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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属性浅析

2019-03-2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监察权侦查权司法权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一、当前关于侦查权性质的学说

对于侦查权的属性研究与学说层出不穷。有学者指出侦查权属于行政权,也有学者指出此权力属于司法权,亦有观点认为侦查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之特点。

其一,行政权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将国家法律所要求的职能目标具体的施以执行的权力。行政权重视执行、效率和上下级间的层级领导与服从关系。有学者通过研究侦查权的特点,并将其特点和行政权的特征进行对应,指出此权力属于行政权。其理论依据主要是:通过指出侦查权具有的与行政权契合的主动性、效率性等特点,来论证侦查权之根本特点是行政权。

其二,司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判断权。判断属于一种“认识”。司法权判断主要是基于案件事实的真假对错等情形,利用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认知与判断。而侦查权是否表现出司法权特点直到现在依旧有很大的争议。但认可侦查权司法性本质说的专家也有很多。大部分理由是,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前提,即刑事诉讼程序始于侦查活动。在侦查活动中,案件侦查的主要目标就是查找案件真相,筹集充足的信息,为审判机关的审判准备充足的证据。这与司法权的“判断性”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故此,侦查权是司法权的一个关键构成要素。

其三,双重属性说简单的说是侦查权不只具备行政权属性此外也具备司法权属性。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也有很多专家把侦查权的属性表述成“其本质属于行政权,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司法化特点”。即侦查权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权,但其仍需要受到某些司法程序的审查与约束,兼具一定的司法化特点。①该学说认为,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公诉和审判程序的与必经阶段,其运行特点和普通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显著的不同之处,侦查活动在本质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独立性和司法化的特点,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单纯的划分到司法权或行政权内,不管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侦查权都具备上述权力的特征。

二、当前三大学说的不足

其一,行政权与双重属性说存在逻辑矛盾,根据以上有关侦查权属性的分析,行政权说的普遍论证方式是以司法权所具备的特征当做依据,根据侦查权明显没有司法权的普遍特点这一特征,指出此权利并非司法权,而属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的论证路径与行政权说相似,都是以概念对比的模式。首先,叙述行政权的特点,其次,分析侦查权的表现形式是否包含行政权的某些特点,再结合侦查权的特点和行政权之契合处,由此判定此权力具备行政权属性。然而,上述分析不免出现一种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上述分析只研究了侦查权的外部特点而无法清楚地从多元化角度明确侦查权的基本属性,存在着明显的逻辑上的矛盾。

其二,司法权存在不足之处,抱有司法权说观念的一些专家指出:侦查作为刑事诉讼初期阶段,具备着显著的司法特点。②本人认为,侦查活动不是基于对当事人指出的主张做出的中立与被动性的司法性之判定,换言之是侦查权的判断不是司法权含义上的。从诉讼结构与管理结构的角度分析,侦查程序表现出的上下位管理构造,是一种和司法权三角形诉讼构造不同的行政特点。因此,侦查权在本质上与司法权具有不同之处。

三、侦查权属性的重新界定

对于侦查权性质的探析不能单纯的判断,而需要依照不同侦查主体的特点开展研究,以得到多样化的侦查权属性分类。为了全面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合理维护,此时就需要全面探究侦查权的属性,依照不同侦查主体的性质明确侦查权的具体属性。

其一,公安机关之侦查权属性:公安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使侦查权的主要机关,其在权力的运行以及组织模式上,都表现出行政权性质。在职能上,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性质的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侦查职责,其所开展的维护公共治安的侦查行为往往具有主动性、单方性以及效率性。此外,公安机关采双重领导制度,其不只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约束,还受同级人民政府之约束,其上下位层级结构的性质颇为显著。此外,公安机关之侦查活动带有明显的控诉性,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单方性的追诉,这与司法权中特别是审判权的终局性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其二,监察机关之侦查权属性:虽然监察机关并不属于侦查机关,但由于监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具有侦查权的特征,对监察权的性质的认定也同样会影响到对腐败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关系到监察体制改革是否能顺利展开。因此,为了增强腐败预防以及监察权的前置性与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的性质进行浅析。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属于我国的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要求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与犯罪。③监察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享有监察权,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又称监督执法权,包括查处腐败违法行为的调查权、查处腐败犯罪的刑事侦查权以及非刑事处罚权。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执法权的行使目标与效果显示出其具备着法律监督的特点,即旨在对行使公权力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监督权。

不同行使相应侦查权的机关的权力性质各不相同,不同主体行使的侦查权属性表现出多元化特点。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对侦查权属性作出界定,而需要依照不同主体的性质开展研究,得到多样化的性质分类。④

【注释】

①黄文颖.侦查权性质刍议.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②袁义康.从侦查权制约的角度解析 以审判中心的诉讼架构.犯罪研究,2015年5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④何明凤.我国侦查权性质探析.新余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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