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检察机关八项职权
2019-04-09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在人民检察史和中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顺应时代需求 回应人民呼声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检察权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都需要在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体现。近年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呼声由来已久。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辽宁代表团31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建议,依据宪法、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内容以及中央文件精神和检察改革成熟经验,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修改,确保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黑龙江代表团31名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对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修改,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删除与诉讼法等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和不符合时代进步的规定,同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湖南代表团30名代表在议案中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出8条具体建议,其中,原则性的修改建议有六点:
一是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二是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三是更加全面系统地规定检察机关职权,将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纳入组织法;四是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和措施,明确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五是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六是修改完善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中过时的表述。
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一些涉及检察职权配置、增强法律监督措施的改革文件陆续出台,一些争议问题陆续得到了解决,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机逐渐成熟。
2018年6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6章53条,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配置,规定了法律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方式等,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018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围绕坚持宪法定位,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完善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
三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四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
五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七是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将这一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
八是增加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规定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
九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运行机制。
十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规定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程序。
十一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防止对检察权的外部干预,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