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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围:生态公民身份养成路径

2019-02-19丁炫凯

社会科学家 2019年11期
关键词:公民文明生态

高 健,丁炫凯

(1.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37;2.南京大学 中国智库研究与评价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同时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也面临着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力不强的基本国情,经济高速发展也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问题,成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总体而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作为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党的十八大第一次被写进了政治报告。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今天,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思考和实践举措上均有了重大创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千年大计”。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之所以将其上升为千年大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报告认为,虽然过去五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不仅国内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改善,而且我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但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三十多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带来了很大的资源环境压力,缓解这一压力非短期之功,需要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而且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改善无止境,故升为千年大计。目前,我国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相对于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紧迫性来说还差距非常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做践行者、推动者。因此,突破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落后困境,探究生态公民养成的有效途径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解决当前生态环境危机问题的核心是有效约束公民的非生态化行为以及培育具有高水平生态文明意识的生态公民,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愿景,同时必须把生态公民养成看作一件关乎国家命运、民族未来的重要工作加以贯彻。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公民养成的内在耦合

继工业文明之后,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不断生成与推演的新的文明范式。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是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延续为着眼点,逐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形态。其核心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凸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生态文明更多的是强调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综合治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章,全面深刻地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内容,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十九大报告则将“美丽”纳入国家现代化目标之中。报告明确,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在原来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基础上加了“美丽”二字,到此奋斗目标中就正好包含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部内容了,即将生态建设目标也纳入了。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纳入国家现代化目标,才能督促各方持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自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要求按照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美丽中国,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就是不给后人留下遗憾而是留下更多的生态资产。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生态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这是由其自身的生态文明意识本源和其自身致力于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目标为统领的。“生态公民”是能够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其核心理念与基本目标,依法享有生态环境权利和承担生态环境义务,其中也表现为具有参与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并担任公职资格的人。生态公民具有多重复杂的属性,我们也可以依据其特性将其重新定义:生态公民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人;是自然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规律的遵循者;是现代公民社会性、生态性、主体性的统一体。

生态公民养成就是使普通意义上的公民具有“生态公民”的身份,使之成为“社会人”、“生态人”、“现代人”。生态公民养成是通过培育公民养成自觉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在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与生态公民养成的最终目标在本质上是相耦合的。

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公民养成在本质上的耦合性,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公民养成之间互为基础、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生态公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主体,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转的前提。生态公民养成是培育生态文明建设力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成生态公民社会的重要机制和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重要着力点。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把生态公民养成当作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加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公民养成应同时同步进行。

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都具有全球性质,中国方案的生态文明建设更是要体现大国担当,而要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就意味着公民对于生态环境的理解与认识应当实现从单纯的技术层面的被动保护与治理,上升为哲学与伦理层面上的主动安全思考,即应当使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这就要求公民具有科学的生态理念和良好的生态素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履行保护生态的责任与义务,合理行使生态权利,养成以生态美德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生态破坏行为出现。

二、困境:生态公民身份养成的障碍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五年规划的战略指引下,我国公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显著提升,但相对于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紧迫性来说还差距非常大,我们仍然面临着众多的问题与困境。环境问题是系统性的复杂问题,而建设好生态文明更是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这些方方面面又构成了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有机组成,其内部又保持着复杂的有机联系。在生态公民身份养成问题上,就凸显出了整体性、复杂性、风险性等特点。综合起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文明建设难同步。在经济社会高速增长的背后,我国长期面临着经济发展“模式粗放”、“结构失衡”等一系列突出的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难以整体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差距逐渐增大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难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均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展长期受气候、环境条件的制约,难以提供环境改善所需的资金支持。而高速经济发展往往带来高风险的环境灾难和环境事件。从近些年的一些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生态问题具有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参与度却很低,公众生态保护的公益意识不足,只有当生态问题直接危及个人切身利益时,才会有人愿意采取行动。为此,寻求既能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又能维护当地生态环境稳定的发展路径迫在眉睫,生态公民养成势在必行。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公民生态道德养成难以保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法律规定和内在体系仍不够完善,尚未将生态文明思想提升至其应有的高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总体认识,生态文明的重要性未能得到显著确认。同时在我国其他相应的法律制度中,既缺乏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和统领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规定,也难以寻找能够反映生态公民所应有权利与责任相关的定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公民养成”仍停留在依靠道德驱动的阶段。在权、责、利不能充分得到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公民对生态法制观念通常较为淡薄,容易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如若仅仅依靠道德驱动生态公民的养成,往往受阻严重。尽管我国环境法律中对环境索赔权有相关规定,但从实践来看,环境诉讼案件很少,大部分公民不会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每每遇到相关问题,要么默不作声,要么独自忍受,要么采取激进行为。同时,环境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理论基础较差,无法尽职尽责。

三是公民生态文化普遍缺失,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教育,我国公民对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普遍缺乏,整体水平相对低下,已掌握的生态知识也仅仅停留在较浅层次。公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长期以来生态文明知识匮乏、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生态文明实践往往处于盲目阶段。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大量施用化肥、燃烧秸秆等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四是公民生态文明参与度不高,践行方式较少。生态实践参与不足是困扰生态公民养成的又一关键问题。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但由于生态环境对个人生活影响较小,公民往往不会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去,更难以将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到个人日常生活中,面对环境问题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侥幸心理。此外,环保组织主动性不强,促进环保习惯养成的社会公益性活动较少等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生态公民养成所面临的困境。

