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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改革:让法官的“内心活动”明确起来

2011-05-14王全宝章文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9期
关键词:量刑公正被告人

王全宝 章文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同往年一样,3月11日将被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据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透露,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是此次报告的亮点。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今年他提交了一条“关于政法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建议。周光权认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关键在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公正遭受质疑。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广州许霆案” 引起了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

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定120多家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借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年10月,量刑规范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这是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刑法颁布实施30年来首次真正对量刑机制和量刑方法的改革。

3月7日,主管量刑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两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能否介绍一下背景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熊选国:“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

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

有的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

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中国新闻周刊: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熊选国:这次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量刑步骤。改变传统“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明确量刑步骤的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统一量刑思维,使法官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确起来。

二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一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基准刑,另一方面,对其他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保证量刑不会偏离大方向,确保公正量刑。

三是引入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被告人有了明确的量刑答辩的依据,被告人可以围绕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使量刑问题在法庭真正形成一个控辩审的格局,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但是,这次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定过去量刑的公正,而是使量刑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量刑问题在法庭上查清、说明;使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证据质证在法庭,量刑理由和依据辨明在法庭,量刑结果释理在法庭,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实现公平正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还处在试行阶段,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够、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而且还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一个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中国新闻周刊:你说到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但按法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啊?

熊选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政法各部门的工作,不仅需要政法各部门间彼此独立、相互制约,更需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这种配合与协调是一种工作层面上、工作机制上的配合与协调,是建立政法各部门彼此独立,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之上。

否则,量刑规范化改革难以推进,更难以取得实效。比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但要注重调取定罪方面的证据,而且还要调取量刑方面的证据,不但要调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而且还要调取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否则,就没有公正量刑的基础;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和建议,控辩双方要充分形成对抗的局面,这样更有利于法庭查明量刑事实,法官做到兼听则明,确保量刑公正。

2010年11月,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其目的就是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政法各机关的彼此监督和制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新闻周刊:公检法要“密切配合”,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怎么办?

熊选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亮点就是在法庭审理中引入了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有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有了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法律素质比较低,往往又没有能力委托辩护人,同时又不属于指定辩护的对象,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不利于量刑的公正。

试点表明,量刑规范化工作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被告人对依法从重不理解,也不懂得如何寻找对自己有利的罪轻证据。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辩护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公开、透明、规范的效果难以实现。

为保证辩护律师充分参与量刑程序,“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更好地促进律师辩护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2010年11月“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加强律师辩护工作指导,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中国新闻周刊: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量刑建议会误导法官,并给法官产生不应有的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另外,当出现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熊选国:在经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后,我们认为,学者上述担心是不必要的。“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量刑意见作为一种诉讼主张,对其是否予以采纳,法官享有裁量权:如果量刑意见合理合法,法官自应依法予以支持,否则,法院当依法不予支持。

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材料及其对刑法的理解所提出的主张,而法院的量刑则是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全案的量刑材料以及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后所得出的结论。

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有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正常现象。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检、法冲突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我们一方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沟通,解决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加大裁判文书中量刑理由的说理力度。只要法院的量刑过程和量刑结果是公开、公正的,自然不必担心抗诉或上诉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此次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量刑标准的只有15项犯罪。对于那些曾经备受关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渎职等贪腐犯罪如何量刑,标准如何,却不在此次规范量刑的指导文件中,为什么呢?

熊选国:量刑改革工作是一项艰巨、浩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规范和解决量刑问题。

目前,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这部分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同时我们考虑先对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经验相对丰富的有期徒刑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刑罚的适用进行规范。

下一步,我们的目标是逐步扩大包括贪污、受贿、渎职等贪腐犯罪在内的规范化罪名,试点成熟一个,规范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使全国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得到有效规范。从长远来说,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较为齐全的、比较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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