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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型失独防控性救助的国家策略研究

2018-12-06曹天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扭力独生子女救助

曹天喆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天津 300350)

一、问题的提出

失独是带有中国本土色彩的政策延伸,也是风险社会下生命权威胁的必然后果。尽管“二孩”政策的施行会推动我国人口结构的转变,但其对缓解失独困境的助益效果仍待检验,这不仅是“二孩”可生育对象和失独对象年龄阶段的偏差性结果,也是新时代年轻一代生育观念和养育压力下政策失灵的可能后果。因此,失独家庭的救助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现实议题,更是未来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后所面临的治理挑战。目前,在社会实践和学界研究中,治理焦点都集中于针对失独后失独父母的需求构建以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支持体系,却很少有涉及失独前预防性救助问题的研究。探究失独现象的成因和表征,从源头上寻找防控的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研究意义。根据影响独生子女存活的诸因素,本研究将失独分为自杀型失独和外来风险型失独两类。自杀型失独,是指独生子女在复杂的心理活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自我放弃生命权,导致家庭稳定结构被破坏的社会现象;外来风险型失独,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社会风险、生理疾病等外来因素致使独生子女死亡、破坏家庭结构的社会现象。考虑到当前青少年自杀现象的普遍性,本研究以自杀型失独现象为着眼点,为我国制定和完善防范自杀型失独的国家策略,降低失独对家庭稳定、社会保障、国家安定的危害提供智力支持。

二、自杀型失独现象的原因分析

自杀型失独现象的出现不能简单地归咎于独生子女自身的心理和精神状况,而是社会状态、培育规范和个人特质因素交织作用下独生子女心理扭力过限无法正常宣泄而采取的行为后果。所谓心理扭力,是指两种或多种对立维度的社会体验或思维观念同时对行为个体产生内化作用导致其心理失衡的不协调压力,而自杀是其长时期过限后采取的不正常宣泄手段之一。具体而言,心理扭力包括因价值观冲突导致的价值观扭力、因目标差距导致的期望扭力、因同类对比导致的相对剥夺扭力和因危机应对能力不足导致的应对扭力四类。

(一)社会状态

社会状态是扰乱独生子女心理平衡的宏观触动。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有力地证明了自杀动作是某类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社会创造的背景倾向为独生子女的不协调情状提供了动力源。

1.原谅型文化氛围

和基督文明提倡的非难态度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各类学说对于自杀往往采取的是原谅和宽容的道德评价,甚至鼓励涂尔干所说的“利他型自杀”和“失范型自杀”,诸多为忠孝节义、礼义廉耻而自绝的历史人物更是名留青史。可以说,在这种根植于内心的文化氛围熏陶下,人们对于自杀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认知模式是宽松而正面的,舆论导向也是惋惜和同情的。发生了自杀的社会现象,归咎方向多集中于社会某些集体或个人的迫害,而非自杀主体的懦弱轻责倾向,这就助长了独生子女自杀行为的心理动力。

2.市场经济价值驱动

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竞争主义驱动对于独生子女的生命观和价值观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影响着其社会化的完整进程。理性价值内化下的社会主体行为,以经济效益和自我价值为原则、以利益为链条构建了冷漠自私的社会网络。高端阶层残酷的选人用人机制不会考虑普通公众的生活秩序和生存压力,加深了其内心他人幸福与自我不幸对比后的相对剥夺扭力。对于独生子女而言,一方面要面临“421”家庭模式的养护压力和找工作难等社会竞争挑战,另一方面,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被个人主义、表现主义、利己主义的价值观所侵蚀,一旦遇到愿望与现实相差太远的情况,极易产生期望扭力,做出消极颓废的行为选择,甚至采取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

