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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9-02-02杨名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11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供述量刑

杨名

[案情]王某作为某机关某中心主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收受孙某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收受李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收受宋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收受赵某贿赂款人民币3.5万元。王某在监察机关向其核实其他违规问题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后翻供,在一审庭审期间否认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同时辩称收受宋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已退还宋某,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并非贿赂款,而是赵某让其转交刘某的还款,其因故未能转交。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监察机关向其核实其他违规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属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在监察机关向其核实其他违规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但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速解]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事实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定罪事实予以否认,或者歪曲罪质、掩饰隐瞒、避重就轻,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由于定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对定罪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例如,犯罪嫌疑人与另一同案犯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同案犯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否认自己伤害被害人,虽然其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但由于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从量刑事实的角度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隐瞒、编造重大量刑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重大量刑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对重大量刑事实,判断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要比较如实供述部分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影响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数额犯,如实供述的数额多于未如实供述的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对于情节犯,要根据情节的危害程度加以判断。对于不单纯是数额犯或者是情节犯的情况,应综合考虑数额、情节等因素。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有的案件中是细节问题,司法人员应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下进行准确地判断。

在王某受贿案中,虽然王某在监察机关向其核实其他违规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但后翻供,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9.5万元的受贿事实予以否认,已交代的犯罪数额少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当然不宜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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