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状况与对策分析
2019-03-29张晴
张晴
【摘要】“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使我国许多沿用传统运营方式的行业迎来了“第二春”,保险业便是其中一个。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依然保持着良好态势,并且存在着巨大潜力。互联网保险的优势有很多,如保险机构的运营与产品销售更精准,交易过程更加简便等。但是,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产品创新力度不足,相关监管不到位等。本文首先从发展前景、市场需求等方面列举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如今具备的一些优势,然后从产品结构、信息技术、行业监管等方面总结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應的对策建议,以促进互联网保险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发展现状 对策建议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新兴互联网业与传统保险业逐渐融合,保险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时代。日益创新的互联网科技为保险行业开拓了市场,对传统保险业在产品的营销和定价、业务和员工的管理等方面产生着很大的影响。
然而,虽说互联网可以为保险业带来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挑战。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由于缺少经验,外加相关体制还不健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保险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有关专业人士对于互联网大趋势下的保险业务发展模式的深层研究相对较少,而且研究结论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际问题上。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探讨,找出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建议,以求长远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态势良好,具有广阔前景
2017年11月21日公布的《2017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仅在2016年一年的时间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总额达到2299亿元,同比增长了65亿元,涨幅3%。但相比于2015年160.1%的增幅,其增速明显放缓。由此表明,我国互联网保险依然处于积极发展的状态,虽然增速有所减缓,但也证明了其潜力巨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网络经济蓬勃发展,市场需求快速增加
随着我国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传统的购物模式渐渐被广大消费者淘汰,网络购物深受大众喜爱和支持。截至2017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5.8%,上网人数达到7.72亿,互联网购物用户规模超过4亿人,其中约有1亿用户购买过网络理财产品。网络购物的深入人心为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与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极大地拓宽了其市场空间。如今众多保险机构已经进驻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建立了各自的官方旗舰店,拓宽了市场。
(三)互联网方式运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竞争力更强
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承保、索赔、理赔等业务流程,绝大部分是在线上进行,让交易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样不仅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成本,同时提高了保险机构的运营效率。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主要集中于保险产品的销售,而且主要销售简单的寿险产品、车险和理财型保险产品,其他类型产品比重较小,缺少创新型产品。其业务模式也只是简单地把互联网宣传与传统销售方式相加,把线下销售转移到了线上,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业务形态,没有脱离原本传统的运营模式,明显创新性不足。
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少相应的产权条款保护,一家公司推出了新的产品,其他公司就会相竞模仿,因此,即使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产品也越来越多,但实际上产品类型与内容却大致相同,保险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严重。
(二)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尚不成熟,客观风险一直存在。
上网之人鱼龙混杂,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由于网络技术的漏洞而导致客户的个人信息无意泄露或被有意窃取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我国的互联网技术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差距,所以客户及公司信息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不成熟还会带来支付方面的风险。客户在网络支付过程中会担心遭遇病毒或诈骗等危险,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部分顾客会倾向选择传统的保险购买方式,这也间接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三)互联网保险道德风险加重
保险业务中有一条最大诚信原则,是指要求业务交易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如实告知对方自身信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但是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该原则的践行受到了很大限制。由于保险双方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沟通,缺乏面对面的交流,保险人无法直接接触投保人,对投保人的信息核查变得更加困难。再加上投保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隐瞒自身情况,而保险机构可能会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在没有深入了解投保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轻易承保的举动,不仅会使自己承担风险,同时也是对投保人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
此外,保险公司可能会虚假、片面地宣传本公司产品,夸大保单利益,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目前互联网保险中理财型产品占比较多,投保人很容易掉入保险机构的虚假圈套,最终人财两空。
(四)互联网保险监管体制有待完善
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均与其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密切相关。因为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所以不能及早地预测风险,无法提早防范,在风险发生时也无法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1)相关法律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具有了法律效力,之后,我国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各方行为。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运营与发展,但是总的来说,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法律建设仍不断面临很多新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明显落后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更新速度,更赶不上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针对的是传统保险业务,其中的许多规定条款并不适合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2011年后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都不具有权威性,不能实际解决问题。
