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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受教育权思想探析

2019-02-19方益权曾金燕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1期
关键词:教育权工人阶级资本主义

方益权,曾金燕

(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2.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十九世纪上半叶开始,随着生产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无产阶级的教育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义者以及其他有识之士的关注;欧洲革命失败之后,无产阶级的斗争方式发生重要转变,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础上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迫切的现实追求。马克思关于“受教育权”的思想正是当时时代要求的积极反映。不过,马克思未曾明确提出“受教育权”概念,因为在他所处的时代,作为内涵丰富而外延稳定的权利形态的“受教育权”仍在酝酿当中,所谓马克思之“受教育权”思想不过是从其丰富的权利思想与教育思想中抽取、概括出来的。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创始人,马克思有关受教育权的思想对于我们加深理解受教育权基本问题以及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受教育权状况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受教育权保障体系亦富有启发。

一、马克思关于“受教育权”内涵的思考

“受教育权”概念既有“教育”概念的内涵,也有“权利”概念的内涵。对马克思“受教育权”思想的理解必须回到马克思所处的历史背景及其思想的总体图景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其具体内涵可以从受教育权与教育权之关系、受教育权的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受教育权与平等权之关系等角度来阐释。

(一)受教育权与教育权并举但更强调前者

就目前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来说,“受教育权”的内涵仍未能准确界定,学界对受教育权概念的定义及其与教育权的相互关系仍存诸多争议。不过,结合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背景,可以发现,马克思思想系统中的“受教育权”主要是从其狭义来理解,即与教育权相对,指公民为了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而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机会与教育设施以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教育权则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主要指国家分配教育资源、管理教育事务、保障受教育权等方面所拥有的权能。受教育关乎人类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受教育权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而现代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整体行为,缺少国家政权力量的保障将无法顺利开展。在资本主义时代,因为劳资之间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无产阶级的受教育权与处于支配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教育权之间存在相互背离的内在倾向。作为工人阶级的领袖,马克思所要争取的是无产阶级的最大程度的平等受教育机会。无产阶级受教育权斗争的历史结果是夺取教育权,将受教育权与教育权都集中在无产阶级国家手中。不过,马克思认为,“在取得政权以前,无产阶级争得的只能是受教育权。教育权的根本解决,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并且通过对旧教育的根本改革才能实现。”[1]

(二)现实地理解受教育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这是对权利义务辩证关系的一般表述。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一般性的观点离开了历史的特殊限定就失去其现实意义和革命意义。在马克思看来,权利义务关系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受教育权形式上平等地属于全体公民,但权利的实现却与不同权利主体各自的现实条件不可分割,而现实条件是围绕生产关系而展开的,拥有资本的资本家无疑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而经济、政治地位处于劣势的无产阶级,其受教育权利最易受到侵害,应当成为受教育权的主要权利主体,尽管,马克思也不否认无产阶级自身也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而与受教育权相对且与政治权力密切交织的教育权主要归于资产阶级及其国家机构支配,因此,资产阶级国家对于国民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应当成为受教育权的主要义务主体。

(三)历史地看待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

受教育权属于基本的人权,内在地包含平等权的属性。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却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马克思认为,“权利”是一种历史现象,其平等性问题不能够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来分析。在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决定了主要的义务主体与主要的权利主体之间、权利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存在根本矛盾,同时也决定了这种所谓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只能是形式上的。马克思指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权利”离不开“消灭阶级统治”这一前提。[2]不过,不应否认的是,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成为推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动力。马克思的后期研究还得出这样的论断:虽然客观的政治经济差别是受教育权实质不平等的根本原因,但是,更为根深蒂固的原因,还在于个体与个体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现实差别,如先天禀赋好坏、教育水平高低、家庭成员组成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状况,不仅在资本主义阶段,而且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即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程度,才能实现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权利的实质平等。[2]

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受教育权思想

马克思的受教育权思想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的受教育状况而形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者之所以有争取受教育权利的可能,除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职能及所谓“人道主义”等道德因素的影响,更根本的在于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商品经济竞争本性的要求。但是,这些客观的历史要求时刻需要无产阶级自觉联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斗争策略并推动建立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才能变成现实。

(一)无产阶级获得受教育权的可能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的运作始终服从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和积累资本的需要,更要服从社会化大生产的运行规律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趋势。这是客观的。从主观来说,虽然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但是他们又同属于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密不可分的、某种意义上的“命运共同体”。首先,作为最主要的社会消费群体,工人的消费是资本家实现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中介环节,教育消费亦是当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其次,私人资本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利益分割和激烈竞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渐摆脱初期的粗放形态而越来越倚重科技的力量,其竞争本性更加明显,这种客观形势迫使资本家不得不投入必要的资金和时间去提高劳动者的科技素质和劳动技能,以维持各自的竞争优势。另外,对资产阶级来说,科学技术作为一般生产力越来越深地渗透进生产的各个环节,这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其直接的结果就是相对剩余人口不断增大,这些被机器大生产淘汰出来的剩余人口构成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根源。对这一部分失业工人群体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乃至在更大范围内对整个工人阶级通过教育渗透的方式进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宗教意识形态的灌输,既有助于失业工人再就业,又能够瓦解工人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防止社会动荡。

