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的实证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
2019-01-17陈海平赵春莲
陈海平,赵春莲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庭审网络直播作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当下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庭审网络直播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有效突破了空间阻隔,鼠标轻点,即可观看庭审;拓宽了社会公众监督审判的渠道,足不出户,就可监督庭审,提高了民众政治参与的便捷度。纵观既有研究成果,法学界对于司法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微博直播等主题关注较多,而对庭审网络直播的关注略显不足,实证研究主要表现为立足具体法院实践的经验总结,欠缺全国性、省域性的系统实证观察。
一、庭审网络直播的全景观察
中国已经跃居为全球网民最多的国家,网络信息技术背景下的“自媒体时代”引发社会权力结构变化,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1],来自基层社会的信息权力,成为最有活力、影响最广泛的新型权力,对传统社会生活形成激烈挑战。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介,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显示出强大的聚合力和良好的互动性。[2]法院在审判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的图文、音频、视频播放[3],标志着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的中国[4],正在积极抛开公权力在传统言论自由理论中的羁绊[5],积极认同这种信息权力,努力与社会公众信息互动。放眼国内庭审直播实践,视频直播、微博直播是最受关注的两种方式,本文重点考察视频直播。
(一)中国庭审网络直播的源起
中国的庭审网络直播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期个别法院试水;中期最高法院发布纲领性文件,地方试点;后期庭审网络直播全国推广,潜在价值不断被深挖。
第一阶段以福建省为代表,1998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保公正。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积极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录播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第二阶段,2009年最高法院为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助推司法民主化进程,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不断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网络直播和转播”,各地庭审网络直播自此启动。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开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重申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数字化,着力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天平工程”①建设。第三阶段,2014年以来,庭审网络直播被赋予更高的功能认知,刑事领域针对大案要案必须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进一步探索媒体庭审网络直播:2014年“两会”上,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明确本年度将大力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2015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推进庭审网络工作,“建设科技法庭,庭审全程录音录像”。2015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向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目标不断迈进。2016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进一步强调庭审网络直播的价值。2017年最高法工作报告重申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
(二)国外庭审网络直播的趋势
外国法院庭审网络直播从禁止正在逐步走向开放,各国有较大差异。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就是法官中立[6],美国长期以来禁止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和直播,并将此权利交给主审法官,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网,当前的庭审记录仍旧采用文本和录音两种方式,并没有使用新媒体进行视频直播,一直都是采取比较保守的姿态②。英国关于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已初步确立,即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大法官签发的《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Guidance on Live Test Based Communication by Court)。《关于实时文字报道庭审情况的指导意见》中根据报道人员的素质,将记者、法律评论员与普通的社会公众进行区分对待,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须申请即可直接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实时报道,普通社会公众则需要向法院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或非正式口头申请,在得到法官批准后方可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文字报道。[7]法国规定庭审一经开始即禁止任何媒体设备进入法庭,但上诉法庭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后可批准在庭审中使用电视直播。[8]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司法部于2011年发布了一项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列举了法官和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的具体限制。新西兰于2011年颁布的《新西兰法官行为指南》对法官如何参与公众辩论等问题做了规定,也适用于新媒体。西班牙庭审电视录像已普及25年,但对个别案件,法院院长有权决定仅对其庭审的前15分钟进行录像,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受害人和受保护的证人出庭陈述环节均禁止录音录像。[9]
(三)中国庭审网络直播的现状
从当前庭审网络直播运行实践来看,庭审网络直播纵深发展尚面临诸多难题:顶层制度设计合理性欠佳,导致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平台建设运行质量低,堵塞司法监督便民通道;资源未充分利用,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
