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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娜·阿伦特论委员会制度

2019-02-21吴伟彬

宿州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极权主义杰斐逊阿伦特

吴伟彬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汉娜·阿伦特作为20世纪最具原创性的政治哲学家,其理论体系中最具争议的部分莫过于她在《论革命》一书中对带有协商式民主特征的委员会制度的推崇[1]233。委员会制度受托马斯·杰斐逊“初级共和国”设想的启发,被认为是一种替代性的政治原则。支持者认为这是革命之后继续保存和发展革命精神的最好方式,能够克服西方自由主义宪政和共和主义宪政的缺陷,真正实现“主权在民”。而反对者则将委员会制度称之为“乌托邦式的平民主义”“破化性的乌托邦”[2],认为这个理论有明显的缺点,根本不具有任何现实上的可能。委员会制度的设想是阿伦特在比较法国革命与美国革命成败得失的经验之后所提出的。她深深为美国革命的精神被慢慢遗忘感到担忧,尤其是人民越来越少参与政治活动。她认为,在代议制民主盛行的今天,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去代替自己参加政治活动,而人民自己却很少有机会亲自参与政治,有被拒之政治大门之外的危险。为了拯救她所称的“被遗忘的革命精神”,阿伦特重提美国建国之父托马斯·杰斐逊所提倡的“初级共和国”的设想,并结合自己的“公共领域”理论,将之发展成为“委员会制度”,认为委员会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鼓励每个人参加政治,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克服现代政治的危机。

1 极权主义的兴起与现代政治危机

1.1 极权主义的兴起

极权主义的产生是二十世纪欧洲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植于欧洲历史深处的反犹主义、十九世纪末欧洲民族主义畸形发展和二十世纪初的帝国主义的扩张,催生出极权主义这个政治怪胎。

阿伦特总结极权主义主要具有以下四大主要特征:(1)存在某种意识形态,并试图作为历史观和解释自身正当性的工具,拒绝一切与其相矛盾的法律;(2)全面恐怖,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瓦解传统意识形态,并用恐怖取代;(3)试图瓦解家庭制度,用法律来限制和管理婚姻和生育,鼓励家庭成员互相检举揭发,破坏传统的家庭关系;(4)官僚制政府。极权主义破坏个人思考和个人判断,使个体的人变成极权主义国家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妄图达到一个“无人统治”的效果。

阿伦特认为,极权主义以不断的运动和意识形态法则去取代正常的政府行政秩序和法律制度。“极权主义摧毁了合法政府与非法政府之间的选择、正当权利和独断权力之间的选择”[3]。她认为极权主义缺乏稳定的政治、法律秩序,与正常国家所具有的科层制政府模式和稳定的政治、法律秩序有巨大差别。

1.2 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危机

目前西方社会存在两种宪政思想: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和共和主义宪政思想。

自由主义宪政思想认为历史进入近代以后,国家和社会已经分开,国家不能随意侵犯私人领域,宪法的重点在于如何保证个人权利不被公共权力和其他权力所侵犯。为此需要严格划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设计出一套旨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私人领域的制度,并通过权力约束和制衡、国家权力的互相监督和国家赔偿等法治机制得到落实。政治的合法性的基础在于代议制以及一系列政党制、普选制等制度,依赖于选票的多寡。自由主义宪政通过代议制民主,以一系列制度为保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种制度虽然能充分保障个人权利,但是也导致了私人领域的扩张和公民个人对参与政治的冷漠,进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危机。现代西方国家投票率持续下降,一些事关国家命运事项的投票率越来越低。2016年6月英国脱欧公投投票率低于75%。在投票者中,仅有51.8%的人赞成脱离欧盟。英国政府以此公投结果为基础,开始脱欧进程。如此低的投票率加上如此接近的投票结果,令许多人怀疑投票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英国民众的意愿,也为嗣后脱欧是否合法的争论埋下伏笔。

而共和主义宪政思想认为人民的同意是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因此十分重视人民的政治参与度。它解决了自由主义宪政下个人对政治的冷漠及其带来的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共和主义宪政思想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在于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代表的公共意志,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集中反映。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即是典型的共和主义宪政思想,他认为公意是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但是,共和主义宪政强调人民的普遍参与,倾向一种直接民主的模式,在现代国家中很难操作。“公意”很容易为野心家所操控,最后难免落入极权主义的深渊。

