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务人员经济合同的审查与管控
2019-03-27
(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68)
一、合同审查应关注的风险
(一)合同主体不清。签订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在与对方签定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不能混淆不清,同时应识别不同主体的风险点。如果对方是1)法人;应重点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如果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相对人是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则缺乏履约能力。2)非法人单位:应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3)自然人: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不满八岁的小孩或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的人4)保证人:应审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否具备担保能力。5)代订立合同代理人:应审查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资格。是否存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的问题。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另外,如果是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二)签章的风险。合同的签字与盖章也是财务人员应重点关注的方面,签章的风险主要有:1)公章:企业的公章的使用范围较广,主要用于公司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时需要加盖。公章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原则上合同加盖行政公章与合同专用章具有相同效力,都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比如在收款收据或出具支票时加盖。仅仅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同的,并不足以证明合同的成立,不能在签订合同时使用。3)法定代表人章:仅用于特定的用途,如公司开具支票时作为银行印鉴加盖。4)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但不能在签订合同时使用。
(三)“和”与“或”的效力。在合同条款中,常因一字之差导致合同无效,如: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和盖章后生效,如果是“和”要求签字与盖章都要具备。但如果是“或”只要求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再如,合同中以下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有权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解决”也存在问题,因为诉讼和仲裁只能二者选其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和要求乙方承担30万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当事人只可择一而主张。
(四)“定金”与“订金”。“定金”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有法律约束力。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如果合同中有定金条款,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将丧失定金;而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类似于“预付款”,如果不履行约定,则可以退回。
二、财务人员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合同标的。财务人员应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是否相符。
例如:A企业下属一子公司甲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使用权证办在A企业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修建了水上娱乐公园。去年,甲因市场和自身管理问题出现了财务危机,甲欠丙债款2000万,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水上娱乐公园给丙(含土地使用权)。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因水上娱乐公园占用的土地属于A企业,甲无权对土地进行处置。最后,相关部门对A企业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罚款。此案例中,丙没有对合同标的权属作详尽的审查,导致了土地被收回的后果。
(二)权利义务。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应重点审查:实际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必要的有关资料;规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地点交付;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瑕疵担保义务。
例如:2015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灯具,共计发生货款60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60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只支付了货款6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包装费。2016年12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以上案例是由于甲在合同中未约定包装条款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主要风险点有: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三)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在合同履行中的主要风险有: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现就抗辩权作详细分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如,2013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A与某汽车制造厂B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A向B购买轻型轿车40辆,每辆售价15万元,当月供货20辆,8月份供货2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15年5月份,B获悉A因经营不善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B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A,若想继续供货需提供担保或预付货款。A不同意,并以B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B采取不安抗辩权的措施,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合同履行环节,应充分利用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需要履行通知等法律程序。
三、总结
财务人员对经济合同的审查,不仅要求具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还应熟悉业务活动流程,关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点,通过合同审查及早识别漏洞和风险。另外,财务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协助业务部门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功能,实现财务与业务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