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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观视域下我国归化运动员的伦理考量

2018-11-26张大为曹景川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归化竞技运动员

张大为,曹景川

(山西师范大学 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伦理发展研究中心,山西 临汾 041000)

“归化”一词在我国古代汉语中的概念是指“归附、归顺”。《辞海》中的解释是:1)旧谓归服于教化;2)“入籍”的旧称[1]。现代体育领域内的“归化”探讨主要是指运动员的“入籍”问题[2]。诚然,归化运动员问题早已不是世界体坛的新兴话题,但面对国外体育军团频繁归化而产生的恶劣竞争环境,国内运动员被归化而造成的人才流失,足球、篮球等弱势项目苦于找不到出路等现象,我国归化运动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有人认为归化国外优秀运动员可以提升我国竞技体育话语权,将归化看作是人才交流的一种形式,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还有人提出归化运动员打破了民族国家的界限,破坏了竞技体育所倡导的公平竞争,使竞技体育沦为金钱游戏,背离了本质[3]。可见,我国要不要归化运动员不仅关乎竞技体育需求,更关乎体育精神和伦理道义。与西方国家不同,基于仁道的义利之辩是先秦以来我国伦理思想的重要命题。其中,尤以孔子的“重义轻利”和墨子的“贵义尚利”为代表,始终引导和塑造着人们的行为范式,为探讨我国归化运动员与否提供了有力借鉴。

1 归化运动员之辩

体育全球化的态势使体育超越了本身的特征,进而被赋予了政治化、世俗化、商品化等诸多符号,世界性的体育竞赛成为了展示制度优越性和体现国家存在感的重要舞台[4]。为此,归化国外优秀运动员为本国获取优异成绩的办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如俄罗斯依靠归化球员霍尔登一举夺得了2007年欧洲篮球锦标赛冠军;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2012年欧洲杯上,德国和英格兰国家队中的归化球员占到了近半数之多。面对国外的诸多成功案例,以及我国弱势项目外部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能否归化运动员成为全社会的讨论焦点。

一方赞同归化运动员。支持者认为,归化运动员的本质与各行各业跨国引进人才并无二致,都是全球化大潮中的人才跨国流动;孔雀东南飞,人才的流动是归化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向心力所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这种人才的向心力会越来越强[5];体育全球化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世界体坛的归化运动员数量很多,对手都在归化运动员,我国不但不归化,甚至反被归化,这种置若罔闻的态度,只能落于人后;若归化成功,在归化运动员的带领下,我国弱势项目在短期内可提高成绩,还可能会带来“鲶鱼效应”,对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和项目普及都能产生积极作用;不同的人种和国家具有不同的优势体育项目,全球的优秀体育基因正在自由流动,若引进归化运动员,从长远来看,能够吸纳其优秀基因,进而由内而外促进体育项目的发展。支持方认为我国归化运动员的这层窗户纸终会被捅破。

另一方则反对归化运动员。反对者提出,中华民族是自力更生的民族,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为国争光”和“爱国主义”的心理防线,对外籍人士没有文化认同感,为其加油助威感到可耻,以我国面貌出现的体育赛事的雇佣军没有意义[6]。归化运动员只是权宜之计,有急功近利之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弱势体育项目落后的问题,体育发展的终极途径还是要走体育改革的自我发展之路,学习先进的训练方法和管理机制,制定长期的完整的项目发展规划,立足本土培养本国人才,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机制。而且我国尚未有适合归化运动员生存的环境和制度,内地城市的国际化程度和文化包容程度还不足以让其健康发展,即使归化成功,也很可能会出现“外来和尚念不好经”的现象[7]。

2 归化行为中“利”的厘定

“利”字很早就出现在甲骨文、金文中,在卜辞、铭文中多有所见。商周时期,“利”主要是一个宗教概念,取“吉利”的意思。直到春秋中期人们才赋予“利”以货财之意。至春秋晚期,孔子把“利”“义”对立而言,提高到伦理道德学的高度[8]19。如《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9],孔子简单地视“利”为“私”,直到墨学中其含义方大为丰富[10]。墨子理解的“利”:一是利益、好处,如“思利寻焉,忘名忽焉,可以为士于天下者,未尝有也”;二是便利、方便,如“其为舟车,拳固轻利,可以任重致远”;三是利润、效益,如“外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仓廪府库”[11]。墨子认为逐“利”是一种价值取向,既认同公利、他利,也提倡合理的私利。