应该说,生态公民身份养成问题,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更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借助生态公民身份养成来破解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难题,在新时代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需要运用多元的、综合的、全方位的资源来统筹,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景。

三、突围:生态公民身份养成的路径探究

生态公民身份养成并非是自发的过程,受到多重复杂的因素影响。公民的环境偏好和责任意识、制度供给和政府行为规范、社会舆论以及公民参与成本和对参与行为的收益预期等都是影响理性公民生态行为选择的因素。这侧面表明了生态公民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过程。

基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生态公民养成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而面对生态文明的建设困境,突围路径——生态公民身份养成的动力机制构建就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生态管理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伟大成就。发挥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引领作用,既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坚持正确前进方向的重要基础,更是生态公民养成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实现生态文明目标的根本保证。生态公民养成的动力机制中,思想引领与制度革新二者缺一不可。在生态管理制度建设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先进、创新的本质属性确保了其领导下的生态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和创新性。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不仅是对我国生态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企业深度转型。

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方式密不可分,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生态公民身份的养成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环境概念,实际上是实现生态环境由“污水黑山”变成“绿水青山”的全过程。生态公民就是推动生态环境由劣变优的主要力量。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就是要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方面,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健康生活方式,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在稳增长方面,由原来依靠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转变为绿色产业、高科技产业、优秀文化产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弊病不破除,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永远难以实现。在调结构方面,由粗放型经济,向深耕细作的高科技环保型经济转型,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把生态文明建设项目作为培育增长新动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绿色发展。2016年,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开展生态治理“宜昌试验”,将生态产业化和资本化纳入“生态公民”建设内容。远安“生态公民”试验中总结提出生态公民建设,既要强化生态治理基础建设,又要推动生态消费动力工程的“双侧引擎工程”。全域生态治理,生态产业发展,需要理清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的内在机理,通过创新、提升、固化多种形式发展生态主题产业,打造特色品牌,形成生态影响力和聚集效应,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转换。

三是加强生态认知教育,促进公民生态文明实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生态公民身份养成的内在驱动力。只有正确掌握生态知识,才能树立良好的生态道德观和生态评价能力。而教育是意识和文化形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因此,生态认知教育是生态公民意识形成的根本途径,是生态文化建设的最基础手段。生态化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养成是个长期过程。加强生态认知教育,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的生态道德观念和良好的生态公民素质至关重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研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意识已成为绿色经济发展和社会绿色环境管理的基础,并就提升公民环境意识的具体路径开展研究;哲学界关注生态公民的培育,强调公民在面对自然时所需承担的道德与责任;社会治理研究学者认识到公民是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其主体意识提升有利于推进环境治理共享共治,有效解决生态问题、革新公民生态意识与约束公民生态行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

基于公民生态认知教育的要求,必须立足时代发展,在现有的生态认知教育模式上进行内容的补充和形式的革新。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使得生态文明教育的方式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建立生态文明教育的网络阵地,是时代的创新,也是公民生态认知传统教育模式革新的重要契机。建立生态认知教育的新媒体矩阵,广泛宣传环保知识,是对现有生态认知教育模式的有力补充。

公民生态文明实践,是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促进公民形成生态保护意识和正确生态道德观念的重要方式。在促进公民生态文明实践的过程中,要建立公民与生态文明实践活动之间的强连接,拓展生态实践活动形式与实践空间,为公民的生态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坚持保证生态实践活动的公益性,建立环保公益组织,举办环保志愿活动,创新实践形式;建立环保实践教育基地,降低公民参与成本,增强实践过程趣味性。通过科学有效的途径,使生态文明实践落到实处。

四是明确生态公民权责,建立完善的生态法制。

生态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属于法律范畴,是关乎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综合体。建设生态文明,是涉及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生态文明仰仗公民意识的觉醒。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生态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权利的明确都是获得生态利益的延伸。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注重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拓展公众参与的领域。在“深刻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的重要讲话中,总书记在进一步科学概括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时,着重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彰显了提升公民环境意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价值。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事实上就把生态文明建设明确地列入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宏伟蓝图中,体现出了更宏大、更宽广的执政情怀和治理视野。重要的还在于,报告提出了详尽的生态文明建设举措,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

生态行政政策作为生态法律的具体与补充,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生态治理目标和一定区域的生态发展状况,制定灵活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办法措施。生态法律政策制定和颁布,为公民生态化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为生态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目前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已初成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为生态公民的实践活动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但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大多不符合可持续发展道路,注重关注缺乏防范和救治,政府管制特点鲜明,过多地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而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仅在条文上原则性地规定公民生态环境权利,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措施,会导致现行法律政策无法为生态公民提供有效的保障。可见,完善生态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明确生态公民的地位,为公民生态化行为提供保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有健全的法治制度,通过法律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通过增强公民意识,营造全民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如强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以此确立公民在环境权益中的主体地位;或者确保公民拥有环境知情权,对环境保护行为体系中的内容做到公开。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了我们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生态文明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同时,每个人既是提升公民环境意识的教育者,又是生态教育的教育对象:因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只有保护者,没有旁观者;只有建设者,没有局外人;只有受益者,没有批评家,所有公民都不能“只做不说、置身事外”。

在国家生态文明发展的进程中,生态公民作为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转的前提。生态公民养成是培育生态文明建设力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成生态公民社会的动力机制和重要保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把生态公民养成看做一件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工作加以贯彻,以全球化的视野将其上升至民族发展的战略层面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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