3.失灵失范式制度体系

失独问题是计划生育制度规范失灵的必然产物,从家庭延续风险、后代身心健康质量、社会保障压力方面而言,其长远性弊端不容忽视。保障性制度的失范同样催化或助推了独生子女自杀的现象。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自杀防控制度体系,而反观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已经形成了企业、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国家干预策略体系。加上国家在上辈养老和后代教育问题上对于独生子女的国家福利及保障制度的不足,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过重的经济压力很容易成为压垮其心理承受防线的致命“稻草”。

(二)培育规范

培育规范是造成自杀型失独现象的直接要素。这里的培育不仅指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而且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的教育问题。

1.残缺不全的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帮助独生子女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但以学校为主体的教育体制将其基本涵义局限在书本知识和少部分的实践能力,将其实践模式局限在高效的“填鸭式”“流水线式”的人力资源生产,将其评判标准局限在具备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的分数体系。看似具备合理性的教育背后是“教书不育人”方式下残缺不全的素质特质,交际能力、自我价值、社会责任、抗压能力的不完整使独生子女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极易产生理想与现实、集体与个人、他人与自我的心理断层和壁垒,增加了其自杀概率。

2.错位缺位的亲子教育

亲子教育问题是区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自杀行为影响因素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庭教育始终是以子女作为教育对象,几乎没有研究过对父母资格的培育和认证。社会对家长角色的判定遵从传统社会自然生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新时代社会转型和多元价值对家长素质、胜任力的新诉求。青年一代往往没有掌握教育后代的技巧与方法就匆匆上阵,以长辈引导、同辈借鉴、网络或书本自学等方式指导行动,盲目套用“不能输在起跑线”的模式,将自己或社会认为好的事物统统强加在子女身上,却从未考虑过因材施教、因人而异。高离婚率的现代婚姻状况更加恶化了这种情况,并促使子女封闭敏感式人格特质的形成。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从小接受的教育和从长辈那里获取的教育经验不仅具有时代断层,往往也是家族多子女教育的另类模式,这就导致其在教育后代时更容易出现不恰当关注的错位教育,即过度保护或过少干涉的情况,致使独生子女独立生存和自我心理调节能力较差,形成自我但易碎的人格意识,一旦走上社会,产生期望扭力、应对扭力和相对剥夺扭力的概率更高。此外,独生子女家庭更容易出现教育缺位的状况。现代化导致的子女异地求学、工作的家庭模式使得亲子互动沟通的时间和频率极为短促,家长难以掌握子女的心理动态,难以及时帮其调节和纠正混乱的自我意识和消极的自我评价。快节奏生活和过重的负担压力使得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父母几乎没有时间去陪伴子女参加社会活动,获取同伴游戏机会,也没有时间有针对性地学习新鲜事物来填补两代人之间的代沟,更好地充当子女直接也是唯一榜样的角色。而反观非独家庭,“以长带幼”“同辈互动”等方式使子女人际交往、心理扭力宣泄、自我调节的概率增加,自我中心意识的程度相对较低。

(三)个人特质

尽管社会和家庭对于自杀型失独现象的出现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能否认某些独生子女自身的特质也是其比其他人更容易采取极端行为的影响因素。根据气质体液等学说的判断,部分人的性格特质决定了其并不擅长化解和释放压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容易出现过激或冲动的行为,进而酿成社会伦理悲剧。此外,一些有宗教信仰的独生子女也会因为思想追求而做出宿命型自杀的抉择。

三、自杀型失独问题防控性救助的国家策略

客观上,由于时代、国情、独生子女家庭现状的限制,自杀型失独现象并不能完全避免,对家庭组成进行结构性纠偏不会一蹴而就,对失独后的功能性补偿也只是“亡羊补牢”。因此,构建防控性救助的“软着陆”体系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救助涉及立体化和多层次的社会维度,建议构建国家主导的,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学校和传媒五位一体的国家防控性综合救助体系(见图1),以国家强制力和政府公信力为支撑,缓解自杀型失独问题的产生和社会危害,进一步实现对国家人口政策失灵的纠偏,降低国民自杀率。

