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益保护位阶的刑法实质解释
2019-03-25薛璇
摘 要 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实施,提高了大众对法正义性的期待,促进现代刑法以保护优先性价值。对于法益保护位阶,基于现代刑法的原则,首要考虑国家安全和人身权利,对犯罪构成解释要立足于实质解释立场,从而划分犯罪类型区别对待。本篇文章基于此,首先阐述法益保护位阶对个罪构成解释的规范意义,然后从教义更新分析范式刑法实质解释。
关键词 现代刑法 法益保护位阶 刑法实质解释
作者简介:薛璇,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04
一、前言
社会转型期间大量复杂案件出现,在此形势下正义性成为了法的新增价值标准,但是这种“法寻找”面临着实施困境,蕴含刑法解释合理性及存在的制度空间。学术界关于刑法中法益保护位阶,应以何种法益作为保护优先性有很大的争议。在此讨论热潮下,不能很好地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要求,也很难满足民众对法的正义性。因此,基于法益保护位阶,加强刑法实质解释,有利于改善我国刑法政策实施的困境。
二、法益保护位阶对个罪构成解释的规范意义
本文所讲的“位阶”主要指的是,在刑法框架下不同法益保护的优先级,以及存在的某种次序。法益保护位阶是法律界存在的客观现象,反映了刑法规范的主次和轻重关系,在设计各种法益保护的冲突时,一定程度上强化刑法解释制约意义。
(一)法益保护意义
对于法益保护位阶的认定,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所体现的保护法益,是刑法立法和解释的关键内容,也是对不同犯罪类型和量刑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德日国家所制定的法益侵犯和保护的学说、理论认为:法益保护与刑法任务、刑法技能相挂钩,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刑法技能的正当性,对强化法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法益受到法律界的重视,是因为明确刑法的法益保护内容,才能有效贯彻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真正做到尊重与保护个体的,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条约,能够有效避免国家公权力的不正当扩展,对刑法实质解释进行强力追求,是促使法益标准发挥出罪功能,实现法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始终坚持刑法所具有的谦抑原则,可以发挥刑法的补充性作用,有利于增强法益保护力度,对于具体使用需要根据刑法投入条件,实行严厉的国家干预、刑法。
(二)法益保护机能
从理论角度来看,法益保护主要有两大机能:第一,以构成要件解释和指导刑法解释和实施,发挥其内在技能的体系作用;第二,若是存在不值得保护的法益,那么以非罪化的原则,实行踩刹车的体系批判机能。根据以上法益保护机能出发,刑法一贯以事后处理的方式,在发生对法益重大侵害时,才正式介入和制裁。若是无法益受到侵害或是侵害情况不明的条件下,刑法存在无可罚性的情况,因此为刑法立法的犯罪化、非犯罪化,以及出、入罪提供了详细的标准 。
对于非犯罪化的法益侵害判断,主张将聚众淫乱、同性恋、吸毒、堕胎等行为纳入非犯罪化的范畴,因为法益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为同一人,并且这些行为没有对他人法益造成侵害,因此实行非犯罪化的法益判斷。另一方面,法益侵害主张罪与非罪之间临界点的案件,通过实质违法性判断,对法益侵害案件中的犯罪事实进行确立。为了保障法益保护侵害标准的确立具有科学合理性,相关人员对于该种法益侵害案件着重强调无价值论,即对法益侵害是否真正威胁到了法益,但是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尽管侵害者的道德素质再差,在没有违背法律条款的前提下,违反了社会伦理规定,也无法将其行为定性为法益侵害。
据法益侵害相关条款所言,即便法益侵害者的主观能动性存在“恶性”,但只要没有真正造成侵害损失,对法益权利造成损害,该侵害者行为表现的主观恶性再强烈,刑事立法方面也不能将其视为犯罪行为,审判处决同样不能当作犯罪处理,通过这样的处理控制处罚范围。
三、基于教义更新分析范式刑法实质解释
(一)将侵犯人身权写入条例,强化法益保护解释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强调尊重与保障人权,同时这也是现代文明国家必须坚守的主旋律,对于刑法上体现的人权原则,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维护人民权利,保障其不因国家某些刑罚权的不正当扩张而导致权益在法律上受到侵害,部分国家将罪刑法定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这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人的尊严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就是人权道德共识的体现。刑法所体现的人权原则合理性,就在于保护和尊重人权时有周密的辩护体系,有合法性、有效性的行为指导。除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外,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在法律实施上有所差异,在法律规范下,法律统一共同体的成员组成是该国的全体公民,国家在构建人权保障权益法律保护条款时,需要先行稳定国家秩序,并将人权保障与自我理论建构相结合,以此作为法律实施的尺度,遵循宪法的原则更好地保护公民尊严和自由 。
1.人身权利法益保护目的设定
通过分析刑法规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十分重视人身权利相关法益保护。具体表现为:首先,刑法有明文规定法益侵害者应履行的责任与原则,对于已经触犯该项法律的行为人,假若该行为人年龄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认为该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便形成了特定犯罪规定限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对于年龄在大于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这个范围内的行为人,在犯下严重且恶劣的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等会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罪行的,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次,对于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阻止不法侵害人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对于在行为人阻止不法行为时造成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权”,体现着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特别法益保护。最后,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相关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妇女、绑架罪、强奸罪等,均有死刑的设置。
