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涉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2018-10-24王焕然李思杨

学理论·下 2018年8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王焕然 李思杨

摘 要:涉外合同违约责任是指涉外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了合同义务而承担的一定后果,涉外合同问题,尤其是违约责任的问题,伴随着国际贸易的纵深化发展,显得越来越值得研究。本文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免责情形进行了逐一分析,从六个方面对于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从“不可抗力”和“非自身原因”对于免责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涉外合同违约责任是要求违约方为一定行为或者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弥补对方的损失。本篇论文的研究对于透析涉外合同纠纷、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涉外合同;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127-02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合同违约事件也在逐渐增多,诉讼纠纷也屡增不减,因此对于涉外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对于违约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的探讨都是有利于涉外经济交往发展,有效地减轻外贸合同纠纷的,所以本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涉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涉外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承担义务或者瑕疵履行时,对方肯定会遭受到一些物质上的损害,施加损害的一方就要承担一定的后果,比如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损坏的货物恢复成本来面貌,用其他的物品来代替或者用货币进行补偿[1]。在这几种赔偿的方式里,货币赔偿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赔偿,由于货币具有易于流通,并且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交换,同时,损失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在涉外的贸易中,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失也都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所以不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实际的操作中,它都被作为最重要的补償方式。同时,在实际中,如果通过“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方式都没有办法挽回损失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来实现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关于违约的责任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赔偿损失

赔偿对方因自己违约所受的损失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承担方式,它还有一个更为普遍的通称,叫作“索赔”。在这里,赔偿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包括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利益损害和预期利益的损害。在一场涉外商事贸易中,两国的商人订立了涉外合同,要进行一千斤橘子的买卖,但是商人甲并没有按期将这批货物送到商人乙的店铺内,原因是工作太多忘记了这个买卖,总共延迟了一个月,这个时候商人甲因为违约而应当赔偿商人乙的实际损失,即因橘子超期囤积而引发的变质,对于这个实际损失,商人甲应当给一些赔偿。那么除了这个之外呢,还有没有其他方面需要赔偿的呢?答案是肯定的。前文所述,这里的损失还包括了预期利益,也就是说乙本来在这一个月中可以通过销售橘子来赚取一定的资金,而由于甲的违约,使乙丧失了这部分可得利益,对于这部分利益,甲也同样要进行赔偿,因为“实际”和“预期”两部分利益都是因为甲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所以甲对此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赔偿。这两方面也是“赔偿损失”的重要赔偿内容。通过赔偿来保护弱势一方,维护公平[2]。当然,这种方式也是所有违约责任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由于其本身的实用性,使得很多交易者选择这种方式来实现权益的保护和损失的挽回。

(二)支付违约金

在涉外合同中,一般没有依法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依据双方协议所确定的违约金。所以在涉外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好的条款,支付违约金,具体的金额以约定好的为准。但是笔者认为,约定的金额也要注意在一定范围内,不要对其进行过高约定,也不可以约定过低,因为过高的虽然对于双方履行约定有一定的促进义务,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国际经济秩序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是十分不利的;约定过低的话,跟没有约定没区别,所以违约金的确定要有利于促进双方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又要不违反国际经济秩序,因为涉外的贸易会影响国际贸易秩序。

(三)解除合同

在涉外合同中,除了金钱弥补之外,还有解除合同等方式来对违反协议的一方进行惩罚[3]。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动用这种方式来惩罚违约方呢?只有在一方有十分严重的错误的时候,才会采用这种责任形式,因为只要违约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来继续履行协议,另一方都不会解除合同,而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弥补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合作伙伴的选择本身就比较困难,如果不是十分严重而且彻底的违约,一般都会给予对方一定的机会继续完成约定,而且“冤家宜解不宜结”,多一个合作伙伴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好的选择。假如A国企业想从B国企业处进口一批煤炭,约定由B国企业完成运输,但是B国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开始“搅混水”,并不想承担运输任务,因为他们觉得这样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一直不履行合同,这时候,A国企业经过再三的催促并提出了延期后的期限,B国企业仍置若罔闻,在这个时候,A国企业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个时候让B国企业运输已经不可能了,因为其从根本上拒绝遵守合同义务,已经算是情节严重的违约了。综上,一般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经过对方再三提出要求并确定了一个十分合理的期限之后,仍不履行约定,这个时候未违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来寻找下一个合作企业。