因此,工人阶级接受教育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规律和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又合乎资本家赚取剩余价值、积累资本、保持竞争优势的内在愿望,这便客观地形成了无产阶级争取平等受教育权的可能性。

(二)无产阶级争取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

历史本身没有目的,将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关键因素是人。资本掠夺的本性不仅仅侵蚀劳动者,资本家也深受其害——因为任何资本家都只能从私人资本的视角以及各自的私人利益圈来考虑社会的整体发展,不可能自觉地充分尊重工人阶级受教育的合理诉求,从而为人类的最高理想调动更多积极因素。资本主义社会的无序性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必然使缺少物质保障的工人阶级成为最大的牺牲品,同时也将激起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者的领导下联合起来反抗资本的压榨。马克思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资本积累的特殊规律,立足于工人阶级所面临的主客观状况,提出工人阶级争取平等受教育权的基本原则。

第一,既追求平等受教育权,又不忘消灭阶级统治。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说:“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2]部分社会主义者为此感到困惑:既然达到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还要附加“消灭一切阶级统治”这种让资产阶级高度忌讳的字眼呢?马克思解释说,自从“权利”这种观念诞生以来,其所谓“平等”的表述在各种各样的民主主义宣言中就从未缺席,而且,“在不同阶级的代表人物口中却含有不同意义”[4]。但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法的现象其现实形态总是根源于客观的经济政治条件,在阶级社会中还带有鲜明的阶级性。现代无产阶级的根本使命是实现无阶级的共产主义。如果缺少“消灭阶级”这一必要条件,无产阶级权利斗争的特殊性将无法彰显。如果说现实斗争可以对此有所淡化,保持灵活性,制定具体的斗争目标,那么纲领性文件上的疏忽很可能使无数工人的精神掉入资本的陷阱。这告诫工人阶级在争取平等受教育权时不要忘记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目标,不能在原则问题上妥协、退让,始终坚持斗争的原则性。

第二,“教育可以是国家的,而不是政府的”[4]。马克思强烈要求将教育问题提升到国家制度和宪法层面给予确认,使工人阶级的受教育权得到政治权力的制度性保障。虽然,政府在保护无产阶级受教育权上拥有极大的权能并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它作为国家制度的执行主体,其存在本身也需要在宪法层面上取得合法性依据。加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政府归根到底是资本家的政府,政府的权力说到底是作为整体资本家的权力,资本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伴生关系。因此,政府也难以摆脱资本所加诸其身的狭隘眼界,并在此基础上高度自觉地将工人阶级的受教育权纳入考虑范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教育可以是国家的,而不是政府的。”[4]当然,从广义来说,教育权不仅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层面,普通的公民和一般的社会机构也拥有成立教育机构的权利,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服务。只是,相对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来说,这些只能是补充。加之,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私立教育机构跟资本联系更加紧密,其教育水平往往高于国家公共教育的平均值,收费自然也水涨船高,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就没有相应的准入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私人教育还成了培养资本家后代的“伊甸园”。

第三,将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临之前,劳动人民没有享受国家公共教育的条件,其教育方式通常就是指家庭教育,这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始形式,即在生产劳动中掌握知识、经验、技能和文化传统的过程。[5]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到来之后,资本瓦解了一切旧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劳动者失去了劳动资料,不得不服从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的驱使,成为现代产业工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始形式也随之成为历史。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工人阶级的“教育”环节与为资本服务的“生产”环节严重脱节,后来又不得不顺应社会化生产对提高工人科学素质和综合技能的历史要求而重新组合,变成教育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结合起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6]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他说,“尽管工厂法的教育条款整个说来是不足道的,但还是把初等教育宣布为劳动的强制性条件。这一条款的成就第一次证明了智育和体育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可能性,从而也证明了体力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的可能性”。[7]

(三)侧重于受教育权义务主体的保障体系构建

欧洲革命失败后,工人运动处于低潮,资产阶级的力量得到发展,社会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有所调整、缓和。这种历史形势的变化“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条件”[8]和方法,最重要的是,从暴力革命向合法斗争转变。就教育领域而言,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当时工人阶级子女毫无保障的受教育状况和大量使用童工的现象,把免费义务教育作为国际工人阶级斗争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马克思针对受教育权的不同义务主体分别提出了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其中,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作为主要义务主体履行立法、执法与法律监督义务具有根本意义。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避免儿童沦为机器的“零件”,“这只有通过变社会理性为社会力量才能做到,而在目前条件下,除通过由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外没有其他办法”[9],这也是“最必要的抵御之策”[9]。经过无数的斗争,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终于迫使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工厂法等重要法律,为工人阶级子女的受教育权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是,立法与执法及法律监督的相互脱节,又使法律形同虚设。马克思指出,《工厂法》虽然规定了保护工人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可是执法层面上却缺乏相应的行政机构和执法人员去落实,而法律监督人员配备的严重不足又使法律贯彻落实的最后防线面临失守。

