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研究——基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调查数据
2019-04-29汪娇,黎娜
汪 娇,黎 娜
(滁州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的重要经济组织,在推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美好乡村、带领农民致富等一系列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这就要求农民合作社一方面要健康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吸引农户的加入。而农户在选择是否要加入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相关,完善的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不仅能吸引农户的加入,也能促进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是合作社的核心,它关乎到合作社每位成员的利益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所以说构建合理的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是其发展壮大的关键[1]。但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盈余分配机制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体现为分配方式随意,盈余分配提取比例未按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大于60%的比例提取以及盈余分红形式不确定[2]。盈余分配若处理不当,必然导致社员的不满,长此可能会引发退社危机,倘若处理得当,使得各利益主体都能享受合作社带来的盈余,也必会提高社员的参与热情,利于合作社发展壮大[3]。所以,农民合作社在进行盈余分配时,不仅要体现公平公正,还要兼顾效率,才能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为了研究不同特征的农民合作社其盈余分配问题,文章基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调查数据,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现状,分别从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以及分红形式探索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通过构建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进行实证研究,提出参考意见,帮助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
一、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理论基础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社会组织的地位正式被确立。《合作社法》中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经济组织。由于当前合作社已经不再要求合作社进行专业化的经营,更多的是依据自身特色进行多元化经营,故本文对当下合作社进行重新解读后不再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农民合作社”。其他方面与《合作社法》保持一致,如图1所示。
图1 农民合作社构成要素图
盈余分配一般是指企业将税后净利润在支付给股东和留存在企业的比例关系间进行平衡,其经营往往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民合作社虽然属于经济型组织,但是却不是以盈余最大化为目的,这就使得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不能用企业的盈余分配制度来代替。农民合作社的盈余与企业所获取的利润相近似,是指合作社经营一段时间后,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为了体现合作社的非营利性质,这个剩余的盈利便称为盈余。
关于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理论主要有税差理论、客户效应理论、“一鸟在手”理论、代理理论、信号理论等理论。依照税差理论,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并不倾向于按《合作社法》规定的不低于60%的盈余进行分配,且可能在分红的形式上采用实物分配的方式。依据客户效应理论,社员更偏向于高股利支付率的政策,以获取稳定而且较高的现金流。而按照“一鸟在手”理论所表现出来的收益与风险方面选择偏好,农民合作社的社员因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绝大部分社员更偏好于低风险的选择,认为已经拿到手的收益才是最实际的收益,他们在进行盈余分配时,偏向于高的支付比例。依据代理理论,理事长更偏向于低盈余比例的分配方式,以求有更多的现金流来扩大生产,社员则偏向于高的盈余分配方式,以获得更多的实在性收益。依据信号理论,合作社在制定盈余分配时必然以高的盈余分配比例进行分配,以此吸引新社员的加入,防止老社员的流失。每个理论都从不同角度分析盈余分配机制,涉及农民合作社股份、红利、实物等方面的分配。为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依据,也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二、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合作社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农民合作社的产权设置和利益分配情况[1]。Philippe Bunches[2]运用实践,创立了木工合作社,根据劳动量的多少反馈报酬,将合作社劳动剩余的80%返还劳动者,剩下的部分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1]。随后很多学者进行相关研究:Bijiman[3]则进一步发现合作社无论是与内部社员还是外部社员产生的盈余,只要按照交易额返还的方式分配,就能够促进合作社的稳定发展。Anderson & Henehan[4]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取决于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多少,所以倾向于采用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方式来分配盈余,并认为这还可以激励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具有盈利性质的机构,其盈余分配机制同样受到很多国内专家的关注。