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及木制品的归类
2009-12-10陶琳
陶 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44章中所称“木及木制品”,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
原木(税目44.03)
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也包括剥皮、粗劈成方(半方)、去边等加工的木材。
锯材(税目44.07)
包括所有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6毫米的木材。税目44.07项下的锯材既不需要一定是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是一致的,也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砂磨或端接等加工。
单板(税目44.08)
包括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薄板。税目44.08项下的单板可经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等加工,也可通过刨切多层板材制得(如科技木皮)。该税目项下的薄板可经刨平、砂光、端接或拼接。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税目44.09)
包括锯开或劈方后在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舌榫、槽榫、半槽榫、斜角、V形接头、珠榫、缘饰、刨圆及类似连续形状的木材,也包括整个长度或宽度上截面均为一致的产品及具有一种重复浮雕图案的产品。税目44.09项下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可经刨平、砂光或端接。
碎料板(税目44.10)
用圆木头或木废料经压紧或挤压而制得的各种长度、宽度、厚度的平板产品。税目44.10项下的碎料板可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可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涂层或包覆等加工。
纤维板(税目44.11)
用机械纤维分离或汽爆处理的小木片或用其他已纤维分离的木素纤维素材料制得的产品,根据其生产方法和工艺分为“干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和“湿法生产工艺”制得的纤维板。税目44.11项下的纤维板可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可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涂层或包覆等加工。
胶合板(税目44.12)
用三层及以上薄板层叠胶合及压合制得,通常上下层的纹理是成一定角度的,从而使木板具有更大强度,并可弥补木材收缩,减少翘曲。税目44.12项下的胶合板可加工成品目44.09所列货品的形状,或经弯曲、穿孔、切割、制成瓦楞形、正方形或矩形以外的其他形状,也可对表面、边缘或端头进行涂层或包覆等加工。
集成材
是一种沿板材或方材平行纤维方向,用胶粘剂沿其长度、宽度或厚度方向胶合而成的材料。根据其粘合方向、用途等归入不同税目项下,仅长度方向(端接)粘合的,归入税目44.07项下;仅宽度方向(拼接)或厚度方向粘合的,根据其用途归入税目44.18或44.21项下;既有长度方向(端接)也有宽度方向(拼接)或厚度方向粘合的,也应根据其用途归入税目44.18或44.21项下。
地板
按照木地板的结构和材料,常见的木地板主要分为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等。
实木地板以实木为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地板。由厚度超过6毫米的实木条(整块或仅端接)制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无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07;由实木条(整块或仅端接)制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成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09;由实木条经横向拼接制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成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18;由实木条沿着纵向指接成长料,同时沿着横向胶接拼宽而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成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18。
实木复合地板以实木拼板为面层、实木条为芯层、单板为底层制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成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18;以实木单板为面层、胶合板为基材制成的任何一边、端或面成连续形状的地板归入税目44.12。
强化木地板(浸渍纸饰面层压复合地板)表层为含有耐磨材料的三聚氰胺树脂浸渍装饰纸,底层为浸渍酚醛树脂的平衡纸,如果芯层为纤维板归入税目44.11;如果芯层为刨花板归入税目44.10。
栏目编辑: 朱伟zw@zghgzz.sin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