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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重构
——以舆情公案为例

2019-01-17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信力舆情

徐 昀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一、舆情公案下司法公信力的危机

2016年上半以来,北京昌平警方抓嫖致死雷洋案[1],广西青秀法院法警殴打律师吴良述案[2],深圳宝安公安分局警察强制传唤二女孩案[3],相继被互联网媒体公开并引起公众对涉事警察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强烈质疑。除最后一个因为有视频证据公开而使得官方无法抵赖外,官方最初的声音都是一概否认,但互联网媒体一边倒的声音都是对官方否认的质疑,而最后的结果的确是官方的最初回应频频被“打脸”,“剧情”基本上反转。在雷洋案中,检方认定涉事警察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在吴良述案中,广西南宁市联合调查组的结论是不存在殴打行为,但存在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4],其提出的第一项处理意见就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

上述这些事例表明,在以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为技术背景而产生的全民皆为媒体的“全媒体时代”,只要政法部门在执法司法中存在不当行为,相关事件就会迅速通过微信、微博等在互联网传播和发酵,并对司法公信力①形成强烈的负面冲击,使得本来就危机重重的司法公信力更加雪上加霜,“政法舆情”引发公共事件的“舆情公案”时代已经全面来临。

司法公信力问题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力解决的问题,《决定》的整个第四部分就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可见,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就司法公信力已经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讨论,从各种视角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诊断并提出了诸多有益的建议。②然而,到目前为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仍然在路上”,挑战司法公信力的各类“政法舆情”依然层出不穷,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没有得到较显著的改善——例如2017年成为热点事件的“摆射击摊获刑三年半”的天津赵春华案[7],“辱母杀人”的山东于欢案[8],等等。因此,如何应对解决这些此起彼伏、在一定意义上必然会出现的政法舆情事件,如何重新建构司法公信力,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需要运用更高层次的理论进行深入思考,才可能更接近问题的核心本质,进而有可能提供更具建设性的实践应对策略。从宏观分析,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本质是社会对国家在司法层面的信任,因而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文将以国家与社会理论为宏观分析框架,从互联网舆论焦点的舆情公案切入,力求对全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司法公信力的重构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方案。

二、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困局分析

以国家与社会视角分析司法公信力问题,实际上已经有为数不少的研究涉及。例如,有研究从“社会”层面切入,认为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需要司法运行中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9];何家弘认为,应该借助民间力量来提高裁判过程的透明度,包括改良人民陪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以此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进路[10]。而从“国家”层面切入,以司法公正[11]、司法公开[12][13]促进司法公信力则是官方与学术界最常规的结论。而且,还有研究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的层面切入,如龙宗智提出,司法公信力欠缺的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14];另外,还有研究主张网络环境下公众广泛参与形成的司法民主倒逼机制、开放性司法运作机制及司法公开—反馈—回应机制,对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15];马长山则在对药家鑫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舆情公案”的研究中,认为公共舆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倾向,并对司法过程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而呼吁公共舆论的理性回归,探索公共舆论与司法过程的良性互动机制,从而重塑司法公信力和建立法治秩序[16]。不过,并没有研究者直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切入司法公信力问题,而最接近这一视角的第三类研究,由于没有揭示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核心论点,其开出的“药方”不外乎是不痛不痒“良性互动”之类的不知所谓的中庸之道,而司法依旧是重蹈覆辙,可想而知,这基本上不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所助益。那么,什么才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核心论点呢?

社会也称为市民社会,是指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包括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7]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在历史上形成了两种相反的理论框架: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于国家”,其本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其本质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18]但是,这种黑格尔式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存在强烈的“国家主义”取向,市民社会易于被国家所统合或者吞并,因而受到了更多的批判。市民社会理念于1970年代的复兴,形成了一股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其主要背景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兴盛的“国家主义”,以不同形式和向度向市民社会领域侵蚀,为了回应这种猖獗的“国家主义”,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和社会的极度紧张作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关系。[19]作为一种社会转型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尤其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强烈的国家主义背景下,市民社会理论更可能提供一个强大的反思性参考框架,具有极强的借鉴作用。尽管也有观点主张社会先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理论观点来源于西方,并不适合描述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但从另一个方面分析,该思想与中国共产党一贯奉行的官员作为人民公仆而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党的核心宗旨却是一脉相承的。

