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择视角下我国CBA联赛权力结构的演进
2018-11-26胡佳澍
胡佳澍,郑 芳
(1.浙江大学 教育学院体育学系,浙江 杭州 310028;2.浙江大学 体育产业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8)
权力分配问题是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矛盾,突出表现为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篮管中心占据绝对权力;作为社会组织的中国篮球协会“有名无实”;作为市场主体的俱乐部利益难以保障。随着职业化改革的推进,政府开始让利放权,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到职业联赛的权力结构之中。2016年我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进入突变期:2016年11月22日,中篮联体育有限公司(CBA公司)正式挂牌运营;2017年2月23日,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当选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篮协)主席;2017年4月起,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管中心)承担的业务职责正式移交中国篮协;2017年4月27日,CBA临时董事会通过重大决议,持有30%股份的大股东中国篮协以858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CBA 20家俱乐部……半年内的一系列动作标志着职业篮球联赛的权力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立足于当前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现状,以CBA联赛为案例,通过对中国篮协、篮管中心相关管理人员、CBA公司竞赛总经理、CBA俱乐部相关负责人进行多人、多轮半结构性的专家访谈,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录音文本化方式对访谈材料进行了整理、归纳、提炼探讨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权力结构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具有怎样的特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特征以及未来将会如何演进等问题。
1 制度选择理论及其适用性
张五常认为,人的行为或行为促成的现象是人类自己选择的结果,这选择受到局限条件的约束[1],所以,从新古典发展起来的经济理论又称选择理论(Theory of Choice)。组织及其关系的改革,实质上是对组织内部及其组织之间的权力与利益进行重新调整,是一个合约的选择过程。合约即制度,合作的选择就是制度的选择。
制度选择的分析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利益主体、初始条件、选择与博弈的过程。首先,人是组织的主体。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与利益相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们进行制度选择的出发点。不同的分工造成了社会结构和社会群体的分化,把不同的人分割为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社会功能、生活方式和价值偏好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相互竞争,也存在相互依赖。从改革的阶层结构看,由于不同的人在职业体育组织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和职位,在生产、交换和分派中所处的地位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如俱乐部投资者、球员、体育行政部门官员等,他们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改革中有着不同的命运,从而形成对改革的不同认识和偏好,对改革的目标和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其次,初始条件是制度变迁发生时作为前提存在的当时的组织及其环境状况。任何制度的演进都只能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脱离当时的环境,就无从谈起历史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初始条件对于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路径影响。
第三,改革过程中,每个利益主体会根据自身利益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不同利益主体间存在利益一致或冲突,导致彼此间合作或竞争。成本和收益是各利益主体决定是否进行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决定因素。改革的动力来自于参与改革的不同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对改革收益(包括即期收益和预期收益)的不断满足和损益计算[3]。
制度选择模型提供了一个基于权力与利益的分析框架,解释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作用。而权力结构的演进实质上是对联赛的资源、权力、利益进行重新分配与调整,是在既定的环境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作与竞争,主体的利益及主体间的冲突贯穿和支配着权力结构演进的过程。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往往关注资源配置问题,将利益分配视为一个被自动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的改革实践说明,制度变迁在本质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内涵,利益分配以及对利益冲突的解决,主宰着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命运[4]。同时,利益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则将制度选择与一般经济学范式联系起来,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和普适性。
