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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9-03-25徐蕾熊润露

法制与社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韩非子当代价值

徐蕾 熊润露

摘 要 春秋战国时期是大动荡时期,同时也是思想极大繁荣时期。韩非子就是当时百家争鸣思想繁荣时期的思想家,他的法治思想的对当时的时代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他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不仅对古代中国王权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对现代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韩非子 法治思想 当代价值

作者简介:徐蕾、熊润露,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02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前233年),春秋战国时期韩国人,他出生在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对于国家社会的治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韩非子结合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等前人的思想成果和经验,从而建立起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制思想体系,对当时产生了極为重要的影响。一种思想的产生会受到当时时代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受到历史条件、经济因素和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虽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当时时代背景下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仍然存在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现代政治,一方面要采取法家的根本精神,另一方面又要对其条理加以修正。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产生的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原因。韩非子所处时代为春秋战国时期,人类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生产,随着铁制农具和牛耕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使用,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恩格斯曾指出:“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极其坚固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 生产力又决定着生产关系,人们的生产力提高了,那随之而来的旧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生产关系矛盾就加大了。而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提高了,使得农民随意买土地,这个时候新兴的地主阶级就出现了,当时的井田制就开始瓦解,旧的地主阶级开始没落,这个时候的经济发展的非常快速。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为之后秦统一大业和上层建筑的改革提供了非常雄厚的经济基础。

2.社会制度变革。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思想百家争鸣、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西周时期一开始实行的分封制也出现了弱化。各诸侯之前的争霸,从春秋五霸到战国七雄,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分封制度已经不适合当时的社会了。原来的礼制治国已经遭到了破坏,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 随着安定的局面被破坏,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依法治国的观念越来越被统治者接受,而新兴地主阶级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力后开始寻求在政治领域的权力,生产关系之间的斗争也越来越严重,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全新的制度来治理国家,法制思想就是在这个社会环境下逐渐兴起的。

3.社会历史要求。自古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对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非常重视的国家。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局面的形成,不仅仅是政治和经济上变革所带来的,同时对政治和经济产生了更多的影响,还有就是底层人民处在一个水深火热的时代,战争不断,饱受苦难。国家的发展是要在和平时代才能进行的,人民渴望和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开始意识到这种变化,渴望实行变革,稳定社会。韩非子的法制思想与此同时就出现了,就是为了统治者统治国家、变法图强。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和思想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关于法的思想

用法就是说君主运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韩非子所主张的法就是最高统治者制定的公开的法律,并且按照成文法所规定的准则来判断事情的是与非。这是国家范围内所有人都要遵守的准则,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要公开公正,使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运行,增强统治者对民众的统治。关于法的统治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赏功罚罪。就是制定了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具体实施。韩非子曰:“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韩非子认为如果一个人做事情符合自己的职位,他的职位又符合他的言行,那就应该奖励;如果一个人做事不符合他的职位,他的职位又不符合他的言行,那就要惩罚。这样赏罚分明有一定的好处,一方面能够调动百姓的积极性,知道做什么会赏会奖励,另一方面还能用刑罚来惩罚有罪之人。二是法不阿贵。韩非子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他认为,法律不偏袒权贵之人,就像绳子不能弯曲来迁就不直的木头一样。有权势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平民百姓也不敢以身触法。权贵大臣犯了错也一样要惩罚,平民百姓做了好事也不能忘记赏赐。也就是现在我们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随时变。全国应该设置统一的法律,不能有所偏颇,也要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才能增强统治者的权威,还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四是重刑轻赏。他认为重刑罚能够让人们对政府产生畏惧心理,因此不敢犯法。比如他主张的同里相坐,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犯了错,他的家人、邻里和其他与他相关的人都要同样受到刑罚。

2.关于术的思想

用术就是君王掌握组织和驾驭官员的办法。韩非子的观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阴谋权术,二是循名实责。主要内容有“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等。 君王根据自己的手段和思想来驾驭群臣,臣子一旦出现错误可以任免和罢黜。可以通过循名实责来检验群臣,使臣子的言行一致。术的思想主要是针对群臣的思想,而法的思想不光是针对群臣还有全体百姓。