根据上述国家与社会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涉司法公信力危机的原因及其解决的若干观点:

第一,司法公信力的危机,本质上是社会对于国家的信任危机。这种危机,体现的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是权利对于权力的不信任。因此,如果权利难以监督权力,这种信任危机就是一种常态,因为社会没有理由信任一个不受监督的权力。而为了赢得信任、获取公信力,就需要开放权利对于权力的监督,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然而,“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二女孩案”中揭示的尴尬现实却是“有权力的人提着笼子到处关别人”[20]。

第二,社会高于国家,不应该平等地对待社会与国家、公众与官员,因而在司法公信力方面,必须偏向社会,而对国家严格要求。具体可以引申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其一,国家应该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而不是相反,监督具有单向性,即便监督过程中出现了对官员的毫无道理的指责,官员的态度也应该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因为允许社会公众犯错恰恰是国家权力的“美德”,而官员则不允许犯错。

其二,社会公众没有义务平等地对待国家权力的成绩与错误,这意味着失去公信力的事件与获得公信力的事件的权重是不相等的,成绩是应该的所以没有或者很少奖励,错误是不允许的所以必须惩罚,故而社会公众只会盯着缺点大加责罚而对成绩熟视无睹,换言之,一个不公平案件会把一百个公平案件建立的司法公信力毁于一旦。然而,很多人却对此不甚理解,认为社会公众只盯着个别坏官员而对大多数好官员视而不见。[21]

其三,由于社会公众聚焦于司法的缺点与问题,故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是由司法的“下限”而不是“上限”决定。这也可以由管理学的“木桶理论”得到解释:木桶的装水量不是由最高的木板决定,而是由最低的木板决定;司法公信力的状况不是由社会公众认为最正当的案件决定,而是由社会公众认为最不正当的案件决定。[22]同理,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不是由最优的官员决定,而是由最劣的官员决定,故对于官员中素质低劣的“害群之马”,应该坚决予以清除。

其四,国家应该诚实守信地对待社会,官员应该诚实地面对社会公众,诚实承认自己的错误,而社会公众并没有相应的义务。所以,官员不应该试图掩盖事实真相,任何掩盖、压制、回避事实真相都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只会加重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只会加深社会公众对国家是否公正的怀疑,而一旦怀疑的种子生根发芽,想要再次赢得公众的信任,则是难上加难。

三、司法公信力的二阶段双向叠加效应

就舆情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言,国家立场大体可以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事件发生早期官方的应对态度;事件发生后期官方的处理方式。换言之,尽管司法公信力在前一阶段可能遭到破坏,在后一阶段仍然可能得到弥补。

对社会诚实守信是国家的基本行为准则,而在当前司法机关应对政法舆情的态度和方式上,存在不诚实/诚实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刻意掩盖不利事实的前提下“拒不承认”,另一种是在不利事实清楚的前提下“立刻认错”。前者恰恰会导致事态不断升级恶化,甚至使涉事人员和司法机关难以承受,而即便最终是妥当处理也难以增加公信力(不减少已经不错了);后者不会上升为极端的“舆情公案”,其及时妥当处理往往能增加公信力。一般而言,诚实应对大多会妥当处理,不诚实应对大多不会妥当处理,比如对于雷洋案中的涉事警察,检方最终是以“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为理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结果仍然难说妥当。不过,仍然存在应对态度与处理方式的分离状态:诚实应对但不妥当处理以及不诚实应对但妥当处理。前者如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中的“浙江神探”聂海芬,尽管浙江公安厅声称要严肃处理,但至今也没有下文[23];而后者的典型场景,就是最开始不诚实应对但在舆论压力下最终妥当处理,而这种情形对司法机关而言似乎更习以为常。

因此,存在两个阶段的司法公信力“收益”:官方对事件的应对态度(诚实应对时公信力为+A,不诚实应对时公信力为-A2,此处考虑了提升和降低司法公信力的不同权重,下同),以及事件本身的最终处理(妥当处理时公信力为+B,不当处理时公信力为-B2)。由于属于同一事件的两个不同阶段,这两个方面的司法公信力存在叠加效应,其结果根据排列组合存在四种维度(参见图1司法公信力的四个维度):最优者为第I象限(A+B),较差者为第Ⅱ象限(-A2+B)和第Ⅳ象限(A-B2),最劣者为第Ⅲ象限(-A2-B2)。而一旦常规事件坐上互联网的快车而“升级”为政法舆情事件,则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结果在前述基础上实现几何级数的变迁,这种情形使得不诚实妥当地对待政法舆情事件,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的杀伤力。

