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应用的思考
2019-02-19谢智敏
谢智敏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
2016年9月1日,作为我国慈善行业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慈善法》开始正式生效,与此同时,慈善信托正式落地。该法律明确表明,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随着2017年10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国的慈善信托行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慈善信托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较大的成长空间。
二、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应用价值
(一)慈善信托相对于基金会的优势
一直以来,我国的公益慈善主要是通过基金会来实施进行的,而慈善信托与基金会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1.财产所有权和独立性
基金会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采取的是法人财产权规则。而对于慈善信托,有五种关于信托所有权的理论,即委托人所有权论、受益人所有权论、受托人所有权论、附条件所有权论和信托财产独立所有权论。相对而言,信托财产比基金会财产更具独立性。
2.财产保值增值能力
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被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其次还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显示,其收录的基金会的净资产共1204.60亿,有48.8%是货币资金,收益率较低;总收入483.23亿,仅有7.5%是投资收入。而慈善信托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可以对种类更多、范围更广的资产进行投资,且其本身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能够有效地为财产进行保值增值。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以及对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捐赠人有所得税、营业税和关税等方面的税后优惠。而对于慈善信托,我国《慈善法》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对此该法律未作出详细说明,可见其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尚未明确,后续还需完善。
(二)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意义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预估约为1558亿元,我国社会组织总数量突破80万个的关口。其中,基金会6322个,比上年增加10.68%;社会团体373194个,比上年增加7.75%;民办非企业单位421567个,比上年增加9.65%。但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仍为落后。
最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多个大额股权捐赠的案例,然而由于我国现有的慈善组织难以处理和承担类似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捐赠,导致了捐赠的流失。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慈善信托,将公益和信托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促进慈善事业的透明化运转。
三、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现状分析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19年3月7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慈善信托新设立的信托财产达11.01亿元,同比增长84.42%;新设立慈善信托79单,同比增长75.56%。由此可见,中国慈善信托行业发展态势整体良好,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慈善信托数量增加
根据统计,在2016年底,全国共有11个省份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共成功办理慈善信托备案22单。《2017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24家信托公司和7家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44单慈善信托产品,合同金额规模7.89亿元。随后上升至2019年的136单,可见,随着《慈善法》和《信托法》的落地,我国的慈善信托数量逐年增加,且保持了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
(二)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模式为主导
2018年所设立的慈善信托,有将近80%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10%选择信托公司与基金会作为共同受托人,由基金会作为单独受托人的不足10%。综合前文所述,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仅可以保证财产的所有权和独立性,还能高效率地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这对于慈善信托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地区差异明显
慈善信托备案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及沿海地区城市,此外,还有对扶贫需求较大的黄河、长江中上游省市。据统计,目前备案数量最多的前三个地区分别为备案19单的北京、备案17单的浙江和备案16单的广东,随后相对较少的有陕西、江西、江苏、青海、四川等。而山西省、贵州省、安徽省、海南省曾在2017年进行过慈善信托备案,但2018年失去了踪迹。
(四)信托财产来源广泛
从财产规模上看,近三年,我国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在万元级别的有72单,占比49.32%;百万级别有50单,占比34.25%。截至2019年1月31日,慈善信托合同金额规模最大的是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为91751万元;位居第二的是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和中信信托,为49200万元。从具体实践来看,自然人、企业、慈善组织及社会团体以及政府部门都可成为委托人,且除了单一类型委托人外,还允许有复合类型委托人。此外,政府专项基金也可成为慈善信托财产,在2018年有政府部门委托设立的慈善信托共有6单。由此可见,慈善信托财产的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四、当前我国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问题
《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开始认识到法律制度和金融工具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从法律制定到配套制度的逐渐落实,这为信托行业参与慈善事业开拓了广阔的发展机遇。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有一系列等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明确
税收优惠是慈善信托发展的基础,能够大大降低慈善信托在进行公益捐赠时的额外负担。在国外,与慈善信托相对应的税收政策一般按照慈善捐赠的模式进行,整个程序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安排和规定。
而对此,我国的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也并未出台明确的关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慈善法》中规定,受托人应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民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然而,绝大多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却并不属于慈善组织,尚不具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的资格。在目前已经落地实施的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中,有多单都是先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并开具发票,然后再由慈善机构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这样一来,委托人在捐赠后无法获得税前抵扣或减免,严重影响了慈善信托的运行模式。
(二)监管措施不到位
除了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外,只有北京市民政局出台了《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而其他地方民政局尚未跟进,多数地区对慈善信托的认可度和参与力并不高。
(三)信托财产类型单一
从目前来看,落地的慈善信托财产类型全部都是资金信托,呈现了单一化的特特点,而这又与我国相关制度的缺失息息相关。我国尚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类型的财产,并未出台明确的登记规定,无法将财产的所有权有效地转移,这又进一步抑制了捐赠人的参与积极性。
五、关于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建议
(一)出台并完善相关的慈善信托机制
目前国际上慈善信托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例如英国、美国,针对这一领域均有着正式和明确的规章制度,确立了相对成熟的慈善信托运行体系,并以法律为支撑不断发展和创新。而我国目前只出台了相应的《信托法》和《慈善法》,即使允许慈善信托的开展,但也让社会公众无从下手,小心谨慎。关于捐赠的税前优惠措施也并未明确指示,成为了不少捐赠机构的挡路石,国内缺乏一个官方权威的指导机制,一个完善、成熟的慈善信托法律体系仍有待建设。
(二)加强对慈善信托程序的监管力度
在慈善行业,透明度是受托人忠实、谨慎义务的体现,是慈善信托的命脉。从委托人捐赠,受托人保管捐赠资产,再到受益人接受捐赠,这个过程都需要保持信息透明、各方监督,同时还要设置严格的奖惩方法,且对于受托人的资格和捐赠财产的使用和分配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非法分子有空可钻,保证慈善信托体系的平稳运行。
(三)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
慈善信托的承载体为信托机制,具有金融属性,因此相关监管部门需要积极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信托公司在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需要在严格的监管下,保证慈善信托专用账户的独立性以及遵守资金保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杜绝非法人员利用慈善信托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防控金融风险,让慈善信托事业在我国不断发展、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