2 CBA联赛权力结构的历史演进
职业体育生产的投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始投入,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场地设施及资本等;第二层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第三层是竞赛组织者和运营者[5]。CBA联赛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俱乐部投资企业、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联赛商务运营企业等,关系错综复杂。为方便分析与讨论,将职业联赛的参与主体分为代表政府主体的篮管中心、代表社会主体的中国篮协(脱钩之前代表政府主体)、代表市场主体的俱乐部以及联赛运营公司。
2.1 政府行政部门占据绝对权力
在职业篮球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以政府为主导,“协会加中心”的管理组织架构下,体育行政部门凭借其行政权力在职业体育权力结构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具体表现为掌握联赛各项制度、各种事务的决策权;掌控联赛的竞赛权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掌握联赛的商务运营权并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
一是通过设立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掌握联赛各项制度、各种事务的决策权。2005年4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CBA联赛委员会)在中国篮协的授权下成立,负责管理联赛的各项事务。尽管每家俱乐部在委员会中都占有一席,但由于不具有独立性,是中国篮协的下设管理机构,服从中国篮协的领导,因此无法成为俱乐部利益的代表。按照规定,联赛的重大决策需要委员会投票通过,但执行中常常流于形式,致使作为联赛生产主体的俱乐部无法参与决策。曾有俱乐部代表指出:“篮协通过衡量政策被通过的可能性大小,决定投票与否及其方式。”[6]尤其是为了国家队竞赛和集训随意更改联赛的赛制赛程,给联赛的品牌价值和联赛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球员、俱乐部、赞助商的利益。
二是通过控制生产要素掌握联赛的生产活动,包括俱乐部的资格认定和参赛许可、球员的注册和流动等[7]。升降级制度被取消后,中国篮协发布了CBA联赛的50条准入标准,当时大多数俱乐部无法满足要求,采取了分步实施的策略。准入制度规定了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有利于联赛的规范化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甚至出现临时改变或增加条件的情况;准入办法不完全明确,容易造成歧义与误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合法性的瑕疵等。2008年广东凤铝俱乐部事件曾轰动体育界,当年取得NBL联赛综合成绩第一的凤铝俱乐部顺利获得了CBA联赛的准入资格并通过了准入条件的审查,但中国篮协及其下属的CBA联赛委员会以“地域分布平衡原则”取消其准入资格[8]。而当年的准入实施方案中并无此规定,并且第一次公投的表决委员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人数。俱乐部申诉无果,最终宣布退出。同样,对球员的注册和流动亦是如此,如2014年的吴冠希注册事件[9],在其已经完成注册并代表上海大鲨鱼俱乐部参加了季前赛后,被临时通知存在手续问题无法参加比赛,引发俱乐部不满。以上事件致使篮协的专业性受到质疑,也折射出其对联赛生产要素的掌控。
三是通过打包出售商务运营权掌握联赛的商业开发。2005年,中国篮协将CBA联赛的商务运营权外包给盈方公司,签订了7+5的长约,一直持续到2016—2017赛季结束。在联赛的招商权益中,俱乐部能够自主开发的,除球队冠名权外,仅有门票背面广告、俱乐部秩序册插页广告、俱乐部网站专栏冠名、现场观众席条幅等微不足道的权益,其余都由运营公司所控制[10]。2012年起,在很多球员与赞助商存在合约的情况下,中国篮协和盈方公司推出球鞋的排他性条款,遭到部分球员的抵制[11]。
四是单方面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自2005年起,CBA联赛的商务运营工作外包给盈方体育传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盈方中国,签订了7+5的长约。在前7年中,盈方需每年向中国篮协上缴一定数量的基本保证金,并仅能提取盈利部分的22%。为监管是否盈利,篮协安排其下属中篮公司与盈方共同成立中篮盈方,联赛运营以中篮盈方的名义进行账务往来[12]。然而由于连年亏损,事实上中国篮协仅得到平均每年650万美元的保证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女子篮球和青少年篮球的发展,其余均分给俱乐部,每家俱乐部每年分得100~350万不等。2012年,前7年合同到期,盈方凭借每年3.36亿元的报价成功续约5年。这一阶段CBA联赛的商业开发取得了较好进展,总赞助商最多时达26家。据估算,在这一周期内CBA平均每年招商额约6.25亿,除去上缴给篮协的3.36亿和各种成本、税费后,盈方每年能赚得2亿左右。篮协分得的3.36亿中,扣除青少年篮球发展基金和WCBA联赛补贴费用,每家俱乐部分得1 300万。俱乐部虽能分得部分收益,但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无决策权。
综上,以中国篮协为“名义”的篮管中心作为联赛的管理方,凭借其行政权力垄断了联赛的竞赛权和商务权。作为联赛生产主体的俱乐部和球员缺失话语权,权力的非对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俱乐部和篮协的核心矛盾。这种权力结构的形成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我国的职业体育既需要市场化、社会化运行,又关系到国家队及其后备人才培养,在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双重压力下生存。职业化初期,政府、协会对联赛投入了大量资源,并给予俱乐部一定优惠政策,俱乐部以对其产权的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构建有利于自身稳定发展的生存环境,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尽管俱乐部自主决策权很弱,但也依然进行着生产活动。再者,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是职业化初期俱乐部面临的很大威胁,而正是这种行政主导的权力格局扮演了可靠信号的角色,保证了政府行政干预的合法存在,给予职业体育生存的可能。然而,随着联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行政干预导致经济活动背离市场规律,俱乐部的决策权、支配权弱化,造成激励缺失、压制投资者热情等问题。
