品经济的刺激和影响下,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木材贸易勃然兴起。尤其雍正年间完成清水江中上游“苗疆”的“开辟”以后,木材贸易更是进入了繁荣期。在买卖木商、“三江”[注]三江,指今贵州省锦屏县境内的茅坪、王寨、卦治三个清水江边村寨,进入清康熙以后,清水江木材贸易发展,茅坪等三寨逐渐成为木材贸易中心。三寨轮流值年,接待买卖木商,主持木材贸易,轮流值年的寨称“当江”,三寨于是被称为“三江”。行户和广大林农的积极推动下,清水江流域地区盛产的杉木通过清水江河道源源东下,形成“一江木材向东流”的壮观景象。木材贸易的不断发展,原始自然生长的木材资源很快被采伐殆尽。为使木材贸易持续发展,于是出现了人工造林。那些长期活跃在木材贸易场上的木商们,大多来自江淮湘赣地区,如著名的“三帮” “五勷”[注]三帮,指清代康熙至道光时期持续在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地区从事木材贸易的安徽徽州、江西临清、陕西西安三个木商帮会组织;五勷,指湖南省沅江流域的常德、德山、河洑、洪江、托口五个地区的木商帮。等。在这些木商一代接一代的努力下,清水江流域的杉木等优质木材源源销往长江中下游、东南沿海乃至北京等地。

明代中后期,安徽、江西、湖南等地的封建商品经济发展已十分成熟,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与之相适应而产生形成以契约文化为核心的商业文化也逐渐发展。“三帮”等木商们在给清水江流域带来大量白银的同时,也给这里带来了以契约文化为核心的商业文化。这些契约文化很快地适应清水江两岸的水土,在苗乡侗寨间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到了18世纪中后叶的清乾隆时期,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木材贸易和人工林业经济发展都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阶段,因之而催生出来的契约文化也已趋于成熟。

那时候,在频繁进行的木材买卖和山林土地流转以及人工造林等经济活动中,签订契约文书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先行工作,契约文书因此大量产生,清水江中下游地区也就成为了契约文书的“海洋”。契约文书成为家庭拥有财富的凭证和象征,更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以锦屏县的文斗、平鳌两个苗寨为例,在乾隆、嘉庆时期,这里即已成为不折不扣的“契约社会”,人们相互买卖山林田土、租佃山场、借贷钱粮、交换财物、析分家产等无不签订契约文书。在村寨里,几乎每家每户都拥有契约文书,多者上万份,少者也有数十份,完全没有契约文书的家庭极为少见。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贫富贵贱之分。人们自觉践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但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人们便会以契约文书为武器,进行坚决的捍卫,以致诉讼事件较多,至今也保存下来了不少的诉讼文书。

这些主要形成于清康熙以后至民国末期的契约文书,尽管有不少在历史的岁月中灰飞烟灭,但仍有部分还是被顽强地保存了下来。据有关部门调查估计,截止2017年底,黔东南各县民间所保存的文书大约有30多万份(件),全州收藏机构共计收集到了23万余份(件),仅锦屏一县即达到6万余份(件)。[注]统计数量来源于锦屏县档案局。因在锦屏县最早发现,并最早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2005年贵州省政府将这些文书定名为“锦屏文书”。因数量之多,锦屏文书被认为是仅次于早以名闻中外的“徽州文书”之后的全国第二大地方文书。研究者认为,锦屏文书“涉及清水江流域清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1],填补了中国缺乏反映古代林业经济历史文献和缺乏反映古代少数民族经济历史文献的两项空白[2],是人们研究了解明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乃至中国西南地区社会发展轨迹和规律的珍贵史料,对这些文书的研究,可以“重建西南乃至中国的历史叙述”[3]。2000年以后,锦屏文书逐渐成为一门“热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成果更是如雨后春笋。因其数量之多,研究价值之高,2010年锦屏文书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为了加强对锦屏文书的保护,2018年8月30日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黔东南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锦屏文书成为全国最先被立法保护的地方历史文献之一。

锦屏文书在内容上以山林土地权属买卖转移契约类为主,也包括有佃山造林合同文书、山林收益分配文书、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文书、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分析合同、山林田土登记簿册、债务借据、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调解诉讼文书等。它详细记录了清水江中下游林区苗侗族人民从事以林业生产为主的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

