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曾国藩重刑思想的实践
2018-12-26李晶
摘 要 曾国藩重刑思想是曾国藩刑事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国藩在长期的政治生涯中,形成了重典“治民”、“治军”、“治吏”的法制思想,并将其付诸实践,经过曾国藩治理的地区,局势相对稳定,吏治相對清明。曾国藩重刑思想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曾国藩法律思想,对于传统文化的继承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 曾国藩 重刑 治民 治军 治吏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曾国藩刑事法律思想研究”(14C0600);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基地项目“曾国藩法律思想研究”(16JD33)。
作者简介:李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史与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05
曾国藩生活在中国社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晚清时代,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尖锐——对内要平定太平天国运动与捻军起义,对外面临着西方国家的大肆入侵。在此背景之下,曾国藩刑事法律思想极具时代特征,他强调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封建纲常礼教是维护清政府统治的基础的前提下,为了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危机,糅合了法家的“重刑思想”,提出“严刑以致乂安”的主张。据此,曾国藩在治民、治军、治吏等方面都采用了重刑。
一、重典治民
曾国藩通过对当时清政府所处情势分析后认为:清政府处于“乱世”,应“重典治民”。从重刑思想出发,曾国藩穷凶极恶的镇压各地农民起义。
曾国藩在《与湖南各州县公正绅耆书》的书札中明确指明了当前清政府正处在“有事之秋”,“应严立团规,力持风化”。并赋予“团长、族长”惩治大权,“轻则治以家刑,重则置之死地。”对于“逃兵、逃勇,经过乡里劫掠扰乱者,格杀勿论。其有匪徒痞棍,聚众排饭,持械抄抢者,格杀勿论”。 对待起义的农民主张重刑惩治,格杀勿论。
曾国藩在呈上的《严办土匪以靖地方折》中明确提出:“平居造作谣言,煽惑人心,白日抢劫,毫无忌惮。若非严刑峻法,痛加诛戮,必无以折其不逞之志,而销其逆乱之萌。臣之愚见,欲纯用重典以锄强暴。但愿良民有安生之日,即臣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由此可见,曾国藩甚至不顾忌个人名誉,为了维护清政府统治不惜获取“残忍严酷之名”,对普通民众都不惜施以重刑。曾国藩在该奏折中还明确提到,其在湖南团练期间,对于“匪类”(包括教匪、盗匪、痞匪以及游匪),尤其是游匪,均认真查拿,“遇有形迹可疑,曾经抢掠结盟者,即用巡抚令旗,恭请王命,立行正法”。并“寓馆设审案局,派委妥员二人,拿获匪徒,立予严讯”。曾国藩之所以强调实施重刑,在于他对当时清政府时局的理解:“当此有事之秋,强弱相吞,大小相侵,不诛锄其刁悍害民者,则善良终无聊生之日。不敢不威猛救时,以求于地方有益” 。
曾国藩在呈上《拿匪正法并现在帮办防堵折》中明确提出对搜拿的匪徒,可以随时正法。对搜拿匪徒采取的方式也进行了奏报:“或签派兵役缉拿,或札饬绅士踩捕,或着落户族勒令跟交,或即令事主自行擒缚。”“一经到案讯明,立予正法。计斩决之犯壹百肆名,立杖毙下者贰名,监毙狱中者叁拾壹名。”被处死的数据不包括“各州县擒拿匪党”,曾国藩认为“虽用刑稍过于严峻,而地方颇藉以安静” 。
在与太平天国战斗的过程中,曾国藩对待太平军更是毫不手软的屠戮。如曾国藩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不进行身份上的任何区分,也不考虑情节,都施以极刑。 同治三年,曾国藩攻陷天京后,就率领湘军对太平天国大肆屠杀,“三日之内毙贼共十余万人” 。
曾国藩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希翼通过采取重刑的方式,以重法威慑民众,达到使民众畏法惧法,违法者因畏惧而不敢再犯,守法者因惧怕而不敢所为的目的。
二、重典治军
曾国藩对湘军的治理军队的过程中,为了严肃军纪,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对军队制订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和规定。
咸丰六年曾国藩作《陆军得胜歌》,在纪律号令部分明确要求“不许吸烟并赌博,不许高声大喧哗;奸淫掳掠定要斩,巡更传令都要查”。在此,曾国藩对军人的行为作出了禁止的规定:军人不得吸烟、赌博,不得大声喧哗;对于奸淫掳掠行为更是处以极刑。
咸丰八年,曾国藩作《爱民歌》,曾国藩写爱民歌的目的在《爱民歌》中得到了明确的诠释:“官兵贼匪本不同,官兵是人贼是禽。官兵不抢贼匪抢,官兵不淫贼匪淫。若是官兵也淫抢,便同贼匪一条心。官兵与贼不分明,到处传出丑声明” 。曾国藩以此加强了湘军的纪律性,并赢得民心。
咸丰十一年,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作《劝诫浅语十六条》,用浅显通俗的语言,分别给州县官员、湘军营官、衙门委员、地方绅士等进行劝谏,其中“劝诫营官四条”,分别是:“禁骚扰以安民,戒烟赌以儆惰,勤训练以御寇,尚廉俭以服众”。曾国藩针对湘军营官,首重“安民”,认为“带兵之道以禁止骚扰为第一义。百姓最怕者,惟强掳民夫,强占民房二事。……为营官者,先禁此二事,便于淫抢压买等事一一禁止” ;“戒烟”、“戒赌”则在于重视军队的作风建设,同时要求将领与军人“勤训练”、“尚廉俭”。
曾国藩为了规范对湘军的管理制定《营规》,以制度的形式来严肃军纪,以此来增强湘军的战斗力。涉及从严治军的内容主要包括“禁扰民之规”以及“禁洋烟等事之规七条”。“禁扰民之规”的具体内容与《爱民歌》内容一致,如前所述,在此不再赘述。“禁洋烟等事之规七条”中明确指出:禁止洋烟;禁止赌博;禁止喧哗;禁止奸淫;禁止谣言;禁止结盟拜会;禁止异服。 为了将这些措施执行到位,还在“稽查之规”中明确规定“查街”,即“每日派什长及亲兵数人,至营盘附近街市稽查。如有扰民者,吸洋烟、赌博者,立即拿回究办。”曾国藩根据兵勇行为对军纪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规定了不同的惩治方法。总体来看,曾国藩希翼通过严厉的刑罚,使兵勇不敢犯此类行为,以此来达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以及提高军队战斗力的目的。
曾国藩在治理军队的过程中,将“爱民”置于其治军的首要地位,并以此来作为曾氏治军的首要军纪,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从严治军的军纪,对于战场临阵脱逃、假冒军功者更是处以死刑。曾国藩认为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达到“保家卫国”的目的。
三、重典治吏
