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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8-10-21陈洁

当代人(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消费维权的全新挑战。自网络交易诞生以来,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概述

关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一个集合名词,是由一些具体的权益构成。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而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一般消费者的权益,该法规定了包括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受尊重权等在内的九种消费者的权益,这些权益也同样适用网络消费者。

虽然网络消费者也享有消费者的各项权益,但基于网络交易本身的特殊性,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益外,对于网络消费者,还应当增加后悔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权益。这是基于网络交易本身的隐蔽性和网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的多种权利内容中,知情权在确立消费者人格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因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1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容易受到网络经营者的不法侵犯,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信用造假。信用造假包括销售量和信用度的造假,其常见手法为请人为其店铺刷销售量和好评。而消费者被其虚假的信息迷惑,往往会基于错误认识进行交易。二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在实践操作中,部分经营者避重就轻的履行其告知义务,甚至隐瞒商品相关信息。三是虚假宣传。包括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等,如用一些与实物严重不符的图片或者一些夸张不实的言语来进行推销2。

(二)个人信息权易受不法侵害

网络交易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基于网络环境本身的无序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一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前,需先通过注册获得成员资格,而在注册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则被暴露在网络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极有可能被网络经营者和物流公司获取。二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使用。原则上,消费者提供的自身信息只能用于交易本身,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其他目的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在实践中,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被二次开发利用、被擅自用于交易、被用于报复等三种类型3。

(三)后悔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关于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我国法律也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四类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并附有兜底条款,即由于商品本质的性质,并经网络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也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这個规定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对此作扩大解释,导致一些应当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不能退货,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后悔权的行驶。二是商品退回时“完好”的标准问题,这个标准至今未有明确的定义,“完好”系包装完好还是产品完好,尚不明确,这导致在行使后悔权的过程中,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意见不统一而产生纠纷。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有时不会提供其所出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因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不能够了解其欲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而在未了解所购买商品的真实信息的前提下进行交易,这是极不公平的。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督审核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审核网络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等。二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提示义务。平台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对于一些存在不良信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平台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消费者如何识别经营者提供信息的虚实情况。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鉴于在无序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信息权易受到不法侵害,对此,应当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中均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但均是一笔带过,并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应当对个人信息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在相关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其次,要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也要树立个人信息保护观念,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懂得维护权利的方法。再者,对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方面,个人信息收集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时应坚持必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消费者对个人信息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4

(三)细化后悔权保障制度

对于细化后悔权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是关于后悔权中冷静期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冷静期的规定过于机械化,不能和实际交易情况相结合。因此,应当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商品,设置不同的冷静期。如针对服装、鞋包等小件商品,可以适用较短的冷静期;针对电脑、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商品,短时间内是无法发现质量问题的,对此类商品,应当适用较长的冷静期。其次,细化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对于商品完好的标准,不应仅限于外包装完好,应当依据商品的类别进行具体分析,如根据商品的性质、外观及使用性能等进行认定,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

网络交易行业的创新发展,让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挑战。然而,随着对实践经验分析及深入研究,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也会更加健全。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J].当代法学,2004(04):98

[2]易玲.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16(06):183

[3]刘一凤.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宄[D].云南大学,2016

作者简介:陈洁(1994—),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南充市顺庆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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