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问题初探
2019-03-28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新设立的中央税,自建立以来,我国消费税在引导消费、保护环境、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不断丰富和强化。作为我国中央税重要税种的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收环节较为单一的特征。
我国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5个税目,可划分为五类:第一大类是高耗能、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第二大类是过度消费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第三大类是不可再生且不能替代的消费品,如柴油、汽油等;第四大类是非生活必需品的奢侈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第五大类就是调节市场结构促进财政收入,如化妆品等。
二、从税制角度看我国现行消费税现状与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的消费税制度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些“越位”和“缺位”,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已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消费税向着环保和零售环节发展和改进的改革变得越来越全面和具体。
(一)征税范围方面
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行政体制截然不同,但他们的经济发展经历过与我国类似的阶段,有些政策存在可取之处。从各国实践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将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与节约能源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结合起来,并且与经济、社会、自然等联系愈发紧密。一些国家将一些具有环保功能的消费税条目加入到消费税里,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优化功能。
(二)计税方式方面
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消费税采取的是价外税的形式,因为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形式,在商品的价格上能明显体现出应税价格和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一种课税方式。OECD的大多数国家当前的消费税制度都是采用价外税,为便于消费者知晓自己负担的税收,将商品价格和税款分开列明,使税额和商品价格相互独立。
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式目前是价内税,比较隐蔽,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而被动赋税。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可选取部分消费税税目,采取价外税的计税方式,比如烟、酒类产品这种消费范围广、数量大且不利于居民健康的产品,或者本身是污染环境而且有替代品的如电池、涂料等。
(三)税率设计方面
国际上发达国家关注到消费税对于抑制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良消费行为以及减少破坏环境的消费方式具有一定作用,因此很多国家通过调节税率来发挥消费税的功能。比如,英国、日本对酒类产品按照不同的酒精含量分级课税,酒精度越低则税率越低。意大利对塑料袋按其生产费用的五倍进行课税。
在税率的选择上,我国消费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注意构建与商品价格变动有机联动的机制,逐年上涨资源类产品的价格,这种变动的税率调节机制,有利于形成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消费理念。我国虽然一直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卷烟消费税的税率,但是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税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资源、能源型及危害人体健康型的消费品税率提高到一定水平。
(四)收入归属和用途方面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国库,支出时由中央统一分配。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对部分税目税收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的款项专门用于环境治理和研发新的技术。这样就能发挥消费税在调控经济和治理环境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推动产业升级换代,也能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比如用卷烟消费税的收入成立专项基金,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研发新的技术。在消费税归属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将一些税目的征税权归于地方,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将税款用于相关的项目。而与之配套的,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相应也要调整到零售环节,才能有利于地方划分税源,不至于产生互相争项目的现象,提高地方鼓励人们消费的积极性。
三、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小结
(一)动态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方面,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消费税征税目标。首先,将高端服务行为的消费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增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税目。另一方面,实现对征税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消费品质的提升状况,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将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应税消费品剔除。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
消费税税率的设定要有全局一致性。综合考虑消费税税目设置目的,合理布局征税目的相同的不同税目的税率高低,尽量缩小征税目的相同的税目的税率差距。同一税目下的产品应结合产品本身的差异性设置差别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目也应当依据消费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所需耗费的能源的多少,对外产生的污染的比重大小等来进行区分进而设置差异化税率。
(三)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在不同的环节征收消费税就会有不同的作用。一直以来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备受人们关注。从消费税的属性而言,征收环节与消费者的关系越是接近越能发挥消费税调节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可以降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相较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的模式,将征税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免去了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生产,创新生产,进而促进我国生产企业整体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减少企业通过利润转移方式侵蚀消费税税基的行为,增加国家税收。其次,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将相关税款划给地方,消费税可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营改增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冲击,当然如果消费税下移全面落地的话会加大征税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