孙亚范和宋茂华都通过问卷调查及相关分析后,提出盈余分配的几大影响因素[5][6];卢新国认为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目前的盈余分配提取比例较低,而且盈余偏向于向大户分配[7];张征华等人[8]通过研究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与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盈余分配方式和盈余分红形式都会影响到合作社的绩效,分配比例越高,合作社绩效越好。钟辉[9]通过分析我国合作社利益分配现状,建立双种群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影响双方博弈向“帕累托”最优状态演化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规模经济、市场交易分险、农产品收购价值越高,博弈优化状态越好;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合作社业务活动收益、普通农户盈余分配系数变动等因素对合作社的让利情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唐春燕[10]运用合作博弈理论分析合作社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博弈行为,实证研究显示:部分根据股份分红,其股份比例越高,按股分红比例越大。周振等人[11]通过研究发现盈余分配方式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张娜[12]通过研究湖北省荆州市农民合作社利益机制现状、影响因素及盈余分配的情况,他认为盈余分配机制是农民合作社管理的核心问题,盈余分配机制的合理化直接关系着农户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以及其入社的热情。田艳丽[13]通过研究内蒙古农民合作社的现实情况,认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综合考虑,而有效盈余分配机制的建立,能偶提高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并指出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发挥其扶持引导作用帮助农民合作社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帮助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黄胜忠[14]则从成员异质性以及风险分担的视角来研究盈余分配问题。李劢[15]通过分析合作社利益相关者的背景和资源,利用博弈论思想,运用TOPSIS方法提出了一种综合赋权各个分配模型的分配方式,基于综合因素进行资源配置,以期均衡各方利益。
三、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分析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农民合作社盈余等于合作社经营收益加上其他收入减去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等于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合作社盈余也来源于此,所涉及的盈余分配主要包括惠顾额(量)返还、以及合作社的股金的分红。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需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要高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的可分配盈余部分,根据社员入股的股份按比例进行分红。其入股的股份是根据成员账户中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在分配方式方面,部分农民合作社严格按照按交易额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其余合作社则根据交易额分红或者按照股份份额分红,甚至一些合作社通过高于市场价格向社员收购农产品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社员出售农资,用以替代分红,这让社员变相成为其专项生产的员工,造成社员的排斥。因此,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在分配比例方面,《合作社法》明确规定返还给社员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盈余分配比例差异很大,所以如何设置合适的盈余分配比例来调动社员积极性,成为盈余分配机制研究的第二个难题。
在分红形式上,《合作社法》没有明文规定以现金形式分红,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在分红形式方面,既有以现金分红或实物分红的形式,也有既用现金又用实物进行分红的,因此,设置好分红的形式成为了盈余分配机制的第三个研究难题。
不同角度分析盈余分配机制涉及农民合作社股份、红利、实物等方面的分配。因此,本文的盈余分配具体指盈余分配的方式(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按股分配、按交易额以及两者兼有)、分配的比例以及分红的形式(现金分红、实物分红以及两者结合)。我们将这三个关于盈余分配的要素,统称为盈余分配机制。综上所述,本文构建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如图2所示。
四、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分析
作者参加了江西省合作社带头人培训以及全国示范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利用此机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100份,其中有效问卷57份,有效率为 57%。另外,通过全国农民合作社社群和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社群发放电子调查问卷,剔除无效问卷后,共回收有效问卷34份。合计获取有效问卷91份,构成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本次合作社样本共来自中国22个省份、2个自治区以及2个直辖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图2 盈余分配机制详图
本文研究的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包含分配的方式、分配的比例以及分红的形式,所以分别用Z1、Z2和Z3表示。其影响因素有合作社所处的行业、成立年限、注册资金、示范级别以及合作社的领班主体分别用K1、K2、K3、K4和K5表示,详见表1。
表1 变量解释表
为了分析不同特征属性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我们通过走访调查,分别从行业、成立年限、注册资金、合作社示范等级、合作社领办主体等方面分析这些因素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析机制选择的影响。从农民合作社所处行业来看,种植类农民合作社有74家,占比81.32%;养殖类农民合作社有14家,占比15.38%;其他合作社有3家,占比3.3%。分析结果显示:不同行业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比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F=3.488,Sig.=0.035),在盈余分配方式方面差异不显著(F=2.498,Sig.=0.088),在分红形式方面差异不显著(F=2.184,Sig.=0.119),详见表2。