庭审网络直播方便、及时,“以人民看的见的方式准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10],但现实程度远未达到目标状态,“应抛开公权力在传统,言论自由理论中的羁绊,在法理上确立网络主权原则”[11]。《2015年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显示2014年最高法院和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以及49家较大的市的中级法院中只有不到七成的法院有庭审网络直播,其中还有一成多的法院未做到庭审网络直播信息及时更新(见图1)。
庭审网络直播已发展数年,缘何存在选择性直播、监督无据、资源有效利用率低等问题?庭审网络直播前期投入巨大,部分法院财力有限,距离实现全面庭审网络直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无法建立庭审网络直播法庭而且还被中国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网拒之门外④;已有足够投入的法院,后期追踪发现对庭审网络直播资源并未充分利用,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现庭审网络直播资源的利用主要限于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庭审网络直播结束后,庭审网络直播视频资源鲜有人问津,也缺乏问津的可能。法院也会碍于刑事案件风险大、压力高等问题不对社会公众播出,对民事案件选择性直播,当然这其中也有部分案件是考虑到对于案件当事人及证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我国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一面是不愿向社会公众透露信息的案件当事人及证人,另一面是对于司法公开高度关注的社会公众,在两方主体、两种权利之间平衡也是需要考量的重点。案件选择性直播的直接后果导致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类型单一,成为影响庭审网络直播纵深发展的主要障碍。直播信息碎片化是庭审网络直播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又一障碍,直接原因在于各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建设不统一,使得法院呈现信息孤岛的样态。就监督工作而言,平台建设不统一,外部规范规则无依据,当前我国庭审网络直播中的大多数规范仅仅是在法院内部发布的内部规制性文件,监督无据可查,建议无门。
图1 全国重点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情况统计③
总体上说,当前中国的司法公开,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在深度、广度和现代化程度上,的确走在了国际前列,而视频直播的“可视正义”,将实现对西方国家司法公开的“弯道超车”[12]。西方国家整体上对摄像机进入法院怀有比较复杂的态度,大多是限制或者禁止;即便许可摄像头进法院,也很难容许庭审视频直播;即便部分法院或法官允许庭审视频直播,但由于其法官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很难全国一盘棋推行庭审视频直播。这就使得西方国家在庭审视频直播上面临体制上的不利,因此,我们应该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更加灵活的观念、更加坚实的步伐,实现中国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司法公开上的超越。我们要看到,近年来司法公开,尤其是庭审视频直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与司法现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很难一蹴而就,通过公开促进公正需要一个过程。
二、庭审网络直播的河北样本
2014年河北省庭审网络直播正式上线,三级法院已建成701个数字法庭,全部纳入河北省高院数字法庭综合管理平台;石家庄两级法院高调宣布将直播范围扩展至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复议、信访等各类案件,并计划直播数量比2014年提升10倍;保定中院要求“法院天天有直播、法官人人要直播”;仅秦皇岛市青龙县法院就有6个数字审判庭可进行实况直播。2016年省高院部署法院工作安排,旨在实现诉讼案件全程网上运行,各市县法院也积极跟进:石家庄中级法院已率先实现案件分类直播;同年3月廊坊市中院、石家庄赵县法院分别发布法院网络庭审直播平台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和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为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及数据的丰富性,笔者选择河北省三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及2016年可获取的各个法院的庭审直播数据资料作为研究对象,持续跟踪浏览、记录数据,并取得河北高院庭审网络直播主管领导及负责人的支持,获得一些调研数据。
河北省共有11家中院,189家基层法院,通过各个中级法院官网和基层法院官网对河北省各个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通过调研,河北省所有法院已经全部建立了法院官网,在实际运行上的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部分法院官网通过网上搜素引擎很难找到;各个法院的网站页面建设并不统一,缺乏系统的管理,根据需要通过法院网有效快捷获取信息几乎不可能。部分法院网站的信息更新不及时,有的法院更是以半年以前的信息来充门面,自此再无信息更新。也有部分工作做得很到位,不仅信息全面,而且内容更新及时。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网的建设以市为单位整体分布,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
(一)庭审网络直播情况概览
目前我国的庭审网络直播平台与法院各级别建设相一致,分为四级,包括高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网,中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网以及基层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网。全省庭审直播的数字法庭已经普遍建立,观察运行现状差异明显。地方法院可以申请在“河北庭审网络直播网”进行视频直播,目前已有11家中级法院、189家基层法院上线直播。调研发现:河北庭审网络直播数字媒体设备已达到全覆盖,技术早已经不是庭审网络直播发展的障碍;横向对比,各中院以本市为单位,呈规律性分布;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建设好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直接相关,但是从不同级别的法院来看,低级别法院庭审直播网站建设、信息更新速度等与河北省高院平台运行情况相去甚远(见表1)。
表1 河北省各中院所辖基层法院2015年庭审网络直播平台运行情况⑤
2017年1月,河北高院发布了《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结果(2016)》⑥,由省社科院法学所评估组通过对全省各家法院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等各项公开共23项进行了打分测评,评估结果显示,全省法院平均得分85.18分,较去年提高1.79分。据河北省高院发文了解到全省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五项内容得分率均达80%,立案公开、文书公开得分率超过了90%,庭审公开情况有待提升。