曾国藩在长期的从政生涯中认识到整饬吏治是得民心、缓解民间疾苦的关键因素,也是挽救清政府统治危机的保障。曾国藩在《备陈民间疾苦疏》奏稿中明确指出:民心涣散的危害远远大于国贫,而民心涣散的缘由在于民间疾苦,这主要是由“银价太昂,钱粮难纳”、“盗贼太众”、“冤狱太多”造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曾国藩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薄赋税,要求其所辖官员“勤廉谦自矢”。 希翼以整饬吏治、清理积案以及公正司法的方式达到安民的目的,以此来维护当时岌岌可危的统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
(一)制定规则以制约官吏的行为
曾国藩以州县为整饬吏治的基础,认为“吏治有常者也,可先立法而后求人。”其强调的是要以规则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尤其是基层官员。在曾国藩亲自作的《劝诫浅语十六条》中,劝诫州县官吏的有四条,要求州县官员“治署内以端本”、“明刑法以清讼”、“重弄湿以厚生”、“崇俭朴以养廉”。
同治七年八月,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上任后发现同治七年以前的积案多达一万二千多件,其数量之多,实属罕见。曾国藩认为对积案的清理有利于舒缓民怨,对于吏治腐败也是一种打击。为了有效清理积案,曾国藩制定了《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和《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侧重于提高官吏的清理积案的效率,规定:“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保定府发审局宜首先整顿”、“州县须躬亲六事,不得尽信幕友丁书”、“禁止滥传滥押,头门悬牌示众”、“禁止书差索费”、“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严治盗贼以弭隐患”、“讼案久悬不结,核明注销”、“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奖借人才,变易风俗”。每条之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明确了对违背者的惩处。《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则侧重于对官吏清理积案的功过奖惩,其规定详尽,惩处更是严厉。
(二) 严惩贪官污吏
曾国藩吏治思想的重心之一是重典治吏,也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曾国藩认为要做一个好官,必须具备勤、恕、廉、明的基本素质。 对于贪污贿赂行为绝不姑息,一经查出则严惩不贷。
如同治四年十二月,在《查复吴昌寿张曜参案折》中,曾国藩在查证被参官员的情况后,认为:遂平县知县文玉“勒捐被诉”属实,应将其即行革职;邓州知州黄缙昌“贪劣”无“可指之迹”,不作惩处;汝阳令蕴琛实则“清廉刚正,实心任事”,应官复原职。 在《查复山东抚藩等参款折》中,曾国藩在查证被参官员情况后,认为:藩司丁宝桢“功多过少,众望允孚,应免其置议”。候补道王继庭“才尚可用,并无劣迹,应开复原官”。而兖沂曹济道卢朝安因“心术险卑,声明尤劣,虽经告病开缺,仍勒令休致”;署齐河县知县李均“贪鄙妄为,应即行革职”。 同治六年九月,在《甄别府县等官折》中,曾国藩将与“廉明相悖”的官员如徐州府知府郜云鹄、江苏升用知府候补同知县直隶州金鸿保、江苏新阳县知县戴元鼎、江苏宜兴县知县郑猗菉、荆溪县知县张乔林、安徽南陵县知县蔚元昆等六位官员根据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或降职、或教职改用、或留省查看、或革职。 同治七年六月,上奏拟将“平日横行不法、劣迹多端、凶暴异常”的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正法。 同治八年三月,更是针对整饬吏治,在《举劾属吏折》中,就“劣迹尤著者甄核十一人”,针对尚未核实清楚的十余人,将进一步进行查证,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四、结语
曾国藩所处的是一个动荡的时代,其重刑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一致的。曾国藩在面对内有农民起义,外有外国侵略者入侵的境况时,作为晚清统治的忠实拥护者,曾国藩认为针对此种乱世,应该重典治世。他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曾制定了一系列的章程和制度;他主张要严格执法,从严治民、治军、治吏。通过曾国藩的努力,经他治理过的地区,吏治比较清明,多少减轻了民间疾苦。尽管曾国藩的重典治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其重典“治民”、“治军”、“治吏”的思想,却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注释:
李晶.曾国藩刑事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渊源.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8(2).3.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920.
李翰章编纂.[清]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五).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53.
李翰章编纂.[清]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31,33,20-22.
吕德英.曾国藩法律思想研究.黑龙江大学.2011.24.
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第二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1016.
李翰章编纂.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七).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397,431-432,424.
马啸.论曾国藩的治吏之道.株洲教育学院学报(综合版).1999(1).13.
黄启昌.曾国藩法制思想探析.湖南社会科学.2007(3).66.
李翰章编纂.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三).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412-418.
李翰章编纂.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四).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11.41-42,6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