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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乡村纠纷解决的权利备选机制解析

2019-01-02肖帅胡子全

西部学刊 2019年18期
关键词:乡土纠纷话语

肖帅 胡子全

摘要:权利话语进入中国后,在城市和乡村经历着不同的境遇。与城市居民以权利话语作为首选机制的交往方式不同,在乡村熟人社会中,人情和面子机制在日常人际往来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在齐鲁乡村的纠纷解决上,人情事理与权利话语相互纠葛的现象尤为普遍。权利话语的启动经常是作为道德和人情面子话语的导引机制,而非直接适用于纠纷解决。权利话语非但没有取代道德话语,反倒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后者的优先地位。

关键词:乡村;纠纷;权利备选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8-0005-03

一、乡村纠纷解决与乡村治理的理论现状

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问题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个持久的热点话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乡村的纠纷解决及司法治理实践给出过相当精辟的阐释。费孝通先生强调中国社会的乡土本色孕育出的“熟人网络”“差序格局”与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传统伦理对生活秩序的调整。苏力先生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独特的叙事方式、角色定位及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存在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强世功等学者通过对法学领域里的一项经典个案——“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从“炕上开庭”揭示出乡土社会司法运作过程中脸面、事理和法律分别对应的情、理、法的纠葛。美国学者杜赞奇从宗族、宗教、婚姻以及象征、信仰等方面研究中国乡村社会,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重要概念,对于理解乡土社会的变化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黄宗智在考察清代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时提出了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第三领域”的概念,力图勾画出清代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对中国历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这些作品都从不同角度与层次,分析和探讨了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

关于乡村纠纷解决的研究尽管是重要的,但毕竟停留在具体的、实践的、个案的表层,一旦将其深入下去,必然会触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乡村治理。与主要停留在具象层面的乡村纠纷解决相比,乡村治理话题历来为更多学者所关注,近年来后者更为学者所倾心。学者或关注法社会学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或关注“乡村司法”,以基层法庭为中心展开分析,或关注基层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的纠纷处理问题,或是西方式法治中心主义的乡村法治化主张,不一而足。就理论学派或研究进路来看,乡村治理或乡村法治化研究主要有三种进路:一是以强世功、陈柏峰、董磊明、刘正强、栗峥、郑智航等为代表的“乡村司法”路径,主张从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角度和满足秩序需求的法治角度对乡村司法机制加以完善,并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进行乡村治理调研;二是以苏力、冯象等为代表的运用法社会学理论分析乡村司法的问题,以个案为切入点来分析中国乡村法治的微观权力运作,主张中国法治的建设应该充分挖掘本土资源;三是以瞿同祖、黄宗智、杜赞奇等为代表的法史角度的乡村治理研究,通过对历史脉络的梳理和铺垫,使我们对乡村权力的各种参与因素、形成过程等问题的历史渊源与前提加以把握,弥补了国家—社会研究架构的不足。单就乡村司法的理论研究而言,又分为“法治论”和“治理论”两种基本倾向。“法治论”主张将包括新农民阶层在内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纳入制度化渠道,以程序化消解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利益冲突”,化解个案裁判结果与系统性裁判结果之间的张力,进而实现向“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治理论”则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策略和权力技术因素的运用,强调司法的结果导向而非规则导向,甚至不反对规避国家法律而选择地方性规范或非正式规范。

可以说,乡村纠纷解决及乡村治理或法治化理论异彩纷呈。究竟何种理论适合指导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并无定成之见。不同理论之间相互批判,推动了作为整体的乡村治理理论的发展。

二、齐鲁乡村纠纷解决的权利备选机制

(一)权利话语的中国境遇

中国的乡村是一部厚重的百科全书,中国法治极其重要的本土资源散布在广大农村。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因此,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传统的乡土社会结构以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为基础,是地缘与血缘关系的结合。在这样的结构中,乡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与地缘上的关系而结成的熟人关系。即使发生纠纷,人们也很少通过破坏融洽关系的诉讼来解决,因为诉讼一旦开始,无论结果如何,基本上宣告了双方人际关系的破裂,取而代之的是选择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双方各退让一步,既解决了纠纷,又维护了濒临破裂的人际关系,何乐而不为?在这种稳定的社会结构下,利益格局稳定、纠纷的内容相对简单、形式相对单调、数量上大体保持一个常量。

然而历史的车轮一直是滚滚向前的。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一场社会变革,将一个异彩纷呈的社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间的巨大流动、利益的不断分化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国人正处于传统和现代、乡村和城市、保守和开放、单一和多元的时代夹缝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歷史碰撞、文明冲突、社会断裂和现实困境。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利益格局的变化,进而会影响纠纷的内容、形式和数量。当社会结构出现重大变化或转型时,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多变,纠纷的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数量上也会呈现出井喷态势。自1978年开始,中国社会进入转型的加速期,社会转型的广度、深度、难度前所未有,这一变迁包括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价值嬗变,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也发生明显的变化,这使得民间纠纷频现。

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欠缺一套被交往者所信赖和惯用的习惯机制,所以才发生了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一句“这不是见外了么”生动形象地揭示了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权利话语,在乡村纠纷解决中欲加以适用的尴尬处境。以下的论述中,本人将把“以法律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话语”简称为“权利话语”。