山林土地买卖是清水江流域最早的土地流转。在众多山林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详尽地记载了山林土地流转的原因、过程以及可预见风险的防范办法。在几乎所有的山林土地契约文书中,都详细地载明土地的来源、上下左右四抵、价格等要素,最后还就买者的权利和卖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和强调。而且,在订立契约文书的过程中,还需要有为人正派、在地方上较有威信的人作为中证人参与。有了这些防范措施,买主就没有后顾之忧,放心地按照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所买山林土地。佃山造林是清水江流域最早形式的股份合作造林。在佃山造林合同文书中,除了明确出租土地的权属、四抵等基本要素以外,还详细明晰土地投入者和劳动力投入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债务借据和权利纠纷调解诉讼类文书中,充分体现清水江流域人民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聪明才智,充满着人们对权利、平等的维护意识,充满着对诚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追求。

锦屏文书是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生态智慧的结晶,其精髓就是“重生态,重法治,讲诚信,讲和谐”。它有三个其他地方文书所没有的显著特点:一是反映林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较多,以收集数量最多的锦屏县为例,反映林业方面的文书约占65%。二是系统完整,“归户性”强。几乎所有的文书都能够查找到其原来所在的村寨和主人,这是国内其他地方文书所不具备的。从这些“归户性”极强的文书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作为社会构成细胞的若干家庭连续一两百年间的发展脉络,从而能够窥视到清水江流域整个社会的发展轨迹。三是白契多,红契少。经过官府盖印验证的“红契”占总数不到10%,其余90%以上都是未经过官府验证认可的“白契”。这一现象充分说明,在整个清代,国家对清水江流域的统治和影响都比较弱,整个区域社会大体上还处于“原生态”,社会秩序是靠长期形成以“白契”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习惯法”来维持。正是上述三个特点,使得锦屏文书跻身“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

二、锦屏文书在生态建设中的价值分析

(一)林业生产技术和经验价值

随着木材贸易和人工造林的不断发展,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各族人民,逐渐探索和积累出了系列林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其中被当今林学界高度关注的“林粮间作”技术和经验在清代乾隆年间即已十分成熟。“林粮间作”已成为当时大多贫苦农民解决生活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广大山主培育生丰产林、追逐林业高效益的手段。作为在长期的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锦屏文书,更是大量记载着清代至民国各个时期人工造林的具体技术和经验:

例1

立租帖字人湖南省岑杨县蒋玉山、景春弟兄二人。今因佃到文斗下寨主家姜朝瑾、朝玾弟兄等之山,土名坐落鸠怀。此山上凭姜朝奇,下凭路,左凭朝瑾本山,右凭冲,四至分明。佃与蒋姓种粟栽杉。言定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限定五年木植一起成林。如不成林,栽手毫无系分。玉山、景春自愿将先年佃栽姜光前污救略之山栽手作抵。倘有不成,任凭朝瑾弟兄仰当管业,而蒋姓弟兄不得异言。今恐人姓(信)难凭,特立佃当字为据。

凭笔中 姜光士

嘉庆十九年七月十六日[4]23

在例1中,湖南黔阳县人蒋玉山兄弟租佃文斗下寨姜朝瑾兄弟鸠怀山场,其目的是为了“种粟栽杉”,也即是在山场上进行杉粟(小米)间作。在这块山上进行林粟间作,蒋姓兄弟主要是为了获取小米糊口,而对于文斗姜朝瑾兄弟而言,主要是为了获得木利。“限至五年木植一起成林”这句话,明确规定蒋姓兄弟租佃鸠怀山场,必须在五年之内使所栽杉木并全部成林。而道光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平秋寨刘芝盛租佃文斗上寨姜述圣等二家乌扒山场,要“三年成林”[5]109,要求更高。这就要求佃户除了勤劳之外,还需要掌握相当高的造林技术,在杉苗的育选、土地的整理、杉苗的栽植,以及栽后的管理上,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来做,不得有忽疏。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想要在三至五年间“木植一起成林”是不可能的,所以,佃户们租种山场都十分精心。在很多的佃山契约中,都将佃山造林称为“耕种”[6]24,意思是,那些无田、无地的佃山者将山场当作田和地来耕种。至今,锦屏一带农村仍流传有 “山当田耕,林当菜种”的谚语。