2.2 政府、市场、社会力量趋于均衡
政府主体占据权力结构绝对优势地位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被打破。一方面,政府权力开始向市场转移。2016年2月,由姚明牵头的18家俱乐部的投资人共同注册成立中职联篮球(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获得CBA联赛商务权。经过与中国篮协的多轮沟通和博弈,最终以共同成立CBA公司达成一致。2016年11月,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CBA公司)正式成立,中国篮协的全资公司中篮巨人广告中心占股30%,20家俱乐部各占股3.5%[13],中国篮协承诺在与盈方的合约到期后,将联赛的商务权授权给CBA公司。4月,中国篮协将CBA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20家俱乐部[14],意味着20家俱乐部可以共同决策联赛的商务运营权的归属。收益分配方面,篮协每年提取联赛收入的10%作为授权费,其余由俱乐部协商处理。同时,中国篮协表示将联赛的竞赛组织权也移交给CBA公司。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开始向社会转移。2017年3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关于篮球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篮管中心的业务职责移交中国篮球协会,实现了中国篮协脱钩的第一步,意味着中国篮协将不再拥有行政权力,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目前协会的人事也正在转制过程中。协会的脱钩代表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建立起沟通桥梁,形成了民众力量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做出的重大部署密切相关,社会组织被赋予了更多职能和更大空间,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篮球深化改革的推进,打破了CBA联赛原有的权力格局。尽管联赛所有权依然归中国篮协所有,但联赛的竞赛组织权和商务运营权被授权给CBA公司,CBA联赛的各项决议也由CBA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中国篮协仅承担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权力结构更趋于均衡。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的职业体育体制改革依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调整与创新,无论是姚明的上任还是篮协转让股份的价格,均是国家体育总局支持和许可的结果。CBA公司获得的联赛权力是被“授权”的,这意味着CBA公司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完成授权方中国篮协的目标任务。因此,这种权力结构仅是“趋于均衡”,而非“相互制衡”。
3 CBA联赛权力结构演进的原因分析
3.1 资源禀赋是决定权力结构的初始条件
资源禀赋是权力的来源。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的行动策略无不与其试图获取资源、控制其他组织的权力行为有关。资源的交换导致组织间的权力与依赖关系,依赖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相互的。当一个组织的依赖性大于另一个组织时,权力变得不平等。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动,以中国篮协(篮管中心)为代表的体育行政部门一方面天然拥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借助公共资源参与到职业体育的生产活动中。职业化改革之前,所有的体育赛事生产要素由政府部门控制,包括赛事的审批权、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归属权、运动场馆设施的所有权等。所以,自职业化始,职业体育赛事的资源便高度依赖政府的让渡。由于生产要素未完全市场化(如运动员归属、场馆问题)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依靠行政权力调配生产资源,职业化初期的体育行政部门始终在CBA联赛的权力结构中占据优势地位。
3.2 利益集团的博弈是推动权力结构演进的直接动力
改革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是不同个人和不同利益集团在一定条件下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博弈的结果,是典型的社会选择过程。权力结构的非对称导致利益的非均衡,成为主体间博弈的前设条件。联赛初期虽收入较少,但“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力量促成运动队与企业联姻,尽管绝大多数俱乐部至今不能实现盈利,但确实得到了来自政府的实惠”[15],因此尚能满足俱乐部投资者的“成本—收益”心理约束。然而,随着联赛商业价值的提升和运营水平的提高,盈方从中赚取巨大利润,而俱乐部仅能分得约定部分;但其运营成本随着球员薪资水涨船高,导致亏损额逐年递增。当亏损超过预期时,俱乐部投资者就会形成“逆向行动集团”,即18家俱乐部共同成立联合公司,采取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对联赛已有的权力结构提出调整诉求,要求获得联赛的竞赛权和商务权。