图1 自杀型失独问题的国家防控性救助体系

(一)自杀立法与制度扶助的救助体制策略

1.规范自杀立法体系

自杀立法是国际干预国民自杀的通则,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制定自杀干预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自杀干预的公共性,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而非民间力量的单独责任,规划自杀干预的目标、手段、主体、评估及问责等基本事项,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此外,要进一步细化和理清生命权的法条规定,规范生命权放弃和侵害的性质和范围,避免生命权的权利化和义务化的混淆。

具体到独生子女而言,后续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强迫、诱导自杀的问题,要针对政府、企业、学校等利益相关主体可能造成独生子女心理扭力产生和难以宣泄的不良行为做出定性,制定罚则,避免行政暴力执法、企业压迫、学校卡压等行为导致自杀现象的普遍化;二是自杀的干预与帮助问题,对自杀干预、自杀救助的义务问题以及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处罚入罪问题加以明晰,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三是规范自杀的试点保护立法事项,对社区、社会组织、学校、企业等主体对独生子女综合素质培育和自杀意念排查等事项的权责进行法律认定,为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要单独以独生子女为客体制定条款,但需要明确的是,其在独生子女身上的表现集中度和后续影响程度更深,以及情节的加重需要纳入考虑的范畴。

2.完善扶助政策体系

制度扶助是缓解计划生育政策不利影响和应对现代生育观念冲击的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从家庭补助、社保与福利体系和风险基金三方面着手。

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助政策问题至关重要。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条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但无论是物价的涨幅,还是培育子女成人的费用涨幅,都彰显出帮扶补助的不匹配问题。“二孩”政策实施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不再或不能选择生育的家庭,也应当对按规定享受的奖励优待政策建立调整和优化机制,避免其由于政策变化产生相对剥夺感。

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的完善是减少独生子女后顾之忧的关键。尽管限于国情,实现全民庇护和全面庇护对我国来说还有一定难度,但也需要进行渐进调适,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提高国家管护的额度和力度,保证保障资金的有效投入、充分投入。加强对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的覆盖性补助和支持,增强年青一代特别是独生子女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培育慈善类社会组织关怀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以政策引导其涉足独生子女家庭成员重病、主要劳动力失业等生活困难领域,帮助其实现充权、增强造血功能。

在现代风险社会情境下,风险基金是重要的防控性保障手段之一。因此,政府可以出台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参与救助过程,针对独生子女自杀或意外伤亡类事件构建合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实现风险的转移和降低、避免独生子女产生采取自杀方式获取家庭受益的心理依赖之间寻找平衡点。

(二)购买服务与试点保护的救助操作策略

1.多主题的购买服务手段

购买服务是整合公私力量、实现优势互补的救助策略,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的政策趋向下,针对自杀型失独防控性救助体系中以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救助内容,使用多主题的购买服务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中,亲子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是主要的购买主题。

对于亲子教育而言,借助社区社会管理“神经末梢”的身份开展是较为恰当和方便的培育路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本方式,以专业教育和服务组织或机构为组织者,以社区基层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团队为辅助、服务和监督者,开展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教育培训、经验分享和亲子互动活动,帮助家长掌握科学民主的教养方法,摆脱急功近利的教养观念,做到宽严适度、奖惩合理,提高其身份胜任力。同时,促进亲子间的交流与沟通,拓宽子女的社会交往渠道。

心理扭力的宣泄,特别是中晚期阶段,需要专业精神医师、心理咨询师进行引导,根据其情绪阶段对症提供帮助,这就给社区心理咨询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政府可以通过服务购买,建立地区性的自杀预防综合中心,鼓励专业机构进驻社区,利用行政资源帮助社区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对社区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的网格化排查,通过定期上门随访主动建立与自杀易感人群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疗,避免其走向极端。同时,针对独生子女心理问题与自杀问题,可出资邀请专业机构和科研人员设计自杀意念测查明细表,构建自杀预警系统,帮助社区、企业、学校的管理者捕捉被测试者的自杀企图,从而进一步采取防控措施。