1.3 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宪政制度的缺点

在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下,通过代议制和政党制度,选民可以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这种制度将公民看作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体,以选票的多寡来决定政策的走向,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来为合法性辩护。公民在投票时不需要阐述投票的理由,这种意见的表达是不充分的。首先它忽视了少数票中所体现的理性,以票数的多寡代替了理性;其次公民个人诉求因人而异,每个人的投票,并不能代表他真正的意见,公民必须在有限的几个候选人之中做出抉择或者弃权,或者就某个议题投下赞成或者反对票,而这往往不是公民个人真实意见的表达。在此基础上以选票的数量所表达的公共意见,往往是虚假的公共意见。公民只能在赞成和反对、投票和弃权之间做选择题,在冷冰冰的选票下面掩盖的是公民真实意见表达。阿伦特称之为“行动”的大门被关闭。

而在共和主义宪政制度下,人民的“公意”被看成是最高的利益,追求一种“在场式”的直接民主。这看上去似乎很民主,很合理,但是在现实中很难操作。现代国家与古代雅典“小国寡民”不同,其复杂程度超出人的想象,直接民主缺乏可操作性。一味追求所谓在场式的直接民主,其结果往往被少数人所操纵,最后落入极权主义的深渊。

为此,阿伦特提出应该区分“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见”这两个概念。她认为“公共精神”专注于社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1]209,理性地追求社会幸福;而公共意见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追求一致的同意,煽动一种一致反对,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到处扼杀真实的意见”[1]211。很多时候,“公共精神”与“公共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共和主义宪政制度下,任何决定均依赖于公共意见,“应有公共精神主导之处,却由公共意见把持”[1]210,实际上与暴政无异。

阿伦特认为自由主义宪政和共和主义宪政两种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与意见表达这对矛盾。她认为建立在“公共领域”理论上的“委员会制度”能很好解决这个矛盾。她继承了卢梭的观点: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持续的同意”上。她所主张的“委员会制度”是一种协商式民主的方式,公民可以直接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自由交流和发表自己的意见,阿伦特称之为“行动”。多元的主体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在讨论后将本级委员会的意见传达到上一级委员会。上一级委员会重复同样的过程,直至将意见传达到最高层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决策。她认为,在这种委员会制度下,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得到极大地激发;在这种协商式民主的氛围之下,公民更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持续性”的行动,既克服自由民主宪政下公民缺乏政治参与热情的缺点,又克服共和主义宪政下因“在场式”直接民主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以及“公意”容易被少数人操纵,而导致的公民不愿意表达真实意见的缺点。完美化解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与意见的真实表达这对矛盾。

1.4 阿伦特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

阿伦特将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与公共权力分享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认为没有公共权力的分享就没有人民的自由和幸福。她对代议制民主展开了激烈抨击。她认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在于“成为一名政府参与者”的权利[1]204,而代议制民主代替了人民自己直接参与政治的权利。虽然代议制民主宣称,公民选出的代表将会按照选举人的意志,而非自己的意志来做决定,但是实际上每项决定都会受到代表自己利益的影响。她认为,除非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把选民的利益放在自己之上,否则,“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古老格言仅仅在选举日是有效的”[1]222。但是,政治往往不能摆脱私人利益的影响,奢望每一个代表的任何一次决定都能充分代表选民的利益是不现实的。

鉴于代议制民主制度所具有的种种缺陷,而普遍民主在现代世界又是不现实的。基于此,一些思想家如哈贝马斯等提出了一种新的协商式民主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公民的参与,重视各方面的意见,以理性商谈的方式求得共识。协商民主要求参与者通过演说行动来说服他人赞成或者反对一项决议,重视对话与辩论的过程,追求对结果一致性的认同。而阿伦特所提出的委员会制度,正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最本质特征。

2 托马斯·杰斐逊的“初级共和国”思想及其对阿伦特的影响

托马斯·杰斐逊作为美国的奠基者,他在晚年所提倡的“初级共和国”的设想,在一定程度上启发了阿伦特“委员会制度”理论。

杰斐逊设想中的“初级共和国”来源于殖民时期新英格兰地区的市镇。某种“街区体系”“市政会议”或“市政厅会议”,是杰斐逊“初级共和国”设想的原型。“初级共和国”,简而言之,就是主张将县继续划分为若干街区(杰斐逊称这些街区为“小共和国”)。在每个街区内,公民可以直接参与政治,发表自己的意见,直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杰斐逊认为美国革命将自由给予人民的同时,却没有提供一个公共空间使人民实践这种自由。实践这种自由的是人民选出的代表,而不是人民自己。杰斐逊曾两次在通信中(1810年5月2日杰斐逊致约翰·泰勒州长[4]593和1826年6月5日杰斐逊致约翰·卡特赖特少校[4]705)主张将县划分为若干个“百户邑”(即街区)。