(四)支付利息

涉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中一方没有支付价款或者延期了还没有支付,就要通过“利息”的形式,来给予对方一定的弥补。在前文的例子中一般都是未提供货物的违约情形,在“支付利息”这一违约形式中,笔者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个案例:在一场涉外货物贸易中,其中一方已经提供了货物,也并没有延期,另一方当事人却没有按期提供价款,按照实际情况来讲,提供货物一方可能已经对这笔预期得到的价款早已想好了使用方法,但是因为对方的延期,甚至是不履行的行为,给提供货物方造成了困扰,让提供货物方不能够及时地使用到这笔钱,还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在这个时候,对应提供价款一方提出利息请求是十分合理的,可以有效地弥补提供货物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并且可以有效地督促双方尽快地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是否有提供货物方支付利息的情形呢?我的回答是有,因为这里的利息,不仅仅包括支付价款一方的延期利息,还会因为提供货物一方没有支付在合同进行中所必需的款项而承担的利息。

(五)中止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涉外合同“预期违约”的情形中,假如两国企业之间有经济交往,并且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即一国企业为另一国企业的木材提供运输服务,但是这个时候委托方发现受委托方企业名下的运输工具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并且漏油,而仍然在投入使用,这个时候假如对木材进行运输,很可能将木材都“泡烂”,从而影响木材功能的发挥,对于这种可能影响到委托方利益的情况存在,委托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等受委托方完成交通工具的检修或者对交通工具更新换代之后,委托方企业再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本种责任形式较之“解除合同”,会显得比较轻微,因为预期对方违约还不算是十分严重的违约,但是假如在预期违约情况之下,受委托方拒不更新交通工具也不进行检修,经过委托方再三要求并提出合理期限之后,仍然不进行实际的执行,这个时候委托方可以因为受委托方“严重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六)其他合理的措施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上述的几种之外,双方还可以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决定,比如要求违约的那一方调整价格,扣压貨物等形式来实现责任承担。在这一部分上,双方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也体现了国际经贸的自由性特征,也有利于双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根据所在国习俗或者本企业特点进行责任形式约定。

二、涉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涉外合同中,假如某一方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就应该担负起一定的责任,或赔偿或履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幸运”的免除责任的,关于免除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不可抗力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文件以及惯例,假如存在本种情形,是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里面就规定了:“假如一方因为非自控因素而不履行,这种情况可以免责。”那么,这种情形需要满足什么具体条件呢?首先,难以在合同订立之前就考虑到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技术问题或者是其他原因,根本不可能预计到这种情况的出现,难以预见。其次,很难规避,需要双方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等原因根本无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假使某企业明明有能力避免但是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最终导致了违反协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就不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因为不符合本条件。最后,难以补救,要求违约的一方在违约后根本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有效的弥补和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假如违约方还有能力挽回而不做任何行动,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在符合本条件之后,违约方应该马上告诉对方,如果没有及时告诉,让损失扩大化了,就要承担扩大后的责任了,而且还要有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

(二)非自身原因

对于涉外合同违约的非自身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第一种,政府原因。就是因为政府的原因而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并且表现为某一方的违约,这个时候,由于政府的相关文件是为了公众权益而进行制定的,所以这个时候即使造成某一方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也可以对其进行免责。第二种,对方原因。由于对方的失误使合同无法继续的,那么违约方也可以得到免除责任的机会,因为不是自身原因,在这个时候还有可能对方要承担责任,但是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都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第三种,标的物原因。因为标的物的天然属性,或者合理预期内的损耗都是可以理解的,这种情况下,对方提出了违约,“违约方”也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以及“非自身原因”的情况下都可以导致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这也是充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六个方面对于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问题解决方式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从“不可抗力”和“非自身原因”对于免责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以期能够有利于实践。

参考文献:

[1]朱军华.涉外经济合同违约的补救措施[J].中国工商,1994(8):41-42.

[2]屈广清.国际私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考量[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1-12.

[3]吴刚.涉外合同的违约救济[J].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1998(4):2-6.

猜你喜欢

责任承担
浅析预约合同制度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法治视野下的网络谣言
非本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对策分析
中小学体育伤害的责任承担与风险预防
浅谈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比例责任界定
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
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