(二)庭审网络直播经验挖掘
河北省建立统一的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各级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发挥地方优势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统一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的建立,为其他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的建设提供了范本。省高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对各级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样直播有效监督各级法院工作;实现制度与平台建设配套,倒逼各级法院均衡发展,制定合理化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计划;根据各级法院的案件总量再结合其他个案情况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数量的量化管理,实现对下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有效监督。
各中级法院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石家庄中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案件分类直播;张家口中院对于现场旁听案件实现在线预约;唐山中院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设置简易案件庭审直播平台;衡水法院庭审直播率位居全省首位,创设《智慧法院》栏目与第三方媒体接洽案件进行分类存贮,实现典型案件分类保存,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实现庭审视频资源效益最大化,将庭审网络直播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庭审网络直播的深改思路
中国庭审直播网建设前期个别法院率先发展,后期建立顶层设计格局以期整体推进。2016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强调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2017年底建成全面覆盖的智能化信息系统,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由此可见,深入发掘庭审网络直播的深层次价值,提升庭审网络直播水平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庭审网络直播建设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合理设计顶层制度、构建便民平台和深入发掘潜在价值。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制度设计合理化
从当前我国的庭审网络直播总体运行来看,上级法院发布,下级法院选择性执行,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制,造成各个法院发展速度参差不齐。
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主体涵盖各级法院,必须明确各级法院地位。通过调研现状发现,部分中级法院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对允许公开的案件大部分都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但也不乏例外。基层法院的平台建设有的严格贯彻规定,有的选择性实施,有的法院平台中根本就没有涉及相关内容。考虑到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务必在各个法院推行,因此,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的建设主体应囊括各级法院。换言之,各级人民法院均应该对自己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开展负起责任,而不仅仅是依托上级平台全面公开各类型案件。法院对案件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具有多重意义,从参与主体角度来看,一方面对于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可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庭审参与人员来说也是一种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案件的庭审网络直播对于大部分公众来说是不相关的,对于谁来进行权利的诉诸,谁又能有效监督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通过调察河北省高院包括各个中级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情况,发现鲜有法院对庭审网络直播的视频信息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进行公开。最高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⑦,充分发掘庭审视频资源的潜力,自上而下整合平台建设,采取规模化运营模式,实现地区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的整合。我国法院系统建立有自己的独立平台,面对各地方缺乏协调,造成法院平台上传的内容重叠,而通过整合网络平台建设,读取已经公开的信息存储到该平台中,吸收未建立或者未加入相关平台的法院使用本平台,在平台录入和发布司法信息,以此实现信息的集中化,既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和学习,也有利于进行数据统计和管理,更有利于上级法院指导监督公开工作。
(二)直播平台多元化
网站作为庭审网络直播的承载平台,便捷社会公众获取法院信息资源;引入媒体参与提高平台视频质量,构建第三方参与机制;与社会公众就典型案件进行互动都是我国庭审直播平台构建的必要因素。
要进一步优化法院官网、整合平台建设,特色栏目专项设置。当前我国大多数法院的定位都是建立为诉讼服务及司法公开的统一平台。我国法院网站侧重在对本院开展的业务公示情况和对公众获取司法信息便捷度方面。从目前的网站建设情况来看,单从网站布局角度考量已相差甚大,不同法院网站对类似信息发布形式各异,使公众信息获取成本太高。从便民角度考虑,推动法院官网的结构优化十分必要。社会公众为主要的受众主体,因此平台的建设必须做到栏目设置清晰,内容更新及时和搜索功能方便快捷,这些都成为法院网站建设的刚性要求。特别是搜索功能的设置使用,更是公众对于网站使用便捷度的一个最大考验。
“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很好地将政府从以往的决策者、实施者与监管者三位一体的角色中转变过来,实施者的角色分配给了社会组织。”[1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我国的法院系统中行政性事物繁杂,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并非专业性工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准确把握购买主体,厘清各方关系,引入专业媒体参与十分可行。现在一些法院已经有效地借助了地方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徐州中院开设法院频道,无锡中院开设法治频道,珠海中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栏目直接链接到珠海新闻网庭审网络直播栏目。西方早就曾预言,媒体将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力量”,即“第四权力理论”,亦即“舆论监督功能”。鉴于当前我国的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初步开展,将全部工作转交媒体时机欠佳。综合我国目前媒体的发展情况,媒体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待进一步确立规范和行为准则。