例2

立佃种栽杉木字人上寨龙万顺、姜送祖二人。今佃到下寨姜世凤、登熙、(登)泮、登科、登高、谭氏卧姑等之山一块,地名九龙山。界限:上凭土垦,下凭盘路,左凭主家之山,右上截凭小冲以德相之山,右下截凭超桂弟兄叔侄之山,四界分清。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地主之三股又分为三拾陆股。今佃到世凤伯侄二股、谭氏卧姑四股、登熙 、(登)泮、登科、(登)高兄弟名下九股,上寨姜焕卿、德相、国相、杰相等共占二十一股,地土在外,余存。限至五年成林,逐年挖修,栽手有分。若不挖通之土,栽手无分,恁凭主家中招别人佃种。长大成林,另分合同各执。恐后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光绪三拾三年正月二十八日 笔立[注]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下寨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

在此例文书中,山主要求佃户栽杉之前,要把整块租佃的山场全部用锄通挖一遍,然后才栽植杉苗,这样杉苗才快速生长。这即是1980年代在贵州省林业部门大力推广的全面整土造林技术。佃户如果不“通挖”,山主则不许其租种而是另招别人。杉苗栽植以后,佃户要“逐年挖修”,每年需给杉苗周边松土、清除杂草。

例3

立讨字人会同县山一里唐如连。今因家务贫寒,盘移贵州黎平府平鳌寨,问到惟周之山,耕种包谷。岩架斗寸,无去(法)起棚。惟周同客相求姜兴文兄弟等之山,土名格里党,起棚住坐。日后客人多事,在与惟周、客人二人一面承当,不与兴文兄弟相干。外有挖种杉木,不要挖根打桍。如有打桍,不许客人挖种。今欲有凭,立出字为据。

凭中 姜化龙 林必富

嘉庆元年四月初三日子笔[4]4

幼杉的健壮成长,需要有良好环境。在例3佃契中,山主对佃户唐如连提出保护幼杉的具体技术要求:“挖种杉木,不要挖根打桍”,也即在幼林间套种小米、包谷等粮食作物时,不能太挖近幼杉株以免伤其根系,也不能为免遮挡粮食作物的阳光而将幼杉株的枝桠打掉,这两种行为对幼杉的生长非常有影响,所以山主特别严禁。

在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地区,佃山造林的惯例是佃户所佃栽的杉木四五年成林郁地后,主佃双方按先前所订的佃山合同分成比例明确主佃双方对该林木的所有股份。之后,主佃双方均可以自由处置所分得的林木股份。在文斗、平鳌等清水江边村寨,通常情况下,山主和佃户将所栽成林杉木按规定比例分成后,山主还要求栽手代山主“逐年修理”[注]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下寨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修理”也就是现在说的抚育,用刀具除去林间杂木藤草,以保证杉木快速生长。这种抚育,一般要进行二至三年,直到杉林完全郁地,林间不长杂草。这即是林农常说的“三年锄头两年刀”。待杉林完全郁地,林间不长杂草后,就将林地“封禁”起来。所谓“封禁”,其实就是在林地的边缘打上草标,以示禁止外人进入林地中从事砍柴割草等生产活动,让林木不受人为影响自然生长,“封禁”的时间直至林木采伐为止,这种封禁起来的林地,俗称“禁山”[7]。

(二)林业生产管理经验价值

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一般情况下,需要二十至二十五年才能成材采伐有所收益。而且,在这二十年间,制约和影响林生长和收益的因素很多,如森林火灾、风雪灾害、权属纠纷、偷砍盗伐等。因此,需要长期有效的管理,同时要有相当的人力物力投入。锦屏等清水江流域林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探索出一套颇富成效的林业管理经验,使林业得到持续不断的发展,生态得以高水平的维持。这套经验的核心内容就是产权明晰,权、责、利有机统一,利益分配合理。从锦屏文书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1.土地权属明晰

实践证明,土地权属明晰是林业生产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明晰稳定的土地权属,人工林业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在锦屏文书中占最大比例的山林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其最大的功用就是明确土地的权属。我们所看到的山林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几乎都要明确以下要素:一是买主和卖主,二是土地所在的地名,三是土地来源,四是土地的四抵,五是土地股份数目,六是买卖的价格,七是凭中和代笔人,八是卖者的后续责任和义务,九是买卖的具体时间。如果契约签订后,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则用“外批”的形式来完成。值得一提的是,签订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时,还要求卖者把与所卖山场土地相关的老契约一并交付给买者,以防卖者以老契约对所卖土地提出权属要求。这些基本要素,将买卖土地的权属做了最大程度的明确,让买者放心去经营和管理。

