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学徒制利益相关者权责划分及经验启示
2021-07-15方烨,周虹
方 烨,周 虹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东莞 523808)
香港学徒制服务区域与产业发展,为当地培养职业专才,也为青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就业机会。香港职业教育得益于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和行业赞助(刘水国、徐国庆,2014),[1]并整合社会多方利益诉求,政府、产业界、职业教育机构和学员四方共同治理(全守杰、唐金良,2019)。[2]香港学徒制有完善的法规框架,制度化特征明显,并接受行政监管、审计调查及立法会质询等多元监管(范冬青、陈金圣,2014)。[3]设立了学徒事务署作为专门的学徒制实施机构,并由学徒事务专员负责推行学徒训练计划。从法律制度、实施机构到实施计划,为学徒制在香港落地生根保驾护航。
现代学徒制作为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最重要的目的和功能。[4]我国现代学徒制在政策与实践双重驱动下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理论体系不健全、不成熟,尤其是对中国现代学徒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少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及制度破解。[5]现代学徒制的实施面临参与主体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6]人才培养过程中未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合作,矛盾解决重点在于梳理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探寻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价值诉求,[7]而权责分配是现代学徒制政策落实的纽带。[8]无论是要解决政策层面的不完善问题,还是要解决实践层面的制度指引缺失问题,都亟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才能调动多主体参与现代学徒制教育的积极性,实现“多赢”。[9]
现有关于香港学徒制中的学徒制法律、学徒训练合约、利益相关者权责划分的研究都比较缺乏。本文试图分析香港学徒制如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和权责划分实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徒的利益诉求均衡,并针对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通过法制建设使内地现代学徒制走向法治化、规范化。[10]
一、香港学徒制对职业专才培养的独到之处
(一)香港学徒制发展状况
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香港黎泽銮先生在工专(现香港理工大学)教授机械工程时,向工程和制造业业界推广英国和德国学徒训练的成功范例。从2011年至2019年,香港注册学徒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近三年注册学徒数量每年维持在5 000人以上(见图1)。
(二)香港学徒培养的独到之处
1.制定《学徒制度条例》提供法律保障
1976年,香港学徒条例立法,即《学徒制度条例》(香港法例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对学徒资格、指定行业范围、学徒训练合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约束力范围、学徒训练合约的注册、学徒事务署专员的职能、雇主权责和学徒的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对学徒的条件以及学徒训练的行业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学徒事务专员严格把关,防止行业实施学徒制的盲目性。学徒制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受雇在指定行业内工作的十四周岁至十九周岁的人及其雇主(远洋轮船上工作的年轻人除外)。条例第45条指定了45个行业,同时允许学徒事务专员接受非指定行业的学徒合约注册,目前有近48个非指定行业实施注册的学徒训练计划。香港学徒训练计划涵盖的专业领域包括飞机维修、消防业、首饰业、建造业、汽车业、印刷业、电机业、电梯业、屋宇设备、机械业、电子业、检测及认证、空调业、气体业和保安系统等。[11]条例明确规定了学徒事务署及学徒事务专员的职责,并强化对企业的监管,也赋予企业管理学徒的自主权。从学徒注册、学徒训练期间到学徒训练完结,全过程中专员与企业、学徒、学校的权责划分明确。香港学徒制法律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规定,均衡了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徒的利益诉求,满足了各自需求。[12]
2.设立学徒事务署作为专门监管机构
香港设立了执行学徒制度条例的专门机构,即学徒事务署。学徒事务署1977年成立,于1991年隶属香港地方政府并拨归职业训练局。学徒事务署的最高负责人是学徒事务专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学徒制度条例委任。职业训练局执行干事亦被委任为学徒事务专员。学徒事务署的职责之一是学徒训练,包括依法执行学徒制度条例,监察、跟进和推广学徒训练,具体负责推广学徒训练、就业配对、监察与协调、评核进度、维护登记名册、加签学徒毕业证书等。