对于依法保障人身权利,刑法除了在立法领域进行维护,还应在司法领域发挥作用。根据刑事在司法上的意义所述,当确定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人权保障时,其依法享有人身权益保障的权利。学界对于人权保障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想要切实在坚定宪法意义上实现人权保障,必须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权进行解释,并对司法解释制约司法权的形式进行详细解释,最终实现对公民人权保障。这种观点立足于被告人,构建的权利保障理论建构。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主要通过国家对犯罪人的追溯和惩罚。因此在刑法意义上,被害人利益受到侵害,由此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以及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罪或轻罪的司法判断 。
2.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强化实质解释
对于重判罪犯,需要从其他维度解释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实施强调轻缓、死刑减少的时代,加强对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强化实质解释,需要从以下几个基本命题出发:
第一,通过明确案件实质来对法益保护判断标准、入罪解释进行强化,以此判断犯罪与非罪之间的临界点,在审判罪行时,必须考虑刑法保护问题,且保护范围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包括被告人。强化入罪标准的扩大解释,体现在我国刑法解释实践中。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条款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犯罪行为的“罪”含义界定,指的是具体的罪名(投毒罪、强奸罪等),还是仅仅指的是犯罪行为。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在学界有较大争议。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文件,规定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具体条文认定,指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第二,学界有这样的观点,即不能根据法定刑设置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如侵犯人身权利犯罪,需要对犯罪构成要件强化解释,规定严厉的法定刑、最低刑。根据这一要求,对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绑架罪。需要在法定刑法设置上强化限制解释,才能有效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第三,对于此罪、彼罪之间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如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也引起了学界的讨论。因为不同的犯罪行为,所沿袭的罪刑法定标准也不一样,有可能草率地定罪,使得被告人法益得不到保护,与人权保障有所冲突。因此,强化刑法解释领域,从罪名选择体现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价值性冲突犯罪入罪标准扩大解释
除了针对个人的刑事犯罪之外,随着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造成群体伤害的犯罪行为,也成为了刑法调整的突出问题 。
犯罪有物质性和价值性冲突两大类,同时收人分配和财产占有方式不公,由此引发了社会冲突。针对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分类,又可细分为物质性、价值性原因。前者主要是因为不满物质利益分配比例和原则,导致的人与人、群体之间的冲突。后者主要是价值判断和认知差异造成的冲突,如宗教冲突等。两种冲突类型,在法规上的评判標准有所差异,社会性冲突主要受到物质利益的影响,因此通过改善社会制度,能够缓解和消除问题。对于价值性冲突,涉及到跨阶层、跨民族对冲突群体的合法性怀疑,由此动摇了社会的价值准则和制度体系。
针对社会上的价值性冲突,需要从犯罪立场强化刑法解释,保护公民最低限度的规范认知。对于邪教类、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危害国家安全,都可归结为价值性冲突犯罪。针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加强严厉打击力度,扩大对入罪标准的解释。如针对邪教、恐怖组织的量刑,可以根据犯罪组织规模、领导、破坏程度等方面,设置更加清晰、明确的司法标准,体现刑法从严处罚的原则。
四、结论
综合上述,对人身权利侵犯和价值性冲突犯罪,应强化入罪标准和刑法解释,通过对特定犯罪行为的限制解释,更大程度保护公民的法益。故而,对刑法的法益保护位阶影响提高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刑法处罚的合理性,对增强其法益保护的妥当性具有积极影响。
注释:
马荣春.刑法形式与实质融合解释观的提倡——兼论刑法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6).1-14.
李运才.刑法解释方法的界定——基于刑法解释对象的考察.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33(4).113-122.
魏东.刑法解释学基石范畴的法理阐释——关于“刑法解释”的若干重要命题.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2(3).111-134.
武良军.文本规范的解释到裁判规范的证成——刑法方法论的一种觉醒.法治研究.2018(3).7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