例4

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文斗寨姜廷辉、廷干、廷恁、姜奇、廷伟、廷珍、廷良、光周、绍魁、光前、光文、龙沼成、沼盛、引保、老富、香岩、姜大集、光兴、廷朱、沼宗等,为因众上无银用度,无出,众等商议,自愿将到之食杉木山场壹块,我等占地租壹股。上凭格翁之坟,下凭河,左凭姜魁,右凭映祥之山,四至分明。凭中出断与加池寨姜佐兴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贰拾壹两正,众等入手领回应用。其山杉木字断之后,恁凭买主管业。此系我等六十家公共之山,不与外人相干。倘有不清,俱在我等出卖之人一力承当。一卖一了,永无异言。今恐无凭,立此断卖约为据。

外批:其坟二垒,上下左右离坟一丈,不许栽杉,日后亦不许进葬。

凭中代笔 姜廷瑜

卖主度中 姜廷良 (廷)辉 姜 奇

嘉庆六年五二月十五日 立[注]贵州省锦屏县加池村姜绍明家藏契约文书。

在一些“借土养木”[注]借土养木,即指林农因急需银钱使用,将自己植造尚未成材的中幼林出卖,因林木距离成材砍伐出售还有相当一段时间,买者于是借用卖者的土地将林木蓄养成材。待将林木砍伐出售以后,便将土地归还给卖主。的契约文书中,为了确保林农的土地权属不受影响,往往特别写明“其木砍伐下河,地归原主”“出山关山”[注]出山关山,指山主将山上林木出卖给他人砍伐之后,随即将山权收回,买林木者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在山上活动。之类约定。

对于面积宽大,股份多且杂的山场,人们探索出了“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因为一块完整的山场如果划分成过多的小块,既不便于炼山造林[注]炼山造林,即是先山场上的柴草砍尽,放火焚烧,然后用锄头通挖过去。,也不便于成林后的防火防盗等管理。于是,人们就只是将山场的股份明晰到个人,占有股份的人按照所占的股数尽相应的生产和管理的责任与义务。

例5

立分合同字人姜载渭、姜钟英。因先年各自得买岩湾寨范绍尧、绍卿、锡禄等山场壹块,四里塘地名该众。上凭范文质卖与姜钟英之山以土垦为界,下凭河,左凭范福素与文斗之山为界,右凭范绍嘉。此山场捌股均分,姜载渭得买范绍尧名下壹股,姜钟英得买范绍卿名下贰股、范绍粹名下贰股,范锡禄名下一股,范锡寿名下壹股,范长庚壹股。此捌股之山,姜载渭名下占壹股,姜钟英名下占柒股,共合捌股。今木植长大,卖与客砍伐下河。恐世代久远,人心不古,我二家自愿均分合同二纸,各执壹张,永远子孙照合同股数栽植管业,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为据。外批:此山地名汪之芒,又小地名该众。

姜载渭存壹张,姜钟英存壹张。

凭中 朱镐 李天财

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初五日立[5]100

山场权属的明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从事林业生产的后顾之忧,从而保证了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

2.责任主体明确

生产责任主体的明确与否,决定了人们对林业生产自觉性的高与低,从而影响到林业生产发展的好与坏。在锦屏地区,早在清代乾隆时期就已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和制度,将每个角色在林业生产中的责任明确得十分具体。这种习惯和制度在佃山造林类契约文书表现得十分突出。

例6

立佃种山土约人王老兄。今佃到姜凤仪弟兄名下土名番姑顺山土壹块,上凭盘路,下凭之毫之山,左凭之毫之山,右凭岭,四至分清。又耶唱壹块,上凭之谟山,下凭冲,左凭世英山,右凭冲。二比言定栽杉,五年栽满成林,不得荒废,佃主逐年薅修,长大另分合同。五股均分,土主占叁股,栽主占贰股。若有栽主之股难以蓄禁,出卖,先问土主有无承买,后卖别人。今恐无凭,立此佃字存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初五日