权利话语作为西方的舶来品是作为新生事物在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强势引人中国的。城市作为整体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对权利话语的接受和学习更加得心应手,可以说,现今城市居民之间的交往方式大体上是以权利话语作为首选机制的,尽管这种说法并不绝对并有待深入考察研究,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城市居民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类似于乡村的熟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空间,尽管我们对这个空间的范围和程度没有精准的把握,这亦是有待深入调查研究的。然而,在中国的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在这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农耕文明之中,中国的熟人社会形态最为完整地保存在了乡村。选择齐鲁乡村作为范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可透视性。在乡村的熟人社会中,与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不同,人情和面子在熟人交际的日常往来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中国人注重人际关系的行为趋向在熟人社会语境中的民事关系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齐鲁乡村纠纷的解决中两套话语的纠葛

在西方,不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它的对手实证主义者,都深受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影响并以之为理论根基。哪怕是西方最为强调人置身于社会关系而存在的社群主义也把人视为个体的存在。中国人却总是把自己放到人际关系中加以定位。如果说西方传统表现为“你我关系”,那么中国社会传统则表现为“我群关系”。当人情和面子等词汇与西方的权利话语在近代相撞时,亦即儒学和权利话语相遇时,西方的权利话语实在认识不到人情和面子在中国社会的无比重大的作用,在试图解决乡村民事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在齐鲁乡村的纠纷解决上,人情事理与权利话语相互纠葛的现象尤为普遍。一方面,当纠纷出现后,当事人首选的是按照人情面子办事,鉴于儒家有“厌讼”的情节和“息事宁人”的情怀,双方都尽量避免把纠纷搬到法庭之上,以维护人际关系不至于破裂。在中国的乡土社会,当事人双方将纠纷讼至法庭,无论结果如何,至少在当事人和社会看来,基本上已宣告了人际关系的破裂。另一方面,当事人按照人情面子办事并不意味着彻底舍弃权利话语。换句话说,权利话语和人情面子一样作为纠纷解决的备选方案也具有常设性。当第三方主体——通常是家族长老、村支书或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法官或调解员——发现仅凭道德和人情面子的内在自觉将会失效或不能完全发挥功效时,便会立即搬出权利话语的纠纷解决机制。值得玩味的地方在于,权利话语的出现之初衷并非是要直接适用于纠纷解决,而是作为道德话语和人情面子话语的导引机制。换句话说,权利话语的出现是为了激发当事人的内在道德自觉,促使和激励当事人将纠纷交由道德话语加以消解,以至于最终权利话语将会让位于道德话语,以使得人际关系不致发生破裂。

可以说,西方的权利话语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来到中国乡村,在与儒家的人情事理和道德话语交锋过后,非但没有战胜后者,反倒是成为了儒家道德话语出现的激励机制和导引机制,结果竟是强化了中国乡土社会对道德话语的固有感情和依赖性。这种结果想必是对于权利话语早已习以为常的西方自由主义者所始料未及的。

(三)乡村纠纷解决的故事化呈现

西方的权利话语漂洋过海来到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本以为会与中国人注重人际关系的行为趋向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抑或是剧烈的冲撞,为西方人甚至包括中国人在内所始料未及的是,在强大的儒家克己复礼而为仁的道义面前,一贯主张礼让的儒家,对于这个满口自由平等法治,只会谈权利义务的金发碧眼的长胡子外国人,这次竟然没有选择让其先行,或者是说,面对外国人的侵入,儒家犹如一位波澜不惊的长者,表面上先是对其表现出欢迎的慈面,短暂的慈面过后,便把齐鲁乡村的一大堆叔伯姑舅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交给了这个外国人,不妨让贵为宾客的外国人先小试一下手脚,几番回合下来,外国人的那一套权利义务云云把整个村子弄得鸡飞狗跳,先是手足反目,后是父子决裂,而后是妇女不再三从四德,整个村子沸反盈天,百姓怨声载道。面对眼前这一幕,自视无所不能的外国人傻了眼,只得悻悻地跑去请儒家站出来说话,儒家出场,先是对纠纷双方一顿训斥,紧接着说了一句“你们这样真是给全村丢尽了脸!”说罢,转身拂袖而去。纠纷双方自觉颜面过意不去,在全村人的目光下,只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互退让一步,并各自道歉回家,双方重归于好。

权利话语来到中国乡村后,和儒家道德话语共同参与型塑人们的日常人际交往。权利话语并不会与中国人注重人际关系的行为趋向不相容。当权利话语的言说者变为置身于人际关系的中国人后,权利话语便丧失了在西方的主导地位,退居二线,仅仅被赋予了工具价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或型塑人际交往的工具而存在。脱离了西方个人主义根基的权利话语从此依附于中国本土的道德话语,并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内心的道德觉醒和道德自律,进一步巩固了儒家道德话语在人们内心的优先地位。权利话语和道德话语的碰撞并由此擦出来的火花实质上是法律移植在中国遇见的窘境的缩影。

结语

尽管在社会转型下的中国,法律在当代社会已经获得了极其显著的位置,但当代社会的法律并没有提供一套与孔子儒家言说的道德话语相契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在当下纠纷解决中的渗透方式主要靠的并不是人们的道德情感和正义感,而是權威机构国家暴力机器。权利话语来到中国非但不会阻碍人际关系主义文化传统在人们的身上获得当下释放,反而会检验出人际关系主义文化传统具有非常强大的融合中西的能力,从而会激发和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反省和道德自律。法治化作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乡村社会演进的必然路径。在一个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熟人社会规则面临失范的困境,何以权利话语却并未得到乡村人的青睐?历史经验的当下释放如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如何将权利话语从后台搬到前台,将权利话语的地位提高至与儒家道德话语平等的地位?这些都是眼下和未来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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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肖帅(1995—),男,汉族,山东临朐人,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胡子全(1994—),男,汉族,安徽黄山人,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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