从归化运动员的行为过程来看,不同主体逐“利”的价值取向显而易见。第一,运动员作为归化的对象,以追求“利益、好处”为目的。在一些竞技人才储备过剩的国家,很多优秀运动员渴望登上更高舞台展现个人价值的愿望难以实现,便倾向于变更国籍来寻求更好的运动环境,归化成为其彰显个人能力和赢得认可的重要途径[12]。同时,归化往往会给运动员带来丰厚的报酬、优越的生活环境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如被归化到新加坡的冯天薇,伦敦奥运会上为新加坡斩获铜牌的奖金就高达185万人民币,堪比中国奥运冠军的待遇。除此之外,新加坡的移民政策和国民福利也是归化的强大诱因,不仅购房较为容易,其家属也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13]。被归化到日本的张天杰也曾直言,归化到日本可以得到丰厚的薪水及退役后的生活保障[14]。第二,归化国家作为归化的实施者,以寻求“便利、方便”为目的。归化运动员具有即时回报的特点[15]。国家培养高水平的本土运动员需要长时间的投入,加之这样的投入并不一定能够带来预想的成效,特别是一些弱势项目在短期内很难实现迅速提升,因此在竞技体育的功利性驱使下,归化运动员无疑是短期内实现归化国政治利益的最佳选择,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16]。第三,国际体育竞赛管理机构或组织作为体育运动项目发展的推动者,以扩大“利润、效益”为目的。在商业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寻求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各个体育竞赛管理机构或组织实施全球化发展战略的主要动因。而受政治、科技、地域、人种等因素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运动项目发展水平并不均衡[17]。这种不均衡现象引发的体育金牌“垄断”现象,正严重影响着体育单项赛事的全球化推广。例如,中国乒乓球的长期称霸就挫伤了很多国家的参与热情,国际乒联也不得不出台限制性政策来寻求遏制中国队一家独大的办法[18]。而归化作为人才流动的一种手段,实现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刺激其他国家参与积极性、改善国家间竞技体育失衡的重要手段。因此,田径、足球、篮球等国际体育赛事组织对归化运动员均采取了限制性接受的态度[19]。竞赛规则的认可直接促使归化现象愈演愈烈。

3 归化评判中“义”的彰显

义,古之“義”也,最早见于甲骨文,常以“义京”这一词组出现在用于祭祀的卜辞中。《说文解字》中释“義”为从我、从羊,己之威仪也,意指通过武器捍卫自己的良善。发展到《诗经》《尚书》时,义开始兼具刑法和道义的内涵。之后,《左传》《国语》中关于义的层次描述愈加鲜明,并就义与利的关系做出论述。孔子时,坚持以仁为义之根本,旨在宣扬修己与务民。孔子主张“以义为上”的道德原则调节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他认为人是可以求利的,但是需要考虑到行为是否符合“义”的道德准则,求利的行为应该受到“义”的约束。具体包括:第一,不求不义之私利;第二,要求人在利益活动中“见利思义”;第三,“义以生利”,“利”产生于义,并且只有“义”才能够支撑“利”;第四,“义以为上”的人生准则[20]。几千年来,儒家主张的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的观点始终占主导地位,这种“惟看义当为不当为”的传统道义论价值观,影响了国人对道德价值和理想人格的评判标准。