图1 司法公信力的四个维度

官方不诚实的应对态度,以“雷洋案”为典型。在事件发生之初,尽管事实尚不清楚,但执法记录仪在关键时刻全部“失灵”挑战了社会公众的最基本智商。这可以用一个基本的标准进行识别:警方的话你信吗?你如果不信凭什么让社会公众相信?不要把社会公众当傻瓜白痴对待,否则最后傻掉的还是自己。然而,昌平警方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卸责任,公开一些不断挑战公众常识的证据,导致昌平警方的公信力“扫地”。即便之后北京公安局回应称“高度重视,绝不护短”,北京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事件对整个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打击也是前所未有的。此外,广西青秀法院案发生的过程也与此类似,官方首先也是不承认,但在受害律师坚持要求公布事件监控录像的压力下,又迅速改变态度,这至少没有给公众留下恶劣印象。

官方诚实的应对态度,以广西北流法院的一起律师被无故解除委托事件为典型。2016年6月6日,律师陈家鸿代理一起刑事案件开庭,庭审中发现被告人戴着手铐,于是两次要求打开被告人手铐,随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尽管被告人的手铐在休庭过后被打开,但被告人却疑似受到主审法官威胁而当庭宣布解除委托。2016年6月7日下午,陈家鸿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当日上午,北流法院院长杨扩成对其表示,录像视频已重复播放过3遍,看到了整个庭审过程,并阐明4点内容:“一是确认陈家鸿律师没有错,确实是法官犯错了;二是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三是希望律师继续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支持和监督;四是根据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院长可以亲自出任审判长。”[24]在该新闻之后,网友的评论除了有对主审法官的批评,还有对院长行为的肯定。

四、司法公信力的重构路径

根据国家和社会理论,司法公信力的重构是通过约束司法权力而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建立良性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关系,最终目的是实现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司法公信力的重构路径应该包括宏观的理念转换、中观的制度安排与具体的应对思路。

首先,要树立国家来源于社会、社会高于国家的理念。只有如此,司法官员才能真正理解党坚持的“人民公仆”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而且,司法官员要理解上述理念对于党执政的正当性的核心价值以及对于建立良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意义。

其次,实现上述理念的核心制度安排是法治,即实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只有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严格的程序制约司法权力,社会公众才有信任司法权力的前提。实际上,在诉讼模式层次上展开的去“职权主义”动向、“当事人主义”改革,就是不断落实权利对权力监督的体现。

第三,在具体应对思路上,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要积极面对政法舆情③,不应该回避、压制舆情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在全媒体时代,舆情在技术上是难以被压制的;另一方面,压制舆情本身就像穿上“皇帝的新装”一样愚蠢,是类似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极端危险举动,即便舆情一时被压制,表面上的风平浪静也不会掩盖压制舆情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国家与社会关系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是认真、严格、诚实地依照事实和法律回应。一方面涉事司法机关不应该在事实方面有所隐瞒压制,在出现舆情事件时,官方脱离证据和挑战常识智商的“澄清”总会受到公众的耻笑并引发公众更大程度的愤怒,先前的“谣言”事后都被证明是“真实”,导致官方的“澄清”回应几乎没有公信力可言。由此看出,当前司法公信力是相当低下的,导致社会公众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立场”来判断官方回应的真假,而更要命的是根据“立场”来判断竟然基本上没有问题,故而在社会公众眼中,官方已经成为“撒谎成性”的“惯犯”。这种状况让我们极其尴尬和痛心:“官方”咋变成这样了?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事实,这是我们赢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则需要做到正确妥当:反面的典型事例是深圳警察无故盘查;正面的典型事例是“掏鸟窝获刑十年半”案,尽管最开始舆论一边倒地支持被告人,但在官方公布事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是珍稀鸟类仍捕猎贩卖之后,适用刑法相关条款的正确性就没有问题,除量刑妥当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外,社会舆论的主流已经反转。[25]本事件也证明了,尽管存在舆情事件,只要事实经得起考验,法律适用不存在问题,司法公信力不仅不会受损反而还会得到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提升的,这也是本文不断强调必须正面回应的理由。