当时,中国篮协以其与俱乐部共同成立CBA公司作为妥协,是将权力让渡给市场主体条件下的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3.3 经济、政治体制转型是决定权力结构演进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制度层面看,职业体育作为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生产活动,深刻内嵌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生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也是我国整体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职业体育改革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社会经济的基本发展方式决定了职业体育的发展状态,并且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呈现出自身的阶段性特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职业体育的改革遵循整体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路径,也必然符合我国经济转型的实践模式和内在逻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要求下,我国职业篮球的改革方向必然表现为政府权力转移给市场、社会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俱乐部集体获得联赛的相关权力,以及作为社会组织的协会获得联赛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权力,都表现了我国整体改革和体制转型的客观要求。
4 CBA联赛权力结构的演进趋势和核心问题
4.1 演进趋势:有效的市场、有为的政府、有力的社会
当前我国的职业体育体制改革依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调整与创新,自上而下的强制推动是CBA联赛权力结构演进的关键力量。当前,职业联赛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力量还较薄弱,经过较长时间生成和发育后,逐渐形成相互制衡、有效制约的权力结构,构建起我国职业体育的多元主体治理结构。政府以“有为治理”为价值目标,通过宏观制度建设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实现社会公平;市场以“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通过创造更多符合人们需求的赛事及其衍生产品来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协会以“自我管理”为价值目标,通过内生力量实现职业篮球行业的自我管理和服务。随着新一轮权力和利益结构逐渐趋于均衡,最终实现“有效的市场”“有为的政府”“有力的社会”,主体之间资源、权力、能力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制衡。
4.2 核心问题
在联赛权力结构均衡化演进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是互惠共赢的制度安排方式,其“竞争—效率”功能具有高度的自实现机制,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市场的惩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市场经济语境中的道德契约被法律契约所取代,因此,市场经济是“被法制”的[16]。当前我国职业篮球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的角色应向法制建设转变。职业化发展中牵涉的各种事务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体育总局权力范围,需要由国家体育总局单一部门管理模式向国家体育总局协同教育、财政、公安、城建、税务、劳动等多部门管理模式发展,为职业联赛发展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平台,从而真正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微观层面的资源配置应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运作,政府需要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平正义,使“有效的市场”与“有为的政府”共同发挥作用。第二,联赛与国家队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加之举国体制的大量政治教育投资,树立起“为国争光”“体育强国”的观念,致使国家队的竞技水平颇受重视。从“外援太多制约本土球员发展”“联赛无条件为国家队让路”等论调中可以发现,职业联赛与国家队两者是不可割裂的关系,在当前更多地表现为种种矛盾。其实,无论是国家队还是联赛,都是培养体育人才的平台、体育产业的引擎,更是塑造我国体育文化的工具,存在着息息相关的共生关系。由于俱乐部负责球员的培养,优秀球员又需要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赛事,其产生的外部效应非常显著,俱乐部无疑替代政府行使了一部分生产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建议采取适当的补偿机制,以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这种补偿机制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补偿,也可以通过资源的置换来实现。如在篮球事业和篮球产业之间构建起资源共享平台,通过激励、调配等手段,使国家队与联赛之间共享知识技能、训练设施等,提升俱乐部培养本土球员的热情,实现职业联赛与国家队的协调发展。
5 小结
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权力结构在当前阶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政府部门占据绝对权力优势,到权力逐渐转移给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开始形成一种趋于均衡的结构。这是我国整体体制改革的规定性要求,自上而下让利放权的结果,也是权力与利益结构的非均衡条件下,市场主体共同行动参与博弈的自下而上诱致性变迁。随着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不断生成、发育、壮大,未来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主体相互制衡、有效制约的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市场、有为的政府、有力的社会”合作共赢的多元治理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