传统义利观影响着国人对归化行为的评判。在归化尚未有定论之前,我国早已成为归化运动员的输出国,而其中部分运动员的归化一度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何智丽在1994年广岛亚运会上击败邓亚萍等名将后夺得金牌,声称为有日本这样的祖国而自豪,并不断向日本媒体控诉中国国家队的“罪行”。她对太阳旗过火的庆祝和所谓的“控诉”激怒了国人,继而各大媒体和报刊连篇累牍的报道狠批何智丽。无独有偶,同样是被日本归化的任彦丽因一句“能够代表日本击败中国是其最大的心愿”而被国人之责为叛徒。冯天薇2007年被归化到新加坡,在世界乒乓球团体锦标赛中战胜中国队后,表示以身为新加坡人而自豪,进而引起国内各界热议。从舆论报道和批评指责的关注事件中,不难发现引起舆论争议和抨击的运动员仅仅是众多被归化人员中的少数个体。他们不仅对培养自己的祖国毫无感激之情,甚至在获取成功后利用不合理的“宣泄”行为来公开表达对祖国的“愤恨”,国人对这种单纯求“利”而弃“义”于不顾的行为难以理解。在国外许多顶级职业赛事中,运动员常因俱乐部的需求而被动转会,但他们在代表新球队战胜原东家时,多以不做任何庆祝动作的方式来表示尊重,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公认的礼节,是运动员基本素养的表现。在以传统伦理道义思想为主导的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国人显然会对“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被归化运动员表示出强烈的愤慨,这恰恰体现出了一种关乎道义的特征,即尊重“利”的选择,但更讲求“义”的彰显。

4 基于“义”而对“利”的考量

归化作为世界性话题,首先应指明中西方传统伦理观念存在着显著差异。陈独秀指出:东西民族根本思想的差别表现在,东方民族以安息为本位,西方民族以战争为本位;东方民族以家族为本位,西方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方民族以感情和虚文为本位,西方民族以法治和实力为本位[21]。可以说,中国的家族本位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是相互对立的,由此形成了两种根源不同的伦理思想[22]。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历来重视义利之辩,其精神正深刻影响着国人的价值导向和行为选择。关于我国归化运动员的争论,归根结底是关于“义”与“利”的辩论。通过梳理不难发现,不同归化主体关心自身利益追逐的“利”是互利或相利的,在运动员个人价值彰显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带动了世界体育甚至是世界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利”符合不符合“义”的道德标准是我国“能不能”“要不要”归化运动员的核心问题,把“义”引入到“利”中进行评判迫切而适当。

墨子提倡合理的私利追求,但不主张损人自利。墨子把“利他”作为判断一个人行为“义”与“不义”的标准,衡量其行为是“利人”还是“害人”,“利天下”还是“害天下”[8]22。在归化行为过程中,“利”的获取恰恰是在损害他人的“利”。第一,归化运动员为了个人价值诉求,转换国籍来代表归化国参加体育竞赛,是寻求私利的过程,但这种私利却侵占了归化国本土运动员代表国家参与竞赛的机会。世界室内锦标赛60米冠军英国人理查·吉尔迪在个人推特上发表言论:“田径迷希望看到的是英国自己培养的天才选手代表国家出战,不过这还需要再等等。”[23]这明确表达了对英国田协大张旗鼓引入归化选手的不满。此外,运动员归化对于其培养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种人才流失,特别是一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年轻运动员,其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无疑会打破原有国家人才培养体系的平衡。第二,归化国家通过归化来提高竞技水平和竞赛成绩的做法,同样损害了其他国家和自身良性发展的利益。归化早已不是体育弱势国家的专利,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纷纷采取归化手段来维持和扩大其体育强国的地位[24]。归化行为正严重影响着世界体育格局的变化,损害了体育后发展国家的切身利益和良性发展的可能[25]。同样,归化国为快速提升竞技水平而采取的归化行为,虽可以实现其短期目标,但这种“快餐文化”将导致归化国淡化青少年的培养,阻碍本土运动员良性培养体系的形成。可见,归化所求的“利”是损人自利,其衍生的“不利”更值得反思和探讨。

5 我国归化运动员的伦理规约

归化运动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做法符不符合特有的道德标准,而在道德生活本身呈现危机和困境之时,作为道德研究之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之镜反而愈具有理论穿透力和解释力[26]。因此,针对性地寻找伦理规约对策,是厘定我国“应不应该”归化运动员的必要途径。