三是诚实对待自己的错误,出了问题不应该护短,严格处理存在问题的司法工作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下限”。舆论反映的事件如果查证属实,接下来最优的“公关策略”不是千方百计逃避责任,因为这只会给公众留下一个“不负责任”的印象,而公众显然不会信任一个“不负责任”的司法机关,无论如何其公信力都难以建立。相反,坦承自己的问题恰恰是建立信任的前提,所以,诚实面对公众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地基”。相应地,对负有责任的司法工作人员,要根据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因为根据“木桶理论”,“护短”只会降低整体的司法公信力,会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不成比例的巨大伤害。所以,为了整体的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必须依照纪律和法律做出必要的处理,不过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对雷洋案涉案警察还是于欢案涉案警察[26]的处理,官方的态度都有所保留,而其他一些著名冤案涉案官员的处理,如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河北聂树斌案等,相关消息甚至都未曾见诸媒体。

四是宽容对待社会公众的不当指责。基于社会高于国家的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公众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而这正是提升公信力的重要路径。由此,司法机关不仅应该积极主动面对公众的批评,而且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公众的批评:如果公众的批评是公正的,则应该诚实对待积极改正;假如公众的批评并不公正,只要公众不是恶意为之,国家应该有容忍之义务,而不应该“平等”地“睚眦必报”。由此观点出发,“谣言转发500次”入刑的确值得商榷,排除社会领域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诽谤谣言,至少对司法机关的谣言不应如此对待,尽管前提是以明知是谣言为前提,但这显然有碍于社会对国家的监督,没有体现国家低于社会以及国家对社会的容忍,体现的反而是国家的不容批评高高在上的姿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构。

五、司法公信力重构的当下实践:以于欢案为例

值得注意的是,“辱母杀人”山东于欢案属于一个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正面事件。

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其母亲苏银霞(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借吴学占的高利贷被多名黑社会暴力催债者污辱,报警后警方出警又随即离开,于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中4名催债人并致死其中一人(杜志浩);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3日,《南方周末》刊发报道《刺死辱母者》披露了于欢案。3月25日10时,新浪微博认证用户“新京报”在微博平台上报道本案,事件影响迅速扩大,之后该案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27]

3月25日深夜,政法系统微信公号“长安剑”推出文章《“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强调三句话: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于欢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28]3月26日零点,《人民日报》首发声《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表示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7]

3月26日,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对于欢案密集发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表示该院已经于3月24日受理了于欢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聊城新闻网报道:聊城市已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已将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抓获,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9]

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山东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庭审,并对该案进行微博直播。[30]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欢属防卫过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31]开庭前一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冠县纪委等部门在同一天公布有关于欢案的最新调查结果: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处警民警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涉案17人全部落网;同时苏银霞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32]

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高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33]6月26日,《人民日报》在评论于欢案时指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34]

通过对于欢案发展经过的梳理(见表1④),公检法等国家司法机关之所以在3月26日密集发声“集体刷屏”,最大的转折点出现在3月25日政法系统微信公众号“长安剑”以及3月26日《人民日报》发出的积极回应。因此,该事件实际上是官方主流媒体发声后,形成从最高检、最高法,到山东省的公检法系统等相关各级司法机关全部迅速跟进的积极态度,并且大致回应了社会的道德需求,因而得到了社会舆论的积极评价。《南方周末》刊发评论员文章,提出于欢案现象级传播的背后,是政法部门现象级的回应;政法部门现象级回应的背后,是中国法治建设现象级的推进。[28]之后,官方媒体继续发掘事件背后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法言平”对绝大多数评论者尊重法律尊重程序的理性态度点赞,进而提出“要实现公正司法,负责任的媒体评论是不能缺位的”。[35]“长安剑”则就官方对舆论的回应表达了三个“没有想到”:没有想到司法机关的胸怀;没有想到官方媒体也是同盟军;没有想到官方回应如此有效率。[36]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秘书长祝华新甚至提出:“3月26日,公检法密集发声。这一天,可能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阳光司法日',而收藏在众多网民心中。”[29]