(三)制定专项学徒训练计划助力政策落地
为执行《学徒制度条例》,专门制定了学徒训练计划,为学徒制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该计划详细规定了计划特色、参加对象、训练期限、报名方式、学徒级别等,不仅为学徒提供稳定的收入,还可以让学徒学习到丰富的实务经验,并使其获得免费修读相关专业技术课程的保送机会、全面就业辅导、支援和进度评核。计划参加的对象为完成中三及十四周岁或以上的青少年,相当于内地读完初中的十四周岁以上的青少年。训练期限为三至四年,申请人可全年向学徒事务署或网站报名。学徒级别分为高级文凭/技术员学徒和文凭/技工学徒。其中,高级文凭/技术员学徒是指完成高中课程,并在指定科目达到专业课程入学要求,接受行业在职培训并修读高级文凭专业课程的学徒。文凭/技工学徒是指年龄在十四周岁或以上的人,学历要求中三或以上,接受行业在职培训并修读职专文凭或职专证书专业课程。学徒选择参加学徒训练计划后,经过在职培训,可获得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辅导,今后可选择就业或者进修。[13]学徒训练计划中有明确的学徒训练晋升阶梯(见图2),申请人可以清楚地看到未来出路。该计划明确告知学徒申请人选择学徒制不是“断头路”,申请人可以通过努力获得晋升机会,这能够有效消除申请人及家长的疑惑与顾虑。
(四)出台多项激励措施支持学徒培养
1.杰出学徒奖励计划和境外交流活动
香港学徒培养始终以学徒为中心,对学徒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发展机会。学徒事务署推出杰出学徒奖励计划。从1994年起,每年按照杰出学徒奖励计划,嘉奖表现优异的注册学徒,安排其前往外地交流、考察和培训。2017年起,开始组织学徒海外交流活动。2018年,分别组织学徒前往英国、日本及韩国进行交流。学习活动设计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不仅在学院学习、到企业参观,还与当地学生合作完成专题作业。2019年,组织学徒到广州进行交流,使其开拓视野,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2.职学计划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学徒制发展扶持力度大,这也是学徒数量稳步增长的原因之一。政府资助学徒学费和雇主支付薪酬,极大减轻了学徒的经济压力。香港学徒事务署2014年7月推出“职学计划”(Earn and Learn),学徒参加该计划,不仅有雇主职学金和基本薪酬,还享受政府津贴。高级文凭(技术员)学徒在三年训练期每年的基本薪金为9 000港币,还享有雇主津贴30 800港币,以及雇主报送学徒进修的学费估算为30 000港币。此外,每月享有政府津贴,第一年每月2 000港币,第二年每月2 500港币,第三年每月3 000港币。学徒毕业后月薪约在12 000至15 000港币之间。[14]
(五)签订学徒训练合约明确各方权益
学徒训练合约为调整雇主和学徒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学徒制度条例》规定,雇主与符合条件的青少年须订立学徒训练合约,并且将该合约送交学徒事务专员进行注册。合约明确规定了雇主与学徒在学徒训练期内的权利和义务。十八周岁以上或并非从事指定行业的人群,也可自愿参加学徒训练计划。
学徒训练合约是由雇主、学徒及其监护人三方签订的,要求贴学徒相片。主要内容包括立约时间;立约人;合约条件含行业及训练期、薪酬及花红、工作时间、超时工作及休息日;试用期;实习训练;理论训练;有薪假日及年假;扣减工资;疾病津贴;解除合约;暂停雇用;取消学徒资格;延长学徒训练期;学徒毕业证书;本合约的所有立约人签署。该合约是由香港职业训练局学徒事务署依据香港《学徒制度条例》拟定的模板,一经三方签署产生法律效力,要求各方履行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该合约规定详尽,从薪酬、工作时间等各方面保障了学徒在企业的权益,同时对学徒在合约期间的义务有具体规定,如学徒无故缺课、学徒故意行为不当或经常不服从命令、无故缺勤超过七天及因健康原因长期停止工作等,违背义务将遭受扣减工资、被终止合约或取消学徒资格等处罚。[15]
二、香港学徒制政府、业界(雇主)、学校和学徒的权责划分
(一)政府及监管机构职责
政府是学徒制的举办者和倡导者,负责法律政策制定、学徒实施计划等顶层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学徒事务专员,专员可委任督察及其认为需要的其他人员。由专员负责制定推行现代学徒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监督学徒训练的执行,对学徒训练过程跟踪指导,调解雇主与学徒之间的纠纷。
在《学徒制度条例》中,第4条规定了学徒事务专员的职能是与各工业院校合作,确保学徒获得行业相关指导;监督雇主的训练条件、训练实施进度及福利;对雇主或学徒的投诉以及违约违法事件进行调查;为雇主提供意见及协助,同时详细地规定了专员在学徒训练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权利,主要包括在学徒训练初期,对雇主合法雇用青年从事指定行业审核把关;在学徒训练过程中,对雇主履行学徒训练义务严格监管,包括雇主向训练不合格的学徒下达通知书、发出上课令并监管实施、审核学徒训练合约的注册、延长或缩减学徒训练期、批准和决定学徒训练合约的转让、雇主变更的更改注册、监督雇主暂停雇用权和终止合约权的行使、有权依法取消学徒资格、处理立约人争议并尽力调解解决;学徒训练的结束要经专员加签结业证书和更改注册记录等。专员的职责重点体现对雇主训练学徒义务的监督,以及对雇主权利的限制。既给予了雇主管理学徒的权利,也设置了由专员最后把关的要求,从而保障了学徒训练的有序运行。此外,为充分保障专员权利的行使,还规定了在专员对雇主行使监管权中,雇主违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妨碍专员、督察行使权利构成妨碍罪,可处罚款6 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
