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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2018-12-26宋雨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间借贷

摘 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象越来越多,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公正的蔑视。本文拟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含义入手,通过分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和构成,并尝试寻求减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象的途径。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

作者简介:宋雨蒙,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41

“谢涛诉特莱维公司”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虚假诉讼的判决,并开出了首张百万罚单,这一历时五年争议较大的案件体现法律对诚信的维护。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虚假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类型,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江苏省和浙江省近五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数量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各级法院2010年至2014年做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数量分别是3件,103件,456件,10105件,36967件。浙江省各级法院2010年至2014年做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数量分别是2906件,3043件,7521件,36024件,37724件。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繁杂,因此对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各种虚假诉讼进行归纳分类是必要的。

(一)根据主观目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侵占型和消极逃避责任型

积极侵占型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从而虚构民间借贷纠纷,以此来误导法官做出错误判决,并由此侵占并不归其所有的第三方财产,从而获得积极利益。消极逃避责任型是指为了逃避本应履行的责任或合同约定义务而虚构民间借贷纠纷。引言中的案例正是逃避责任型,特莱维公司为了逃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虚构与欧宝公司的借贷关系,而实际上特莱维公司对其他债权人谢涛等人有归还欠款的义务。

(二) 根据行为人获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利益获得,非财产利益获得

财产利益获得是指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直接财产利益。比如张峰诉永城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徐春的身份实际是伪造的,为了侵占叔叔的公司财产,与丈夫张峰合谋进行了虚假诉讼。非财产利益获取,是指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非财产性利益,企图借助虚假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否认之前对其做出的刑事处罚等,这种案件类型并不常见。

(三)根据虚假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虚假,部分虚假

全部虚假型,是指行为人起诉的案件事实全部是编造的,据以支撑的证据也是伪造的,大多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属于这一类。 引言案例也是全部虚构型,特莱维公司通过虚构与欧宝公司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履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部分虚假型,是指行为人起诉的案件事实部分真实,部分虚假。 即真实存在一定的请求基础,虚假在于真实的债权与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并不一致,真实与虚假之间的差异正是识别虚假诉讼的突破口。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目的是为非法获利。《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維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真正想通过法院来解决自己的真实纠纷,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是借助这一合法途径,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或执行,来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 引言案例中,特莱维公司为了逃避对合伙人谢涛应付的责任和其他两个建筑公司的工程欠款,与自己的关联公司欧宝公司进行虚构债权债务,从而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错误的判决和执行,欧宝公司并没有让法院执行,自己与特莱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销售一套,申请解封一套,让其他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只是一纸空文,执行不来任何财产,严重的侵害了其他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诉讼活动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第二,客观行为是虚假起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并通过这一合法途径,利用法院和法官作出错误判决和执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相互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在庭审中做虚假对抗,虚假陈述,并希望调节结案。引言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一团和气,大方承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查封的幌子下继续销售房屋,赚取利润,逃避债务。这一行为有悖常理,经过庭审调查,发现借条是虚构的,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案件事实是虚构的,也就引起了诉的虚假性。

第三,伪造事实证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虚假的诉,必定要伪造证据借条,编造案件事实,相互串通,满足案件受理的标准,把法庭当作表演的舞台,利用法官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所谓的合法外衣下,进行非法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庭审中的对抗也是虚假的,为了不被法官过多盘问而拆穿,大多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引言案例中,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捏造借条存在的事实,利用庭审合法的形式逃避应尽的义务。被告欧宝公司坦然承认本息将近一亿的借贷事实,双方却不急着还款,达成和解协议,拒绝由法院拍卖房屋,继续销售一套,申请法院解封一套,这是有悖常理的。法院调取资金往来账目,发现了漏洞,该借款实为凭空捏造的,且两公司实际是夫妻店,存在关联交易,人员也存在混同现象,证据不足,显然是虚构的案件事实和捏造的借条等证据。

第四,损害第三人利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犯的客体通常都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相互串通,捏造事实和证据,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第三人损失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上的经济利益受损,还包括权利人的诉讼地位被剥夺,真实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关系被覆盖。另一个被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是整个司法赖以生存的基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引言案例中,原被告两个公司互相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司法权作为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司法的伤害是制度性的、根本性的。

四、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第一,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当今社会由于诚信缺失导致的问题频频发生,诚信问题也成为导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导致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每一位公民、法人都要遵守的,在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贯穿程序的始终。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善意、诚实,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也应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状况评比体系,加强电子信息的跟进,使信用较差之人难以生存。 同时,应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第二,规范诉讼程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的同时,淡化了法院的职权。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尽量统一裁判标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加强证据审查,要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以理服人,严格把握当事人自认。同时,法官个人要有一定的职业敏感性,对隐蔽性强和难以识别的民间借贷虚假訴讼有着自己的见解,避免就案论案。

第三,加强案外人利益保护,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法院做出有效判决时并没发觉此案件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可运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时,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加强对原告身份的审查。 其次,案件确认为虚假诉讼时,应把原来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共同被告。 这样也有利于法院集中审理,提高效率。 最后,发现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妨碍司法秩序,应给予罚款、拘留、严重的触犯刑法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强化民间借贷监管。因此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改变当前参与民间借贷机构的多头分割管理的机制,银监会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一方面要明确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要给其留下一定的生存空间。政府也要加强对民间资本良性运转的引导。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严格审查其设立门槛,对经营活动也要做到全程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杨月明、王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亟待遏制.天津日报.2015.

丁梦娟.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3月.第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唐伟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分析.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5月.第5页.

杨秀清.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河北法学.2006(3).

张潇雨.民事虚假诉讼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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