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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实践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12-08陈家闯

北方经贸 2018年11期
关键词:工学学徒特色

陈家闯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一、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相关概念

(一)现代学徒制概述

现代学徒制是二战后西方一些国家将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其中以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瑞士的“三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以及美国的“合作教育学徒制”为典型代表。现代学徒制通过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方式,创新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因而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概念

我国于2011年首次提出现代学徒制的概念,随后,国家对现代学徒制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这是我国首次官方地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概念。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是西方现代学徒制在中国的本土化,是符合中国职业教育办学实际、适合中国国情与特色的现代学徒制。

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实施现状

(一)我国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实践

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被欧美等发达国家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我国一经提出,便受到了广泛的重视,部分地区和少数职业院校开始了先行试点,如江西省新余市,是我国最早自行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地区。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首次在国务院会议上提出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教育部也开始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从2015年8月到2018年8月,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三批共562个单位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在此期间,除了国家层面外,各省、各地方院校也自行开始启动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如山东、广东、浙江等都开展了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截止至2018年9月,山东省一共开展了四批共144个现代学徒制项目实践。此外,许多院校也自行积极开展了现代学徒制的探索,如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与京东集团积极进行现代学徒制实践。自此,我国现代学徒制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现代学徒制实践的特征

1.起步晚但发展迅猛

早在20世纪60年代,德国就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双元制”现代学徒制,其他国家的现代学徒制也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现代学徒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时间较晚,通过万方数据库和中国知网的数据平台检索,我国最早进行现代学徒制研究的文献发表于1989年,但直到2003年,相关研究只有十多篇。2004年后,相关研究逐渐增多,截止2013年底,相关研究总数500多篇。2013年开始,我国关于现代学徒制的研究文献剧增,截止2018年9月,相关研究近20 000万篇,各类研究报告数量激增。而且,在实践方面,随着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开展,现代学徒制工作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2.以学校为主体

目前,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实施都是以学校为主体来开展的。这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学校是现代学徒制推进的积极方。在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都是学校有较为强烈的改革当前人才培养弊端的愿望,所以呈现出学校积极主动推动,合作企业配合的现状。其次,学校是现代学徒制教学的主要实施方。我国当前的现代学徒制主要教学场所还是在学校,学生在企业和学校两个场所交替、半工半读的现象还不普遍,教学场所的多元化并未真正落实,实施现代学徒制的学生或学徒仍是以在学校进行学习为主。第三,学校在体制机制上占主动地位。我国现代学徒制下的学徒来源于国家高考统一招生,绝大多数都是先招生,再招工,因此,学徒的身份首先是国家统招的学生,学生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学校的规定学业。而且,大多学徒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只是一个宽泛的双向就业协议,企业对学生的影响有限。因此,我国当前的现代学徒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更多的是学校为主、企业配合参与的特征。

3.非典型的市场机制

在我国当前的教育体制下,大多数高校都是公办院校,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接受政府的指导。职业院校在开展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也需要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然而,政府的行政行为很可能干预或影响了校方与企业方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践中,学校和企业达成现代学徒制的合作往往倚靠的是非市场因素,许多合作的促成是出于私人感情,企业、学校和学生三方的利益在现代学徒制的框架下流于形式,并不是市场机制下的利益均衡。

三、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主体地位的缺失

在英、德等西方国家,现代学徒制中企业的主体地位有着明确的责权利界定,“双主体”得到了有效的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我国实行的是“学校本位”的现代学徒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企业的主体地位严重弱化。在当前我国成立的一千四百多家职教集团中,90%以上为松散的非法人组织,牵头单位多为职业院校,企业缺乏发言权,更多的是被虚置或陪衬。企业在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其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的权益,但真正落实的较少,这也导致了企业在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这种尴尬地位,伤害了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也直接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成效。

(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涵不彰显

我国在实施现代学徒制过程中,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涵不彰显,首先,“学生”和“学徒”身份不够明确,由于生源都是通过高考统招产生的,社会人员重回学校继续教育的比例较少,因此,学生的身份得到了较多的认同,而“学徒”的身份认可度低。其次,“工学结合”缺乏设计,现代学徒制仍然带有浓厚的“订单班”色彩,工学交替的频次较少,学生在校学习和企业在岗学习的时间、内容、方式等较为含糊,通常学生被沦为企业廉价劳动力,学习内容缺乏“高等”教育的内涵。

(三)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与外部保障条件存在缺位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现代学徒制虽然得到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重视,但其采取的多是导向性和建议性的措施,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缺位。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对现代学徒制的阐述相对落后,教育部门也仅仅只是提出一些政策性的文件,许多内容只是“意见”,没有强制性作用,而且对于学生学徒社会地位、薪资福利方面缺乏明确的操作条款,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具体落实措施不到位,在现代学徒制深入开展的过程中,学校和企业的责、权、利等方面,建议的多,规定的少,政府对企业有激励政策,但缺乏具体的激励措施。

四、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积极性

明确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主体地位,要从法律、利益、责任和行为四个方面着手。在法律方面,要不断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责权利的刚性约束,强化企业参加协同育人的责任担当;在利益方面,要落实对企业的付出给以明确的奖励,让企业无后顾之忧;第三,要倡导和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企业形成良好的价值取向;最后,要从行为上引导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投入资金、提供技术、人力等资源、培养学生,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积极性。

(二)加强工学系统设计,彰显学徒能动性

从基层实践的角度,加强“工”与“学”的系统设计,要区别与以往的工学结合,避免“新瓶装旧酒”,积极推进并落实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有完整的校企培养方案,尤其是企业培养方案,企业与学徒(及学校)签订明确的学徒培训合同,并报当地教育和劳动部门备案,学徒期内,在企业的学徒时间占比不少于60%,且每半年校企学习的交替频次不少于1次,完成学徒制,学徒同时获得职业学校毕业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此外,还要加强社会学习者开放,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通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学徒的主观能动性。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障法规可靠性

当前,我国各教育主体应该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的步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与《职业教育法》相匹配的“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细则”,将一些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国职业教育国情的做法补充进来,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生(学徒)在现代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责权利,制定针对各方的保障性和激励性政策,对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行为可以进行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或减免,并落到实处。对于《劳动法》,应添加学生(学徒)的薪资、医疗、保险等内容,为学生(学徒)的定岗实习提供便利。只有建立完善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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