殖民时期新英格兰地区的市镇是一种由基层选民直接授权的行政单位。杰斐逊认为只有人民才有权力管理自己,人民中的多数派才有权力参加制宪会议,制定宪法,颁布法律。但是难点在如何收集人民的意见。他建议把县划分为若干百户邑,在这样的体系下,每个百户邑的意见易于收集,将所有百户邑的意见汇总起来,全体人民便能公正、充分、和平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经过讨论,便能做出理性的决定。1816年7月12日,杰斐逊致塞缪尔·克切福的信中涉及弗吉尼亚宪法修改的问题[4]666。杰斐逊认为,除了在投票日之外,还应该在其他时间给予人民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才能使私人权利得到保障。百户邑中的每个人能直接参加政治生活,由百户邑的长官主导各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汇总到县行政委员会。

杰斐逊把街区体系和教育并列为壮大共和国的两大举措。他心中已经形成了街区体系的具体设计。每个百户邑的面积大小要使全体儿童在中心学校的距离之内。每个百户邑配有一所学校,一名治安法官,一名警官和民兵队长,他们与其他官员组成一个市政当局。每个百户邑应有1~2名陪审员。他又一次提到选举应在百户邑内进行,所有百户邑的选票集中统计。杰斐逊将美国革命的成果归功于东部各州业已存在的街区体系,并认为其他地区各州也应效仿这种体系(1810年5月2日杰斐逊致约翰·泰勒州长的信)[4]594。在中央与这些百户邑的关系上,他认为应该由中央直接下达命令,这样才能激发各个百户邑的积极性。“这些小共和国将是大共和国的主要力量。”[4]594他认为街区的初级共和国将和县、州和联盟的共和国一起,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各掌其权的制衡体制。

阿伦特对此设想极其推崇。她认为杰弗逊的“初级共和国”理论是实现自由的有效途径。“如果革命的终极目的是自由,是自由可以显现的一个公共空间的构建,那么,街区的初级共和国,作为人人皆得以自由的唯一实物场所,实际上就是大共和国的目的所在。……街区的基本假设就是:不享有公共幸福就不能说是幸福的,不体验公共自由就不能说是自由的,不参与和分享公共权力就不能说是幸福或自由的。”[1]238

3 公共领域理论与委员会制度

3.1 公共领域理论是阿伦特委员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3.1.1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

作为一个经历二战灾难的犹太人,阿伦特目睹了魏玛共和国的崩溃和纳粹的兴起,对西方社会信奉的自由民主观念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在经过长时间的思索后,她认为正是由于这套自由民主的制度对公共生活的侵害,才导致民主制度的虚弱,进而无法阻止极权主义的兴起。

阿伦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共和主义传统,将雅典城邦作为公共生活的典范。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积极参与政治是共和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重视政治参与和公共领域正是阿伦特共和思想的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前提是积累一定的政治经验,参与公共辩论,以形成自身正确的意见。这就需要提供一个公共空间,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阿伦特认为,基层委员会,无疑是提供这样的公共空间的最好形式。“屋子装不下所有的人”[1]221直接民主制当然是不现实的,传统的代议制无法培养公民表达正确意见的政治经验。

阿伦特在研究极权主义和现代西方宪政危机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个概念,她认为极权主义的兴起,是公共领域衰弱的直接结果。极权主义不断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联系的公共领域,使人变成一个个互相孤立的“原子”,让人丧失了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从而成为极权主义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

阿伦特把人活动的空间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公共领域”是一个随时代而不断变化的概念,分古希腊时期、中世纪和现代社会三个阶段。

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对应的是城邦的政治生活。在城邦的空间里,公民地位平等,以言说和辩论去说服对方,是非暴力和非强制的。“公共领域”对立面是“私人领域”,对应的是家庭生活。在家庭空间内,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家长往往以暴力和强制,而非言说和辩论去控制家庭。城邦的政治生活体现的是自由,而家庭生活则未摆脱必然性的束缚。