从学徒训练条约规定来看,雇主在学徒经常不服从命令或故意行为不当、缺勤或因健康不佳而长期停止工作等情况下依法终止合约,须事先获得学徒事务专员的书面同意。学徒事务专员对雇主雇用学徒和训练学徒情况进行监督,对学徒学习的技术及操作有明确要求并监督。在任何时候,专员或任何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雇主提供的学徒训练不足够,可送达通知书给雇主,要求雇主采取通知书指明的步骤和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以达到训练要求。如果学徒署专员认为雇主不能或没有按学徒训练合约给予学徒足够训练或者认为终止合约对学徒有益,则可终止合约。在学徒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工作缺勤或学习缺课的情况下,学徒事务专员有权延长训练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业界(雇主)的权责利
《学徒制度条例》和学徒训练合约均明确规定了雇主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充分保障了学徒的合法权益。《学徒制度条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与学徒签订学徒训练合约并为学徒提供足够的训练;不得要求或接受额外费用;应保障学徒按照学徒事务专员发布的上课令规定的时间修读训练课程,如果学徒因此占用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旷工;由雇主支付课程学费和测验费用;雇主与学徒及其监护人签订学徒训练合约后应按时送达专员;雇主在行使暂停雇用及终止雇用的权利时有向专员报告或送交通知书的义务。雇主在违背义务的情况下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为罚款,如雇用青年从事超出指定行业范围的工作、要求或接受额外费用、怂恿学徒或不当雇佣学徒,可处罚款5 000港币。
从学徒训练合约来看,雇主负有支付学徒薪酬的义务;提供必要的训练条件,还需保障学徒休息时间;在试用期解雇学徒应提前通知学徒,否则需支付通知期内的应得工资;负有实习训练义务;准许学徒修读工业院校的课程,负有支付该课程学费的义务和保障学徒修读夜间课程的交通时间;提供学徒有薪假日及年假待遇的义务,以及支付疾病津贴的义务。雇主也享有管理学徒的相应权利,包括在学徒无故缺课的情况下,雇主有扣减工资的权利;在学徒无故缺勤达到一定时间、不服从管理等情况下依法终止学徒训练合约的权利;有依据《学徒制度条例》第29条规定,暂停雇用的权利;有权在规定的情况下取消学徒资格。
(三)学校职责
《学徒制度条例》中关于学校职责的规定较少。主要规定学校应积极配合香港职业训练局下属部门学徒事务署,完成学徒在学校的理论学习部分,并和企业一起完成对学徒的培养质量考核;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合作;开发和教授适合学徒的理论课程,提升学徒的学习资历,为优秀学徒提供升学机会。由于香港学徒训练合约的签订主体是雇主、学徒及其监护人,学徒训练合约中没有关于学校职责的直接规定。
(四)学徒的权责利
学徒每周周一至周五在企业学习,周六一天在香港职业训练局进行理论学习。学徒享有的权利和雇主义务相对应,包括要求支付薪酬、享有有薪假期和年假,试用期提前七日口头或书面解除合约等权利。具体权利与雇主义务相对应,在此不再赘述。此外,学徒享有在完成训练期且成绩合格的情形下,获得由雇主签署及学徒事务专员加签的学徒毕业证书的权利。学徒除享有学徒训练合约规定的权益外,同时享受《学徒制度条例》或香港其他法例和日后生效的集体协定所提供的利益或保障,以及普遍给予其他雇员的福利待遇。
学徒的义务具体包括不得无故缺勤、服从雇主命令和行为得当、为雇主忠诚服务、保守雇主秘密等。学徒责任规定,因学徒故意行为不当或经常不服从命令或在试用期满后触犯或不履行合约规定被解除合约,学徒在合约终止后两年内,无资格再订立学徒训练条约注明行业的新学徒训练合约,也不得与任何雇主订立指定行业的学徒训练合约,或在工业院校修读原合约规定的课程。
三、香港学徒制利益相关者权责划分的借鉴与启示
(一)完善现代学徒制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和学生(学徒)权责
1.建立从法律制度到实施条例自上而下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内地现代学徒制顶层设计不完善,主要以教育部文件为主,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具体。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现代学徒制的地位和作用。相应修订《劳动合同法》,增加学徒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尤其是学徒在企业的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等劳动者基本权益。在国务院制定的《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现代学徒制利益相关者即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学生(学徒)的权责利,包括确立现代学徒制的专门监管机构并明确其监管职责。
2.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突出企业权责,保障学徒权益