(2)相关部门监管水平不高,缺乏人才和能力。政府监管、社会监管、行业自律、内部调控共同构成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完整体系。政府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所以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需求;有别于传统保险行业有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的监督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并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组织或社会组织来监督和管理相关事务,所以在社会监管和行业自律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同时,目前我国多数保险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也很不健全,流行形式大于实质,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互联网的高端技术和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决定了互联网保险业监管的特殊性,所以要想保护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就必须配以大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能熟悉保险方面的专业原理和经营管理,又要有过硬的互联网技术方面的能力。然而,我国这两方面各自的人才本来就稀缺,所以综合型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理赔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遭受损失之后能够及时获得赔付,从而减少意外事故的影响。可是不仅是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在整个保险行业中,我国保险机构一直存在着理赔过程难、理赔速度慢等问题。互联网保险的理赔环节受到的重视不足,与发展相对迅速的保险营销相比差距较大。理赔服务发展的滞后使得许多的保险公司的产品仍然处于线上销售、线下理赔的状态,手续繁多,流程复杂,赔付缓慢,发展的脚步更加停滞不前,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提升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性,优化产品结构。
都说顾客是上帝,保险公司应该在实际了解客户需求的情况下,以客户体验为核心,不断设计出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性、全面性,吸引顾客眼光。或者推出互联网保险专供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网民的特供产品,使互联网保险在与传统保险产品的竞争中更具优势。积极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保障类保险的比重,切实为顾客着想,满足客户需求。同时加快相关产权的建立,保护公司的特色产品,避免其他公司模仿竞争,减弱同质化现象。
(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安全系统的建设
网络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互联网软硬件程序的设计、互联网用户安全意识的欠缺以及信息安全制度的不完善都会影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因此,相关工作人员要全面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加强技术研究,不断地提升软硬件设备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完善身份认证技術、信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来提升安全等级,安排专业人员定期对这些技术和系统进行检查更新,确保客户投保信息、交易记录的安全保密。
(三)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如今很多行业的业务经营都与客户的信用记录挂钩,尤其是互联网保险这种不能面对面沟通交流的行业,其信用记录能够直观地反映出该客户的信用程度,从而保险机构可以快速地评估出其风险级别,拥有更多选择的余地,同时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价格。
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无论是对机构还是个人,都要要求他们为自己的失信承担责任。同时,建立互联网保险交易双方信息公开共享体系,不仅把这些信息分享给有需要的人,使其有效避免风险,提高效率,同时将某方的失信历史放到最大,大大增加失信成本,起到警示作用,保障双方利益。
(四)建立健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1)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互联网保险具有网络虚拟性,传统的保险法律法规不能实现全面的监督和制约,所以要尽快建立互联网保险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可以完整和细化已有法律中有关互联网保险的规定;其次,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和网络结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客户私人信息和电子支付的安全;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总体趋势和内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监管制度和模式,尽早制定出适合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具有权威性的监管制度和政策。
(2)加强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社会监管和行业自律要紧跟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尽快建立相应部门或组织,监督管理互联网保险的相关问题。加强保险行业组织之间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交流与讨论,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区别于传统保险行业的监管,扩大监管范畴,创新监管模式,减少由于法制建设不到位带给互联网保险的危害。
(3)大力培养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专业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例如,可以在我国财经类高校申请开设专门讲授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知识的课程,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培养网络保险监管专业人才。另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利用高薪吸引国内外专业人才,如精算师等,到本公司来工作,实现短期内人才的补缺。同时,为适应时代发展,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相关培训课程,培养普通员工在互联网保险监管方向的专业技能,然后将其留在本机构工作,既可以节省部分成本,又满足了对人才的需求。
(五)优化理赔流程
结合新技术加强对优化互联网保险理赔服务的改造。例如推广自助理赔,互联网保险机构仅需为客户提供一些必要的指导,使客户可以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线上提交材料进行索赔,而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网络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及时给予赔付。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客户的顾虑,扩大市场需求,而且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投入的物力、人力、财力,大大降低理赔成本,从而增加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