代笔姜大荣 立[6]108

在这份佃山造林文书中,山主姜凤仪弟兄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提供番姑顺和耶唱两块山场,并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如果出现权属纠纷,必须自己解决。而佃户王老兄的责任和义务是在山主姜凤仪兄弟所提供的两块山场上,在规定的五年之内,将这两块山场全部栽上杉木并逐年“薅修”管理,保证五年内成林,才能享受所栽植林木的劳动股份。王老兄在分得杉林劳动股份后,若要出卖,还须得先问山主。因为王老兄将其所分得到的林木股份卖给其他外人,就造成该山场林木的股份更加复杂,将会增加以后管理的难度。有些佃山造林契约,其实就是股份合作造林的协议书。

例7

立合约人姜启姬、文焕、璧章、姜翰、启辉等。为因伙佃公山乙所,地名七桶山挖种栽杉。恐于中勤惰不一,有喜腴厌瘠,荒芜山场,是同心公议,将此山作五幅瓜分,各种一幅。其杉木一体伙出杉秧共栽。凡佃栽者,各宜各殷勤修理,一气成林。如内一人地界不成者,罚银叁两叁钱。至秋成,惟愿人人勇跃捕巡,不得推委偷安。如有此情,亦罚银乙两,以警怠惰。又有来往看顾阳春,彼此亦有先后不同,不许擅入他人地内妄拆包谷、瓜菜等情。今欲有凭,立此合约各执一纸为据。

代笔 姜启华

道光十一年三月初八日 立[4]44

在这份合约中,明确了姜启姬等五家联合利用七桶山公共山场栽杉造林,规定共同出杉苗,同时出劳力栽植,保证成林。杉木成林后,还要共同管理,防野兽、防山火、防偷盗。如有人不遵守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则予罚银两。有了这种约束,人们便会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尽相应的义务,从而使山上的林木得到茂盛的成长。1980-1990年代,锦屏、黎平等县乡村间涌现出大批联户林场,每个林场都建立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而这些管理制度很多是从先人的经验中汲取来的。如1983年隆里村36户村民以土地入股形式联合创办同心林场,签订《林木入股与护林合同》,规定造林以后,禁止任何人到林场范围内砍柴割草和放牧;发现有外人到林场破坏林木,要立即上前制止;林场发生火灾,全体场员要主动前往扑救,无故不去的,一次罚款30元。[8]

3.利益分配合理

我们从锦屏文书中可以看出,在清代中期,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民众已具有较强的权益观念。有没有利益,利益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们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在锦屏文书中,有不少是记录人们出卖木材所获款项的分配清单,这些详细记录出卖木材所获得的款项、采伐搬运木材所花的费用、每个人占有山场的股份、分得多少银(钱)等等。从这些清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人们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体现。而那些佃山造林文书中,都十分清楚地规定了山主和佃户的利益所得。较常见的利益分配比例是对半分成或“六四”分成,“六四”分成即是文书中浓郁的“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在“六四”比例分成中,山主提供山场土地,分成今后木材利益的60%;佃户提供劳动力,分占木材利益的40%,但在前三四年在幼林间套种的杂粮全归佃户收获,山主不得享受。山主和佃户二者各得其所,利益分配大体上公平。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下,双方都乐于接受,山主只要提供山场土地,无需投入劳力和其他物力,就能享受该土地上产生的60%利益;贫穷的佃户只需投入劳动力,除了能养家糊口,还可享受所佃土地上所产40%的利益。再者,当时地方政府对林业实为“无为而治”,对林业生产干预很少,任由市场调节,而且木材不予征税。[9]正是这种能充分体现林业生产者利益的分配制度,能长期使林业生产者保持生产积极性,从而促使人工林业经济得到持续的发展和繁荣。

(三)社会管理经验价值

锦屏文书是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综合性历史记录。其中不但有上述的林业生产和管理经验,也包含有丰富的社会管理经验。在整个清代两百多年间,清水江木材贸易持续发展繁荣,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地大批汉族人民涌入这里,他们中有追逐木利的木商,有破产的贫苦农民和手工业者,也有流氓无产者。这些汉民的进入,在给流域地区带来大量金银财富、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文化的同时,对这里原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空前的破坏,使这里的社会发生重新构建。如何有效管理空前复杂的地方社会,当时由寨老和文化人为主要代表的社会精英们,于是探索出种种有效的办法。在锦屏文书中,有不少记载了当时的社会“乱象”和治理方法。其中最常见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组织团防进行自保,也就是一个村寨或相邻几个村寨或村民代表签订团防协议,人们根据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村寨安全。如清乾中期,清水江沿岸村寨经常发生猪牛瘟病,为了保护村寨清静安宁,文斗上下两寨四房姜姓人联合签订协议,拒绝瘟源进寨。