从农民合作社成立年限来看,样本合作社成立时间主要集中在5-9年,共有合作社64家。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合作社成立年限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比例方面差异不显著(F=1.011,Sig=0.368);不同合作社成立时间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方式方面差异不显著(F=2.026,Sig=0.138);不同合作社成立年限的农民合作社在分红形式方面差异不显著(F=0.888,Sig=0.415)。
表2 合作社所属行业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1、0.05、0.001。
表3 合作社成立年限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01、0.05、0.1。
从农民合作社注册资金来看,样本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以下的有20家,50-100万的有20家,100-300万的有37家,300万以上的有14家。分析结果显示:不同注册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比例方面差异显著(F=210.749,Sig=0.000),在盈余分配方式方面差异显著(F=134.268,Sig=0.000),在分红形式方面差异显著(F=24.980,Sig=0.000),详见表4。
从农民合作社示范级别来看,非示范社的有8家,县级示范社的有32家,市级示范社的有33家,示范级别为省级示范社的有11家,示范级别为部级示范社的有7家。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示范级别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比例方面差异显著(F=155.07,Sig=0.000),在盈余分配方式方面差异显著(F=101.44,Sig=0.000),在分红形式方面差异显著(F=24.42,Sig=0.000),详见表5。
从农民合作社领办主体来看,由农户主办的有35家,由具有企业背景的人员或组织领办的有38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背景的人员或组织的为18家。分析结果显示:不同领办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比例方面差异显著(F=208.448,Sig=0.000),在盈余分配方式方面差异显著(F=108.451,Sig=0.000),在分红形式方面差异显著(F=26.435,Sig=0.000),详见表6。
表4 合作社注册资金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01、0.05、0.1。
表5 合作社示范级别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01、0.05、0.1。
基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调查数据,我们对不同特征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进行了分析,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到:农民合作社目前是按股分配或按交易额分配为主,分别占35.16%和38.46%,而根据《合作社法》规定的按交易额和按股结合方式分配的仅占18.68%,这可能是由于双重盈余分配方式的结合太过于复杂。对于以高于市场价格向社员收购农产品以及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社员出售农资的分配方式目前占比最少,仅有7.69%,说明这种仅将农民合作社当作农民经纪人或者将农户生产作为大企业生产产品基地的行为还是少数,合作社整体还是以农户为主体而谋利益。合作社目前分配的盈余比例低于60%的比例达62%,而在60%的分配比例之上的,仅占38%。这说明当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与《合作社法》规定盈余分配比例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有关。在分红形式方面,以现金分红或实物分红为主,分别占43.96%和40.66%,只有15.38%的农民合作社选择了其他分红形式。而从农民合作社的影响特征来看,行业、注册资金、合作社示范等级、合作社领办主体等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有影响显著;而在盈余分配方式和分红形式方面,只有注册资金、合作社示范等级、合作社领办主体等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有影响显著;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的选择和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年限没有相关关系。
表6 合作社领办主体对盈余分配机制的影响分析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0.01、0.05、0.1。
结论
为了研究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作者利用政府平台和农民合作社组织进行调查,对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同时,为了分析我国不同特征的农民合作社其盈余分配比例、盈余分配方式和分红形式情况,进行了差异性分析。基于样本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我国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主要为按股分配和按交易额分配,两种分配方式都用的农民合作社较少。(2)合作社目前分配的盈余比例大多低于《合作社法》规定盈余分配比例,只有少数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在60%之上。(3)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分红形式主要以现金分红和实物分红,少数农民合作社选择其他分红形式。(4)农民合作社所处行业、注册资金、示范等级以及合作社领办主体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有影响显著;只有合作社注册资金、示范等级以及领办主体对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和分红形式有影响显著;并且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选择与农民合作社的成立年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