由此,于欢案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几乎是一个典范型的示例。根据前文所示的建构路径,国家大体上回应了社会的全部关切。第一,在积极面对政法舆情,不回避、不压制舆情的问题方面,互联网专家方兴东的观察极为贴切:“这个话题没有遭遇删帖,而且得到诸多权威部门积极而理性的回应,必须点赞!中国发展至今,应该有信心,有胸怀,开放地面对民意,积极面对网络舆论。给国家的进步和改善提供正能量。越开放越有力量,就是为当今中国而诠释的。希望,一个真正的新常态就这样开始。”[36]第二,在认真、严格、诚实地依照事实和法律回应方面,官方基本回应了舆论的呼声,承认了一审判决的问题,认为于欢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在程度上属于防卫过当。第三,在诚实对待自己的错误,严格处理存在问题的司法工作人员方面,尽管官方的态度有所保留,最后并未认定涉事警察构成犯罪,但立即调查的立场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民愤。第四,就宽容对待社会公众的不当指责而言,一方面是网络舆论大体上没有出现太出格的言论;另一方面,除去济南公安微博的“毛驴撞大巴”事件⑤,官方也没有明显的批评。

尽管如此,于欢案对于司法公信力建构的积极作用还是不能过于乐观。如前上述,如果没有官方主流媒体的积极回应,公检法的态度与效率是否依然如此还有待观察,而其背后的原因依然是国家主义的沉疴痼疾——国家是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社会的呼声,仍然取决于国家的态度。不过,这至少是一个好的开端:一个“高高在上”的国家已经开始尝试着去倾听与回应来自社会的声音。这对国家而言绝非坏事,司法公信力乃至执政的正当性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断建构的。

表1 于欢案的“24小时”

总而言之,对国家而言,要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建构主义思维:司法公信力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东西,而是一个随着各种舆情的发生与解决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开放指标。换言之,司法公信力是伴随着“冲击—回应”、“危机—解决”这类模式而不断得到重新建构的,通过舆情事件的不断完善解决,从而不断“刷新”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所以,重要的不是以前司法公信力“事实上”的“积重难返”,而是司法机关对当下每一个问题的积极回应,而正是通过司法机关点点滴滴的努力,才有可能推动于欢案从个案到常态的发展,才有可能构筑起司法公信力的未来。

注释:

① 严格说来,司法公信力一般指法院裁判能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状态与程度。考虑到警察的执法司法行为更不易于受到法律的规范,也具有更强烈社会关注度,本文采取更宽泛的界定,将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都纳入司法公信力的范畴。

② 笔者2017年9月3日以“司法公信力”为篇名对中国知网进行搜索,共命中各类文献1336篇,其中期刊文献489篇;而以此为关键词的搜索,则命中各类文献高达9705篇,期刊文献多达2140篇。因此,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确是学术界着力讨论的焦点,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公共议题”。

③ 值得注意的是,主流(政法)媒体对此极为重视,如《法制日报》下属法制网设立了专门的“舆情监测中心”,出版《政法舆情》杂志;《检察日报》下属正义网开设了专门的舆情频道,出版《政法网络舆情》杂志;《人民日报》下属人民网开设了专门的舆情频道,出版《网络舆情》杂志。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压制舆情的现象。

④ 该表所列时间及其他信息由笔者根据相关文章综合而来:第1项来源于《南方周末》评论员:“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775;第2-4项来源于“当司法触及伦理底线——山东‘辱母杀人案'舆情观察”,正义网,http://www.jcrb.com/IPO/yjjj/201704/t20170418_1743768.html;第 5-9、11 项来源于黔线微信公众号:“于欢案:众声喧哗中我看到了中国的司法自信和舆论自信”,中国长安网,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7-03/30/content_11402805.htm;第10项来源于中国长安网转发“长安剑”相关文章的时间;第12项时间来源于中国法院网转发“法言平”相关文章的时间。上述网络文献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9月3日。

⑤ 在“于欢案”被报道后,“济南公安”发布微博称“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疑似回应此事;随后又发布了一张毛驴撞大巴的图片,疑似暗讽网友是驴。虽然“济南公安”已经在事后删除相关微博,也向公众回应表示这两条微博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并非民警,但相关微博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已经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谴责,“济南公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严重伤害。参见甘怡淳、侯鑫淼:“于欢案”引发热议“毛驴撞大巴”有损政务微博形象,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7/0328/c209043-29175118.html,2017 年9月3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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