要不断扩宽网络便民路径,使热点案件线上有效解答成为提升司法形象亮点。设置专案、典型案件问答专栏,或者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期召开网上发布会也是十分必要。建立网上申请预约机制,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能够申请网上点播。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法院庭审网络直播仅仅是公布了直播的视频,除此之外,对于法官到底怎么判决案件以及庭审过程在案件判决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都是应该十分重视的。这一方面对庭审作秀、庭审走过场等予以有力的回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司法形象通过重大、疑难案件的合理梳理解答获取公众点赞。
(三)直播效益最大化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实现与否的认知,主要是看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确认了公众对案件的“预判”,公众事前了解的案件信息决定了其预判的结论。[13]在理论上,公开得越透明,人们就会越信任,即使公开的内容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人们也会有所理解。
2009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可见,公民并不属于记者的范畴,为此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庭审过程,信息主要来源就是庭审网络直播视频资源。庭审视频作为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手且最直观的庭审资料,首先可以对于案件后续一旦发生纠纷的处理提供最有效的参考依据;其次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是一个良好的学习资源;再次可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使得每一个庭审视频都发挥出其本身最大的效用。关于庭审视频的保存机制,具体操作可以参考诉讼档案的保管来处理。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存同步机制,但是落实却十分困难。渠道和信息公开在当前已不是难点,重点是实现个案对司法信息需求,加强社会公众与庭审网络直播主体间的互动,公民不仅仅是庭审网络直播的旁观者,更要是庭审网络直播的参与者。因此,实现良性互动,广纳社会公众才是王道。
应实现庭审视频区分下载功能。庭审视频直播相较于庭审图文直播具有更加形象、直观和全面的特点,囿于案件类型及社会公众时间等因素无法了解知悉,所以加拿大多伦多传播学派伊尼斯说:“一种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14]目前庭审网络直播未能实现对庭审视频价值的深层次发掘,尤其是对于典型案件,包括对于法院审判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对于公众来说,可以通过案例实现对自己行为的良好指引;对于普通公众,茶余饭后就可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打破了庭审视频的时间限制。现今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庭审视频直播存在本质上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更多的人不会考虑选择用手机观看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而选择图文直播,方便快捷地通过掌上移动终端就可以轻松关注。
综上所述,时代呼唤“阳光”,审判也必须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的发展在我国已全面铺开,囿于各地差异,发展参差不齐,因此要通过顶层设计、综合平台调整,努力实现庭审直播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庭审网络直播水平。笔者以河北省市县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庭审直播经验与缺失进行理论化的提取,为我国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有效推进提供了科学实用数据参考及理论指导。
注释:
① “天平工程”最早出现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两会的工作报告中,是“国家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工程”的简称,指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各级法院协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包括制定规范化标准,开发应用软件,完善网络和存储环境,提供庭审支持,门户监管、系统安全等保障措施,建设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库等。
② 在美国最高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制作的《报道者适用指南》(A Reporter's Guideto Application)第三部分中,针对经常被问及的法庭中是否允许使用摄像机或者将法庭裁决录做广播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回应——“我们将遵循先例,不允许。”
③ 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的评估对象总计81家法院,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以及部分较大的市的中级法院三个层次。
④ 作为最高法院承认的全国最高庭审网络直播平台却向地方法院收费进行庭审网络直播,一些地方法院因难以负担此项费用而放弃在这个全国性平台上进行直播。此问题详见《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2014)》。
⑤ 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率统计经由各法院官网实证调研汇总。全年受案数及庭审直播数量统计主要是通过中院的政府工作报告获取。河北省共11家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廊坊市中级法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网上各种途径检索未能搜索到。通过各中院政府工作报告知悉,承德中院庭审直播率24.6%高于省法院规定任务19.6个百分点;保定、邢台庭审网络直播数量分别位居全省第一、第二位,保定较2014年增加16倍,邢台较2014年增加5.6倍;唐山建立13个简易庭审网络直播平台;沧州改建145个数字法庭;衡水建立《智慧法院栏目》,庭审直播率全省最高;石家庄实现各类型案件公开。
⑥ 河北省高级法院:“河北中级法院阳光司法指数”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1680,最后访问日期2017.11.29。
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