2.多客体的试点保护政策

自杀易感人群的防控性保护是西方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自杀问题的重点。政府有必要针对独生子女中具有自杀倾向的高危群体进行试点保护。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群体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家族近亲中有抑郁病症、精神病史或自杀行为的独生子女群体;二是农村留守独生子女群体;三是身边同事、同学、邻居近期有自杀行为的独生子女群体;四是有宗教信仰或不同性取向的独生子女群体;五是单亲家庭独生子女群体;六是曾经自杀未遂的独生子女群体。

考虑到独生子女的生活范围,可以将学校和企业作为试点保护的主要承载平台,加强在家庭沟通异地缺位错位情况下的扶助。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学校开办“家庭学校”或举行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利用微信家长群等网络方式引领家庭教育价值导向。要构建全方位的素质教育和评价体系,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生命观及自杀预防教育等纳入高校课程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和支持社会机构进入学校共建心理咨询室、职业规划室等平台,组成有效的困难预警和支持系统,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度、生存力、应变力和平衡感。建立自杀意念筛选机制,利用专业人士设计的自杀预警系统建立心理档案,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基础上,利用团委、辅导员、学生会及社团等资源加强对其言语、行为、状态征兆的观察与跟踪,构建网络匿名咨询平台为其提供答疑解惑、情绪宣泄的场所和机会。

职工的心理保健和自杀预防是企业的基本职责。政府要鼓励企业与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督导企业减少学历单指标性划线、偏好和关系优先等选任行为,降低就业择业中的歧视现象。同时,完善“过劳自杀”的法律和政策认定,促使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体系,并加强预防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身心健康调查。引导企业工会与社会组织对自杀易感人群意向防控的合作干预,定位和跟踪疑似意向对象,促进其人际沟通交流和病症诊断处理。

此外,网络工具也可以作为试点保护的虚拟承载平台。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的效用,通过微博、微信等先进网络工具中关键词等方式的信息整合和共享,配合社会主体建立大数据网络健康档案,帮助其把握内部人员的心理状况,构建立体化的心理扭力发现和干预的快速通道,避免包括自杀易感人群在内的相关公众采取不恰当的行为方式宣泄压力。

(三)宣传引导的救助文化策略

社会文化氛围对于自杀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视听影响和心理作用。政府应当将预防公民自杀、增强公民心理素质写入纲领性文件,并通过设立自杀预防周或自杀预防日的形式进行集中性的、自上而下推动的预防自杀国民宣传教育,借助媒体等平台教育公民形成珍爱生命的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企业员工或在校学生自杀的事件,政府宣传部门要及时引导新闻媒体,把握舆论导向,严禁恶意炒作和夸大事实,将自杀波及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对其极端选择表示同情和惋惜的同时,也要引导公民,特别是独生子女群体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思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

对于自杀型失独现象的防控性救助,建立由国家主导的,政府、社区、社会组织、企业/学校和传媒五位一体的综合体系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统包统揽,也不意味着各主体各自为政、划分清晰的救助边界,而是要以公共行政的凝合性实现各主体的协同嵌入式治理。在操作过程中,救助客体是否集中于独生子女群体并不重要,关键是提高政府和社会对自杀现象的关注和对自杀防控性救助的思考,加强对国民特别是独生子女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公共治理不能局限于满足国民的基本生理和安全需求,更应该将公民的情感与归属、尊重与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指数纳入考虑和解决范畴。过往人口政策导致的结构弊端正在显现,放开生育限制的政策变迁又受到家庭经济水平和理性化生育观念的势能冲击,中国独生子女问题在今后很长时间内都会成为社会稳定度的激化根源,自杀型失独的应对也将考验政府预测变化和制定预案的应对策略和能力。应该从基本国情出发,借鉴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自杀干预模式,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杀型失独防控性救助的国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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