强化政府监管机构职责,明确企业训练学徒的义务和管理学徒的权利,以及保障学徒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学徒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权责利。[16]设立学校和企业上层的现代学徒制监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校企学徒的培养工作。详尽规定现代学徒制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调查处理企业或学徒的投诉;对企业、学徒及学校纠纷予以调解;对企业与学校签订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协议,企业接受学徒及签订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书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由现代学徒制监管机构统一提供三方协议格式,任何协议内容的变更如企业的变更必须通过监管机构批准,并对妨碍专门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就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以及妨碍监管人员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例如规定监管机构负责调解现代学徒制纠纷、处理投诉等,妨碍监管人员行使职权需处以罚款。
细化企业义务规定。规定企业培训学徒应达到的条件,监管机构有权对不达标企业做出相应处罚;学徒培训结束的条件及企业不遵守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企业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要继续履行三方协议。赋予企业权利,规定在学徒不履行三方协议特定义务的情况下,企业有依法行使暂停学徒工作、不发工资的权利;在法定情形下,企业有行使扣减工资、终止学徒训练合约和取消学徒资格的权利。明确规定学徒的合法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保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权益挂钩。
(二)完善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明确企业、学校和学生(学徒)权责
1.统一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内容
目前内地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过程中,通常是由学校和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协议,学校、企业、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各校模板不一,通常是由企业方提供格式合同,学校稍作审查后签订。企业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对学校义务规定得过于严苛。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方责权利规定简单,对学徒在岗保险的购买、企业管理学徒的权利、学徒的劳动权益、协议的终止等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17]建议参考香港学徒训练合约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校企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使企业、学生(学徒)、学校各方责任得到明确、权益得到保障。[18]
2.明确企业义务和管理权利规定,增加学徒义务规定
明确规定企业培养学徒的相关义务。作为学徒培养企业,应当提供必备的条件对学徒尽到培养义务。包括选拔合格师傅培养学徒;为学徒培养准备必需的设备或工作环境条件;制定学徒培养相关制度。明确企业保障学徒合法权益的义务,重点保障学徒在企业期间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包括要求支付工资、购买保险和享有法定假期等权利。[19]具体包括依法支付学徒工资的义务,参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相同岗位人员工资的80%;为学徒购买工作保险;保障学徒休息时间,学徒享有带薪法定假期;在试用期依法解雇学徒,需支付试用期报酬等。同时赋予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期间管理学徒的权利。如在学徒无故缺勤的情况下,有扣减工资的权利;在学徒无故缺勤累计达到一定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工作安排等情况下,有依法终止合约的权利。学徒故意行为不当、经常不服从命令或不履行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规定,企业有权取消学徒资格。
在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中,除依法规定学徒的合法权益外,也应当明确规定学徒义务。学徒按照学校制定的学徒培养计划完成学校和企业的学习任务。在学校期间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在企业期间服从企业和企业师傅的安排,不得无故缺席。增加学徒违反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的责任规定。包括学徒无故缺勤或未完成任务,可被处罚扣减工资,情节严重的,处以暂停实习。学徒因故意行为不当、经常不服从命令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将终止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学徒资格,并限制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得再签订现代学徒制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