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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业教育立法又一里程碑
——写在《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施行之际

2019-01-31

职教通讯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产教条例校企

张 健

(常州市教育局,江苏 常州 213022)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培养了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在促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的生涯发展、终身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了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贯通,并与普通教育、终身教育联接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教育类型。进入新时代,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改革开放40年来,江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奋发有为,职业教育在服务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中不断发展壮大,探索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诸多成功经验,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强省,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40年来,江苏始终将推进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办学和内涵质量提升的主攻方向,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深入发展和职业教育立法进程。今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这是江苏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立法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深化产教融合和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条例》颁布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部署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和讲话。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同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于会前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李克强总理在会前接见与会全体代表并讲话,强调“要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要用改革的办法把职业教育办好做大”。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职业教育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全国教育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是新时代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献,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指明了方向。

2017年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国家密集出台教育和职业教育文件。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印发;2018年2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这一系列文件对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对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今年3月的两会,职业教育成为代表委员关注和建言献策的热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要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让三百六十行人才荟萃、繁星璀璨。”今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再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有志青年成长为能工巧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实现人生价值,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人才资源保障。

40年来,江苏职业教育在体系建设、院校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内涵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近年来,江苏加强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构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2018年5月,《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印发;2018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印发;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些系列文件突出在教育和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完善等关键点上进行发力,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主攻方向,从而推动职业教育走向高质量和现代化。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正是在新的发展时期,在国家部署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我省职业教育不断创新发展的利好背景下,我省推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要法律制度,凝聚了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发展的政策举措,并将其上升为法律条文。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步入法治轨道

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法律法规既是底线,又是最高层次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多部教育法律。199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始施行,从而确立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依法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和实施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确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较早进行职业教育立法实践,针对当时职业教育开始恢复发展、主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际,1987年11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这部条例是江苏早期一部体例和内容比较完整的职业教育地方法律,凝聚了江苏职业教育恢复发展十年来取得的各项成果和主要政策,并及时以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江苏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这部条例全文3 600多字,涉及职业教育办学途径、学制、教学、教师、经费、管理、毕业生待遇等各个方面,在校企合作方面也有涉及。当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成分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行业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承担举办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职能,校企合作主要是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自己办学或在政府和行业部门指导下地方职业学校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联合办学,体制上有利于行业部门和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行业企业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比较积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以后,1999年8月,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全文3 800多字的《办法》相对于《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有三个大的方面的不同:一是涵盖了高等职业教育。上世纪末,江苏高等职业教育开始快速发展,一批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因此,《办法》中提出了“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二是涉及了民办职业教育。该《办法》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种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同发展。三是这个《办法》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颁布的。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及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经济部门撤销,所属职业学校划归教育部门,职业学校逐步从企业剥离,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不再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出现了“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现象。为此,这部《办法》设置了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的条款,但主要是涉及企业内部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培训。

2019年3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省级层面制定的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条例[1],全文5 600多字,体例完整,内容全面,学校涵盖了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对江苏职业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一方面,校企合作不断深入,不断出现新的模式、新的形态;另一方面,校企合作总体上仍然存在“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状况。另外,在校企合作实际过程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虽然很多,但并无规范可循,业界多有建议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从而从立法层面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江苏通过多年调研、研究、总结,积极推动校企合作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并颁布了这部条例,并确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江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走上法制化,进而推动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三、《条例》的主要亮点

这部条例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为立足点,明确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内容、途径、方式;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分工职责;明确了促进校企合作的立体化治理体制;确定了激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并对解决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师资管理和待遇、绩效考核与评价、实习学生安全保障和保险等具体瓶颈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该条例是一部内容明确且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专门地方法规。进一步梳理,笔者认为,这部条例还有以下亮点。

(一)确立校企双主体密切校企合作

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态是学校型职业教育。学校型职业教育在实现规模办学、强化专业建设、调节劳动供求关系、建立完善德智体美劳教育体系等方面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但同时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接企业需求方面却存在突出难点和体制障碍。如何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职业教育长期努力探索的课题,实行深度校企合作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必然选择,是办好职业教育的根本途径,而校企双主体是校企合作的理想境界。在这方面,本条例通过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用管理和企业业绩考核评价机制等,对校企合作作出具体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双方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等机构;合作设置专业并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展专业建设,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教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实行联合招收学员和联合培养;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共同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企业、行业组织直接举办职业学校,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从而从法律层面推动校企双主体办学和育人格局的形成。

(二)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校企合作

本条例在财政资金支持校企合作方面有新的突破。政府拿出真金白银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给予支持和奖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可获政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就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公共资金投入,从而调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

(三)立足校企双赢促进校企合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给予企业更多的利益支持,从根本上形成校企合作的内驱力,从而实现校企双赢,显得格外重要和必要。这方面本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因此,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在更大程度上调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总之,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法律完善和健全机制,大力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一个根本变化,形成企业广泛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欣欣向荣的局面,建立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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