3.关于势的思想

处势就是说君主集中国家一切最高政治权力。君主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自然之势指在不用经过努力在客观条件下已经形成的客观的对权力的掌握和运用,人为之势指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能动的运用权力。对于君主来说,自然之势是原本就有的,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人为之势。势的内容就是君主运用德、刑二柄来制约群众,通过常罚分明来制服群臣。群主只有把最高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够维持统治,治理好国家。

在韩非子的以法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中,抱法处势用术,三者缺一不可。只有三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使国家政权巩固和稳定,使统治者掌握最高国家权力,拥有权威。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后来秦国的统一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 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来源

1.韩非子的哲学思想来源

任何思想的提出都会有其哲学根源支撑儒家思想家主张“天人合一”的天命论,把上天看成是主宰世间一切万物的掌控者,人不得违反天命,儒家思想是想通过天命论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韩非子在借鉴荀子的思想基础上,认为天人之分,世间万物是有一定规律的,人们无法改变规律,但是可以主张“制天命而用之”,必须要按照规律行事,但是可以为我所用,用规律来帮助人们发展。如果人们一味的信鬼神、信上天,就不会把法律制度放在眼里,主张“天人之分”,为以后法治思想带来了一定的哲学基础。同时,韩非子还批判的继承和吸收了老子道家的思想,他认为道是时间万物存在的基础和本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这是韩非子在道家思想的基礎上提出的,这也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道为法的存在提供了依据和理论支撑。

2.韩非子的“人性本恶”的人性观

韩非子主张的人性观是人性本恶,人生来就是带有一定的利益性,与儒家思想提倡的人性观有很大的区别,儒家主张人性本善。“人性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而居于中国哲学思想史的主干地位,并且也是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的原理、动力。要通过历史文化以了解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这是一个起点,也是一个终点。” 韩非子继承了荀子的思想,人性的利欲之心,依靠自身和道德是很难约束的,人如此,那么国家和社会更不能依靠道德和自身来约束,只能依靠国家强制来约束,韩非子从人性恶而推导出法治主义。

3、对先秦思想家观点的总结和创新

韩非子的“抱法处势用术”思想并不是仅仅通过自己的而提出来的,是依靠对先秦思想家们思想的批判继承吸收来的。韩非子的“法”是吸收借鉴商鞅的思想。商鞅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君主实行改革变法,以法治国。对待百姓和臣子要“赏罚分明”“重罚轻赏”还有“刑无等级”,韩非子对于商鞅的思想给予非常的赞同,他借鉴和创新,完善自己的法治思想。韩非子的“术”是吸收借鉴申不害的思想。申不害也是法家思想代表人物之一。申不害也是以道家老子思想为哲学基础,认为君主应该掌握最高权威,把握大局。韩非子吸收并且发展了申不害的“术”的思想。韩非子的“势”是吸收借鉴慎到的思想。慎到一开始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之一,后来又主张法治思想,成为了法治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就吸收了一些道家的思想。他主张法治,同时也主张君主能够依据人为之势掌握国家力量。韩非子就是吸收和借鉴这三位法家的代表人物的思想,并且认为“法”“术”“势”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虽然古代中国一直是儒家思想是正统,但是君主在实行统治时,都是“阳儒阴法”,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政权稳固,对于后世各个朝代也有极大的影响。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以法律制约权力,建设法治国家

我国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就会滋生腐败。十五大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直到十八大,中共中央加强对反腐工作的投入,同时还实行责任追究制,这都是对韩非子思想的借鉴,同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建设法治国家能够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保证。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思想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能一味的依靠法律,还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以法治国像依法治国转变。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就是说在国家制定的法律面前没有权贵和平民之分,对于现代中国来说,也具有非常大的意义,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来源和基础。面对我国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不仅仅要执法平等,还要在司法、立法等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人人平的观念。能够让公民积极参与到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当中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非常大的意义。

(三)与时俱进变革法治理念

当今时代快速发展,生产力的不断变革也促使生产关系不断变化,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又是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那么就会导致上层建筑也发生变化。韩非子曾经提出“法与世宜”,说的就是法律的变化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实际不断地进行调整。与时俱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也体现在法律方面。法制化建设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地进行革新。要不断的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

注释: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23.250-25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6.

论语·季氏.

韩非子·二柄.

韩非子·有度.

韩非子·内储说上.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三联书店.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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