例8

立四房同心合意字人中房姜梦熊、士横、士朝、廷遗,六房姜弘道、廷盛、廷伟、姜明,上房姜周异、周杰、德明、应飞,下房姜周珍、佐周、登朝、国中等。为我等住居清河,屡代以牯敬祖为例。因韦年久,仍旧照思验敬祖敬宗。故所我文堵同心计议。自议之后,又有铺户杂居屠宰,不以地方作意,不俱瘟牛好牛,概揪进内宰杀,所以不得清宁。我等齐心,自议以后,不许店户并内人宰杀。恐有杀猪,只许寨内之好猪。买外的又过一七,买养者又过一七。恐有何人大胆不听,包承宰杀不满一七之养牲,我文堵四房上下两寨纸上有名人等同心,一口同词。如有哪房不肯齐心听众,任凭公罚,不得番悔。恐有此情,字遗迹可证。人心不一,立字为据。

依众口代笔 姜廷瑾笔

乾隆伍拾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立[5]330

又如,清道光时期,一股由湖南流民“草上飞”“落地飞”“独眼龙”“搜山豹”“红岩儿”等数十人组成的游匪长期在今锦屏平略至瑶光的清水江沿岸作恶,“掳掠妇女,霸斫杉木,强放木排,劫寨拱屋,捆人索价,偷牛盗马,沿河一带受害者数百家,记赃数十万”。面对这种形势,文斗、加池、岩湾、平鳌4个村寨于是联合组成力量进行自保,与那些“恶匪”进行斗争。最后,“四寨团丁出至平略严拿杀死三人,生拴十余人,得歃血名簿一本、色线号钱数十,捆解至城枭首,余党远窜,始得安然。”[10]

为了维护地方的安全和秩序稳定,除了组织各村寨联团自保外,还加强对从湖南、江西等地迁移进来的汉民管理。对那些刚进来从事佃山造林的外地汉民,更是严格要求。签订佃山契约文书,其中就有佃山者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规定和要求。

例9

立佃字人罗维才。今佃到平鳌寨姜之林、之模、之正、起周、起姬、之彬弟兄、唐万宗、姜起爵、起平、起华等之山,地名大污违溪,上平顶,下抵溪,左抵冲,右平三祥等山溪边大石分界。其山作十股,之林等占拾股。当日凭中面议,限至五年内栽齐杉木成林,二比书立合同,作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此山自佃之后,务照此界内挖种栽植,不得厌瘠喜腴,荒芜山场。亦不得停留面生可疑之人,以致牵连主家。如有此情,自愿将本名册内条丁银之田作当此山,不敢滋事。今恐无凭,二比心平意愿,异日照佃字股数均分。今恐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凭中 姜文煌 代笔 罗思武

嘉庆拾伍年正月初七日立[4]15

这份佃契中,佃户除了所承担“照此界内挖种栽植,不得厌瘠喜腴,荒芜山场”“五年内栽齐杉木成林”等造林生产方面义务之外,还需要配合当地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停留面生可疑之人,以致牵连主家。”这样的结果是一举两得,林业生产得到正常进行,社会秩序也得到有效的维护。

锦屏文书对社会管理的作用,除了其本身直接规定约束以外,长期依靠契约文书来规范和管理人们生产、生活行为而形成的社会习惯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契约社会”里,人们经常会用契约的诚信精神规范来要求和评价每一个人,久之,就形成一种习惯、传统。人们也就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社会习惯里,从而形成一种清水江特色的诚信无欺的和谐区域社会。如道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塘东村山客姜士能购买加池村姜廷德从固陇山木材砍伐出售,但从木商手中收到的银子系冲掺铅质的低潮银,为不使姜廷德利益受损,便书写欠据给姜廷德,“候士能将木放下王寨木市发卖,选看下面干净银色回来兑交。”[11]这充分说明了人们的朴实和诚信。在锦屏县的平略镇平鳌和河口乡的文斗、加池等村寨,至今还可以感受到这种特有的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利用锦屏文书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生态文明日益成为党和国家的要务,特别是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发展林业是重要的基础。作为锦屏文书的重要产地和我国南方重点人工林业县,贵州省锦屏县在林业发展上有着特殊的经历和经验。