中世纪时期的封建主义制度下,私人领域被压缩到几乎为零,所谓“公共领域”代表的是教会与封建君主的力量,是与封建采邑制经济相适应,反映的是封建特权,哈贝马斯称之为“代表型公共领域”[5]5。

近现代,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和国家力量对私人领域的不断渗透和控制,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家力量对私人生活的控制,发展出“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5]14观念以与国家公权力抗衡。以达到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目的。

阿伦特所说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她也并未对公共领域有过准确的定义。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公共领域”显然不是一个物理概念,不单纯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有实体边界的现实空间,而是一个被附加其他功能和属性的虚拟空间。她更多从存在意义上去探求“公共领域”的意义。

阿伦特认为人具有复多性:“不是单个的人,而是人们,生活在地球上和栖息于世界。”[6]1-2人是复多的,意味着人可以聚集起来,在聚集起来的人群中就形成了一个空间[7]113。阿伦特将这个使人聚集和分散的“世界”称之为“公共领域”。

3.1.2 公共领域的特征

阿伦特语境下的公共领域具有以下特点:

(1)人的复多性使公共空间的形成成为可能。世界是由人所组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这个世界运行的基础。在这个空间里人们可以表达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并彼此讨论自己的观点。人在这个世界中彼此联系又相对独立。“在世界上一起生活,根本上意味着一个事物世界存在于共同拥有它们的人们中间,仿佛一张桌子置于围桌而坐的人们之间。这个世界,就像每一个‘介于之间’的东西一样,让人们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分开。”[6]34

(2)公共领域是通过一个行动和言谈展示自我的场所,阿伦特一改西方哲学的沉思传统,大力提倡行动。公共领域是一个通过行动和言谈来展现自我的领域。复数的人在公共领域内与人交流,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必须通过行动和言语向别人展示自己,与人沟通,与人互动。阿伦特认为展现自我构成了每个人的存在。正是在行动中人们彼此交流沟通、形成意见。

(3)公共领域是一个以意见代替真理的领域。阿伦特认为政治活动中的意见没有对错之分,只有靠说服才能获得对方的支持。她反对柏拉图“哲学王”的主张,认为在政治领域里不存在不证自明的真理,也不存在天生就掌握真理的人。试图以真理来压制意见的做法本身就忽视了人的复多性和交流沟通的重要性。公共领域由意见构成,由于每个人个体间的差异,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发表的意见具有多样性,只能反映世界的一个方面,意见本身没有对错之分。意见之间需要充分沟通,最终产生一个而统一的意见。可以说,没有意见,就不存在公共领域。

(4)公共领域是一个由人创造的空间但又具有永恒性。公共领域是一个由互相联系,互相交流的人、事物和各种关系所构成的虚拟空间,与单纯的自然界或者人类社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阿伦特称之为“有死性”,但是公共领域不会因为一代人的逝去而消亡。“如果世界要包含一个公共领域,它就不能只为一代人而建,只为活着的人做规划,它必须超越有死之人的生命长度。”[6]36

阿伦特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揭示了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呼吁人们积极参加政治生活,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她认为所谓的“政治自由”是参与政治的自由,“政治自由一般而言,意味着‘成为一名政府参与者’的权利,否则就什么也不是”[1]204,而在传统的复杂的科层制政治体系中,是人民的委托人,而不是人民自己构建了公共领域。人民只在理论上是权利的拥有者,而实际上却被挡在公共领域之外[1]235。

3.2 阿伦特对委员会制度的设想3.2.1 “委员会制度”概念辨析

阿伦特语境下的“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委员会性质上相差甚远。今天大家可以接触到很多冠以“委员会”之名的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美国国会内的各类专门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具有明显的科层制特征,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集体领导的机构,或者是一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成员的一般通过推选、选举或者由上级指定的方式产生,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直接参与委员会的运作;委员会接受上级部门领导,对上级负责,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下级的领导、指导职责或者发挥类似于智库的作用。

阿伦特所推崇的委员会制度中的委员会一词,与普遍意义上的委员会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别。按照其对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委员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内,平等的成员互相交换意见以求达成共识。

