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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9-04-09

人民监督 2019年1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量刑

2018年两会上,王新杰、苏成云、王钦峰3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建议》,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该建议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6号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公安部、最高检协办。

2018年5月,最高检办公厅在致最高法的函中写道:“我院认为,王新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建议》,是在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以后提出的,针对性很强,对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司法工作非常有价值。我院原则上同意王新杰等代表所提建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适当形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对于所涉及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关于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问题

王新杰等代表在建议中指出:当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无论表现如何均不作为量刑情节,只要其在羁押期间没有再次犯罪,不管是否服从管理教育,是否积极改造,均不会影响其量刑的轻重。造成的后果是部分在押人员劣性不改,凌辱甚至欺压打骂同监室人员。将未决在押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王新杰等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既符合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实际,也符合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在看守所的表现本质上也属于认罪、悔罪范畴,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符合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要求。二是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改造的法律精神。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有利于犯罪人员的改造、自新,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三是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减轻监管压力。未决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情绪波动严重,监管难度较大,明确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能够增强未决羁押人员接受监管的自觉性,从而对稳定其情绪发挥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减少监管事故发生,减轻监管工作难度和压力。

关于设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机制问题

王新杰等代表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首先要建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机制,并且建议根据评价取向不同,可以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两大类。我们同意该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的探索实践,我们认为建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机制,可以考虑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并由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打分,待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以后逐步形成量刑证据材料,提出在规定范围内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考核、评分实施监督。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对羁押期间表现量刑建议的证据材料组织调查等,并在判决书中表述采纳情况和理由。

关于设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指标问题

王新杰等代表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要设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指标。我们同意该建议。

至于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指标,我院认为,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合法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可以分为酌定从轻和酌定从重两类。酌定从轻考核指标可以包括模范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的;及时阻止其他在押人员自杀、自残、行凶、逃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其他在押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查证属实的。酌定从重考核指标可以包括殴打、体罚其他在押人员的;教唆或传授给其他在押人员犯罪方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帮助传递信息、通风报信,尚不构成犯罪的;持有违禁品,拒不交代提供者情况的或者多次持有违禁品的;等。

关于规范羁押期间表现的操作程序问题

王新杰等代表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要规范羁押期间表现的操作程序,并且具体提出四类程序需要规范。我们同意代表提出的该建议,并结合实践探索经验,就代表提出的四类程序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关于看守所的考核评定程序。一是在押人员从入所开始,就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由民警逐日逐条加以记载,并由当日值班负责人审查签字。二是应当定期在监区内公示考核情况,在押人员提出意见的,民警要认真核实,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三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开始,看守所应当启动未决羁押表现情况的材料收集、评估和审查程序,最后提出书面量刑意见,连同证据材料,提交驻所检察室审查。

关于驻所检察室的审查呈报程序。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结合自己掌握的相关情况,在书面审查相关材料的同时,通过和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的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程序,是否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考核材料不实的情况等。

关于公诉部门的审查复核程序。首先,明确移送主体。移送主体可以是看守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采取哪种方式更符合办案需要,需进一步研究。其次,明确公诉部门如何对表现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确保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的评定客观真实有效。明确公诉部门对这些表现材料怎样利用,也就是如何做好与量刑建议的结合。

关于法庭审判裁量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举证时应当出示看守所提供的量刑意见书等材料。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由法庭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酌情从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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