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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研究

2018-12-28程艳芳

新闻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舆论引导

【内容提要】网络平台的出现,为公众获取一定的网络话语权提供了条件。但是随着网络环境下社会公共问题事件的频发,给网络法治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基于此通过分析发现,此类事件呈现出情感动员、伦理传播困境、私人性和公共性利益诉求相结合的特点,同时在网络治理时面临相应的挑战,从而提出信息公开、培养网民法治思维、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等应对之策。

【关键词】公共问题 网络群体性事件 舆论引导

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通过网络聚集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表达一定的诉求,并引起舆论的关注,最终对事件的结果产生影响的一种社会现象。包括涉及道德伦理、百姓切身利益、公共安全等的话题。例如于欢案、上海交警摔小孩事件、西安手术室自拍事件、黄浦江死猪事件、北京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杭州余杭群体散步事件等。

一、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具有情感动员的行动

一是表现为情感取向的过程。马克思·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取向模式具有情感取向的行动。①其中情感型行动主要来源于情感正当性的信念,它表现为网民的一种舆论倾向。此类群体事件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一定程度的刺激性的信息激发了某种潜在的社会情绪,导致网络圈群内的情绪化传播,在舆论的传播过程中主要表现為一种情感取向的行动。换言之,事件本身触碰了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底线和社会伦理,而网民“情感带入”的言论更是激发了对事件的情感共鸣。例如虐猫事件中对当事人虐待动物产生的愤怒;于欢案中对社会公德和伦理困境的强烈冲击。因此,事件本身越是具有道德震撼性,越能产生情感打动的效果。二是表现在主帖、回帖的情感传播过程。从情感上看,帖子的诉求明确,直击事件的问题所在;表示对事件一方群体的同情与悲痛;在表达方式上,帖子具有震撼力,醒目的标语和帖子的表达语境使得受众与事件当事人容易形成“情感共同体”。

(二)事件中的伦理困境和传播中的伦理困境相结合

事件中的伦理困境是一次性存在现象,它是事件本身所呈现的现象,是事件主体人物所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伦理困境,可能包括事件的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行为冲击了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底线或期望。传播中的伦理困境是消费性的,更多的是满足人的想象和欲望。它主要是网民在网络上形成的舆论,是网民对事件所表达的态度和言论,并且通过此事给人们自身或社会带来某种改变。事件中的伦理困境是一种司法认定的事实,传播中的伦理困境是一种舆论认定的事实,两者共同作用推动事件的发展。此类群体性事件引起热议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传播过程中形成的舆论强度决定的,其影响力不仅局限于司法认定的事实,而且突破了网络空间的传播限制,成为全民关注的带有道德情感的强势舆论。于欢案之所以引发广泛的关注,在于传播中的道德伦理困境促使舆论突破隐蔽性,转向公开性,网民便借助这次公开性的舆论进行消费体验,推动案件的进程。

(三)私人性利益诉求和社会性公共议题相结合

在传统社会中,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相对隔绝的,而互联网打破了这种分隔,重新建构了公私领域的界限,使得这一界限向私人领域公共化、公共领域私人化方向发展。一是从此类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理看,所发起的话题本身具有公共道德性,网民从自身利益诉求出发,把公共议题扩大化,引起较大范围的反响、行动,否则难以演变成网络群体事件。而且,互联网的非线性化传播使网民停留在自己所创造的“景观”里,从事件本身出发,转向相关的现实问题,最后指向深层次的制度的问题这么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二是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公共议题的表达。互联网为自由讨论建立起了一个公共空间。民众对互联网的高度社会接受,使得这种新技术成为公民参与的一种有效工具。②赋权之后的网民借助网络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离场介入”,表现为以自身的立场、利益诉求为基点,对热点事件的传播与解读。而一旦舆论波引起广泛关注,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舆论方向便会转向聚焦于社会性公共议题的诉求。

二、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网络平台上具有集群效应,网络从众心理发挥作用

一是在网络媒体平台上,众多网民都是拥有各自的圈群,而每个圈群都会有各自的意见领袖,在公众舆论的形成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这种舆论倾向在同质性群体的相互传染后,对群体的特点起着决定性作用。网民对于事件本身及当事人缺乏应有的“置入”和理解,极易形成集群效应。二是网络环境下不断充斥着这样一种舆论与意见表达,网民从感情、道德立场出发呼吁对强势一方的批评、对弱势一方的偏向等舆论风波,使得社会公共事件本身的热点效应和从众心理促成大量的网民围观,采用了带有鲜明道德特色的字眼及词汇等来表达对抗性话语。但是,一旦聚集了相当规模的网民,由于它通常包含情绪化、非理性的成分,此时的网民极容易陷入盲目跟风的境地,而且网民习惯于从情绪化立场出发进行道德评价,极容易使从众行为演变为集群行为。