阿伦特设想中的委员会制度包含一个公民自发组成的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是无党派的。它的运行方式是讨论和发表意见以求得共识。从底层委员会到高层委员会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下级委员会以建议的形式向上级委员会表达意见。上级委员会成员由下级委员会推荐,上、下级委员会不存在领导和隶属关系,更不存在强制和命令。这类委员会与传统意义上的委员会有着巨大的差异。在这个委员会内部关系和上下级委员会之间关系的政治框架内,包括:直接民主、现代社会中公共自由与公共幸福的经验、一个形成合理意见的场所和一种不以主权观念为基础的政治形态[2]。

3.2.2 委员会的特征

委员会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与政党的创建不同,委员会成员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党,排除了政治利益上的关联,完全是为了讨论和建立一个“自由的秩序”而自发聚集在一起;

(2)委员会的运行方式是讨论,成员通过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互相交换意见,在充分得以交流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的决议,或者向上一级委员会提出建议;

(3)委员会是由对政治感兴趣的精英所组成,他们通过行动和言说而非选举,来获得人民的认可;

(4)下一级委员会推选成员参加上一级委员会,但是上、下级委员会之间是彼此信任的关系,而非领导和强制的关系。

阿伦特认为她设想的委员会制度克服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缺点,使每个公民能真正参与政治生活,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政党政治不同,委员会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有机会直接参与政治,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代表人的品格自主推选上一级委员会的成员,而不是依照代表人所属政党去做决定。阿伦特认为这样可以避免贿选对政治的侵蚀[7]241。

4 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实践

尽管委员会制度的设想是阿伦特政治哲学理论最具创新的部分,但是她却认为这并非她的原创,而是在革命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制度,在历史上已有先例[7]240。

阿伦特认为委员会制度并非自己的空想,而历史也证明委员会制度亦非批评者所说的完全是乌托邦。在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类似委员会的机构。比如中世纪城镇、中国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内部士兵委员会等。1918年德国战败之际,军队和工人组成的苏维埃甚至要求让这种委员会制度成为德国新宪法的基石。在《论革命》一书中,阿伦特还列举了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委员会[1]224。

法国大革命期,巴黎人民自发组成了一些俱乐部和社团,并在此基础上推选代表参加国民议会。阿伦特特别提到巴黎一个社团的章程[1]227,详细规定了社团的组织结构,运行程序,会议议题的范围等。这些俱乐部和社团得到了罗伯斯庇尔的大力称赞,认为这些俱乐部和社团是真正的“宪法支柱”。实际上雅各宾俱乐部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某种委员会性质的组织。

著名的巴黎公社,也是在自发形成的自治团体的基础上形成和建立的。为了推选各区的国民议会代表,巴黎各区自发形成了选举人集会。选举人集会后来自发向市政委员会转变,正是市政委员会奠定了巴黎公社的基础。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8]

俄国二月革命时期,人民自发成立了工人、学生和农民委员会。1956年匈牙利事件期间,出现了许多以地域或者职业为纽带的委员会,如:各街区居民建立居民委员会,工人建立工人委员会,学生成立的学生委员会,甚至咖啡馆中诞生了作家和艺术家委员会。但是这些委员会在历史上昙花一现,在未完全发展成熟时就已经消亡,并未对以后政治制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5 委员会制度理论上的不成熟

尽管阿伦特所提出的委员会制度在理论上克服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宪政的缺点,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政治方案,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仔细审视整个理论,仍会发现一些不足,可以说这个理论仍然不成熟。

阿伦特过分忽视了经济对政治的影响。她认为政治必须脱离必然性的束缚。无论是她所推崇的雅典政治模式,还是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均暗含这个前提。但是无论何时,人总是无法摆脱必然性的束缚。雅典公民之所以能够摆脱必然性的束缚,其前提是私人领域(即家庭中)奴隶的劳动;而阿伦特设想在公共领域中,公民完全不带任何私人利益去发表意见,也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设想,政治往往就是带着私人利益去运作的。

其次,她没有充分认识到代议制的成就。代议制作为一种“弱民主”的制度,其本身确实具有问题。然而作为一种目前还无法完全代替的制度,它的作用是无法抹杀的。阿伦特往往将代议制下的“赞同”误解为一种消极的默许。代议制下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也远远比阿伦特所认为的要多。

最后,阿伦特对委员会制度的描述仅限于很短的篇幅,没有展开阐述。这导致她对委员会过于理想化,认为仅仅依赖于辩论和劝说就达成协议,在上下级委员会的关系上也排除命令和强制。这种过于理想化的设计,在实践中很难完全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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