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2018-01-22苏楞
苏 楞
赤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0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各个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不仅得到了确立,而且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然而最近几年来关于公民受教育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救济途径纳入到法治化的道路,使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够真正得到有效保障。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获取自身的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机会而依法享有的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从而充分发挥其自身才智和个性以及各种能力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中也明确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受教育权是公民与生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确立了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承担具有保障义务。
尽管目前有《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宪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但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仍规定较为模糊,甚至是欠缺状态。
1.申诉制度不够全面
关于公民教育方面的方法,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程序性的规定过少,大多数条款以原则性或宣言性加以展现,而没有具体化,尤其是学生的申诉权方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方面,没有具体细化规定。这就造成学生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根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确定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款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与此同时,我国《教育法》第42条也规定了:“受教育者往往在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将受教育权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两种规定的冲突导致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如何进行保障方面,以及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方面却不知所措,甚至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无法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诉讼救济手段不够完备
实践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只以民事赔偿了事,而不追究侵犯受教育者的行政责任。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但往往被法院以“不在受理案件范围”为由驳回,从而导致公民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三、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几项措施
(一)加强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要加强完善教育权方面的法律体系,制定一套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法规(比如程序性的具体规定),并制定出基本法相配套的子法律法规,比如《教育财政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等多部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和完善程序性保障措施
1.完善学校内部处理措施以及行政救济程序
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退学等足以影响其受教育权方面的处分时,必须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并以公开书面形式提供处分理由,比如依据的是何种法律法规,以及何种校规校纪等。虽然《教育法》中规定了受处分学生享有申诉权,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学生申诉的程序性规范明确规定具体土建和具体程序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相关仲裁委员会,涉及到学籍或开除处分时,举行必要的听证制度;被受到处分的学生不服处理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等规定。
2.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1)把学校处分行为纳入到行政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学生受到开除或退学处分时,向有关机构(由专家或学者组成的)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确立宪法性救济措施。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有必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当公民因受教育权侵犯为由,提起相关诉讼(民事、刑事、行政)之后,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时,可寻求宪法性权利救济途径,即可提起宪法性诉讼。拖司法判决认定为违宪行为,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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