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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元素在电视纪录片中的应用思考

2019-04-19罗志翃

新闻世界 2019年4期
关键词:电视纪录片

罗志翃

【关键词】表演元素;电视纪录片;纪录片创作

电视纪录片的创作者付诸不懈努力与实践,使得我国电视纪录片在上世纪80年代后迎来了创作的繁荣期,此后大批优秀作品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一些研究纪录片的学者在纪录片的“真实性”与“搬演”等问题上提出过质疑。有鉴于此,需要对纪录片创作中存在的“表演”活动进行研究。本文论述的是电视纪录片创作中“表演”的存在合理性,并对“表演”元素如何运用进行了探究,以期为电视纪录片创作的发展增添新的认识。

一、电视纪录片中表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纪录片的表演者,纪录片的拍摄者和被摄对象以及接受信息的观众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影响了纪录片中的表演效果。

(一)纪录片拍摄者与被摄对象之间的关系

在纪录片的拍摄中,我们可以将纪录片拍摄者与被摄对象之间看作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即相互影响、互相平衡的关系。但通常这种关系中双方并不是绝对平等的。比如,纪录片拍摄者往往要取得被摄对象的同意方能进行采访和拍摄,并且在被摄一方出现情绪不稳定或不配合、无法进行正常拍摄时就要考虑是否暂停拍摄。这时,拍摄者就是被动的一方。然后,如果拍摄者适时地加以抚慰或者用自身的言语、神态、行为动作的表演影响被摄者的情绪和意愿,拍摄也可能会获得意外的收获。所以说,拍摄者与被摄对象之间的表演可以在拍摄过程中产生互动,例如吴乙峰导演的《李文淑和她的孩子》就是一个拍摄者参与其中的典型例子。当然也有一些纪录片创作者奉行“纯粹主义”原则,他们认为拍摄者不应该在拍摄时与被摄对象有任何的互动交流,完全是自问自答式的叙述,眼神的交流也都要避免。这也就形成了基于不同拍摄方法的纪录片美学视角——观察的、参与观察的、互动的、反映自我的,等等。无论采取何种互动方式,二者之间的表演活动都会让彼此受到影响,因此在涉及人物采访的纪录片拍摄中,绝对的客观是不存在的,只能在拍摄过程中尽量减少这种对被摄主体的影响。

(二)纪录片拍摄者与观众之间的关系

纪录片拍摄者与观众之间是一种默认的“合约关系”。当纪录片拍摄者对观众所观赏的“真实世界”做出修改(比如重演)时,他就有义务告知纪录片观众,否则就违背了这项默认的合约内容。在一些对现实情境进行模拟演示的电视节目中(如《法治天下》 《焦点访谈》等),如果使用演员重演,一定要打上字幕说明这是重演的内容。这种因为受到双方表演的影响而建立的约定俗成的做法在现在的电视节目中被普遍使用。

(三)观众与被摄对象的关系

至于观众和被摄对象的关系,相较前两者的关系就没那么直接。两者之间是通过纪录片播放媒介间接地影响彼此。比如,有一些纪录片为了满足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窥探欲,可以偷拍被摄者的隐私生活。这时,观众与被摄对象的关系就是一种“偷窥”與“被偷窥”的关系。这一点与奉行像《墙上的苍蝇》 那样纯旁观式的“直接电影”的美学态度多少有些类似。当然更多的人在观看纪录片的时候,由于受到片中被摄对象表演的影响而引发情感共鸣,然后将这种情感共鸣投射到纪录片中去。这种间接性的相互关系更为多见。

二、表演元素在电视纪录片中的应用建议

纪录片拍摄所涉及的各种层次的表演关系都会影响纪录片的创作,为了获得更好的画面效果或者说情感投射,处理好这些表演关系也就成为纪录片创作的一个关键环节。

(一)以纪录片的伦理道德为底线

纪录片的伦理道德问题始终是纪录片拍摄的底线。很多纪录片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备受争议。正如 “真实电影”所崇尚的拍摄方法一样,弗雷德里克·怀斯曼所采用的俗称“定在墙上的苍蝇”的拍摄手法被许多后生纪录片创作者效仿。当然这种拍摄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的,它试图让拍摄对象忽略镜头的存在,将注意力回归到自己的生活中去,虽然它完全符合“非虚构”的条件,但是因为镜头已经长时间深入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基于纪录片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拍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成为了处理好表演关系的问题。比如拍摄选取什么时间、什么角度,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剪辑时可以选取什么片段等问题,都已成为考验纪录片工作者的难题。