马克思还注意到其他义务主体(社会、家庭、学校等)对于受教育权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社会层面上,马克思看到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工人阶级子女维护自身权利之能力的有限性,呼吁“社会有责任代他们采取行动”[9]。在家庭层面上,马克思理解“工人阶级没有利用繁荣时期来受教育并使他们的子女受教育是毫不足怪的”[10],因为生存需要的紧迫性和资本的无情压榨让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的自由时间;但是,马克思也批评作为父母的他们漠视对子女的教育责任,缺乏受教育权的保护意识,相反,为赚取微末的工资,他们支持幼小的子女走进工厂,受资本家驱使,还助长了童工现象。在学校层面上,马克思指出,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十分稀缺,教育内容充斥着资产阶级价值观和宗教意识形态。此外,马克思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年龄、教育方式、课程安排、教育年限等方面也作了阐述。

总之,马克思认为,受教育权义务主体既是各司其职又是环环相扣的,把守着受教育权从法律条文到现实运行的方方面面,假如有一个环节脱钩,都有可能使无产阶级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乃至沦为一纸空文。

三、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受教育权的思想

马克思不仅思考资本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的受教育权问题,而且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框架内总结了光芒短暂的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并在《资本论》及大量经济学手稿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深入思考“未来社会”尤其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权利状况和教育问题,其关于“未来社会”的受教育权思想亦能相对更清晰地被概括出来。

(一)受教育权的内容发生质变但形式仍保留旧痕迹

从理论上说,相比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受教育权在内容上将发生根本的转变: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得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从根本上统一于无产阶级之手,受教育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权利保障拥有更加有利的物质条件和政策条件,公民的受教育权权利意识得到进一步发扬并成为教育系统协调发展的监督性力量。但是,“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它“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具体到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2]。所谓“资产阶级的框框”是指按劳分配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因为,权利实质上是取得法律认可乃至制度化的享有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准入机会,同样要受这两大原则制约。[11]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指按“劳动量”多寡分配,而“等价交换”指消费资料按照“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2]就形式而非内容来说,这跟资本主义分配与交换原则是一样的。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受教育权在内容上虽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形式上仍保留资本主义社会的旧痕迹,这体现在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上,“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

(二)在“差别”中实现受教育权更高层次的“公平”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受教育权中的平等属性发生了质的飞跃,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原则与实践得以统一起来,但是,与实质平等仍有距离,这种“距离”所形成的裂痕与矛盾在社会主义阶段还不能够被完全弥合,现实中仍存在并认可种种先天的和历史的非阶级“差别”乃至“不平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一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权利的差别乃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固有属性。在政策制定中,既要坚决否决带有歧视性的“差别对待”教育政策,又要防止平均主义的“无差别对待”陷阱,前者违背社会主义本质,后者有失公平且不可持续。同时,为了使处于不利条件的受教育对象拥有较好的享受受教育权利的能力和条件,防止“缺乏金钱的基本需要将难以得到满足,有金钱支持的痴心妄想将会受到纵容”[12]这种弊端,受教育的“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即采取“合理差别对待”的教育政策,使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贫困落后地区倾斜和补偿。

(三)重视意识形态教育,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力量的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教育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在社会主义阶段,阶级与宗教仍将长期存在,而且,资本主义作为巨大的历史惯性力量和庞大的全球体系,仍将在相当长的后续历史中构成社会主义的对立面,拖拽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步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宗教意识形态决不会放弃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进行渗透与解构的图谋。因此,一方面,无产阶级在实现其受教育权时所采取的政策仍是要限制和清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宗教的负面影响,抵御外部敌对势力的文化冲击。马克思肯定巴黎公社在教育的世俗化方面“在人民的思想解放上开了一个端”[13],即“在铲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以后,便急切地着手摧毁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即‘僧侣势力’”[14]。另一方面,既然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教育的性质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阶级属性,那么,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也必然要借助政权力量不仅在经济、政治领域实行根本改造,而且在教育领域亦应大力宣传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无产阶级的教育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马克思强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把教育与物质生产结合起来”[6]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7]。针对旧式分工固有的弊端,他还提出“综合技术教育”[21],预言这种教育方式“在未来的人民学校中必将占据应有位置”[15]。

(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受教育权的自然“消亡”

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广大人民的受教育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独特的优势,它可以摆脱资本主义制度下种种现实力量的掣肘,从而极大地增强作为民族国家乃至未来的区域联盟的总体力量和自觉程度,使“人”真正变成具有完整意义的作为目的而非工具的主体性存在。这为国家与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抹上了庄严而神圣的色泽,成为一种面向未来、趋向理想的内在驱动力。社会主义受教育权发展的终极指向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明白而合理”[3],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差别将最终消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具体来说,不仅阶级差别,而且历史地承认人与人之间在物质条件和主体素质不平等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都将失去其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换言之,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完全实现意味着这些权利的自然消亡。[16]当然,“消亡”不是让人类陷入历史循环的怪圈,归回起点,而是指,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它将批判地继承历史中所有关于权利义务的、带有普适性的合理观念以及相应的制度元素,将它们统统融进新社会的机体,并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发挥其服务人类社会、增进人民福祉这一恒久不变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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