(二)社会事件网络化之后,反过来影响事件处理

一是社会事件被网络化之后,网民以其自身的善恶标准对事件进行评论,赋予“标签化”,在非理性和情绪化传播的作用下,使得舆论呈裂变性传播的速度聚合,进而扩大事件的影响。马克思曾经论证过人以报刊为镜的观点,他“不仅谈到媒介是人民自我观察之镜,还谈到‘镜子作为能动的观念世界,能够积极地影响现实世界”。③当社会事件处在网络这面镜子之下,便会扩散事件的影响力。二是非理性网民形成的舆论有可能反过来影响事件的处理。网络空间中网民的讨论与社会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形成共振,推动社会层面上的改革。例如夏俊峰被执行死刑、邓玉娇事件等都是随着事件的进展延伸出社会阶层的冲突对立,社会的失序成为一个严峻问题。而且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共性议题事件,网民所表达的观点、立场和情感取向,会随着问题未根本性解决,为下次此类议题的群体性事件留下隐患。当一种“类现象”出现并形成网络群体事件之后,网民的“类情感”诉求会成为下一次类似现象出现的一种舆论发展动力,进而反过来影响事件的进一步处理。

(三)以舆论压力的软约束性方式进行,法律规制的硬约束性缺位

一是表现在社会道德舆论的软约束性凸显。社会道德舆论是作为一种潜在道德价值观形式存在,显在形式作用于公众,这种舆论压力相对来说具有一种软约束性。通常是还没了解真相之前就以道德的标准来评判一个事件,所形成的道德舆论的情感与司法的理性相冲突。二是法律规制的硬约束性缺位。法律规制是严格依照证据和法治的视角来看待事物,而非以情感直觉影响案件的评判,是一种显在形式存在,且具有公开性与强制性。三是社会道德舆论认为的事实与依法认定的事实的冲突性。自媒体使得公众的话语权逐渐扩大,在未了解真相的情况之下,仅靠“眼球经济”的影响就以道德来评价并进行判断。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每当诸如“类事件”的发生,人们便会求助于网络,借助这种道德舆论的力量来为自己寻找帮助,甚至对司法机关或人员进行“道德绑架”,而这种绑架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的挑战。

三、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保证网民的合法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信息公开相结合

一是保护网民合法的网络自由权。发生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通过对网民公开表达的内容来看,尽管不能洞悉所有公众的意见,但至少能够剖析一部分网络民意。而且,可以系统化地总结、研究那些经常上网并且借助互联网进行意见表达的群体性诉求。若对网民的言论采取封堵做法,非但不能有效化解此类群体性事件,反而会走向事情的反面,网民会借用公共议题制造出更大的舆论风波,形成次生网络群体性事件。二是做到信息公开。网络中的过激言论之所以能够催生抗争行动,往往与事件中涉及到的结构性因素和诱导性事件有关,这些因素和次生事件在事情发展阶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所以政府对网民质疑的事件及时公开信息,一方面可以使网络上讨论的话题变成“休眠话题”,难以再引起次生群体性话题。另一方面,及时公布信息,接受网民监督,才能真正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防止变成“复苏话题”。

(二)避免从异化到极化:培养网民的法治思维

避免网民的道德异化及群体极化,就要培养网民的法治思维,走出法律文化困境。一是引导网民的法律认识。在网络空间,网民的情绪化表达是互联网空间中常用的表达策略或表达机制,对于公共事件尤其是带有争议性的事件,公众表达愤怒的情绪极为常见。所以,首先要引导网民的情绪化表达,把舆论导向网民的法律认知。如北京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针对网民的情绪化评论,主流媒体首要的任务是把公众的情绪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推动事件的解决。二是培养网民的法律信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民众利用网络这一新型维权方式维权的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培养网民对法律的依赖和法治思维习惯,内化为自身的生存方式和社会行为习惯成为必然趋势。三是提高网民的法律参与能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需要多方力量參与,而网民的参与尤其重要,他们是直接利益方,提高网民的参与文化,可以避免此类群体性事件冲突的发生。

(三)注重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应将新闻报道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层面,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及反思意义层面。一是注重舆论导向的时间节点。当公共问题事件发生时,一般都会有一个事件的发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舆论呼声与之对应,而主流媒体作为社会环境的监测者,在舆论的开始期、爆发期、衰退期等时间节点进行有效回应网民的诉求,能够起到有效舆论引导作用。如在于欢案中,网民对案件中提出的有关警察执法、是否正当防卫、辱母等问题引发的道德伦理的讨论,人民日报评论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以及回应法律注重民意表达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较好地进行了舆论导向。二是注重舆论导向的法理检视。此类群体性事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社会事实面前,道德和法律、情感和理性的冲突有了进一步分裂的倾向,如何回应这一诉求,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成为重要的节点。所以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应把法律权限范围内的救济演变成道德的救济。

结语

社会公共问题网络群体性事件虽然不像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但是,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类型,在网络信息化时代,随着社会公共问题“类现象”的频繁发生,所表现的道德舆论话题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也要引起重视。

注释:

①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119-120.

②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M].邱道隆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126.

③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96.

作者简介:程艳芳,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新媒体数据研究院研究助理

编辑:孟凌霄 实习生: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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