5.1 厘清我国归化运动员的求“利”之需

在我国归化运动员探讨愈演愈烈之时,冷静看待弱势体育项目发展现状,厘清国人和国家的需求实质是论证归化与否的前提条件。第一,求“利”的指向问题。查阅近年来的相关学术成果和舆论报道后不难发现,男足和男篮的归化问题是探讨的焦点。由于国家的投入、民众的期望与长期国际大赛成绩低迷形成的反差,导致国人开始从国外的成功中吸取“经验”,认为归化运动员是短期内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归化指向的单一性特征明显。第二,求“利”的操作问题。归化是国家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提升国际体育竞争力。但就归化指向的足球和篮球项目而言,“归化谁”和“归化多少”的问题同样难以解决。以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为例,在进入中超后的几年间,通过聘请世界级名帅、签约多名世界级国脚,迅速成为国内乃至整个亚洲的一流俱乐部,三次问鼎亚俱杯冠军就是最好的佐证。然而,在世俱杯的比赛中,广州恒大的差距显而易见,国内球员与外援间的实力差距已成为制约球队整体发挥的主要因素。那么,于国家队的层面来考量归化问题,“拿来有没有用”“有多大用”本身就值得深思。第三,“利”与“不利”的权重问题。墨子强调人们追求的“利”应该符合集体的大利,如果人人只追求个人私利,将集体利益置若罔闻,那么个人利益也无从保障。同理,为了提升单个或某几个体育赛事的竞赛成绩,而探讨归化问题,“利”的对象是国外优秀运动员、相关体育爱好者和国家体育管理机构,而“不利”的对象是本土运动员和整个国家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较之二者的轻重,不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5.2 尊重传统伦理中“义”的诉求

“任何既定的现代社会都有一套维系其得以存在的伦理价值体系,它规范着人的行为,并力图使这个体系内化成每个人的社会性格,成为人们无意识行为的动机。”[27]孔子曾言“君子之于天下,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此。”肯定了人与人之间不争利的道德性,并将义作为君子为人处世的道德原则;“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对于不符合义的富贵荣华,孔子弃之不顾,坚守“以义取利”的原则。墨子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强调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互利共生的原则;“舍己之利,为天下利”反对将利益绝对化,反对将个人私利建立在公利之上,恰当地处理了私利与公利的关系。墨子的“义利统一”精神强调“利”是“义”的物质基础,“义”是“利”的精神体现,创造了一种“兼相爱,交相利”的良好社会道德环境。孔墨的义利观不仅在历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影响,并内化成当代人的社会性格,成为当代人衡量事物的道德标尺。基于“义”而对“利”的考量揭示了归化运动员“利己”而“害他”的行为特征,特别是在归化与我国本土运动员切身利益和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健康发展相冲突时,这种有悖于传统义利思想的行为便难以得到认可,摒弃归化运动员正当且正义。

5.3 营造归化运动员的健康舆论导向

近年来,关于我国归化运动员的舆论之辩,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于伦理道德底线的争论。著名学者茅于轼曾说过“社会的动荡是可怕的,道德观的混乱更是可怕的”[28]。在归化与否的探讨中,认为归化符合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应该解放思想,开放包容办体育,既然西方国家可以有,甚至日本、韩国等近邻可以有,我国当然可以有的从众心理显而易见。但这种观念是在面对日趋激烈的竞技体育环境时缺乏理性审视的结果,忽略了中西方文化的本质差别,是对中国传统道德观的一种漠视。归化伦理观念的紊乱与缺乏明确健康的社会舆论导向息息相关。舆论是公众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对特定行为公开表达的趋于一致的意见和态度,它具有约束或鼓励个人与群体行为的作用。因此,在涉及被归化与归化问题的舆论探讨中,政府管理部门或主流媒体应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引导,既要正确看待被归化球员的个人选择,更要明晰完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才是提升国家竞技体育水平、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从而营造健康的归化舆论导向。

6 结语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义利观是构成我国特有道德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价值标准。基于“义利观”的分析表明,归化运动员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满足归化运动员赢得认可和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又会侵占其他运动员的参赛与获利的机会,使其成为体育商业化发展的牺牲品;既能提升归化国家的竞技体育影响力,又会破坏其自身和其他国家的运动员良性培养机制,产生个体需求与社会认可间的矛盾困境。现阶段,我国已经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国人的体育强国梦不应也无需陷入到归化的“泥潭”中自我挣扎。归化运动员的伦理规约,就是要厘清我国归化运动员的根本指向与实践困境;明晰我国归化运动员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诉求间的突出矛盾;通过营造归化运动员的健康舆论导向、完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等措施来摒弃归化之需,科学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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