(一)深化林业体制改革

锦屏等清水江流域林区数百年来林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发展,生态之所以能够在高水平上维持,山常青,水常绿,我们可以在锦屏文书中寻找到答案,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山权稳定、产权明晰、林业生产者权、责、利有机统一,主有其山,山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在土地私有制时代,这里的绝大部分山场土地都以契约文书的形式明确其归属。在这些契约文书中都载明土地的来源、四抵、股份归属、权属转入的中证人以及时间等,使得土地的权属十分朗然。19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土地私有制,诸山林土地买卖转让契约文书推动了其凭据作用。在以后近三十年里,接连经过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注]林业“三定”,即指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见1995年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锦屏县志》第482页。等几次运动和改革,大部分山场土地的权属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当时为了行政管理方便和工作欠细致、不彻底等诸多原因,有的山场土地的权属出现了混乱,导致出现土地所有权不稳,山林纠纷屡有发生等现象[12],从而影响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使林业发展受到影响,山场土地出现闲置。自1950年代以来,锦屏一直都是国家林业改革的“试验田”。1990年,锦屏县被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集体林区改革的试点县。此后至2007年的十多年中,锦屏先后进行了3轮林业制度改革[注]1991-1992年进行集体林区体制改革试验、1997-1999年进行深化集体林区体制改革试验、2007年进行集体林区产权制度改革试验。。第一轮改革是为了发展乡村林场,绿化荒山,探索出一条“林农互促,长短结合,系列开发,良性循环”的路子。其经验得到国家林业部的充分肯定,并获得“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和“全国绿化先进单位”称号[13]20。第二轮主要是为了解决林业生产中的分配问题,对以春雷林场为代表的全县乡村集体林场进行股份制改革试验。同时试行产销见面的木材流通体制配套改革,减少木材流通中间环节,让林农、股东得到了实惠[13]236。第三轮是在前两轮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目的是为了解决林业上最根本的问题——产权问题,目标是明晰林业的产权,以促进土地流转和林业产业的全面发展。这三轮改革的共同点,都是充分参考和借鉴了锦屏林业上的传统良习,也即锦屏文书中所广泛记载和传承下来的林业生产管理经验,如林业上的权、责、利有机统一,即“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并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发(2003)9号文件《关于加强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就有多处与锦屏文书中所记载的经验相契合,如“分股不分山,不利不分林”“股份合作造林”“活立木转让”“租赁土地造林”等;2010年10月10日,时任锦屏县委书记陈英华应邀到北京中南海出席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强县经验交流会,并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

尤其第三轮林业改革,其核心内容即是明晰林业产权,既纠正以前几次改革所发林权证中存在的错误,同时对新产生的权属进行确认,以为即将进行的土地流转和林业产业发展准备前提条件。这样的改革,至今仍在进行和完善之中。在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追源,也就是弄清楚该地块的历次所属。从现在往前倒追,19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1960年代前期的“四固定”、1950年代的“合作化”和土地改革,因档案缺失等原因,有的甚至以1952年以前所签订的契约文书来作参考依据。所以,锦屏文书在林业改革中,仍具有重要的凭据参考价值。在第三轮改革的山林土地确权工作中,解决了大批沉积多年的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注]2007年12月锦屏县委、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林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汇报材料。

由于前几轮改革取得突出成效,2018年,锦屏县又相继被确定为“贵州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林业试验区”和“全国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区”。

(二)助推生态产业发展

当下,全国上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脱贫攻坚活动。发展生态产业是促使林区群众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道路。就作为传统林业县锦屏的县情而言,利用丰富的林业生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是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不二选择。现在,各地方政府都在致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三变”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土地流转,把农村在1980年代的土地承包运动中以承包等形式分散到广大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重新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经营。土地要流转,其前提是要明晰土地的权属。因为在1950-1980年代的历次运动中,大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属和界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各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有“证山不符、一山多证、一证多山、界线不明”等现象,90%的村级界线边界不清,为争山林经营权而进行群体性械斗的事件时常发生[注]同③。。这样,就必须要重新核准确认土地权属、重新登记发证。在土地确权方面,可以从锦屏文书中寻找借鉴,诸如山林土地买卖类契约文书中都要明确土地的来源、地名、方位、四抵、股份、权属转移中证以及时间等基本要素,通过这样,就可以实现“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确立林农在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注]2007年10月锦屏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锦屏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汇报》。。土地确权以及流转过程中,除了依法完善相关的手续外,还需要对相关各方面当事人进行传统契约精神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诚信守约,履行义务。