另外一种较为典型的纪录片《华氏 911》 ,与奥利弗·斯通拍摄的《世贸大厦》一样在纪录片拍摄领域有着不凡的影响力,其导演迈克尔·摩尔采用的拍摄手法是基于美国非虚构纪实写作传统,并且借鉴了许多剧情片的制作手法。通过人物采访以及对采访的剪辑对美国社会现状进行尖刀式的披露和反映。其中一段“非虚构的表演”让人印象深刻。为了尽量全面而真实记录美军在伊拉克的生存状态,摩尔雇佣了大量的摄影师和记者,并竭尽所能地让全剧组的 26 名成员在伊拉克采访了大量的美国政府官员、美国军人以及伊拉克普通民众。虽说有人质疑影片的真实性问题,说其只不过可能是“罗生门”式的真相中的一个侧面而已。但无论如何,这是一部对真实存在的人物拍摄的纪录片。在这种纪录片拍摄手法中,相关的道德伦理问题就比较好处理。所有被摄对象都阅读并签署过一份律文件,声明允许导演在一定前提下对他们的采访进行剪辑。所有被摄者都应该处在公共领域,因此道德伦理方面相对不那么敏感。

近几年国内纪录片比较常用的制作方式,多少受到了日本纪录片的影响,当然我国纪录片观众比较熟悉的日本纪录片导演,如小川绅介,他的拍摄方法简单地概括就是公社式拍摄手法(如《三里冢》系列,《牧野村千年物语》)。纪录片主创人员为某个题材一起共住,可以历时数载,记录拍摄主体的日常生活和最贴近现实的部分。在这种拍摄方式中,纪录片的道德问题也比较容易判断和处理。因为在镜头下的生活就是自己的生活,相对比较容易对素材价值作出判断。但很明显,这种方式里也不存在百分百的“真实”。

(二)基于表演的选题构想和把握

没有不好的被采访者,只有不好的采访者。人物永远是最有魅力的。每一类人、每一个人都有值得记录并放大给人们看的具有自主产权意义的生活内容,正是这种特殊的、有质量的、生活中的东西,激发了观众对影片的兴趣。所以要想拍好纪录片,首先要对被摄主体进行深入的了解,通过表演看到其内心世界的美。其次,明确拍摄目的,即拍摄的这个人物的表演能给观众带来怎样的思考和启迪?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拍摄的人物要具有一定的选题价值,这是整个作品的灵魂所在。

(三)选取合适的拍摄方式

纪录片在拍摄过程中,任何一个拍摄主体的行为动作都会影响拍摄者和被摄主体。所以无论采用哪种拍摄方式,拍摄者和镜头的存在,都会或多或少对拍摄对象产生微妙的影響。对于纪录片创作者而言,尽量省去虚拟化的表演,在不影响主题呈现的情况下,对纪录片本该有的真实世界进行还原和呈现。

镜头下的生活是经过选择和裁剪的。关键是纪录片创作者如何做出选择来处理非虚构的表演行为。所以,对于人物类纪录片的拍摄来说,前期采访和细致沟通以及接下来被摄者的主动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经过大量的经验积累,才能找到一个正确且合适的拍摄方法来处理好表演关系,从而拍好一部纪录片。

事实证明,只有在基于伦理道德原则下,选择合适的拍摄方式,纪录片创作者才能处理好表演关系,从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拍摄意图。因为纪录片并不是完全对现实世界的复制,也不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规观看模式,所以对于创作者的考验更加明显。如何拍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与主人公的关系,对这个结果是否需要干涉,干涉到什么程度,都是纪录片制作者所面临的巨大考验。因为这是不可复制的过程,生活是不可能像剧情片那样重来一次的,也不存在对错之分。所有的选择加在一起,就是制作者对这部纪录片的态度和观点。观众看到的一切,再结合自己的价值观及主观情感进行解码,最后就看到了属于他个人的、无可替代的真实表演。

总之,在纪录片创作的过程中,表演和观看表演无处不在。而作为传播这样的艺术灵魂的纪录片工作者,我们需要认知的不仅仅是纪录片本身,而是涉及纪录片创作的方方面面。纪录片之所以吸引人眼球,是因为它既可以通过不同的表现手法把远离我们生活的陌生故事叙述得平凡无奇,也可以把家喻户晓的平凡故事叙述得跌宕起伏。在维持真实原则的基础上,纪录片拍摄要不断创新,将故事性、艺术性、文化性等融合到一起,通过加入表演元素,把具有选题价值的个性表现出来,才能吸引观众的眼球并给人以思考。

参考文献:

[1]余娟.浅议纪录片中的表演风格——以邱炯炯纪录片为例[J].现代视听,2018(03):55-58.

[2]冯烨.以拍行事:浅析纪录片《超码的我》中的“表演”行为[J]. 新闻传播,2017(17):32-34.

(作者单位:池州市广播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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