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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

2019-01-13王玥琪

魅力中国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职权

王玥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前言:随着我国暴力抵抗检察机关执法案件的增多,如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界定与规范,如何协调检察人员、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成为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关键。通过制定完善的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对不同群体所应担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能够实现对司法警察职权与外在形象的维护。

一、司法警察职权的法律解释与现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章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包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其所施行的一切职权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从法律层面,明确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法理地位,但并未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

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一通知,则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职权行使,对司法警察任职条件、法律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暂行条例》第1章第3条:司法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法制、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障检察工作秩序的职权。《暂行条例》第1章第6条:司法警察要以《宪法》及其他法律为最高准则,坚守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发展目标。(2)《暂行条例》第2章第7条:司法警察在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执行参与搜查、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等职权,也有权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押送、提解、看管,并保证法律文书的准时送达。

因此从司法警察的法律职权、任务执行方面来看,其通常负责犯罪案件的警务保障、组织管理等工作,包括采取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警械、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以及强行带离存在暴力、威胁行为群体的权利。虽然以上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的职能权利,进行了性质定位与职权配置,但在具体涉事案件的解释方面,仍旧面临着司法界定、司法解释的模糊问题,司法警察能够行使的职能较为狭窄,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检察执法需求。

二、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职能定位模糊、权利狭窄

针对以上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在依法对刑事案件、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使用警械、使用武器、强制手段,对涉事主体暴力、威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利。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在怎样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如何使用武器或警械,使用武器所产生后果有谁负责?因此对于司法警察多种职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法律支持,导致司法警察在刑事搜查,以及嫌疑人检查、询问、勘验时,存在司法职权的认定、执行难题。另外,当前《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具有法律文书送达的职能,这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存在冲突,其在职权行使过程中也面临重重困难。

(二)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与实际案例的差距

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主要从大方向上对司法警察职能作出法律规定,但并非所有有关司法警察的法律条款,都与现实司法案例存在完美契合,这是司法警察职权行使面临的主要问题。《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8项职能权利,并不能在刑事搜查、公诉人出庭,或者犯罪嫌疑人提解、押送与看管中得到有效实施。也就是说,司法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很容易由于司法职权界定不清、自身操作不当等,而造成司法警察、涉事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这会大大弱化司法警察在犯罪案件参与中的职能与权利。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权利的立法策略研究

(一)制定明确、细化的司法警察职能权利法律规范

在司法警察职能权利的规定与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要依据不同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任务、执法内容进行分工明确,尽可能设置具有实用性、细化的职能权利法律规范,以保证多种搜查、传唤、安全保卫、提解、押送、看管等警务工作的顺利执行。例如:在《暂行条例》司法警察职权的补充条款中,可以对不同职责履行主体、职责履行方式进行规定,来有效确立不同司法警察人员的职责权利。然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行动,进行提解、押送、看管、安全保卫等职权的法律规定。

(二)强化检警分离后司法警察的监督职权

随着我国检察人员、司法警察职权的分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司法警察职能权利的规定方面,要去除有关检察人员司法决定权、批捕权、回避权等权利的内容,增加与司法警察行政相关的监督职权。对于那些不适合检察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交由司法警察部门进行专门承担与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司法警察编制的建设与管理,也有利于司法警察、涉事主体之间司法纠纷的解决,减少司法传唤、搜查中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同时《暂行条例》中需要补充,只要司法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提审、押送、看管等环节,侦查人员存在违法、不规范执法的行为,都可以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来有效保证司法警察监督职权的行使。

结语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监督人员,需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律条款,进行司法警察队伍、司法警察职能的规范化建设,才能推动司法检察工作的顺利进展。通过对现有司法警察职能法律条款、《暂行条例》等的修改与补充,可以对司法警察的搜查、传唤、安全保卫、提解、押送、看管等职权进行改革,加入具有明确司法属性、职能定位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实现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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