在实现“三变”,发展林业产业的过程中,更应秉承锦屏文书中的重生态和“良性循环,永续利用”的理念,借鉴锦屏文书中所记载和传承的佃山造林等活动经验,以土地流转为桥梁,大力发展租赁造林、股份合作造林,将广大林农的土地集中起来,科学合理地利用起来,让土地上、让森林中尽可能地产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林业的管理上,要借鉴锦屏文书中广泛承载的经验,明确责任主体,让每一个林业生产活动的参与者,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林业利益的分配上,应彻底改变195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国家拿大头,林业部门拿中头,林业生产者拿小头”[8]536这种近乎掠夺林业生产者的做法,借鉴过去佃山造林中的利益分配模式,政府应充分尊重土地经营者、林业生产者,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对他们薄税,向他们让利,让广大土地权属所有者、林业生产者真正从“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中得到该得的实惠,从而摆脱“守着绿水青山过穷日子”的困境,真正实现脱贫致富。

(三)在乡村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乡村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契约时代”,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由于远离行政中心,国家的政治、法律在这里影响很有限,所以,在民国以前的两三百年历史时段里,契约文书成为了这里的无条款“法律”,成为调整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了便于执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里的精英们,还根据需要,从契约文书以及传统习惯里提炼出条款式的乡规民约,有的乡规民约还以碑刻的形式一代一代传承下来。诸碑刻中最为著名的当数刊于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被誉为“中国环保第一碑”的锦屏县文斗村“六禁碑”。一但有人违背诚信精神,不履行契约责任,或违犯乡规民约,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人们便会根据长期形成的道德评价标准对他进行谴责,用乡规民约条款予之以严厉惩罚。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以诚信为本的契约精神成为人们的道德价值追求,人们都自觉地接受契约和乡规民约的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时时检点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习,如重契约,守承诺;尊官守法,远离歹人;尊老爱幼,崇尚节俭;急公好义,热情好客;崇拜古树,敬畏自然等等。以致在清代中期,这一带成为令人称道的“善地”。[10]

虽然社会发生了变化,“契约时代”早已远去。但锦屏文书中所蕴涵的诚信精神、“契约时代”所形成的良风良俗至今仍在清水江沿岸的苗村侗寨里延续,对村寨的治理仍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如锦屏县平秋镇魁胆侗寨,长期用“契约时代”延续下来的“习惯法”管理村务,使该村形成“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环境,近六十年未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平略镇平鳌苗寨,长期以来利用契约文书以及受契约文书影响所形成的良好习惯,有效地维系了整个村寨的经济及社会秩序,形成了诚信友善的地方社会风尚,被中国生态文化协会授予“中国生态文化示范村”。

锦屏文书所蕴涵的生态理念和诚信精神,以及受其影响而形成的良好社会风尚,充满着正能量,与当今国家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涵十分契合。加强对锦屏文书的研究,将这些充满正能量的精神和内涵加以提炼,并通过政府手段、以多样化的形式加以宣传推广,发扬光大,这对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的培育,乡村文明建设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小结

综上所述,锦屏文书是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各族人民,在明、清到民国时期从事农林业生产等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全世界混农林活动的活态记忆库”,是各族人民生态智慧的结晶,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它“在生态保护上树立了一个世界性的典范”[注]2008年7月在吉隆坡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档案大会上有关负责人对锦屏文书的评价语。见李勇:《锦屏文书:每份都承载着历史》,来源于网络。。在锦屏文书的字里行间,充满着苗侗族人民的生态经验和智慧,充满着以诚信为本的东方人的契约精神[注]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省长谌贻琴在第十三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题为“邂逅苗乡侗寨 共享美丽乡村”的讲话,来源于网络。。在锦屏文书产生和发挥“法律”作用的几百年时间里,它以其特殊的方式,有效地调整这一地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着这里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使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充满着特有和谐,成为“善地”,使这里的生态环境一直在高水平上维持,山常青,水常绿。

锦屏文书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深入开展对锦屏文书的挖掘和研究,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时代要求,对其中所蕴涵的经验和智慧以及精神进一步提炼和升华,并及时应用到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实践中去,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发挥其作用,让其价值充分地体现,这将是对锦屏文书的最大、最有效的保护,也将是我们从事锦屏文书研究所取得的最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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